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麒麟信安: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02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正在履行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麒麟信安”或“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2022年度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高骜旻、马睿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3年2月6日—2月23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高骜旻、邱诗云、冀峪

(五)现场检查手段

1、查看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2、查阅公司持续督导期间召开的三会文件;

、查阅公司内控制度文件;

4、查阅公司募集资金台账、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运用凭证

等资料;

、查阅公司2022年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6、核查公司2022年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检查公司、股东及董监高所做承诺及履行情况;

8、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进行访谈。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麒麟信安的公司章程,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2022年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文件等资料,并与公司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年已披露的公告和相关工作底稿,就公告内容与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了对照,并与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实地查看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查阅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文件、关联方交易相关资料,查阅了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的账务情况,并与公司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资金专户的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明细账、募集资金使用相关凭证,查阅了公司与募集资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资料,并与公司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较好地执行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已分别与保荐机构以及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的情形,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部相关制度,三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公司征信报告,核查了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投资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或重大对外投资,在关联交易方面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相关行业及市场信息、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与公司管理人员进行访谈,了解近期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经营环境、经营模式、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提请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结合实际情况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确保募投项目完成并实现预期收益。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中,未发现公司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本次现场检查过程中,公司积极配合现场检查工作,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本次现场检查,中泰证券认为,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治理规范,内控制度得到有效执行;信息披露执行情况良好;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都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公司经营环境、经营模式、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事项。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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