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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01

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Nanjing TDH Technology Co.,Ltd.

(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16号联创大厦B座20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创新投入大、新旧产业融合成功与否存在不确定性、尚处于成长期、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声明:本公司的发行上市申请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履行相应程序。本招股说明书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份数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150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5%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95元/股
发行日期2023年3月3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和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发行后总股本4,600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23年3月1日

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下述重大事项提示。此外,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发行人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正文内容。

一、 财务报告截止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情况

(一)2022年1-12月审阅数据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2年6月30日,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2020年修订)》的要求,天健会计师对公司2022年7-12月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天健审[2023]6-6号《审阅报告》。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之后经审阅(未经审计)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如下: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的资产总额为68,710.92万元,负债总额为22,906.75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为44,996.53万元,与2021年末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2月30日2021年12月31日变动率
资产总计68,710.9261,599.8611.54%
负债总计22,906.7524,859.04-7.85%
所有者权益45,804.1736,740.8224.6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44,996.5336,221.5024.23%

2022年1-12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6,275.50万元,较上年度同期增长

2.7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8,417.67万元,较上年度同期下降7.36%,与去年同期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12月2021年1-12月变动率
项目2022年1-12月2021年1-12月变动率
营业收入46,275.5045,023.472.78%
净利润9,063.359,881.47-8.2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8,775.029,694.22-9.4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8,417.679,086.87-7.36%

公司财务报表基准日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期间,公司的主要经营状况、经营模式、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具体信息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五、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相关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二)2023年1-3月业绩预计情况

结合发行人2022年经审阅的财务报表以及目前的在手订单、客户需求情况,发行人2023年1-3月预计可实现营业收入7,500万元至9,000万元,较2022年1-3月变动-4.54%至14.56%;2023年1-3月预计可实现净利润650万元至850万元,较2022年1-3月变动-19.68%至5.04%;预计2023年1-3月可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50万元至750万元,较2022年1-3月变动-17.64%至12.31%。

公司上述业绩预计情况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二、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经发行人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发行前公司的老股东和发行完成后公司新增加的社会公众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三、特别风险提示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第四节 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下游行业相对集中的风险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电子政务领域的行业软件开发。报告期内,发行人最终来源于法院系统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4.72%、87.83%、82.75%及

89.60%,其中,直接来源于法院客户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5.76%、61.22%、47.80%及43.95%。法院整体的信息化发展战略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及业务发展产生较大的影响,公司若不能通过技术创新、服务提升等方式满足客户提出的业务需求或者因为国家政策变化导致法院客户的需求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其对公司产品的需求,或未来国家产业政策或行业扶持力度出现重大变动,对电子政务行业的产业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将可能导致公司的市场环境和发展空间发生变化,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二)人力资源风险

发行人主要从事电子政务应用软件开发及服务业务,属于信息产业中的软件行业。软件行业的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一般都面临人员流动大、知识结构更新快的问题,行业内的市场竞争也越来越体现为对高素质人才的竞争。公司在完成本次发行后,公司经营规模急剧加大,能否继续引进、保留优秀的技术人员和营销、管理等其他方面的专业人员,是影响公司未来发展的关键因素。

(三)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56.49%、58.66%、56.65%及49.68%,整体处在相对较高的水平。

未来,受到宏观经济环境变化、行业政策变化、用工成本上升等不利因素影响,可能导致公司综合毛利率水平下降。此外,随着行业的不断成熟、市场容量的不断扩大以及其他竞争对手的进入,市场竞争也将会逐步加强,公司的产品和服务价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毛利率水平。如果公司不能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公司产品的附加值或进一步扩大业务规模降低成本,公司综合毛利率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四)公司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剥离失败的风险

公司持有涉密信息系统集成甲级资质证书。根据《涉密资质单位拟公开上市或者在新三板挂牌处理意见》(简称《意见》)的规定,公司上市后母公司不得再持有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但子公司可以继续持有。《意见》同时规定,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单位可在公开上市前向作出审批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资质剥离申请。公司已制定了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剥离方案,拟将涉密信息系统集成甲级资质剥离给全资子公司南京思远。公司已经向国家保密局、国家保密科技测评中心报送了上市方案,并将在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前,提出资质剥离申请。

上述资质剥离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若资质剥离申请未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则可能导致发行人失去涉密信息系统集成甲级资质证书,无法从事涉密业务,对发行人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五)股份回购特殊条款的风险

2020年9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建国与讯飞投资、盛元智创、融聚汇纳、点点贰号、鼓楼发展基金、徐景明等6名投资者签署了《股东协议》,其中对股份回购事项约定了特殊条款。

尽管上述特殊条款仅限于股东之间,发行人不作为条款当事人,条款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且条款未与市值挂钩,亦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但如果公司最终未能完成本次创业板上市注册或公开发行失败,公司控股股东的回购义务将触发,现有股东持股比例可能发生一定变化,进而对发行人产生一定的影响。

(六)新冠病毒疫情对公司经营情况影响的风险

自2020年1月新冠病毒疫情逐渐向全国蔓延,国家及各地政府均采取了延迟复工等措施以阻止新冠病毒进一步蔓延。公司下游客户主要系法院客户,业务需求具有一定的刚性,但受疫情及政府应对措施影响,公司的销售推广、现场实施与售后服务可能会受到影响,从而影响公司服务业务扩张速度以及续约及时性,同时,由于部分法院客户工作人员疫情期间无法正常现场工作,也在一定程

度上影响了公司的短期收款情况。未来,如果国内疫情出现复发,可能会对发行人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七)发行人分支机构管理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分公司因税务申报延迟、丢失发票等受到了7起税务行政处罚(合计罚款金额800元),该等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发行人及时进行了整改并进一步完善了内控措施,对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未来发行人随着业务布局将开设更多子公司、分公司,随着更多分支机构数量的增加,发行人对分支机构的业务管理、人员聘任、税务管理等内控要求将进一步提高。鉴于发行人分公司的法律责任系由母公司承担及子公司出现处罚、诉讼等影响母公司声誉,如果发行人未能及时加强对分支机构管理,可能发生诉讼、行政处罚的情况,进而可能对发行人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目 录

声 明 ...... 1

本次发行概况 ...... 2

重大事项提示 ...... 3

一、财务报告截止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情况 ...... 3

二、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 4

三、特别风险提示 ...... 4

目 录 ...... 8

第一节 释义 ...... 12

一、普通术语 ...... 12

二、专业词汇 ...... 14

第二节 概览 ...... 17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17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17

三、发行人报告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 19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概述 ...... 19

五、发行人自身的创新、创造、创意特征,科技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和新旧产业融合情况 ...... 20

六、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 24

七、发行人公司治理特殊安排 ...... 24

八、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 24

第三节 本次发行概况 ...... 26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26

二、本次发行的有关当事人 ...... 26

三、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中介机构的关系等情况 ...... 28

四、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重要日期 ...... 28

第四节 风险因素 ...... 29

一、技术风险 ...... 29

二、经营风险 ...... 29

三、财务风险 ...... 32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风险 ...... 34

五、发行失败风险 ...... 34

六、股份回购特殊条款的风险 ...... 35

七、新冠病毒疫情对公司经营情况影响的风险 ...... 35

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 36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 36

二、发行人改制设立情况及报告期内的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 ...... 36

三、公司在其他证券市场的上市或挂牌情况 ...... 44

四、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及组织结构 ...... 44

五、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分公司简要情况 ...... 47

六、持有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 47

七、发行人股本情况 ...... 60

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简要情况 ...... 70

九、发行人正在执行的股权激励及其他制度安排和执行情况 ...... 82

十、发行人员工情况 ...... 93

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 ...... 95

一、发行人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情况 ...... 95

二、发行人所处行业的情况 ...... 115

三、发行人市场竞争情况 ...... 132

四、销售情况和主要客户 ...... 139

五、采购情况和主要供应商 ...... 143

六、发行人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 149

七、发行人拥有的经营资质情况 ...... 162

八、发行人的研发和技术 ...... 165

九、发行人境外经营情况 ...... 165

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 ...... 180

一、公司治理情况 ...... 180

二、发行人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情况 ...... 183

三、发行人协议控制架构情况 ...... 183

四、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意见及会计师对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意见 ...... 183

五、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受到处罚的情况 ...... 184

六、公司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 ...... 185

七、发行人独立性 ...... 186

八、发行人同业竞争情况 ...... 188

九、发行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 ...... 189

十、发行人使用员工个人卡情况 ...... 205

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 180

一、财务报表 ...... 207

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及关键审计事项 ...... 207

三、与财务会计信息相关的重要性水平判断标准 ...... 213

四、产品(或服务)特点、业务模式、行业竞争程度、外部市场环境等影响因素及其变化趋势,以及其对未来盈利(经营)能力或财务状况可能产生的具体影响或风险 ...... 213

五、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相关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 214

六、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合并范围及变化情况 ...... 218

七、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 219

八、公司适用的税率及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情况 ...... 245

九、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 247

十、主要财务指标 ...... 248

十一、经营成果分析 ...... 250

十二、资产质量分析 ...... 287

十三、偿债能力、流动性与持续经营能力的分析 ...... 303

十四、资本性支出分析 ...... 312

十五、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或有事项及其他重要事项 ...... 312

十六、盈利预测 ...... 313

第九节 募集资金运用与未来发展规划 ...... 314

一、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概况 ...... 314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现有业务和技术的关系 ...... 317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介绍 ...... 318

四、募集资金运用对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 333

五、公司的战略规划、为实现战略目标已采取的措施及实施效果、未来规划采取的措施 ... 334第十节 投资者保护 ...... 337

一、投资者关系的主要安排 ...... 337

二、股利分配政策 ...... 340

三、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 342

四、股东投票机制 ...... 343

五、承诺事项 ...... 343

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 ...... 369

一、重大合同 ...... 369

二、对外担保 ...... 369

三、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重大违法行为 ...... 370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的重大违法行为 ...... 371

第十二节 声明 ...... 372

一、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 372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 ...... 373

三、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一) ...... 374

三、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二) ...... 375

四、发行人律师声明 ...... 376

五、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 377

六、资产评估机构声明 ...... 378

七、验资机构声明 ...... 379

八、验资复核机构声明 ...... 380

第十三节 附件 ...... 381

一、备查文件 ...... 381

二、备查文件的查阅时间 ...... 381

三、备查文件的查阅地点 ...... 381

第一节 释义在本招股说明书中,除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或名词具有如下含义:

一、普通术语

发行人、公司、本公司、通达海、股份公司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通达海有限南京通达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行人前身
通达海网络南京通达海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发行人前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建国
南京置益南京置益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
讯飞投资合肥讯飞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
盛元智创广州盛元智创高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
融聚汇纳南京融聚汇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股东
点点贰号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点点贰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
鼓楼发展基金南京市鼓楼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发行人股东
南京思远、通达海思远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曾用名“南京通达海思远软件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南京通达海软件有限公司”
江苏诉服达江苏诉服达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四川诉服达四川诉服达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诉服达控股子公司
福州诉服达福州诉服达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诉服达控股子公司,已注销
黑龙江诉服达黑龙江诉服达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诉服达控股子公司
南京诉源南京诉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诉服达控股子公司
江苏城易达江苏城易达科技有限公司,南京诉源参股公司
辽宁速服达辽宁速服达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诉服达参股公司
江苏行声远江苏行声远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参股公司
北京分公司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福州分公司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广州分公司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成都分公司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杭州分公司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沈阳分公司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武汉分公司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昆明分公司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合肥分公司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乌鲁木齐分公司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西安分公司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南京海益南京海益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南京置益的股东
法域通南京法域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已注销
华宇软件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竞争对手
太极股份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竞争对手
榕基软件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竞争对手
交大慧谷上海交大慧谷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竞争对手
东软集团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竞争对手
新致软件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可比公司
久其软件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可比公司
中科软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可比公司
新视云江苏新视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可比公司
华夏电通北京华夏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久其软件子公司
科大讯飞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科大讯飞(上海)科大讯飞(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讯飞智元讯飞智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科达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盛世沈阳盛世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四川爱辉四川爱辉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思强四川思强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金贝广州金贝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已注销
中国邮政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
宇若科技杭州宇若科技有限公司
三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工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本次公开发行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招股说明书《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律师、发行人律师、公司律师、世纪同仁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申报会计师、天健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沃克森评估、评估机构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创立大会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于2020年6月16日举行的创立大会
最近三年2019年、2020年及2021年
最近三年及一期、报告期2019年、2020年、2021年及2022年1-6月
创业板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A股人民币普通股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章程(草案)》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

