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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盛电气: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即将届满暨选举独立董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02

证券代码:301082 证券简称:久盛电气 公告编号:2023-006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即将届满暨选举独立董事的公告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陈昆、戴娟萍、李鹏飞自公司聘任之日起连续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即将届满六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关于独立董事任职年限的规定,陈昆、戴娟萍、李鹏飞于近日已向公司提交了辞职信,辞去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及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离任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为确保公司独立董事人数达到董事会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补选新任独立董事之前,陈昆、戴娟萍、李鹏飞将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的相关职责。截至本公告日,陈昆、戴娟萍、李鹏飞未持有公司股份,亦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陈昆、戴娟萍、李鹏飞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公正独立、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切实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公司发展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和精力。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对陈昆、戴娟萍、李鹏飞在职期间为公司的战略发展、公司治理、风险控制、重大决策等各个方面作出的卓越贡献表示衷心感谢!为保证公司董事会正常运作,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顾国兴、万鹏、董小锋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前述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届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顾国兴、万鹏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董小锋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生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日

附件: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一、顾国兴先生简历:1957年12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高级项目管理师。曾任原国家第二机械工业部第一设计院设计部助理工程师、工程师;中国核动力研究院四室副主任;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高级工程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原中国核工业总公司核电局计财处副处长;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计经处副处长、处长、院长助理兼处长、院长助理兼主任;2006年6月起任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副院长。2018年4月起任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技术专家。截至目前,顾国兴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万鹏先生简历:男,1984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12年6月毕业于厦门大学会计系,研究生学历。现任浙江工商大学会计学院教授,浙江工商大学会计学院国际会计系主任,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万鹏先生同时担任浙江齐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康帕斯流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目前,万鹏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董小锋先生简历:男,1982年生,河南大学财务管理学士、苏州大学法律硕士,中国法学会成员。现为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

9年以上。主要执业领域为民商事诉讼,包括公司法、劳动法、合同法。执业以来,办理过数百起民商事诉讼案件,担任过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截至目前,董小锋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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