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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能源:关于2023年2月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02

证券代码:600982 证券简称:宁波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3-006债券代码:185462 债券简称:GC甬能01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2月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 1、宁波科丰燃机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丰热电”),为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能源”或“公司”)全资子公司。

2、丰城宁能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城生物质”),公司和公司全资子公司绿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香港)合计持有其100%股份。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2023年2月合计为上述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金额为10,000万元。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182,486.67万元。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022年4月19日、5月11日公告)。

(二)担保预计的实际发生情况

序号被担保方担保方持股比例被担保方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债权人名称2023年2月担保金额(万元)担保余额(万元)担保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1科丰热电100%59.11%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东支行5,0005000.11%
2丰城生物100%70.49%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5,00000

合计10,0005000.11%

公司为上述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及担保余额在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宁波科丰燃机热电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03-10-08
注册资本1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何水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302017532786568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高新区剑兰路1361号
经营范围蒸汽热量、电力电量、热水、冷水(不含饮用水)的生产、销售,生产后煤渣处理;供热、供电相关的信息咨询、技术服务;管网维护。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其100%股份。
截至2023年1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数据)
总资产34,829.86万元净资产14,243.67万元
负债合计20,586.19万元资产负债率59.11%
营业收入4,345.20万元净利润40.52万元
截至2021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经审计数据)
总资产34,806.60万元净资产13,624.65万元
负债合计21,181.95万元资产负债率60.86%

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29,195.98万元净利润1,804.06万元
公司名称丰城宁能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8-03-27
注册资本13,100万元法定代表人陈永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60981MA37RPC43A
注册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循环经济产业园纬二路
经营范围以农作物秸秆、农产品加工剩余物、林业“三剩物”次小薪等为主要原料的生物质电站的建设、经营、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热电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非危险固体废物可燃物质及生物质燃料技术研发、副产品(肥料)销售;竹林培育、种植、竹产品采集、加工、销售;农作物秸秆、农产品加工剩余物、林业“三剩物”次小薪柴、竹林产品的采集、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其70%股份,公司全资子公司绿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香港)持有其30%股份
截至2023年1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数据)
总资产43,791.55万元净资产12,922.69万元
负债合计30,868.86万元资产负债率70.49%
营业收入879.08万元净利润-71.93万元
截至2021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经审计数据)
总资产37,429.99万元净资产12,852.38万元
负债合计24,577.62万元资产负债率65.66%
营业收入6,608.49万元净利润51.55万元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序号被担保人债权人名称担保协议签署日期担保合同金额(万元)担保方式担保范围保证期间
4科丰热电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东支行2023.2.205,000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5丰城生物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2023.2.225,000连带责任保证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 (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

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四、 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科丰热电和丰城生物质均为公司子公司,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保障其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担保对象具备偿债能力,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对该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上述担保均为同比例担保。

五、 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认为,上述担保系为子公司满足日常经营需要而提供的必要担保。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符合经营实际需求和整体发展需要,担保均按股权比例提供,被担保子公司资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98,930.89万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82,486.67万元,上市公司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0元,上述数额分别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5.13%、41.40%和0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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