二、专业词汇

智慧法院依托现代人工智能,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坚持司法规律、体制改革与技术变革相融合,以高度信息化方式支持司法审判、诉讼服务和司法管理,实现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的人民法院组织、建设、运行和管理形态
智慧审判通过积极推进现代科技在司法领域的深度应用,全面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以服务法官办案为目标,以“审判流程管理为基础、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应用为核心”,实现各类案件立案、分案、庭前准备、审理、合议、裁判、结案、归档、上诉移送等全流程网上办理;同时采集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诉讼材料,经过数字化、要素化、深度分析和挖掘,为法官立案、庭审质证、庭审笔录、文书撰写、结案、归档等提供全方位的智能化服务,为当事人提供流程公开、网上阅卷、网上送达等提供支持。
智慧执行以执行流程节点管理为核心,实现执行案件申请、财产查控、财产处置、案款发放、终本约谈、结案、归档等全流程规范化办理;创新执行工作流程,建立标准化、集约化、模块化的执行运行体系,支撑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强化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及深度应用,实现执行办案无纸化、智能化、移动化,全面提升执行工作效率。推进执行工作体系和执行工作能力现代化,为“切实解决执行难”提供全方位的支持。
智慧服务打造跨域服务“一体化”、诉讼流程“透明化”、诉讼渠道“多样化”的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实现多元调解、立案服务、分调裁审、审判辅助、涉诉信访“五大服务”功能,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诉讼服务体验。满足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进一步提升诉讼服务便民、利民、为民的能力。
智慧管理以提升法院精细化管理能力为重点,建设审判监督管理、综合政
务管理、数据中台管理、会务管理等应用,将信息化技术拓展运用到行政事务、档案管理、人事管理、纪检监察、财务管理和后勤管理等领域,为各级领导及内外部管理部门提供“数据集中化、流程可视化、管理精细化”的辅助管理手段。
电子政务运用计算机、网络和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政务部门组织结构和工作流程的优化重组,超越时间、空间和部门分隔的限制,建成精简、高效、廉洁、公平的政务部门运作模式
最高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省高院、高院、高级人民法院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人民法院
中院、中级人民法院在地级行政区(包括地级市、自治州、地区、盟)以及直辖市内的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在县、县级市、自治县、市辖区设立的人民法院
审判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对来源于人民检察院的公诉案件或者自诉人自诉的案件进行审理并判决的活动
执行将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付诸实现以及执行过程中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依法进行的活动
诉讼服务、诉服针对诉讼活动参与者,为诉讼活动提供的服务
减刑假释减刑是指是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假释,即假设的释放,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时延数据包第一个比特进入路由器到最后一比特从路由器输出的时间间隔
带宽网络或线路理论上传输数据的最高速率
要素式审判围绕案件的基本要素进行庭审并制作裁判文书的一种审判方法
审委会、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专业法官会议人民法院可以分别建立由民事、刑事、行政等审判领域法官组成的专业法官会议,为合议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意见。合议庭认为所审理的案件因重大、疑难、复杂而存在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可以将法律适用问题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
合议庭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
人民陪审员根据相关法律,在法院的审判工作中,担任与法官一样的职责,负责对案件的案情的了解和处理的公民。
院长、庭长院长指各级人民法院的负责人;庭长指人民法院各法庭的负责人
四类案件群体性纠纷案件、疑难复杂案件、本案判决可能与类案发生冲突的案件、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
异构平台支持不同系统架构的平台
总对总执行查控通过信息化、网络化、自动化手段,在全国范围内查控被执行人及其财产
点对点执行查控通过信息化、网络化、自动化手段,在某一特定地区范围内查控被执行人及其财产
移动互联PC互联网发展的必然产物,将移动通信和互联网二者结合起来,
成为一体它是互联网的技术、平台、商业模式和应用与移动通信技术结合并实践的活动的总称
大数据技术在合理时间内达到存储、管理、处理巨量数据的技术
非结构化数据不方便用数据库二维逻辑表来表现的数据即称为非结构化数据
半结构化数据具有一定的结构性的数据
结构化数据是由二维表结构来逻辑表达和实现的数据,严格地遵循数据格式与长度规范,主要通过关系型数据库进行存储和管理
二次开发对已有应用软件的功能进行扩充、优化而进行开发过程,一般采用应用软件的开发接口实现
组件软件系统中具有相对独立功能、有明确接口定义、可组装、可重复使用的软件实体模块
SaaS英文“Software as a Service‖的缩写,指软件即服务
PaaS英文“Platform as a Service‖的缩写,指平台即服务
防火墙借助硬件和软件的作用于内部和外部网络的环境间产生一种保护的屏障,从而实现对计算机不安全网络因素的阻断
OCR光学字符识别(Optical Character Recognition)

本招股说明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概览

本概览仅对招股说明书全文做扼要提示。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前,应该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期1995年3月23日(整体变更日期:2020年6月29日)
注册资本3,450万元法定代表人郑建国
注册地址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16号联创大厦B座20层主要生产经营地址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16号联创大厦B座20层
控股股东郑建国实际控制人郑建国
行业分类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代码:I65)在其他交易场所(申请)挂牌或上市的情况
(二)本次发行的有关中介机构
保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律师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其他承销机构
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评估机构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1.00元
发行股数:1,15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25.00%
其中:发行新股数量1,15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25.00%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发行后总股本:4,600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95元
发行市盈率:48.09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
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11.00元/股(按照2022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发行前每股收益:

2.63元/股(按2021年

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29.62元/股(按照2022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发行后每股收益:

1.98元/股(按2021年

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市净率:3.21倍(按照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向网上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发行对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设A股股东账户的、符合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和法人等投资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法规禁止者除外)
承销方式: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本次发行的股票
拟公开发售股份股东名称:-
发行费用的分摊原则:本次发行的承销、保荐费用、会计师费用、律师费用、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发行手续费用等发行相关费用由发行人承担
募集资金总额:109,250.00万元
募集资金净额:98,287.69万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智能化司法办案平台升级建设项目
智能化司法服务平台升级建设项目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营销中心建设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
发行费用概算:保荐及承销费用:8,433.96万元;审计及验资费用1,089.62万元;律师费用1,056.60万元;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377.36万元;用于本次发行的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4.76万元。(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各项费用根据发行结果可能会有调整;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重要日期
刊登发行公告日期:2023年3月2日
网上申购日期:2023年3月3日
网上缴款日期:2023年3月7日
股票上市日期: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三、发行人报告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项目2022年1-6月/2022.6.302021年度/2021.12.312020年度/2020.12.312019年度/2019.12.31
资产总额(万元)56,403.8961,599.8647,956.2627,679.6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万元)37,941.4036,221.5026,588.2912,347.33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31.01%40.14%43.05%54.15%
营业收入(万元)18,712.1645,023.4733,671.8824,474.43
净利润(万元)1,806.089,881.477,818.484,317.0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1,719.899,694.227,679.044,275.1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1,528.999,086.877,286.384,127.31
基本每股收益(元)0.502.812.45-
稀释每股收益(元)0.502.812.45-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4.64%30.90%48.26%39.42%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8,548.388,831.099,420.714,382.00
现金分红(万元)--2,877.70978.42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27.56%20.22%21.04%23.62%

注:公司于2020年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故未计算2019年度每股收益。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概述

公司是一家专注于为法院等客户提供电子政务领域信息化建设的综合服务提供商。

公司主要产品或服务包括:软件产品开发、智能终端、技术服务、运维服务和平台运营。此外,发行人还基于法院信息化建设,为其提供配套的司法辅助服务。

公司致力于以信息技术协助客户提高司法办案办公效率,助力我国审判体系、审判能力的现代化以及“依法治国”政策的有效推行。围绕“智慧法院”的建设,公司不断探索创新,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产品序列,所从事的信息化建设业务覆盖诉讼服务、审判业务、执行业务、审判监督管理、政务管理等大部分法院办案办公流程。目前,公司客户涵盖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江苏、辽宁、安徽等全国25个地区的近3,000家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形成了稳定的客户群体和良好的行业口碑。

公司潜心技术研发,不断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目前拥有涉密信息系统集成甲级资质证书、AAA级信用等级证书、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符合性证书等相关资质,参与了12项行业标准的制定。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已经形成了2项发明专利、113项软件著作权,并拥有19项软件产品证书,具有较强的技术水平。

公司是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获得过―南京市优秀民营企业‖等荣誉,是江苏省信息产业厅认定的“软件企业”,并且作为“全国智慧法院体系工程关键技术及重大应用”主要完成单位之一,获得2021中国电子学会科技进步一等奖。通过多年的持续创新,公司已经在法院信息化领域形成了较强的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地位。

五、发行人自身的创新、创造、创意特征,科技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和新旧产业融合情况

(一)公司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四条中规定的负面清单行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四条,属于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中下列行业的企业,原则上不支持其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但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新能源、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除外:(一)农林牧渔及副食品加工业;农林牧渔及副食品加工业;(二)采矿业;(三)酒类、食品饮料;(四)纺织、服装;(五)黑色金属冶炼和压

延加工业;(六)电力、热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七)建筑业;(八)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九)住宿和餐饮业;(十)金融业;(十一)房地产业;

(十二)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发行人主营业务系电子政务领域的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中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5)”。

综上所述,发行人所属行业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四条中规定的负面清单行业,符合创业板定位。

(二)公司依靠创新、创造、创意开展生产经营

公司始终专注于法院信息化建设,坚持创新与行业应用相结合,拥有以“智慧审判”、“智慧执行”、“智慧服务”、“智慧管理”为代表的“智慧法院”产品系列,可以全方位、全流程助力法院信息化进程,推动各级法院工作的深刻变革。发行人的创新、创造、创意特征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具体如下:

1、公司具有多项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强

公司系高新技术企业,曾荣获“南京市优秀民营企业”等荣誉,是江苏省信息产业厅认定的“软件企业”。公司依靠自主研发和技术创新形成的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备成熟的研发体系和经验丰富的研发队伍,持续进行自主创新,不断优化现有技术以及提前进行技术储备。

公司致力于以信息技术协助客户提升司法办公效率,拥有涉密信息系统集成甲级资质证书、AAA级信用等级证书、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符合性证书等相关资质,参与了12项行业标准的制定,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拥有发明专利2项,软件著作权113项,软件产品登记证书30项。

公司已经形成了“异构平台及业务协同技术”、“数据深度挖掘技术”、“法律知识图谱”等多项核心技术,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

2、公司深耕细分行业多年,专业积累深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法院信息化建设,助力行业数字化、智慧化转型升级。公司响应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经过二十多年的行业积淀和发展,围绕―智慧法院‖的建设,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产品序列,可以提供―智慧审判‖、―智慧执行‖、―智慧服务‖、―智慧管理‖四大类的核心产品,产品覆盖法院信息化相关的大部分流程。在智慧审判领域,公司的基础型软件“审判流程管理系统”总计覆盖了全国989家法院,占法院总数的28.22%,市场占有率全行业第二。在智慧执行领域,公司的基础型软件“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总计覆盖了全国2,749家法院,占法院总数的78.45%,市场占有率全行业第一。

在智慧执行领域的细分软件中,公司的司法查控系统软件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其中“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系截至报告期末最高院使用的唯一同类型产品,市场占有率全行业第一。

公司深耕细分行业多年,拥有丰富的业务经验和较强的市场地位,在专业领域有较深的积累,反映了公司创新、创造、创意特征。

3、公司高度重视研发投入,研发功底厚

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高度重视研发投入和研发人员培养,视研发为推动自身发展的源动力,不断加大对研发相关的资金投入。报告期内公司的研发费用占当期收入的比例均在20%以上。

公司的核心管理团队和研发团队专业结构合理,行业知识完备,从业经验丰富。在公司核心管理团队的带领下,公司建立了成熟、稳定、高效的研发管理体系,并不断完善新产品研究开发机制,拥有一支既精通信息技术,又熟悉法院业务的复合型研发团队,具有较强的研发功底。

(三)发行人科技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新旧产业融合情况

1、科技创新

公司始终坚持以市场需求和产业化趋势作为技术创新与产品研发的导向,并建立了完善的研发管理架构,为科技创新机制提供了有力保障。

公司紧抓法院信息化行业与新一代信息技术结合的机遇,将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新兴技术运用至法院信息化领域,开发了包括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电子卷宗智能编目系统、辅助事务集约化管理平台等针对在诉讼案件审判过程中的信息化产品;开发了包括执行案件管理系统、网络查控系统软件、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平台等针对执行案件相关的信息化产品;开发了包括移动微法院、诉讼材料收转系统、网上诉讼服务平台等针对诉讼参与人在办案过程中的信息化产品;开发了包括档案管理系统、办公自动化管理系统、数据可视化平台系统等针对客户在日常业务管理中的信息化产品。公司通过技术创新手段有效地推进了法院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升级。

2、模式创新

公司深耕法院信息化行业二十余年,不断寻求法院领域信息化建设的模式创新,并且已经取得一定成效。

公司的产品具有较强的定制化属性。公司根据客户的实际应用需求,不断对产品进行创新和改进。公司除了向客户提供软件产品开发外,还根据法院客户的具体需求,基于自身核心软件,为其提供智能终端等产品,全方位的为客户打造“智慧法院”生态系统助力。

公司还立足于软件产品开发业务,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包括技术服务、运维服务、平台运营以及信息化建设衍生的司法辅助服务等,一方面提高了客户粘性,另一方面也起到了扩大业务规模的效果。

3、业态创新

公司聚焦“智慧法院”,在审判、执行、诉服、管理等多个领域推出不同产品,各个产品相互协同,实现法院信息化业态创新融合,从而提高了研发效率,降低了研发成本,形成了公司独特的竞争优势。

公司还利用现行掌握的技术,不断拓展新的应用领域,挖掘客户的新需求,进入新的细分市场,拓宽新的业务范围,实现业态创新。报告期内,公司客户不仅包含全国各级法院,还不断向银行、电信、纪检委、企业等相关机构延伸,形成联系紧密的客户群体。

4、新旧产业融合情况

软件行业是一个历史悠久的行业,但是“智慧法院”行业系近年来不断发展的新兴行业。公司积极把握和顺应法院信息化建设蓬勃发展的大趋势,不断提升自身的技术水平,在产品上推陈出新,致力于用信息化的手段解决法院应用行业所存在的痛点和难点,提供全流程和全场景的整体解决方案,加速新产品、新技术、新产业与传统产业的融合,充分把握法院信息化行业中的新兴产业机会。

六、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本次申请创业板上市选取的市值及财务指标标准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七、发行人公司治理特殊安排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公司治理特殊安排。

八、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资额项目备案情况环境影响登记表
1智能化司法办案平台升级建设项目29,840.1029,840.10鼓行审备[2021]11号不适用
2智能化司法服务平台升级建设项目17,120.2017,120.20鼓行审备[2021]9号不适用
3研发中心建设项目25,415.7925,415.79鼓行审备[2021]10号不适用
4营销网络建设项目8,377.448,377.44不适用不适用
5补充流动资金19,246.4719,246.47不适用不适用
合计100,000.00100,000.00-

若本次发行的实际募集资金量少于项目的资金需求量,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来解决资金缺口,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投项

目的建设进度和资金需求,先行以自筹资金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内容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募集资金运用与未来发展规划”。

第三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1.00元
发行股数:1,15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25.00%
其中:发行新股数量1,15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25.00%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每股发行价格:95元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拟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拟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发行市盈率:48.09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预测净利润:不适用
发行后每股收益:

1.98元/股(按2021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11.00元/股(按照2022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29.62元/股(按照2022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市净率:3.21倍(按照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向网上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发行对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设A股股东账户的、符合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和法人等投资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法规禁止者除外)
承销方式: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本次发行的股票
发行费用概算:保荐及承销费用:8,433.96万元;审计及验资费用1,089.62万元;律师费用1,056.60万元;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377.36万元;用于本次发行的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4.76万元。(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各项费用根据发行结果可能会有调整;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二、本次发行的有关当事人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杰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1627
保荐代表人:沈玉峰、程万里
项目协办人:李佳
项目人员:祁亮、游涵、韩锦玮、丁昊、程韬、解明天、程恺、宋一波、沈丹、陈颖涛

