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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之高:独立董事任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01

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任命公告

一、任免基本情况

(一)任免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尚需提交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提名林运发先生、陈燕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期限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本次任免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自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上述提名人员持有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股本的0%,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任命原因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尚需提交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唐魁先生、胡昌生先生连续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即将届满六年,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申请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担任的全部职务。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林运发先生、陈燕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职期限自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三)新任董监高人员履历

唐魁先生、胡昌生先生连续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即将届满六年,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申请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担任的全部职务。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林运发先生、陈燕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职期限自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林运发先生,1979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

二、任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公司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任命未导致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一)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会计师,厦门市科技局、工信局评审专家。历任天健光华会计师事务所项目负责人、厦门中建东北设计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厦门齐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高级经理。陈燕女士,1973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注册会计师。历任中兴通讯财务体系、人事体系、运营体系副总裁、北京红山信息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深圳市前海君见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财务负责人、深圳市联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公司新任董事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和条件,有利于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新任董事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和条件,有利于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本次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本次提名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备查文件

公司本次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本次提名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一)《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3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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