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债权人会议对
更换聘用境外律师参与乌克兰最高法院诉讼程序议案的
表决结果的公告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7日裁定受理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威集团”)破产清算案(以下简称“本案”),并于2022年2月22日依法指定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为信威集团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23年2月18日,管理人收到信威集团董事会秘书王铮和北京天骄航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之一杜涛发送的书面说明及相关附件。前述书面说明显示,针对信威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王靖、北京天骄航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Hong Kong Skyrizon Holdings Limited、Skyrizon Aircraft Holdings Limited被乌克兰政府实施制裁的事项(详见信威集团于2021年2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信威集团关于被乌克兰政府实施制裁措施有关事项的说明公告》(临2021-006)),信威集团先前已向乌克兰最高法院提出诉讼并已聘请律师及法律服务机构,要求判令撤销上述制裁,现就信威集团解聘原律师及原法律服务机构并重新聘用两名律师继续参与乌克兰最高法院诉讼程序之事项征求管理人意见。由于说明所述事项涉及信威集团涉外合同的解除与签订、境外律师的聘请,相关事项将导致信威集团需要承担相关义务和责任,对信威集团及其债权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九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以及《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十一条之规定,就是否同意信威集团解聘原律师及原法律服务机构并重新聘用两名律师参与乌克兰最高法院诉讼程序之事项,管理人制定了相关议案(以下简称“更换聘用律师议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以及本案债权人会
公告编号:2023-012议表决通过的《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修订稿)》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管理人于2023年2月23日将更换聘用律师议案提交信威集团债权人会议以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截至更换聘用律师议案提请债权人以非现场方式表决之日,本案债权已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或债权额经人民法院临时确定的债权人共32户,其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为8,052,330,729.97元。该等债权人对上述议案享有表决权,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或临时确定的债权金额进行统计。在表决期限内,管理人共收到11户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反馈的表决意见,根据本案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后续债权人会议召开规则(修订稿)》,未反馈表决意见或者逾期反馈表决意见的债权人,视为未参会。11户反馈表决意见的债权人中同意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2户,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总数的18.18%,未超过半数;同意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额为1,640,768,347.18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金额的20.38%,未达到二分之一以上。
因此,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更换聘用律师议案经信威集团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
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上述事项,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