(二)发行人律师: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吴朴成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贤坤路江岛智立方C座4层
电话:025-83316106
传真:025-83329335
经办律师:阚赢、谢文武

(三)会计师事务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钟建国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128号新湖商务大厦6楼
电话:0571-88216888
传真:0571-88216999
经办会计师:周立新、何丹

(四)资产评估机构: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伟建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37幢三层305-306
电话:010-52596085
传真:010-88019300
经办评估师:邓士丹、胡晶晶

(五)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
电话:0755-82083333
传真:0755-82083164

(六)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2-28层
电话:0755-25938000
传真:0755-25988122

(七)收款银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常德支行

开户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010900120510531

三、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中介机构的关系等情况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权益关系。

四、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重要日期

发行安排日期
刊登发行公告日期:2023年3月2日
网上申购日期:2023年3月3日
网上缴款日期:2023年3月7日
股票上市日期: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节 风险因素

投资者在评价发行人此次公开发行股票时,除本招股说明书提供的其他各项资料外,应特别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以下风险因素可能直接或间接对发行人及本次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提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本节全文。

一、技术风险

(一)产品技术进步及迭代风险

目前软件行业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产品更新换代快,用户对产品的技术要求不断提高。因此,若公司对技术、产品和市场的发展趋势不能正确判断,对行业关键技术的发展动态不能及时掌控,在新产品的研发方向、重要产品的方案制定等方面不能正确把握,将导致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下降,进而存在技术进步及迭代风险。

(二)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

软件服务企业一般都面临人员流动性大,知识结构更新快的问题,行业内的市场竞争也越来越体现为高素质人才之间的竞争。

随着业务的高速发展,尤其是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公司对研发、管理、营销等方面人才的需求将进一步上升,对公司人才引进、培养和保留的要求也会进一步提高。同时,公司也面临着市场竞争加剧引起的人力资源成本上升的问题。如公司不能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公司将面临人才流失和无法吸引优秀人才的风险,进而影响公司的业绩。

二、经营风险

(一)市场竞争风险

经过多年发展,公司在法院行业信息化领域已经占有了一定的市场份额,但随着用户需求不断增长,行业内原有竞争对手竞争力的不断提高,加之新进入竞争者的增多,可能导致公司所处行业竞争加剧。

此外,虽然现有各级法院信息化建设及更新换代需求的增加,但是各地各级法院的建设层次和步伐差异较大。如果公司在市场竞争中不能有效提升专业技术水平,不能充分利用现有的市场影响力,无法在当前市场高速发展的态势下迅速扩大自身规模并增强资金实力,公司将面临较大的市场竞争风险,有可能导致公司的市场地位出现下滑。

(二)下游行业相对集中的风险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电子政务领域的行业软件开发。报告期内,发行人最终来源于法院系统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4.72%、87.83%、82.75%及

89.60%,其中,直接来源于法院客户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5.76%、61.22%、47.80%及43.95%。法院整体的信息化发展战略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及业务发展产生较大的影响,公司若不能通过技术创新、服务提升等方式满足客户提出的业务需求或者因为国家政策变化导致法院客户的需求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其对公司产品的需求,或未来国家产业政策或行业扶持力度出现重大变动,对电子政务行业的产业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将可能导致公司的市场环境和发展空间发生变化,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三)知识产权被侵害的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电子政务领域的信息化建设,主要的产品系软件产品。鉴于软件易于复制的特性,公司的产品存在被盗版的风险。如果公司的软件未来遭受较大范围的盗版、仿冒,导致发行人的知识产权被侵害,将会对公司的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四)公司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剥离失败的风险

公司持有涉密信息系统集成甲级资质证书。根据《涉密资质单位拟公开上市或者在新三板挂牌处理意见》(简称《意见》)的规定,公司上市后母公司不得再持有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但子公司可以继续持有。《意见》同时规定,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单位可在公开上市前向作出审批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资质剥离申请。公司已制定了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剥离方案,拟将涉密信

息系统集成甲级资质剥离给全资子公司南京思远。公司已经向国家保密局、国家保密科技测评中心报送了上市方案,并将在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前,提出资质剥离申请。

上述资质剥离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若资质剥离申请未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则可能导致发行人失去涉密信息系统集成甲级资质证书,无法从事涉密业务,对发行人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五)人力资源风险

发行人主要从事电子政务应用软件开发及服务业务,属于信息产业中的软件行业。软件行业的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一般都面临人员流动大、知识结构更新快的问题,行业内的市场竞争也越来越体现为对高素质人才的竞争。公司在完成本次发行后,公司经营规模急剧加大,能否继续引进、保留优秀的技术人员和营销、管理等其他方面的专业人员,是影响公司未来发展的关键因素。

(六)主要经营场所通过租赁形式取得的风险

公司自成立以来,经营场地主要是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如果租赁的经营场所在短期内无法继续租赁,可能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七)公司规模扩大带来的管理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资产规模将大幅增长,且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逐步实施,公司的人员数量、销售规模将不断增长,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将日趋复杂,对管理层在资源分配整合、科研开发、市场开拓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如果公司无法适应规模扩张后的管理要求,未适当完成组织和管理模式的转变,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八)租赁房屋暂未取得权证的风险

发行人广州分公司租赁出租方广州市海瑞置业有限公司所拥有的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尖彭路397号广州海瑞商务中心一栋14层021、023号房产所在地块为集体建设用地,该等房产未取得房产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修正)》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租赁合同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如果上述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可能会对发行人广州分公司业务带来不利影响。

(九)发行人分支机构管理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分公司因税务申报延迟、丢失发票等受到了7起税务行政处罚(合计罚款金额800元),该等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发行人及时进行了整改并进一步完善了内控措施,对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未来发行人随着业务布局将开设更多子公司、分公司,随着更多分支机构数量的增加,发行人对分支机构的业务管理、人员聘任、税务管理等内控要求将进一步提高。鉴于发行人分公司的法律责任系由母公司承担及子公司出现处罚、诉讼等影响母公司声誉,如果发行人未能及时加强对分支机构管理,可能发生诉讼、行政处罚的情况,进而可能对发行人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十)网络信息安全泄露等事故的相关法律风险

发行人在面对法院机构、银行机构开展业务时,若发生秘密信息泄露,网络信息安全泄露等事故,发行人将面临如下法律责任:1、合同法律责任:发行人需向客户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2、行政法律责任:发行人将面临的行政法律责任为,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3、刑事法律责任:发行人及相关人员存在触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和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风险。

三、财务风险

(一)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56.49%、58.66%、56.65%及49.68%,整体处在相对较高的水平。未来,受到宏观经济环境变化、行业政策变化、用工成本上升等不利因素影响,可能导致公司综合毛利率水平下降。此外,随着行业的不断成熟、市场容量的不断扩大以及其他竞争对手的进入,市场竞争也将会逐步加强,公司的产品和服务价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毛利率水平。如果公司不能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公司产品的附加值或进一步扩大业务规模降低成本,公司综合毛利率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二)税收优惠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八、公司适用的税率及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情况‖。

发行人所享受的增值税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如国家对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将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负面影响。上述税收优惠增强了公司的盈利能力,但若未来该等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公司未来未能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或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核查,则将无法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将对公司以后年度的净利润产生影响。

(三)应收账款发生坏账损失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5,222.87万元、6,474.01万元、8,026.91万元及9,598.21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1.34%和19.23%、

17.83%及51.29%。公司客户大部分为法院客户,如果未来其财务状况发生持续恶化或宏观经济出现疲软,公司应收账款存在规模增加或发生坏账损失的可能,从而对公司的经营性现金流和净利润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四)经营业绩季节性波动的风险

公司主要客户系法院、银行等政府部门及大型国企,由于大型企业、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在实施信息化建设过程中有较为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其审批、招标的安排通常集中在上半年,而系统调试、验收则更多集中在下半年,因此从公司收入的实现上看,行业季节性较强,下半年业务收入水平相对高于上半年。

公司收入和盈利和财务指标有一定季节性波动,投资者以半年度或季度报告的数据预测全年盈利情况可能会出现较大偏差。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风险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风险

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当前市场环境、技术发展趋势等因素做出的,项目实施过程中将面临市场开拓、新技术研发的不确定性,且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组织管理不力、不能按照计划进行、实施过程中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风险,从而导致项目投资效益不能如期实现,进而对发行人产生不利影响。

(二)折旧和摊销大幅增加带来的业绩下滑风险

公司智能化司法办案平台升级建设项目、智能化司法服务平台升级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建成后,正常运营年份每年产生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合计为6,470.02万元。如果公司营业收入不能保持持续增长,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如期实施或实现预期收益,公司将存在因折旧和摊销费用大幅增加而导致利润下滑的风险。

五、发行失败风险

公司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将受到公开发行时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证券市场整体情况、投资者对公司股票发行价格的认可程度及股价未来趋势判断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因认购不足而导致的发行失败风险。

六、股份回购特殊条款的风险

2020年9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建国与讯飞投资、盛元智创、融聚汇纳、点点贰号、鼓楼发展基金、徐景明等6名投资者签署了《股东协议》,其中对股份回购事项约定了特殊条款。

尽管上述特殊条款仅限于股东之间,发行人不作为条款当事人,条款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且条款未与市值挂钩,亦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但如果公司最终未能完成本次创业板上市注册或公开发行失败,公司控股股东的回购义务将触发,现有股东持股比例可能发生一定变化。进而对发行人产生一定的影响。

七、新冠病毒疫情对公司经营情况影响的风险

自2020年1月新冠病毒疫情逐渐向全国蔓延,国家及各地政府均采取了延迟复工等措施以阻止新冠病毒进一步蔓延。公司下游客户主要系法院客户,业务需求具有一定的刚性,但受疫情及政府应对措施影响,公司的销售推广、现场实施与售后服务可能会受到影响,从而影响公司服务业务扩张速度以及续约及时性,同时,由于部分法院客户工作人员疫情期间无法正常现场工作,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的短期收款情况。未来,如果国内疫情出现复发,可能会对发行人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Nanjing TDH Technology Co.,Ltd.
注册资本3,450万元
法定代表人郑建国
成立日期1995年3月23日
经营范围承接计算机软件开发、电子计算机网络工程并提供与工程相关的技术服务;电子计算机及配件、电器机械、仪器仪表、文化办公用品、建筑材料、日用百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法律咨询(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地址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16号联创大厦B座20层
邮政编码210029
电话025-86551940
传真025-51887512
公司网址www.tdhnet.com.cn
电子信箱TDH@tdhnet.com.cn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负责人和电话号码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负责人:张思必
电话号码:025-86551940

二、发行人改制设立情况及报告期内的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

(一)有限公司设立情况

通达海前身系通达海网络,1995年3月10日,北京通达海网络工程中心、郭琪荣、郑建国签署《发起人(集资)协议》,协议约定由北京通达海网络工程中心出资25万元、郭琪荣出资20万元、郑建国出资5万元,共同成立通达海网络。同日,北京通达海网络工程中心、郭琪荣、郑建国共同签署了《公司章程》。

1995年3月17日,南京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宁会验(95)0050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报告出具日,通达海网络(筹)已经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50万元,其中北京通达海网络工程中心以货币出资25万元;郭琪荣以货

币出资1万元,实物出资19万元;郑建国以实物出资5万元。郭琪荣和郑建国实物出资的内容为网络产品及配件。

1995年3月23日,通达海网络取得了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24966376-6的《企业法人执照》。通达海网络设立时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出资方式
1北京通达海网络工程中心25.0050.00货币
2郭琪荣20.0040.00货币和实物
3郑建国5.0010.00实物
合计50.00100.00-

通达海网络设立时股东郭琪荣和郑建国实物出资24万元未进行评估作价,该情形不符合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的规定。

根据实物出资的发票、商品验收单以及公司的入账凭证,该等实物为向南京八达电子经营部购买的网络产品20万元和计算机配件4万元,出资资产所有权已经转移至公司,同时实物出资依据市场购置价格作价出资,尽管未进行评估,但不构成股东出资不实。上述实物出资经南京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且股东出资行为已经获得工商主管部门的批准,出资人的出资工商登记手续完成。

为了夯实通达海的实收资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郑建国于2020年11月以货币24万元投入公司,全部计入资本公积。

通达海设立至今,没有发生因其设立行为导致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其他法律纠纷,其以实物出资未实际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通达海实际控制人郑建国出具承诺,若通达海因公司设立时的实物出资未进行评估而被处罚或导致公司出资出现瑕疵,其将承担通达海的全部损失并对南京通达海的出资瑕疵部分予以补足。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发行人合法拥有用于出资财产的产权,产权关系清晰,不存在被司法冻结等权利转移或者行使受到限制的情形,不存在重大权属瑕疵或者重大法律风险,出资财产的权属转移手续办理完毕,但未履行评估作价程序,存在程序瑕疵。发行人设立时实物出资未进行评估的情形不会导致发行人存在出资不实或注册资本未足额缴纳的情形,相关瑕疵已得到弥补,不存在纠纷或者被处罚风险,不会对发行人本次上市发行构成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二)国有企业改制

北京通达海网络工程中心为水利部信息中心的全资企业,水利部信息中心为水利部的直属单位,因此发行人成立之初为国有企业。

2001年9月,郭琪荣与史金松签订了《出资转让协议书》,北京通达海网络工程中心与郑建国签订了《出资转让协议书》,分别约定郭琪荣将其所持的2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史金松,北京通达海网络工程中心将所持的25万元出资额转让给郑建国。2001年10月26日,通达海网络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通过以上转让,同时通达海网络增资至200万元。其中郑建国认缴新增注册资本80万元,史金松认缴新增注册资本10万元,新股东徐东惠和辛成海分别认缴新增注册资本30万元。发行人自此改制为非国有法人企业。

2001年7月,江苏中天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苏中资评咨字(2001)第1号《资产评估咨询报告书》,评估公司截至2001年3月31日的净资产价值为52.95万元,依据评估价值,北京通达海网络工程中心所持公司股权价值为

26.48万元。依据《资产评估咨询报告书》,双方协商确定了北京通达海网络工程中心退出价格为30万元,高于评估价值。

根据当时有效的《国务院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38号)的规定:“用国有资产参股经营、合资经营,以及进行企业兼并、向非全民所有制法人或自然人出售境内外国有资产等活动,必须报同级或上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核准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但是,通达海未能查找到当时北京通达海网络工程中心的上级主管部门就本次国有股退出的书面批准文件,存在程序瑕疵。

