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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瑞德:关于被诉证券虚假陈述重大索赔案件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02
证券代码:002072证券简称:凯瑞德公告编号:2023-L012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被诉证券虚假陈述重大索赔案件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公告前,公司涉及股民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共计117起,涉及诉讼请求金额3,312.30万元,目前撤诉88起案件,诉讼请求金额907.55万元;在诉29起案件,其中28起案件诉讼请求金额2,402.1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承担赔偿金额500.16万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目前处于二审程序中;1起案件处于一审程序中,诉讼请求金额2.65万元。

2、本次公告涉及新增股民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共计4起,涉及诉讼请求金额8,707.61万元,目前一审尚未开庭。

3、鉴于上述诉讼案件涉及金额过亿,金额巨大,且均未终审判决,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估算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凯瑞德公司”)近日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22)鄂01民初2398号、(2022)鄂01民初2399号、(2022)鄂01民初2400号、(2022)鄂01民初2401号的《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材料,获悉王珏、谢丽燕、程成、罗伟文就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提起诉讼,合计涉诉金额约8,707.61万元,现将有关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1.诉讼原告、被告及诉讼请求

序号原告被告案号诉讼请求
1王珏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2022)鄂01民初2398号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等合计31,938,522.33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2谢丽燕公司(2022)鄂01民初2399号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等合计11,624,033.66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3程成(2022)鄂01民初2400号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等合计41,303,851.6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4罗伟文(2022)鄂01民初2401号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等合计2,209,642.72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2.事实和理由

①王珏案

“被告系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002072。2017年12月21日,被告公司发布公告:因公司信息披露涉嫌违反证券法律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19年10月31日,被告公司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监会认为,未按照规定披露与阿克苏信诚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重大诉讼,未按照规定披露与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之间的重大诉讼,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项关于上市公司在发生重大诉讼时应当立即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中国证监会对被告公司予以处罚。原告于2017年01月16日至2017年12月04日期间,以27.86元/股的均价买入凯瑞德股票4572304股,期间卖出2505004股;在揭露日之后以12.44元/股的均价全部卖出,产生投资亏损。原告购买被告公司股票的时间在被告公司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以后,至揭露日之前。揭露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产生亏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符合法定损失的因果关系。被告理应对原告的资金损失、佣金、印花税、资金利息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具状起诉,望法院予以公正裁判。”

②谢丽燕案

“被告系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002072。2017年12月21日,被告公司发布公告:因公司信息披露涉嫌违反证券法律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19年10月31日,被告公司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证监会认为,未按照规定披露与阿克苏信诚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重大诉讼,未按照规定披露与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之间的重大诉讼,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项关于上市公司在发生重大诉讼时应当立即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中国证监会对被告公司予以处罚。原告于2017年11月27日至2017年12月4日期间,以29.99元/股的均价买入凯瑞德股票719000股;在揭露日之后以

13.86元/股的均价全部卖出,产生投资亏损。原告购买被告公司股票的时间在被告公司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以后,至揭露日之前。揭露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产生亏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符合法定损失的因果关系。被告理应对原告的资金损失、佣金、印花税、资金利息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具状起诉,望法院予以公正裁判。”

③程成案

“被告系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002072。2017年12月21日,被告公司发布公告:因公司信息披露涉嫌违反证券法律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19年10月31日,被告公司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监会认为,未按照规定披露与阿克苏信诚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重大诉讼,未按照规定披露与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之间的重大诉讼,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项关于上市公司在发生重大诉讼时应当立即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中国证监会对被告公司予以处罚。原告于2016年12月21日至2017年12月06日期间,以28.88元/股的均价买入凯瑞德股票3771101股,期间卖出1103100股;在揭露日之后以13.43元/股的均价全部卖出,产生投资亏损。原告购买被告公司股票的时间在被告公司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以后,至揭露日之前。揭露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产生亏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符合法定损失的因果关系。被告理应对原告的资金损失、佣金、印花税、资金利息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具状起诉,望法院予以公正

裁判。”

④罗伟文案

“被告系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002072。2017年12月21日,被告公司发布公告:因公司信息披露涉嫌违反证券法律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19年10月31日,被告公司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监会认为,未按照规定披露与阿克苏信诚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重大诉讼,未按照规定披露与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之间的重大诉讼,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项关于上市公司在发生重大诉讼时应当立即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中国证监会对被告公司予以处罚。原告于2017年11月27日至2017年11月27日期间,以30.15元/股的均价买入凯瑞德股票150900股,期间卖出20000股;在揭露日之后以13.3元/股的均价全部卖出,产生投资亏损。原告购买被告公司股票的时间在被告公司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以后,至揭露日之前。揭露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产生亏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符合法定损失的因果关系。被告理应对原告的资金损失、佣金、印花税、资金利息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具状起诉,望法院予以公正裁判。”

二、案件判决、裁判情况

上述四起案件将于2023年3月27日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尚未形成裁判文书。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根据律师核查、梳理的情况,公司已在日常公告、定期报告中就已知的诉讼事项进行了全面披露,同时公司将委托律师持续核查涉诉事项,并将根据最新核查情况及时补充披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上述四起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需结合案件审理、判决情况而确定。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2022)鄂01民初2398号、(2022)鄂01民初2399号、(2022)鄂01民初2400号、(2022)鄂01民初2401号的《民事起诉状》等材料。特此公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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