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该议案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5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的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的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本页无正文,为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董事签署:
初大智
刘 晖
侯富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