就上述国有股退出事宜,水利部办公厅于2019年12月出具了《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南京通达海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国有股权退出情况的函》(办财务函[2019]1196号),确认:“1995年,水利部信息中心所属全资公司北京通达海网络工程中心(以下简称‘北京通达海’)投资25万元参股设立南京通达海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通达海’,后期更名为‘南京通达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持股50%。2001年9月,经南京通达海股东会决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北京通达海将持有的南京通达海全部股权以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郑建国,转让价格高于资产评估值。2001年11月,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在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变更登记手续。至此,北京通达海持有的南京通达海国有股权全部退出。”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系国有企业改制而来,改制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但发行人已经取得水利部办公厅出具的《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南京通达海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国有股权退出情况的函》(办财务函[2019]1196号),发行人改制程序具有合法性,不会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

2020年5月25日,通达海有限股东会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由通达海有限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依法整体变更发起设立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2020年1月31日为改制基准日,按照改制基准日的净资产,按3.1217:1的比例折合股份3,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未折股部分计入变更后资本公积。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20)6-224号《审计报告》,公司截至2020年1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93,651,553.92元。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沃克森评报字[2020]第0861号),确认公司截至2020年1月31日经评估的净资产值为人民币10,220.24万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整体变更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6-42号),确认各发起人的出资已足额缴纳。

2020年6月29日,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公司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整体变更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份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万股)股权比例(%)
1郑建国1,433.4447.78
2南京置益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393.7513.13
3史金松390.9413.03
4徐东惠390.9413.03
5辛成海390.9413.03
合计3,000.00100.00

(四)报告期内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共完成2次增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时间注册资本(万元)变动简介
2020年9月3,125通达海增加股本至3,125万股,其中方煜荣出资1,875万元认购新增股份93.75万股,葛淮良出资625万元认购新增股份31.25万股,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
2020年9月3,450通达海增加股本至3,450万股,其中讯飞投资出资2,277万元认购新增股份99万股,盛元智创出资2,070万元认购新增股份90万股,融聚汇纳以2,012.5万元认购新增股份87.50万股,鼓楼发展基金出资402.5万元认购新增股份17.50万股,点点贰号出资460万元认购新增股份20万股,徐景明出资253万元认购新增股份11万股,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

此外,2021年6月,史宇清成为发行人新增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2021年6月18日,发行人股东史金松因病去世。史金松生前持有发行人

390.9375万股股份,该等股份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在发生继承前,其中二分之一的股份属于史金松配偶诸鑫萍,其余二分之一的股份作为史金松的遗产发生继承。

史金松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分别为配偶诸鑫萍、女儿史宇清、儿子史宇澄,其中史宇澄和史宇清放弃继承权,诸鑫萍通过继承和分割取得史金松生前所持的发

行人所有股份,以上事项已经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2021年6月29日出具的《公证书》确认。同时,诸鑫萍自愿将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拥有的发行人股份以及所继承的史金松所持发行人股份全部赠与给史宇清,并经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2021年6月29日出具的《公证书》确认。至此,原公司股东史金松生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全部由其女儿史宇清一人持有。

(五)发行人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发行人不存在最近一年内收购兼并其他企业资产(或股权)且被收购企业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净利润超过收购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含)的情况。

1、出售四川思强20%的出资份额

2018年,为整合发行人业务,减少关联交易,发行人将参股公司四川思强20%转让给了四川爱辉,具体情况如下:

(1)具体内容及所履行的法定程序

2018年3月,通达海有限与四川爱辉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通达海有限将持有的四川思强科技有限公司100万元出资额(占四川思强科技有限公司总股本的20%)以人民币123.762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四川爱辉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沃克森评报字[2018]第0753号《资产评估报告》,以2017年12月31日作为评估基准日,四川思强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股东权益评估值为618.8143万元。本次股权转让作价参照上述评估值并经双方协商确定为123.7628万元。本次转让完成后,通达海有限不再持有四川思强科技有限公司任何股权。

(2)对发行人业务、管理层、实际控制人及经营业绩的影响

通达海有限将参股公司四川思强20%转让给四川思强的控股股东四川爱辉,系发行人减少关联交易的举措。四川思强系发行人的参股公司,发行人仅作为财务投资者,未参与到四川思强的经营。出售四川思强的少数股权,对发行人业务、管理层、实际控制人及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受让方背景,是否涉及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完成转让后的交易情况四川爱辉系四川地区政法领域行业知名信息化服务商,其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四川爱辉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395776267G
注册资本600万元
成立日期2014年9月2日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杉板桥路333号万科大厦1栋3楼306-307室
主要生产经营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杉板桥路333号万科大厦1栋3楼306-307室
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吴皎出资384万元,占比64.00%;周伟家出资60万元,占比10.00%;曾先纬出资36万元,占比6.00%;魏恒出资24万元,占比4.00%;夏睿智出资24万元,占比4.00%;胡力夫出资24万元,占比4.00%;李玥出资18万元,占比3.00%;罗秋晓出资18万元,占比3.00%;王飞出资12万元,占比2.00%。
法定代表人吴皎

四川爱辉的实际控制人系胡思泽、吴皎夫妇。发行人已经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发行人与四川爱辉、四川思强之间的交易在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九、发行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五)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处进行了披露。

2、收购江苏诉服达60%的出资份额

2020年,为整合发行人业务、管理等资源,避免同业竞争以及减少关联交易,发行人收购了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江苏诉服达。具体情况如下:

(1)具体内容及所履行的法定程序

2020年5月6日,江苏诉服达召开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法域通将持有的江苏诉服达 60.00%的出资份额转让给发行人。

2020年5月6日,发行人与法域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法域通将其持有的江苏诉服达60.00%的出资份额,转让给发行人。

根据沃克森评估出具的沃克森评报字[2020]第7038号《评估报告》,以2019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江苏诉服达100%股权的评估值为932.30万元,对

应60%的股权评估值为559.38万元。本次股权转让作价参照上述评估值并经双方协商确定为559.38万元。

(2)对发行人业务、管理层、实际控制人及经营业绩的影响

江苏诉服达成立于2017年,主营业务系司法辅助服务。发行人在收购江苏诉服达之前,主要从事信息化建设业务,司法辅助业务较少。司法辅助服务主要系卷宗扫描、卷宗归档、文书送达等服务,属于信息化建设的衍生业务。江苏诉服达所从事的司法辅助服务,与发行人原来的信息化建设业务具有较强的协同作用,公司收购江苏诉服达有助于销售渠道的协同以及用户粘性的培养,进一步扩大业务规模。报告期内,江苏诉服达(合并口径)的经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2020年2019年
营业收入2,244.103,938.212,946.661,601.53
净利润226.35460.96366.29107.01

由上表可知,江苏诉服达盈利状况良好,发行人收购江苏诉服达可以对发行人经营业绩带来积极影响。

江苏诉服达原系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公司收购江苏诉服达有助于避免同业竞争以及减少关联交易。本次重组完成前后,公司管理层、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3)不属于《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等规定所述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发行人收购江苏诉服达之前,江苏诉服达的实际控制人系郑建国,发行人收购江苏诉服达构成同一控制下的合并。江苏诉服达2019年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占重组前发行人相应科目的比重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江苏诉服达发行人(不含江苏诉服达)占比
项目江苏诉服达发行人(不含江苏诉服达)占比
资产总额1,029.7426,858.863.83%
营业收入1,601.5323,153.616.92%
利润总额120.094,335.882.77%

注:以上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审计

由上表可知,江苏诉服达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均未达到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不属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况。

三、公司在其他证券市场的上市或挂牌情况

公司不存在在其他证券市场的上市或挂牌情况。

四、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及组织结构

(一)发行人的股权结构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发行人由股东13名,其中自然人股东7名,非自然人股东6名,具体股东穿透计算的股东人数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股东性质穿透计算后的股东人数
序号股东名称股东性质穿透计算后的股东人数
1郑建国自然人1
2南京置益符合监管要求的员工持股平台1
3史宇清自然人1
4徐东惠自然人1
5辛成海自然人1
6讯飞投资投资机构22
7方煜荣自然人1
8盛元智创已完成私募基金备案的私募机构1
9融聚汇纳投资机构3
10葛淮良自然人1
11点点贰号已完成私募基金备案的私募机构1
12鼓楼发展基金已完成私募基金备案的私募机构1
13徐景明自然人1
合计36

发行人的现有股东追溯穿透至自然人、符合监管要求的员工持股平台、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上市公司等公众公司、已办理登记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的股东人数合计不超过200人。

(二)发行人的组织架构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的组织架构如下:

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下设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下设公司具体部门,包括销售部、商务部、支持中心、研发中心、项目管理部等。公司设立后,建立了稳定良好的内部组织架构与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了各个部门的职能。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和主要部门职能介绍如下:

部门名称部门职能
销售部进行市场调研与市场预测,制定并实施公司的市场销售策略,组织项目投标,完成销售目标,协助账款回收,做好客户维护,负责公司的推广活动及品牌形象建设。
商务部组织公司的合同审核,合同档案建立、各项业务合同签订变更等合同管理工作,负责商务采购流程管理、订单跟踪,维护与上下游合作机构的良好合作关系。
支持中心负责产品售前支持工作和产品售后支持工作。售前支持包括提供产品的解决方案、编制售前文档、产品介绍等,售后支持工作包括支持项目实施和现场运维工作。
研发中心根据客户需求、公司市场调研结果或技术升级的需要,按照公司的研发工作标准和流程,进行软件系统的需求调研、产品设计、产品开发、测试、质量监管以及产品升级迭代等工作。
项目管理部制定公司项目管理流程, 负责项目交接、启动、实施、验收等各个阶段的项目实施工作,以及项目管理中涉及的成本管理和项目采购等工作,保证项目高质量完成。
运维管理部制定运维管理流程规范,负责现场用户问题的答疑和解决、需求收集跟踪、版本补丁的升级、定期巡检、巡回服务等全面运维工作。
财务部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制定公司财务相关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做好公司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会计核算、成本核算,负责企业的收支、审核、结算工作及纳税管理,及时准确地对公司经济业务进行账务处理、编制公司财务报告等。
行政部负责行政管理和日常事务,上传下达,与各部门沟通协调;落实公司规章制度,加强对各项工作的督促和检查;负责对公司车辆、资产、重要文件的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的要求,制定人力资源规划,组织实施招聘管理、培训管理、绩效管理、岗位晋升、薪酬福利管理、企业文化建设及日常人事管理等,实现公司人力资源的有效提升和合理配置。
各地分支机构负责辖区现有客户关系的维护和潜在客户的拓展,宣传公司理念、产
部门名称部门职能
品,完成分公司销售任务,负责辖区内的项目实施、运维保障工作。
内审部对公司各方面的经济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发现存在或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建立健全风险评价机制。通过核查、分析、判断、监督等方法,检查评估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实施的有效性,确保企业的内控体系完善、有效。
证券事务部按照证监会的要求规范运作公司管理体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披露相关信息,处理公关媒体关系、证券市场融资工作,组织股东大会召开及股权信息管理。

五、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分公司简要情况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拥有控股子公司5家,分公司11家,参股公司3家。此外,曾经的参股公司四川思强已于2018年转让,子公司福州诉服达于2021年7月28日注销。

(一)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1、南京思远

公司名称南京通达海软件有限公司(曾用名南京通达海思远软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56720686XA
注册资本3,000万元
实收资本1,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0年12月30日
注册地址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16号联创大厦B座20层
主要生产经营地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16号联创大厦B座20层
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通达海持股100%
法定代表人郑建国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信息化建设,隶属于公司主营业务
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项目2022年6月30日/2022年1-6月2021年12月31日/2021年
总资产880.191,028.62
净资产566.091,019.45
净利润-453.36-32.22
审计情况财务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审计

2、江苏诉服达

公司名称江苏诉服达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MA1P0QFJ3Y
注册资本1,000万元
实收资本500万元
成立日期2017年5月16日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16号联创大厦20层
主要生产经营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16号联创大厦20层
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通达海持股60%,胡思泽持股20%,王亦鸣持股5%,张士华持股5%,孙钧持股5%,陈浩持股5%
法定代表人徐东惠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司法辅助服务,隶属于公司主营业务
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项目2022年6月30日/2022年1-6月2021年12月31日/2021年
总资产2,681.502,673.57
净资产1,537.601,311.25
净利润226.35460.96
审计情况财务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审计

其中,少数股东胡思泽、王亦鸣、张士华、孙钧均有从事电子政务领域信息化服务的背景或产业投资背景,看好司法辅助服务业务前景,在实际控制人郑建国控制江苏诉服达时,参股了江苏诉服达。陈浩系发行人行政部员工,2001年5月加入公司,任职年限较长。实际控制人郑建国成立江苏诉服达后,其看好司法辅助服务业务前景和江苏诉服达股东的业务能力,参股了江苏诉服达。2020年,为整合发行人业务、管理等资源,避免同业竞争以及减少关联交易,发行人收购了江苏诉服达60.00%的出资份额,江苏诉服达成为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而少数股东因持续看好司法辅助服务业务前景,决定继续持有江苏诉服达股份。少数股东均出具了《声明书》,其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委托他人持股、代他人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3、四川诉服达

公司名称四川诉服达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DG39D9W
注册资本100万元
实收资本0万元
成立日期2017年8月16日
注册地址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10号1栋三单元18层17号
主要生产经营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10号1栋三单元18层17号
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江苏诉服达持股100%
法定代表人张本来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司法辅助服务,隶属于公司主营业务
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项目2022年6月30日/2022年1-6月2021年12月31日/2021年
总资产170.4537.70
净资产142.9422.60
净利润120.35-2.44
审计情况财务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审计

4、黑龙江诉服达

公司名称黑龙江诉服达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MA1BAUXX56
注册资本500万元
实收资本0万元
成立日期2018年10月16日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银行街2号1号楼1层E02-14室
主要生产经营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银行街2号1号楼1层E02-14室
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江苏诉服达持股60%,于淑兰持股40%
法定代表人徐东惠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司法辅助服务,隶属于公司主营业务
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项目2022年6月30日/2022年1-6月2021年12月31日/2021年
总资产63.0756.96
净资产-39.74-21.60
净利润-18.1411.91
审计情况财务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审计

