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部分募投项目产能规模及使用部分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投
向其他募投项目之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远股份”或“公司”) 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维远股份拟调整部分募投项目产能规模及使用部分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投向其他募投项目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签发的《关于核准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37号)核准,维远股份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75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9.56元,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406,45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18,456.46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87,993.54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XYZH/2021JNAA20195号《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发募集资金验资报告》。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20年 4 月 17 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20]ZA10900 号《验资报告》。
截至2022年2月28日,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项目投资规模 | 募集资金计划 使用金额 | 累计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1 | 35万吨/年苯酚、丙酮、异丙醇联合项目 | 98,892.00 | 64,800.00 | 61,615.71 |
2 | 10万吨/年高纯碳酸二甲酯项目 | 53,819.00 | 53,819.00 | 54,634.15 |
3 | 研发中心项目 | 8,036.00 | 8,036.00 | 1,897.32 |
4 | 60万吨/年丙烷脱氢及40万吨/年高性能聚丙烯项目 | 522,818.00 | 224,338.54 | 226,728.24 |
5 | 补充流动资金 | 37,000.00 | 37,000.00 | 37,008.76 |
合计 | 720,565.00 | 387,993.54 | 381,884.18 |
二、调整部分募投项目产能规模情况
根据战略规划和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60万吨/年丙烷脱氢及40万吨/年高性能聚丙烯项目”产能规模进行部分调整,调整为“60万吨/年丙烷脱氢及20万吨/年高性能聚丙烯项目”,建设内容变更为建设60万吨/年丙烷脱氢、20万吨/年高性能聚丙烯装置并配套公用工程和辅助设施。
本次产能调整系公司结合聚丙烯是市场供需环境和行业利润水平变化以及自身产品条线布局所作出,为公司审时度势、谨慎判断而进行的经营策略调整,贴合公司发展方向。本次下调聚丙烯产能后,富余丙烯可作为原材料未来用于在建项目30万吨/年环氧丙烷项目的产品生产,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和公司核心竞争力。
经调整后的60万吨/年及丙烷脱氢用20万吨/年高性能聚丙烯项目投资估算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 | 原投资 | 调整后投资 | ||
投资额 | 占投资比例 (%) | 投资额 | 占投资比例 (%) | ||
一 | 固定资产费用 | 456,151 | 87.25 | 380,799 | 87.01% |
1 | 工程费用 | 431,034 | 82.44 | 358,039 | 81.81% |
2 | 固定资产其他费用 | 25,117 | 4.80 | 22,760 | 5.20% |
二 | 无形资产费用 | 6,300 | 1.21 | 5,000 | 1.14% |
1 | 土地使用费 | 6,300 | 1.21 | 5,000 | 1.14% |
三 | 其他资产费用 | 1,291 | 0.25 | 500 | 0.11% |
四 | 预备费 | 27,825 | 5.32 | 23,178 | 5.30% |
五 | 建设期贷款利息 | 13,475 | 2.58 | 11,550 | 2.64% |
六 | 铺底流动资金 | 17,776 | 3.40 | 16,629 | 3.80% |
序号 | 项目 | 原投资 | 调整后投资 | ||
投资额 | 占投资比例 (%) | 投资额 | 占投资比例 (%) | ||
总投资合计 | 522,818 | 100.00 | 437,656 | 100.00% |
三、募投项目募集资金节余情况
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35万吨/年苯酚、丙酮、异丙醇联合项目”立项批准时间为2019年8月,已于2020年底前正式投产;“研发中心项目”立项批准时间为2020年3月,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此项目进行了调整优化,利用自有资金新建了新材料研发中心。
1、35万吨/年苯酚、丙酮、异丙醇联合项目
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募投项目的具体建设内容进行了调整优化,在原建设内容基础上,还利用自有资金新建了新材料研发中心,与原建设内容及公司后续项目相匹配,建设过程中选用了部分更具性价比的设备类型,因此部分募集资金节余。目前公司新材料研发中心已经投入使用,不仅实现了研发中心项目功能,并在原研发中心项目的基础上,拥有和配置了更优的研发设施,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可更合理有效配置资源。
2、研发中心项目
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募投项目进行了调整优化,利用自有资金新建了新材料研发中心,采用了匹配后续项目的实施方案,选用了部分更具性价比的设备类型,部分募集资金节余。目前公司新材料研发中心已经投入使用,不仅实现了研发中心项目功能,并拥有了比原研发中心项目更优的研发设施,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可更合理有效配置资源。
上述募投项目节余资金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募投资金投资项目 | 项目投资规模 | 募集资金计划使用总额 | 截至2023年2月28日已使用金额 | 节余募集资金金额 |
1 | 35万吨/年苯酚、丙酮、异丙醇联合项目 | 98,892.00 | 64,800.00 | 61,615.71 | 3,365.99 |
2 | 研发中心项目 | 8,036.00 | 8,036.00 | 1,897.32 | 6,368.34 |
序号 | 募投资金投资项目 | 项目投资规模 | 募集资金计划使用总额 | 截至2023年2月28日已使用金额 | 节余募集资金金额 |
合计 | 106,928.00 | 72,836.00 | 63,513.03 | 9,734.33 |
四、节余募集资金投向其他募投项目的情况
结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同时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公司拟将募投项目“35万吨/年苯酚、丙酮、异丙醇联合项目”和“研发中心项目”截至2023年2月28日的节余募集资金9,734.33万元,投向产能规模调整后的在建募投项目“60万吨/年丙烷脱氢及20万吨/年高性能聚丙烯项目”。调整前后,该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募投资金投资项目 | 调整前 | 调整后 | |||
项目投资规模 | 募集资金计划使用总额 | 累计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项目投资规模(调整后) | 募集资金计划使用总额 | |
60万吨/年丙烷脱氢及20万吨/年高性能聚丙烯项目 | 522,818.00 | 224,338.54 | 226,728.24 | 437,656.00 | 234,072.87 |
本次将节余募集资金投资投向“60万吨/年丙烷脱氢及20万吨/年高性能聚丙烯项目”,项目投资规模超出募集资金计划使用金额的部分,将由企业自筹资金解决,本次调整有利于募投项目项目建设,发挥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五、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产能规模及使用部分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投向其他
募投项目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产能规模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项目备案变更、环评等变更手续(如需)。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产能规模及使用部分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投向其他募投项目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同时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调整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的客观
需要,有利于发行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产能规模及使用部分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投向其他募投项目事项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