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奥翔药业: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02

证券代码:603229 证券简称:奥翔药业 公告编号: 2023-012

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237号)核准,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1,754,288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22.29元,募集资金总额484,903,079.52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10,969,297.6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73,933,781.92元。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于2023年1月18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已出具天健验〔2023〕29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麒正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麒正药业”)、保荐机构国金证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3年1月19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主体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专户用途专户募集资金金额(元)
1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383182206566高端制剂国际化项目(一期)240,000,000.00
2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19910101040093408高端制剂国际化项目(一期)43,870,093.14
3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19910101040093457特色原料药及关键医药中间体产业化项目(二期)130,000,000.00
4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19910101040093440补充流动资金项目64,903,079.52
5浙江麒正药业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377982241543高端制剂国际化项目(一期)0.00
合计478,773,172.66

注:上表中的专户募集资金金额包括了尚未支付除保荐承销费外的其他发行费用。

三、《三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国金证券与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以及公司、全资子公司麒正药业、国金证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与麒正药业以下统称“甲方”、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国金证券以下简称“丙方”)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相关专户仅用于甲方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余波、樊石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特此公告。

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