其中,少数股东于淑兰的丈夫主要从事法院装修工程业务,熟悉黑龙江当地业务,因看好司法辅助服务业务前景,参股了黑龙江诉服达。于淑兰出具了《声明书》,其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委托他人持股、代他人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5、南京诉源

公司名称南京诉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MAC6772K89
注册资本500万元
实收资本0万元
成立日期2022年12月16日
注册地址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16-18号联创大厦B座8层
主要生产经营地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16-18号联创大厦B座8层
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江苏诉服达持股51%,江苏龙之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持股49%
法定代表人张志华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从事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技术服务
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项目2022年12月31日/2022年1-12月
总资产-
净资产-
净利润-
审计情况-

注:南京诉源成立于2022年12月16日,暂无经营数据

(二)发行人分公司

1、北京分公司

名称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成立日期2018年9月13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MA01ELMR2U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2号1幢4层30502
主要生产经营地北京市东城区南竹竿胡同2号1幢4层30501、30502部分(银河sohoC座)30501B房间
负责人关红杰

2、福州分公司

名称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成立日期2016年7月5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MA349H2G5A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中路145号杨桥花园2#楼6层06室
主要生产经营地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东路118号宏杨新城1号楼13层A2
负责人杨利柳

3、成都分公司

名称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成立日期2011年4月8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572276926M
注册地址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西路6号-442
主要生产经营地成都市金牛区金沙北二路41号附5号朝阳朗香广场3号楼2302-2304
负责人张本来

4、广州分公司

名称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成立日期2009年11月17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69693250XW
注册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白云大道北349号之二501、502室
主要生产经营地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白云大道北349号之二501、502室
负责人鲁飞

5、杭州分公司

名称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成立日期2007年3月15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99664325Q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23号百脑汇科技大厦2002室
主要生产经营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23号百脑汇科技大厦2002室
负责人杨挤龙

6、沈阳分公司

名称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成立日期2020年10月15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MA10N091X7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号东北贸易广场I区(新地中心1号楼)13层01B单元
主要生产经营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号东北贸易广场I区(新地中心1号楼)13层01B单元
负责人李洪达

7、武汉分公司

名称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成立日期2020年8月10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MA49JCP751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武汉市江岸区京汉大道1268号汇金广场办公写字楼/栋/单元5层6室-7室
主要生产经营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武汉市江岸区京汉大道1268号汇金广场办公写字楼/栋/单元5层6室-7室
负责人黄家凯

8、昆明分公司

名称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成立日期2021年3月4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Q46NH5H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陆家社区云南红星广场商业区7号楼1316室1317室
主要生产经营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陆家社区云南红星广场商业区7号楼1316室1317室
负责人张晓东

9、合肥分公司

名称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成立日期2021年10月25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8NB7YY6C
注册地址合肥市包河区锦绣大道与庐州大道交口滨湖新地城2栋2118室
主要生产经营地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B3幢1910室
负责人简国强

10、乌鲁木齐分公司

名称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成立日期2022年4月22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MA7M1GXM9U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安居北路111号
主要生产经营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安居北路111号
负责人刘卫东

11、西安分公司

名称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成立日期2022年5月30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BMQC1G9Y
注册地址西安曲江新区翠华南路500号佳和中心1幢12502室
主要生产经营地西安曲江新区翠华南路500号佳和中心1幢12502室
负责人刘卫东

(三)发行人参股公司

1、辽宁速服达

公司名称辽宁速服达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MA0YRJD268
注册资本500万元
实收资本100万元
成立日期2019年7月4日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419-5号(2-9-1)
主要生产经营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419-5号(2-9-1)
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李菲菲持股80%,江苏诉服达持股20%
法定代表人李菲菲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司法辅助服务,隶属于公司主营业务
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项目2022年6月30日/2022年1-6月2021年12月31日/2021年
总资产2,268.724,393.30
净资产1,322.401,148.51
净利润173.89881.50
审计情况财务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审阅

发行人子公司江苏诉服达定位于司法辅助服务业务。2019年,随着发行人在辽宁地区信息化建设业务的开展,江苏诉服达拟在辽宁地区开展司法辅助服务业务。司法辅助服务主要系从事卷宗扫描、卷宗归档、文书送达等服务,辽宁地区预计司法辅助服务的业务量较大,对本地的服务人员数量要求较高,而辽宁地区离江苏诉服达总部南京的距离较远,江苏诉服达当时的规模较小,若自行派驻人员,招聘难度较大,人员成本较多。因此,在当时的环境下,江苏诉服达无法采取独立运营的方式,开展辽宁地区的司法辅助服务。辽宁速服达的控股股东李菲菲曾系沈阳盛世的副总经理,主要负责市场推广相关业务。沈阳盛世系辽宁省当地企业,主要为辽宁省当地的医疗、建筑、法院等行业的政府企业或大型事业单位提供人力外包服务。李菲菲作为沈阳盛世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辽宁省当地有较多的服务人员对接资源。

李菲菲通过朋友介绍的渠道,了解到江苏诉服达有开拓司法辅助服务的业务需求,遂与江苏诉服达合资成立了辽宁速服达,其中,李菲菲持股80%,负责辽宁速服达的日常经营;江苏诉服达持股20%,系辽宁速服达的参股方。

李菲菲出具了《声明书》,其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委托他人持股、代他人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2、江苏行声远

公司名称江苏行声远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MA25NXKD4B
注册资本3,000万元
实收资本1,712.50万元
成立日期2021年4月13日
注册地址苏州市姑苏区公园路55号324室
主要生产经营地苏州市姑苏区公园路55号324室
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苏州行声远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股40.30%,讯飞智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持股19.90%,发行人持股19.90%,苏州
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9.90%。
法定代表人周丽君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云视庭谈话与云视庭庭审及衍生产品业务
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项目2022年6月30日/2022年1-6月2021年12月31日/2021年
总资产768.31690.22
净资产731.00549.81
净利润-416.24-495.69
审计情况财务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审阅

江苏行声远系发行人与讯飞智元、苏州科达、苏州行声远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共同设立的公司,讯飞智元系上市公司科大讯飞的全资子公司,苏州科达系上市公司。发行人与讯飞智元、苏州科达均系江苏行声远的投资者。根据上述各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江苏行声远主要从事云视庭谈话与云视庭庭审及衍生产品业务。苏州科达主要提供音视频跨网能力,江苏行声远将以公允价格向其购买软硬件产品;科大讯飞主要提供整体解决方案能力,江苏行声远将以公允价格向其购买软件产品;通达海主要提供平台应用服务,部分省市由平台实现销售。江苏行声远不介入苏州科达、科大讯飞和通达海三家股东核心业务且不享有独家授权或代理等优先权。

3、江苏城易达

公司名称江苏城易达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MAC767RU48
注册资本1,000万元
实收资本0万元
成立日期2023年1月17日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街道常州检验检测产业园3号楼601室
主要生产经营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街道常州检验检测产业园3号楼601室
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常州弘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1%,南京诉源持股49%
法定代表人张超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从事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技术服务
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项目2022年12月31日/2022年1-12月
总资产-
净资产-
净利润-
审计情况-

注:江苏城易达成立于2023年1月17日,暂无经营数据

(四)报告期内发行人曾经的控股子公司

1、福州诉服达

公司名称福州诉服达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MA2YF4H37M
注册资本300万元
实收资本0万元
成立日期2017年7月28日
注销日期2021年7月28日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14层13室
主要生产经营地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东路118号宏杨新城1号楼13层A2
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江苏诉服达持股100%
法定代表人杨利柳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司法辅助服务,隶属于公司主营业务,自设立以来未开展业务
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项目2020年12月31日/2020年
总资产0.04
净资产-0.03
净利润-0.03
审计情况财务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审计

福州诉服达自设立以来未开展业务,并于2021年7月28日注销。

六、持有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郑建国先生,郑建国直接持有公司41.55%的股份,通过南京置益间接控制公司11.41%的股份,合计控制公司52.96%的股份。郑建国的简历如下列示:

郑建国,男,196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320106196808******。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二)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主要股东情况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认购股数(万股)股权比例
1郑建国1,433.4441.55%
2南京置益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393.7511.41%
3徐东惠390.9411.33%
4史宇清390.9411.33%
5辛成海390.9411.33%

1、郑建国

郑建国的基本情况参见招股说明书本节“六、持有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2、南京置益

企业名称南京置益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MA1T9MX399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16号联创大厦B座20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郑建国
注册资本2,266.1875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7年11月14日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2017年11月14日至2037年11月7日
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项目2022年6月30日/2022年1-6月2021年12月31日/2021年
总资产2,268.972,269.00
净资产2,267.002,267.04
净利润-0.031.10
审计情况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南京置益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出资额(万元)比例(%)合伙人类别在发行人任职情况
1郑建国258.992711.43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董事长、总经理
2汤军[注]172.66197.62有限合伙人原董事、副总经理
3廖小平129.49645.71有限合伙人运维管理部工程师
4周春红129.49645.71有限合伙人研发中心工程师
5潘付军129.49645.71有限合伙人研发中心产品经理
6任国华86.33093.81有限合伙人副总经理
7张志华86.33093.81有限合伙人副总经理
8周小伟86.33093.81有限合伙人研发中心员工
9石龙64.74822.86有限合伙人研发中心产品经理
10施健伟64.74822.86有限合伙人副总经理
11于书兵64.74822.86有限合伙人研发中心产品经理
12鲁飞43.16551.90有限合伙人广州分公司经理
13曹伟43.16551.90有限合伙人董事、研发中心产品设计部副经理
14阮雅珊43.16551.90有限合伙人保密总监
15熊方明34.53241.52有限合伙人研发中心经理
16成玉东34.53241.52有限合伙人研发中心产品经理
17姚江维34.53241.52有限合伙人研发中心经理
18张本来34.53241.52有限合伙人分公司经理
19黄珏25.89931.14有限合伙人监事、运维管理部经理
20刘奇25.89931.14有限合伙人研发中心产品经理
21仇国庆25.89931.14有限合伙人研发中心副经理
22郑凯25.89931.14有限合伙人项目管理部副经理
23唐锡勇25.89931.14有限合伙人项目管理部经理
24黄家凯25.89931.14有限合伙人分公司经理
25简国强17.26620.76有限合伙人分公司经理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出资额(万元)比例(%)合伙人类别在发行人任职情况
26苏东进17.26620.76有限合伙人研发中心产品经理
27曾志锋17.26620.76有限合伙人分公司副经理
28南京海益517.985922.86有限合伙人-
总计2,266.1875100.00--

注:原董事、副总经理汤军2022年12月中旬因病逝世,根据其生前所立遗嘱,其在南京置益的出资及其产生的财产权归其妻子姚齐玉所有,该遗嘱已经公证处公证并出具公证书。其中,南京海益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合伙人类别在发行人任职情况
1陈浩14.38851.67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行政部员工
2张思必187.050321.67有限合伙人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
3朱跃庭43.16555.00有限合伙人研发中心员工
4杨挤龙43.16555.00有限合伙人分公司经理
5李洪达43.16555.00有限合伙人分公司经理
6童俊28.77703.33有限合伙人董事兼销售部经理
7鲁俊28.77703.33有限合伙人研发中心工程师
8李凤龙28.77703.33有限合伙人研发中心工程师
9朱立28.77703.33有限合伙人研发中心产品经理
10张晓光28.77703.33有限合伙人运维管理部副经理
11胡俊杰28.77703.33有限合伙人分公司副经理
12张晓东28.77703.33有限合伙人分公司经理
13周伟斌28.77703.33有限合伙人子公司总经理
14张传宁14.38851.67有限合伙人销售部经理
15杨豪14.38851.67有限合伙人研发中心产品经理
16张媛媛14.38851.67有限合伙人研发中心产品经理
17胡军昌14.38851.67有限合伙人研发中心产品经理
18张松龄14.38851.67有限合伙人研发中心工程师
19李静静14.38851.67有限合伙人研发中心工程师
20周学权14.38851.67有限合伙人研发中心工程师
21李源14.38851.67有限合伙人研发中心工程师
22张挺浩14.38851.67有限合伙人研发中心工程师
23吴海舟14.38851.67有限合伙人研发中心工程师
序号合伙人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合伙人类别在发行人任职情况
24李宏燕14.38851.67有限合伙人研发中心员工
25汪祯14.38851.67有限合伙人项目管理部工程师
26代虹14.38851.67有限合伙人项目管理部工程师
27黄超14.38851.67有限合伙人项目管理部工程师
28孙琪14.38851.67有限合伙人运维管理部工程师
29蔡新亮14.38851.67有限合伙人运维管理部工程师
30赵苒14.38851.67有限合伙人项目管理部工程师
31周晨14.38851.67有限合伙人运维管理部工程师
32杨捷锋14.38851.67有限合伙人运维管理部工程师
33刘崇月14.38851.67有限合伙人财务部员工
34高瑞14.38851.67有限合伙人行政部员工
合计863.3098100.00--

南京置益、南京海益作为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无须履行私募基金备案程序。

3、徐东惠

徐东惠,女,197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320103197207******。

4、史宇清

史宇清,女,196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320106196605******。

5、辛成海

辛成海,男,196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320106196806******。

七、发行人股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情况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3,450万股,本次发行1,150万股新股,发行人股东不发售老股,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表:

序号股东名称发行前股本结构发行后股本结构
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1郑建国1,433.4441.55%1,433.4431.16%
2南京置益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393.7511.41%393.758.56%
3徐东惠390.9411.33%390.948.50%
4史宇清390.9411.33%390.948.50%
5辛成海390.9411.33%390.948.50%
6合肥讯飞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9.002.87%99.002.15%
7方煜荣93.752.72%93.752.04%
8广州盛元智创高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0.002.61%90.001.96%
9南京融聚汇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87.502.54%87.501.90%
10葛淮良31.250.91%31.250.68%
11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点点贰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000.58%20.000.43%
12南京市鼓楼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17.500.51%17.500.38%
13徐景明11.000.32%11.000.24%
14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1,150.0025.00%
合计3,450.00100.00%4,600.00100.00%

