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本次提名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唐魁、胡昌生、王承志
2023 年 3月 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