(二)本次发行前的前十名股东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1郑建国1,433.4441.55%
2南京置益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393.7511.41%
3徐东惠390.9411.33%
4史宇清390.9411.33%
5辛成海390.9411.33%
6合肥讯飞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9.002.87%
7方煜荣93.752.72%
8广州盛元智创高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0.002.61%
9南京融聚汇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87.502.54%
10葛淮良31.250.91%
合计3,401.5098.59%

(三)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及其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

截至本报告期末,发行人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及其在发行人处任职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任职情况
1郑建国1,433.4441.55%董事长、总经理
2徐东惠390.9411.33%董事、财务负责人
3史宇清390.9411.33%
4辛成海390.9411.33%监事会主席
5方煜荣93.752.72%
6葛淮良31.250.91%
7徐景明11.000.32%

(四)发行人国有股份与外资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股东中,鼓楼发展基金属于参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管理的国有股东。鼓楼发展基金持有发行人17.50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0.51%。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出具的《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确认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的函》,确认鼓楼发展基金为国有法人股,若“南京通达海”未来上市,该国有法人股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的证券账户应标注“SS”标识。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股东中不存在外资股份。

(五)发行人最近一年新增股东情况

发行人最近一年新增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1讯飞投资99.002.87%
2方煜荣93.752.72%
3盛元智创90.002.61%
4融聚汇纳87.502.54%
5葛淮良31.250.91%
6点点贰号20.000.58%
7鼓楼发展基金17.500.51%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8徐景明11.000.32%
9史宇清390.9411.33%

1、最近一年新增股东的入股情况

2020年7月6日,方煜荣、葛淮良与通达海签订了《增资协议》,方煜荣、葛淮良以货币对通达海进行增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增资股东姓名增资后持股数量(万股)增资价格定价依据是否为战略投资者
1方煜荣93.7520元/股协商定价
2葛淮良31.2520元/股协商定价

2020年9月1日,通达海就本次增资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2020年9月1日,讯飞投资、盛元智创、融聚汇纳、鼓楼发展基金、徐景明与通达海签订了《增资协议》;2020年9月10日,点点贰号与通达海签订了《增资协议》。讯飞投资、盛元智创、融聚汇纳、鼓楼发展基金、点点贰号、徐景明以货币对通达海进行增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增资股东姓名/名称增资后持股数量(万股)增资价格定价依据是否为战略投资者
1讯飞投资99.0023元/股协商定价
2盛元智创90.0023元/股协商定价
3融聚汇纳87.5023元/股协商定价
4点点贰号20.0023元/股协商定价
5鼓楼发展基金17.5023元/股协商定价
6徐景明11.0023元/股协商定价

2020年9月24日,通达海就本次增资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2021年6月18日,发行人股东史金松因病去世。史金松生前持有发行人

390.9375万股股份,该等股份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在发生继承前,其中二分之一的股份属于史金松配偶诸鑫萍,其余二分之一的股份作为史金松的遗产发生继承。

史金松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分别为配偶诸鑫萍、女儿史宇清、儿子史宇澄,其中史宇澄和史宇清放弃继承权,诸鑫萍通过继承和分割取得史金松生前所持的发行人所有股份,以上事项已经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2021年6月29日出具的《公证书》确认。同时,诸鑫萍自愿将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拥有的发行人股份以及所继承的史金松所持发行人股份全部赠与给史宇清,并经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2021年6月29日出具的《公证书》确认。至此,原公司股东史金松生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全部由其女儿史宇清一人持有。

2、最近一年新增股东的情况介绍

(1)方煜荣

方煜荣,男,199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440301199309******,2017年6月至今任深圳市本涛教育有限公司总经理;2019年12月至今任本涛科技(东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2)葛淮良

葛淮良,男,197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340621197208******,1997年至今从事证券市场个人投资,2015年2月至今任上海铭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3)讯飞投资

公司名称:合肥讯飞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PGXNK06
执行事务合伙人:合肥科讯顶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7年9月20日
主要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信息产业园A-501室
合伙人构成:合肥科讯顶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00%;刘庆峰,出资比例40.85%;王仁华,出资比例5.00%;陈涛,出资比例7.00%;吴晓如,出资比例5.00%;胡郁,出资比例5.00%;徐景明,出资比例8.00%;吴德海,出资比例2.70%;黄海兵,出资比例3.25%;严峻,出资比例2.70%;江涛,出资比例2.95%;徐玉林,出资比例2.70%;张少兵,出资比例1.10%;胡国平,出资比例1.65%;聂小林,出资比例2.00%;刘庆升,出资比例1.10%;王智国,出
资比例2.50%;王政,出资比例1.50%;杜兰,出资比例1.00%;魏思,出资比例1.00%;张友国,出资比例1.00%;赵志伟,出资比例1.00%
实际控制人:徐景明
主营业务:股权投资

其中,合肥科讯顶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合肥科讯顶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REUM84
法定代表人:徐景明
成立日期:2017年6月30日
主要经营场所: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3333号中国(合肥)国际智能语音产业园研发中心楼609-17室
合伙人构成:三亚高卓佳音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99.00%; 徐景明,出资1.00%
实际控制人:徐景明
主营业务:股权投资

其中,三亚高卓佳音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三亚高卓佳音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MR1LC25
执行事务合伙人:徐景明
成立日期:2015年11月27日
主要经营场所: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崖州湾科技城雅布伦产业园五号楼三楼302室02号
合伙人构成:徐景明,出资比例95.00%;王政,出资比例5.00%
实际控制人:徐景明
主营业务:股权投资

(4)盛元智创

公司名称:广州盛元智创高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K3BLXQ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前海中盛新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0年4月29日
主要经营场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662号2203室
合伙人构成:深圳市前海中盛新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资比例0.48%;陈雁飞,出资比例19.23%;史彬,出资比例4.81%;黎和生,出资比例26.44%; 刘菁,出资比例25%;张唯力,出资比例14.42%;陈艳红,出资比例9.62%
实际控制人:陈雁飞
主营业务:股权投资

盛元智创系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私募股权基金,备案号为SLY141。

(5)融聚汇纳

公司名称:南京融聚汇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P39PB1W
法定代表人:曹兴斌
成立日期:2017年5月26日
主要经营场所:南京市鼓楼区虎踞路99号2楼
股东构成:曹兴斌,出资比例40%;林笃松,出资比例30%;庄建新,出资比例30%;
实际控制人:曹兴斌
主营业务:股权投资

(6)点点贰号

公司名称: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点点贰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34MJJT62
执行事务合伙人:福州点点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0年9月9日
主要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湖里路27号2#楼2Z-16A室
合伙人构成:福州点点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00%;钟志新,出资比例30.00%;张振民,出资比例24.00%;叶惠娟,出资比例24.00%;孙雄雄,出资比例20%
实际控制人:张振民
主营业务:股权投资

点点贰号系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私募股权基金,备案号为SLX424。

(7)鼓楼发展基金

公司名称:南京市鼓楼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MA1X1R761D
法定代表人:丁元刚
成立日期:2018年8月13日
主要经营场所: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98号
股东构成: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出资比例100%
实际控制人: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主营业务:股权投资

鼓楼发展基金系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私募股权基金,备案号为SEP732。

(8)徐景明

徐景明,男,197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30104197210******。

(9)史宇清

史宇清,女,196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320106196605******。

3、最近一年新增股东的锁定期情况

发行人新增股东讯飞投资、盛元智创、点点贰号、融聚汇纳、鼓楼发展基金、方煜荣、葛淮良、徐景明已出具承诺如下: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股份中,于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前十二个月内,通过增资扩股取得的首发前股份,锁定期为自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锁定36个月。

发行人新增股东史宇清已经出具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六)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股东各自持股比例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如下:

1、郑建国直接持有公司41.55%的股份,持有南京置益11.43%的合伙份额,且为南京置益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南京置益间接控制公司11.41%的股份,合计控制公司52.96%的股份;郑凯持有南京置益1.14%的合伙份额,南京置益持有公司11.41%的股权;郑建国与郑凯系叔侄关系。

2、徐景明持有讯飞投资8.00%的合伙份额;合肥科讯顶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讯飞投资1.00%的合伙份额,徐景明持有合肥科讯顶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1.00%的出资份额;三亚高卓佳音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合肥科讯顶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99.00%的出资份额,徐景明持有三亚高卓佳音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5.00%的合伙份额。

3、张传宁持有南京海益1.67%的合伙份额,南京海益持有南京置益22.86%的合伙份额,南京置益持有公司11.41%的股权;徐东惠持有公司11.33%的股权;张传宁与徐东惠系夫妻关系;

4、南京置益合伙人鲁飞和南京海益合伙人鲁俊为兄弟关系。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股东之间无其他关联关系。

根据上述情况,公司股东中须合并计算的包括郑建国和南京置益、徐景明和讯飞投资,其中,郑建国、南京置益均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本次发行前,徐景明持股0.32%,讯飞投资持股2.87%,合计不超过5%。

(七)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对发行人控制权、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形。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不会对发行人的治理结构及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八)发行人控股股东与部分股东之间的股份回购特殊条款

发行人控股股东与讯飞投资、盛元智创、融聚汇纳、点点贰号、鼓楼发展基金、徐景明等6名投资者签署的股东协议存在回购条款,具体情况如下:

签署时间2020年9月
签署主体控股股东:郑建国;投资方:讯飞投资、盛元智创、融聚汇纳、点点贰号、鼓楼发展基金、徐景明。
回购条款内容1.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投资方有权将其持有的通达海(以下简称“目标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条款转让给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承诺受让投资方持有的通达海股份: (1)在2023年9月30日之前,目标公司未能上市。如果目标公司届时已经正式递交上市申请,审核期间投资方应当暂缓行使本条项下规定的股份转让请求权;(2)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或者发现对其于2023年9月30日之前实现上市构成实质障碍,且按照中国法律相关规定无法纠正或目标公司及其现有股东拒绝予以规范的情形;(3)控股股东离职或违背其不进行同业竞争的承诺;(4)目标公司上市前,控股股东失去对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权;(5)目标公司、控股股东于《股份认购协议》项下所作出的陈述、声明和保证等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6)目标公司其他股东提出回购时。 1.2本协议第1.1条情形发生后,投资方有权要求控股股东按照投资方股份认购款总额加上按照百分之八年利率(单利)计算的资金占用成本的总和,并扣除该投资方已收到的全部现金分红、全部现金补偿金额和投资方已经对外转让的股份转让款所计算的股份转让价格(以下称“股份转让价格”或“股份转让价款”)受让该投资方的股份(含目标公司转股、送股等派生股份),股份转让价格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股份转让价格=投资方股份认购款金额×(1+8%×N÷365)-投资方从目标公司收到的全部现金分红(如有)-投资方收到的全部现金补偿金额(如有)-投资方已经转让的股权对应的转让款(如有)。其中:N为从投资方向目标公司支付股份认购款之日起至投资方收到全部股份转让价款之日止的天数。 如果投资方根据本条发出书面回购要求的,控股股东应当在该投资方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将上述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该投资方指定账户。 如果控股股东未能如期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每逾期一日,控股股东应当向该投资方支付应支付而未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 1.3如果控股股东未能按约如期支付股份回购价款的,控股股东应积极寻求赔付方案,投资方可协助控股股东完成。投资方亦有权要求控股股东按照公平合理的时间及条件向第三方转让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股份转
让款应当首先用于履行本协议第1条规定的支付义务。
效力条款各方同意并确认,自目标公司IPO申请提交之日起(以证监会或交易所受理函为准),本协议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终止不再履行。若目标公司撤回IPO申请,或目标公司IPO申请未获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同意/核准/批准/注册或目标公司IPO申请失效,本协议第1.1条、第1.2条和第1.3条的约定即刻自行恢复效力并继续履行。

上述股东协议中:(1)发行人不作为股东协议当事人;(2)股东协议履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3)股东协议不与公司市值挂钩;(4)股东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股东协议已经设置效力条款,自发行人IPO申请提交之日起,回购条款终止不再履行,上述回款条款不会对发行人IPO申请造成影响。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正在执行的协议中存在对赌条款,发行人不作为对赌条款当事人;回购条款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对赌条款未与市值挂钩;对赌条款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上述对赌条款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中的规定,不会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除上述披露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申报时已解除或正在执行的协议中存在对赌条款的情形。

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简要情况

(一)董事会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由7名成员组成,其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每届董事任期为三年。公司董事名单及简历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任职期间提名人
1郑建国董事长、总经理2020年6月16日至2023年6月15日郑建国
2徐东惠董事、财务负责人2020年6月16日至2023年6月15日郑建国
3童俊董事2023年1月16日至2023年6月15日郑建国
序号姓名职务任职期间提名人
4曹伟董事2020年6月16日至2023年6月15日郑建国
5朱跃龙独立董事2020年6月16日至2023年6月15日郑建国
6陈晓龙独立董事2020年6月16日至2023年6月15日郑建国
7冀洋独立董事2021年12月28日至2023年6月15日第一届董事会

董事会成员的简历如下:

1、郑建国,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8年出生,本科学历。1989年9月至1995年3月任交通部三航局三公司工程师;1995年9月至今任河海大学讲师;1995年3月至今任职于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徐东惠,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2年出生,大专学历。1991年8月至1993年3月任南京中医学院文献所资料员;1993年3月至1995年5月任江苏河海电子科技公司出纳;1995年5月至今任职于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

3、童俊,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2年出生,本科学历。1992年8月至1994年7月任南京金山电气公司职员;1994年8月至1996年7月任南京洛普股份有限公司职员;1996年8月至1998年6月任南京大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职员;1998年7月至今任职于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董事、销售部经理。

4、曹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6年出生,本科学历。2008年7月至今任职于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研发中心产品设计部副经理。

5、朱跃龙,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59年出生,博士学历。1982年7月至今在河海大学任职,现任河海大学计算机信息学院教授,2003年11月至2017年8月任河海大学副校长,2020年6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6、陈晓龙,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3年出生,本科学历。2005年8月至2016年8月在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任职,2016

年8月至今在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苏分所任职,现任合伙人;2020年9月至今担任南京轩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6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7、冀洋,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8年9月生,法学博士,德国Max-Planck外国与国际刑法研究所博士后。2017年8月至今在东南大学法学院任职,现任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2021年10月至今任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苏州桐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12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监事会基本情况

公司监事会由3名成员组成,其中1名为职工代表监事,每届监事任期为三年。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公司监事名单及简历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任职期间提名人
1辛成海监事会主席2020年6月16日至2023年6月15日郑建国
2唐锡勇监事2021年12月28日至2023年6月15日监事会
3黄珏职工监事2020年6月16日至2023年6月15日职工代表大会

监事会成员的简历如下:

1、辛成海,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8年出生,本科学历。1988年9月至1995年12月任职于南京水利水文自动化研究所;1995年12月至今任职于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研发中心产品设计部工程师。

2、唐锡勇,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0年出生,研究生学历。2013年7月至今任职于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监事、项目管理部经理。

3、黄珏,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9年出生,本科学历。2001年11月至今任职于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职工监事、运维管理部经理。

(三)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
1郑建国董事长、总经理
2徐东惠董事、财务负责人
3张志华副总经理
4任国华副总经理
5施健伟副总经理
6张思必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如下:

1、郑建国简历参见本节“(一)董事会基本情况”部分。

2、徐东惠简历参见本节“(一)董事会基本情况”部分。

3、张志华,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1年出生,本科学历。2003年7月至今任职于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4、任国华,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8年出生,本科学历。2001年7月至今任职于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5、施健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4年出生,本科学历,电子工程专业中级工程师职称。2007年7月至今任职于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6、张思必,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7年出生,本科学历。1990年7月至1993年7月任机电部七〇研究所职工;1993年7月至2000年10月任大同证券公司上海营业部、深圳营业部副经理;2000年10月至2001年11月任上海精宏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2001年11月至2005年10月任上海锡泉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2005年10月至2007年8月任上海市公房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经理助理;2007年8月至2009年12月任上海元玺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2010年1月至2017年6月任北京华夏电通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2017年6月至2018年12月任上海移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19年2月至今任职于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四)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名单及简历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
1郑建国董事长、总经理
2任国华副总经理,分管研发中心产品设计部
3施健伟副总经理,分管研发中心测试部
4熊方明研发中心经理
5刘奇研发中心产品经理
6潘付军研发中心产品经理
7仇国庆研发中心副经理
8成玉东研发中心产品经理

核心技术人员的简历如下:

1、郑建国简历参见本节“(一)董事会基本情况”部分。

2、任国华简历参见本节“(三)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部分。

3、施健伟简历参见本节“(三)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部分。

4、潘付军,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3年出生,本科学历。1994年8月至2000年12月任南化集团设计院技术人员;2001年1月至2003年6月任南京通达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人员;2003年7月至2004年1月任南大苏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人员;2004年2月至今任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产品经理。

5、熊方明,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7年出生,硕士学历,中级工程师职称。2009年7月至今任职于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研发中心经理。

6、刘奇,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4年出生,本科学历。2011年7月至今任职于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研发中心产品经理。

7、仇国庆,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6年出生,本科学历。2009年7月至今任职于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研发中心副经理。

8、成玉东,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4年出生,本科学历。2006年7月至今任职于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研发中心产品经理。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对外兼职情况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对外兼职情况如下列示:

姓名公司职务其他任职单位现任职务其他任职单位 与公司关系
郑建国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河海大学讲师
南京置益执行事务合伙人关联方
朱跃龙独立董事河海大学教授
陈晓龙独立董事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苏分所合伙人
南京轩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冀洋独立董事东南大学副教授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苏州桐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除上述情况以外,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其他对外兼职的情况。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之间的亲属关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与公司签订的协议和作出的重要承诺及履行情况

除独立董事以外,公司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按照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分别签订了劳动合同书、保守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协议书或竞业禁止协议书;公司与独立董事签订了《独立董事聘任协议》。报告期内,上述协议均得到良好履行。

除此之外,本公司与上述人员未签订其他方面的任何协议。

(八)发行人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持股份被质押、冻结、诉讼纠纷等情形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持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纠纷等情形。

(九)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变化情况如下:

1、董事会成员变化

期间人数(人)董事会成员备 注
2019.1.1至2020.1.261执行董事:郑建国2019年1月,发行人处于有限公司阶段,未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为郑建国。
2020.1.27至2020.6.283董事:郑建国、徐东惠、汤军2020年1月27日,通达海有限设立董事会,董事分别为郑建国、汤军、徐东惠。
2020.6.29 至2021.12.277董事:郑建国、徐东惠、汤军、曹伟 独立董事:朱跃龙、张婉苏、陈晓龙2020年6月29日,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规范治理结构,选举郑建国、徐东惠、汤军、曹伟、朱跃龙、张婉苏、陈晓龙7人为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
2021.12.28至2022.127董事:郑建国、徐东惠、汤军、曹伟 独立董事:朱跃龙、陈晓龙、冀洋2021年12月3日,原独董张婉苏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选举冀洋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2.12至2023.1.156董事:郑建国、徐东惠、曹伟 独立董事:朱跃龙、陈晓龙、冀洋2022年12月中旬,原董事汤军先生因病逝世,发行人董事会成员由7人减少至6人
2023.1.16至7董事:郑建国、徐东惠、发行人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期间人数(人)董事会成员备 注
童俊、曹伟 独立董事:朱跃龙、陈晓龙、冀洋会,同意补选童俊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变化

期间人数(人)监事会成员备 注
2019.1.1至2020.1.261监事:徐东惠2019年1月,发行人处于有限公司阶段,未设立监事会,设监事一名,为徐东惠。
2020.1.27至2020.6.283监事:辛成海、童俊、黄珏2020年1月27日,通达海有限设立监事会,监事分别为辛成海、童俊、黄珏。
2020.6.29至2021.12.273监事:辛成海、童俊、黄珏2020年6月29日,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仍为辛成海、童俊、黄珏三人。
2021.12.28日至今3监事:辛成海、唐锡勇、黄珏2021年12月9日,原监事童俊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监事职务,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选举唐锡勇为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变化

期间人数(人)高级管理人员备 注
2019.1.1至2020.6.282总经理:郑建国;财务负责人:徐东惠。2019年1月,通达海有限的总经理为郑建国,财务负责人为徐东惠。
2020.6.29至2022.127总经理:郑建国; 副总经理:汤军、张志华、任国华、施健伟; 财务负责人:徐东惠; 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张思必。2020年6月29日,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规范治理结构,董事会聘任郑建国、汤军、张志华、任国华、施健伟、徐东惠、张思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2022.12至今6总经理:郑建国; 副总经理:张志华、任国华、施健伟; 财务负责人:徐东惠; 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张思必。2022年12月中旬,汤军先生因病逝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减少至6人。

4、核心技术人员变化

发行人自2019年1月1日至今,核心技术人员均为郑建国、任国华、施健伟、潘付军、熊方明、刘奇、仇国庆、成玉东,核心技术人员近两年未发生变化。

(十)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除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外,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序号对外投资企业名称对外投资情况
1南京置益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郑建国持股11.43%;发行人原董事、副总经理汤军持股7.62%;发行人董事曹伟持股1.90%;发行人职工监事黄珏持股1.14%;发行人副总经理张志华持股3.81%;发行人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任国华持股3.81%;发行人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施健伟持股2.86%;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熊方明持股1.52%;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刘奇持股1.14%;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潘付军持股5.71%;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仇国庆持股1.14%;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成玉东持股1.52%。
2南京海益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张思必持股21.67%
3上海申隽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张思必持股10%

除上述情况以外,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其他重大对外投资的情况,与本公司不存在利益冲突情形。

(十一)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如下:

姓名发行人处任职情况持股方式直接持股比例
郑建国董事长、总经理直接持股41.55%
徐东惠董事、财务负责人直接持股11.33%
辛成海监事会主席直接持股11.33%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通过南京置益、南京海益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任职情况/亲属关系持股平台持股方式
郑建国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南京置益南京置益持有公司11.41%的股权,郑建国持有南京置益11.43%的合伙份额
汤军原董事、副总经理南京置益持有南京置益7.62%的合伙份额
曹伟董事南京置益持有南京置益1.90%的合伙份额
唐锡勇监事南京置益持有南京置益1.14%的合伙份额
黄珏职工监事南京置益持有南京置益1.14%的合伙份额
张志华副总经理南京置益持有南京置益3.81%的合伙份额
任国华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南京置益持有南京置益3.81%的合伙份额
施健伟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南京置益持有南京置益2.86%的合伙份额
张思必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南京海益南京海益持有南京置益22.86%的合伙份额,张思必持有南京海益21.67%的合伙份额
熊方明核心技术人员南京置益持有南京置益1.52%的合伙份额
刘奇核心技术人员南京置益持有南京置益1.14%的合伙份额
潘付军核心技术人员南京置益持有南京置益5.71%的合伙份额
仇国庆核心技术人员南京置益持有南京置益1.14%的合伙份额
成玉东核心技术人员南京置益持有南京置益1.52%的合伙份额
张传宁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徐东惠的丈夫南京海益南京海益持有南京置益22.86%的合伙份额,张传宁持有南京海益1.67%的合伙份额
郑凯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郑建国的侄子南京置益持有南京置益1.14%的合伙份额

除上述关系外,不存在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上述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均不存在质押或冻结的情况。

(十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核心技术人员的薪酬情况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薪酬组成、确定依据、所履行的程序

(1)董事薪酬组成、确定依据及所履行的程序

非独立董事:公司董事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根据其所担任的具体职务,依据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相关制度领取报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薪酬采用津贴制,津贴标准为每年6万元(含税),按月支付。

(2)监事薪酬组成、确定依据及所履行的程序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监事根据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相关制度领取报酬,不再另行领取监事津贴。

(3)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组成、确定依据及所履行的程序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薪酬结构为:基本年薪+绩效考核薪酬,基本年薪按月平均发放,绩效考核薪酬根据考核周期内的考核评定情况发放。

(4)核心技术人员薪酬组成、确定依据及所履行的程序

核心技术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薪酬结构为:基本年薪+绩效考核薪酬,基本年薪按月平均发放,绩效考核薪酬根据考核周期内的考核评定情况发放。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报告期内薪酬总额

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员工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奖金、保险公积金等组成。基本工资根据岗位、工龄等确定,绩效奖金由月度绩效考核奖金和年终奖构成。报告期内,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在公司领取薪酬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薪酬总额482.24945.94858.22727.73
当期利润总额1,432.5710,622.418,409.524,417.06
占当期利润总额比例33.66%8.91%10.21%16.48%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最近一年从发行人及其关联企业领取收入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朱跃龙、冀洋、陈晓龙在本公司领取津贴,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专职在公司领取薪酬。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最近一年从发行人及其关联企业领取收入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2021年薪酬(万元)领薪单位
1郑建国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50.46通达海
2徐东惠董事、财务负责人36.18通达海
3汤军原董事、副总经理81.37通达海
4曹伟董事56.34通达海
5朱跃龙独立董事6.00通达海
6张婉苏原独立董事6.00通达海
7冀洋独立董事-通达海
8陈晓龙独立董事6.00通达海
9辛成海监事会主席39.16通达海
10唐锡勇监事48.78通达海
11童俊董事60.58通达海
12黄珏职工监事51.39通达海
13张志华副总经理68.86通达海
14任国华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63.74通达海
15施健伟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62.81通达海
16张思必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40.37通达海
17熊方明核心技术人员58.04通达海
18刘奇核心技术人员49.86通达海
19潘付军核心技术人员48.89通达海
20仇国庆核心技术人员54.91通达海
21成玉东核心技术人员56.20通达海
合计945.94

注:独立董事冀洋任期自2021年12月28日起,因此2021年未在公司领取薪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享受的其他待遇和退休金计划

除独立董事外,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公司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依法为其办理失业、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险,并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存在其他特殊待遇。

九、发行人正在执行的股权激励及其他制度安排和执行情况

(一)员工持股平台情况

为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为了回报其对公司做出的贡献,发行人采用间接持股的方式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共有2个员工持股平台,即南京置益和南京海益。其中,南京置益持有发行人11.41%的股权,南京海益持有南京置益

22.86%的合伙份额。

其中,南京置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出资额(万元)比例(%)合伙人类别在发行人任职情况
1郑建国258.992711.43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董事长、总经理
2汤军172.66197.62有限合伙人原董事、副总经理
3廖小平129.49645.71有限合伙人运维管理部工程师
4周春红129.49645.71有限合伙人研发中心工程师
5潘付军129.49645.71有限合伙人研发中心产品经理
6任国华86.33093.81有限合伙人副总经理
7张志华86.33093.81有限合伙人副总经理
8周小伟86.33093.81有限合伙人研发中心员工
9石龙64.74822.86有限合伙人研发中心产品经理
10施健伟64.74822.86有限合伙人副总经理
11于书兵64.74822.86有限合伙人研发中心产品经理
12鲁飞43.16551.90有限合伙人广州分公司经理
13曹伟43.16551.90有限合伙人董事、研发中心产品设计部副经理
14阮雅珊43.16551.90有限合伙人保密总监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出资额(万元)比例(%)合伙人类别在发行人任职情况
15熊方明34.53241.52有限合伙人研发中心经理
16成玉东34.53241.52有限合伙人研发中心产品经理
17姚江维34.53241.52有限合伙人研发中心经理
18张本来34.53241.52有限合伙人分公司经理
19黄珏25.89931.14有限合伙人监事、运维管理部经理
20刘奇25.89931.14有限合伙人研发中心产品经理
21仇国庆25.89931.14有限合伙人研发中心副经理
22郑凯25.89931.14有限合伙人项目管理部副经理
23唐锡勇25.89931.14有限合伙人监事、项目管理部经理
24黄家凯25.89931.14有限合伙人分公司经理
25简国强17.26620.76有限合伙人分公司经理
26苏东进17.26620.76有限合伙人研发中心产品经理
27曾志锋17.26620.76有限合伙人分公司副经理
28南京海益517.985922.86有限合伙人-
总计2,266.1875100.00--

其中,南京海益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合伙人类别在发行人任职情况
1陈浩14.38851.67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行政部员工
2张思必187.050321.67有限合伙人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
3朱跃庭43.16555.00有限合伙人研发中心员工
4杨挤龙43.16555.00有限合伙人分公司经理
5李洪达43.16555.00有限合伙人分公司经理
6童俊28.77703.33有限合伙人董事兼销售部经理
7鲁俊28.77703.33有限合伙人研发中心工程师
8李凤龙28.77703.33有限合伙人研发中心工程师
9朱立28.77703.33有限合伙人研发中心产品经理
10张晓光28.77703.33有限合伙人运维管理部副经理
11胡俊杰28.77703.33有限合伙人分公司副经理
序号合伙人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合伙人类别在发行人任职情况
12张晓东28.77703.33有限合伙人分公司经理
13周伟斌28.77703.33有限合伙人子公司总经理
14张传宁14.38851.67有限合伙人销售部经理
15杨豪14.38851.67有限合伙人研发中心产品经理
16张媛媛14.38851.67有限合伙人研发中心产品经理
17胡军昌14.38851.67有限合伙人研发中心产品经理
18张松龄14.38851.67有限合伙人研发中心工程师
19李静静14.38851.67有限合伙人研发中心工程师
20周学权14.38851.67有限合伙人研发中心工程师
21李源14.38851.67有限合伙人研发中心工程师
22张挺浩14.38851.67有限合伙人研发中心工程师
23吴海舟14.38851.67有限合伙人研发中心工程师
24李宏燕14.38851.67有限合伙人研发中心员工
25汪祯14.38851.67有限合伙人项目管理部工程师
26代虹14.38851.67有限合伙人项目管理部工程师
27黄超14.38851.67有限合伙人项目管理部工程师
28孙琪14.38851.67有限合伙人运维管理部工程师
29蔡新亮14.38851.67有限合伙人运维管理部工程师
30赵苒14.38851.67有限合伙人项目管理部工程师
31周晨14.38851.67有限合伙人运维管理部工程师
32杨捷锋14.38851.67有限合伙人运维管理部工程师
33刘崇月14.38851.67有限合伙人财务部员工
34高瑞14.38851.67有限合伙人行政部员工
合计863.3098100.00--

南京置益和南京海益具体情况详见招股说明书本节之“ 六、持有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之“(二)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主要股东情况”。

(二)股权激励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等的影响

发行人的股权激励安排有助于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促进公司的良性发展,整体而言,有利于公司经营的持续稳定发展。

南京置益于2017年11月成立,2017年12月22日,通过对通达海有限增资,成为通达海有限股东;南京海益于2019年9月成立,2019年12月,通过

受让南京置益的合伙份额,间接持有通达海有限的股份。两个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全部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

1、南京置益自成立以来的合伙人变动情况如下:

(1)2017年11月,南京置益成立时合伙份额为10万元,共有合伙人两名,其中郑建国为普通合伙人,持有50%的合伙份额,汤军为有限合伙人,持有50%的合伙份额。

(2)2017年12月,南京置益合伙份额增加至2,266.1872万元,增加廖小平等12名有限合伙人,本次合伙份额增加后,南京置益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类别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郑建国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1,122.302249.52%
2汤军有限合伙人172.66197.62%
3廖小平有限合伙人129.49645.71%
4周春红有限合伙人129.49645.71%
5潘付军有限合伙人129.49645.71%
6任国华有限合伙人86.33093.81%
7张志华有限合伙人86.33093.81%
8周小伟有限合伙人86.33093.81%
9石龙有限合伙人64.74822.86%
10施健伟有限合伙人64.74822.86%
11于书兵有限合伙人64.74822.86%
12鲁飞有限合伙人43.16551.90%
13曹伟有限合伙人43.16551.90%
14阮雅珊有限合伙人43.16551.90%
合计-2,266.1872100.00%

(3)2018年12月,南京置益普通合伙人郑建国将所持南京置益345.3236万元合伙份额以1.67元/合伙份额的价格,转让给熊方明等13名有限合伙人,本次合伙份额转让完成后,南京置益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类别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郑建国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776.978634.29%
2汤军有限合伙人172.66197.62%
3廖小平有限合伙人129.49645.71%
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类别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4周春红有限合伙人129.49645.71%
5潘付军有限合伙人129.49645.71%
6任国华有限合伙人86.33093.81%
7张志华有限合伙人86.33093.81%
8周小伟有限合伙人86.33093.81%
9石龙有限合伙人64.74822.86%
10施健伟有限合伙人64.74822.86%
11于书兵有限合伙人64.74822.86%
12鲁飞有限合伙人43.16551.90%
13曹伟有限合伙人43.16551.90%
14阮雅珊有限合伙人43.16551.90%
15熊方明有限合伙人34.53241.52%
16成玉东有限合伙人34.53241.52%
17姚江维有限合伙人34.53241.52%
18张本来有限合伙人34.53241.52%
19黄珏有限合伙人25.89931.14%
20刘奇有限合伙人25.89931.14%
21仇国庆有限合伙人25.89931.14%
22郑凯有限合伙人25.89931.14%
23唐锡勇有限合伙人25.89931.14%
24黄家凯有限合伙人25.89931.14%
25简国强有限合伙人17.26620.76%
26苏东进有限合伙人17.26620.76%
27曾志锋有限合伙人17.26620.76%
合计--2,266.1875100.00%

(4)2019年12月,南京置益普通合伙人郑建国将所持南京置益517.9859万元合伙份额,以1.67元/合伙份额的价格,转让给南京海益,本次合伙份额转让完成后,南京置益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类别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郑建国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258.992711.43%
2汤军有限合伙人172.66197.62%
3廖小平有限合伙人129.49645.71%
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类别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4周春红有限合伙人129.49645.71%
5潘付军有限合伙人129.49645.71%
6任国华有限合伙人86.33093.81%
7张志华有限合伙人86.33093.81%
8周小伟有限合伙人86.33093.81%
9石龙有限合伙人64.74822.86%
10施健伟有限合伙人64.74822.86%
11于书兵有限合伙人64.74822.86%
12鲁飞有限合伙人43.16551.90%
13曹伟有限合伙人43.16551.90%
14阮雅珊有限合伙人43.16551.90%
15熊方明有限合伙人34.53241.52%
16成玉东有限合伙人34.53241.52%
17姚江维有限合伙人34.53241.52%
18张本来有限合伙人34.53241.52%
19黄珏有限合伙人25.89931.14%
20刘奇有限合伙人25.89931.14%
21仇国庆有限合伙人25.89931.14%
22郑凯有限合伙人25.89931.14%
23唐锡勇有限合伙人25.89931.14%
24黄家凯有限合伙人25.89931.14%
25简国强有限合伙人17.26620.76%
26苏东进有限合伙人17.26620.76%
27曾志锋有限合伙人17.26620.76%
28南京海益有限合伙人517.985922.86%
合计-2,266.1875100.00%

2、南京海益自成立以来的合伙人未发生变动,南京海益成立时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类别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陈浩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14.38851.67%
2张思必有限合伙人187.050321.67%
3朱跃庭有限合伙人43.16555.00%
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类别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4杨挤龙有限合伙人43.16555.00%
5李洪达有限合伙人43.16555.00%
6童俊有限合伙人28.77703.33%
7鲁俊有限合伙人28.77703.33%
8李凤龙有限合伙人28.77703.33%
9朱立有限合伙人28.77703.33%
10张晓光有限合伙人28.77703.33%
11胡俊杰有限合伙人28.77703.33%
12张晓东有限合伙人28.77703.33%
13周伟斌有限合伙人28.77703.33%
14张传宁有限合伙人14.38851.67%
15杨豪有限合伙人14.38851.67%
16张媛媛有限合伙人14.38851.67%
17胡军昌有限合伙人14.38851.67%
18张松龄有限合伙人14.38851.67%
19李静静有限合伙人14.38851.67%
20周学权有限合伙人14.38851.67%
21李源有限合伙人14.38851.67%
22张挺浩有限合伙人14.38851.67%
23吴海舟有限合伙人14.38851.67%
24李宏燕有限合伙人14.38851.67%
25汪祯有限合伙人14.38851.67%
26代虹有限合伙人14.38851.67%
27黄超有限合伙人14.38851.67%
28孙琪有限合伙人14.38851.67%
29蔡新亮有限合伙人14.38851.67%
30赵苒有限合伙人14.38851.67%
31周晨有限合伙人14.38851.67%
32杨捷锋有限合伙人14.38851.67%
33刘崇月有限合伙人14.38851.67%
34高瑞有限合伙人14.38851.67%
合计-863.3098100.00%

由于实施上述股权激励计划,发行人于报告期内计入管理费用的股份支付金额如下:

单位: 万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2020年2019 年
计入管理费用的股份支付金额---195.94

(三)管理模式、决策程序、股份锁定期及登记备案程序履行情况

1、管理模式及决策程序

根据南京置益、南京海益的《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是合伙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合伙人会议决议需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且持有半数以上合伙份额的合伙人同意方能通过。

2、存续期及期满后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合伙期限为20年,上述期限自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可以延长或缩短上述合伙期限。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本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本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伙:(1)未依照本协议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下属公司造成重大损失;(3)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治安处罚、采取行政、刑事强制措施,且普通合伙人认为影响本职工作的;(4)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人在发生本协议上述约定需退伙事项时,应将其持有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按照原始出资额转让给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定的第三方。

3、损益分配办法

合伙协议约定:对于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由所有合伙人根据实缴出资额按比例分享。

4、股份锁定期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持有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在合伙人入伙工商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后1年内不得转让,但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转让的除外。

南京置益已经出具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5、终止的情形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清算:1、合伙期限届满;2、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并经持有本合伙企业过半数合伙份额的合伙人同意解散;3、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4、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5、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6、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7、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6、备案情况

自设立以来,南京置益、南京海益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及合伙协议的约定合法、规范运营。由于南京置益、南京海益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均为自然人且主要为公司骨干员工,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7、实际控制人资助员工出资的情况

考虑到部分员工一次性全部使用个人自有资金足额缴付激励份额认购价款具有一定困难,同时为了公平起见,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郑建国对2018年12月受让南京置益合伙份额的熊方明等13名合伙人、以及2019年12月受让南京置益合伙份额的南京海益的全部合伙人(陈浩等34名合伙人)提供了借款,其中,员工自筹出资40%,实际控制人借款60%,总借款金额合计为863.31万元。

根据实际控制人与资助员工签署的借款协议,借款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借款用途专项用于认购股权激励份额
借款期限五年(熊方明等13名员工借款日为2019年2月1日;张思必等34名员工借款日为2019年9月1日)
借款利率按金融机构一至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出借方放款之日起计息,至出借人放款之日起计算。
还款安排激励对象应于本协议约定的还款日前一次性归还全部本息。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员工自筹资金和实际控制人上述借款已经全部出资到位。

8、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律师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律师认为,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规范运行,合法合规,员工持股计划中的合伙人均由公司员工构成,南京置益、南京海益不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或登记。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通达海有限的虚拟股权激励方案

1、虚拟股权方案基本情况

2011年,通达海有限的全体股东郑建国、史金松、徐东惠、辛成海拟对核心员工实施虚拟股权激励,计划按照各自持股比例同等释放合计三分之一左右给核心员工。

2011年1-3月和2014年1月,通达海有限全体股东郑建国、史金松、徐东惠、辛成海与汤军等11名激励对象签署《承诺书》,约定郑建国、史金松、徐东惠、辛成海将持有的合计24.5%股权对应的虚拟股权无偿转让给激励对象,激励对象仅享有该等虚拟股权对应的增值权、分红权,但不拥有所有权和其他股东权益,未经同意亦不得转让、继承,激励对象承诺自2011年1月开始三年内不得离开公司,若提前离开公司,郑建国等人有权无偿收回激励的虚拟股权。

2014年7月,通达海有限全体股东郑建国、史金松、徐东惠、辛成海与阮雅珊、曹伟等2名激励对象签署《承诺书》,约定郑建国、史金松、徐东惠、辛成海将持有的合计2%股权对应的虚拟股权无偿转让给激励对象,激励对象仅享有该等虚拟股权对应的增值权、分红权,但不拥有所有权和其他股东权益,未经

同意亦不得转让、继承,激励对象承诺自2014年8月开始三年内不得离开公司,若提前离开公司,郑建国等人有权无偿收回激励的虚拟股权。上述十三名核心员工授予的激励份额如下:

序号姓名在公司职务虚拟股权份数(万股)对应通达海有限股份数(万股)对应通达海持股比例
1汤军原董事、副总经理20.0020.004.00%
2廖小平运维管理部工程师15.0015.003.00%
3周春红研发中心工程师15.0015.003.00%
4潘付军研发中心产品经理15.0015.003.00%
5任国华副总经理10.0010.002.00%
6张志华副总经理10.0010.002.00%
7周小伟研发中心员工10.0010.002.00%
8石龙研发中心产品经理7.507.501.50%
9施健伟副总经理7.507.501.50%
10于书兵研发中心产品经理7.507.501.50%
11鲁飞广州分公司经理5.005.001.00%
12曹伟董事、研发中心产品设计部副经理5.005.001.00%
13阮雅珊保密总监5.005.001.00%
合计132.50132.5026.50%

2、虚拟股权回购情况

2017年10月,通达海有限筹划申请IPO上市,考虑到上述虚拟股权激励的合规性,通达海有限股东郑建国、史金松、徐东惠、辛成海决定通过回购的方式终止上述虚拟股权计划。经各方协商,2017年12月,郑建国、史金松、徐东惠、辛成海等四人与汤军等十三名激励对象签署了《回购协议》,约定郑建国、史金松、徐东惠、辛成海以31.13元/股的价格回购汤军等13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132.50万虚拟股权,回购总价款为4,125.135万元,同时激励对象需要按照比例使用回购资金出资认购通达海有限新增的6.625%股权。上述回购价格以各方对公司2017年预测净利润2,000万元乘以8倍市盈率的估值作为作价依据。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郑建国、史金松、徐东惠、辛成海等人已经向十三名激励对象支付了全部回购价款4,125.135万元。

上述十三名核心员工已出具承诺:“截至2020年12月,本人已经收到全部回购价款。针对上述虚拟股权授予和回购事项,若税务机关对本人的虚拟股权授予或回购行为追缴或征缴税款及相应的滞纳金或进行处罚,本人将全额承担该等税款、滞纳金及处罚,保证通达海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郑建国已出具承诺:“针对上述虚拟股权授予和回购事项,若税务机关对激励对象的虚拟股权授予或回购行为追缴或征缴税款及相应的滞纳金或进行处罚,激励对象将按照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税收缴纳义务,若激励对象未承担相应的税款、滞纳金及处罚,本人将承担该等税款、滞纳金及处罚,保证通达海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十、发行人员工情况

(一)员工人数及报告期内的变化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员工人数及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人

时间2022年6月末2021年末2020年末2019年末
员工人数1,7481,6551,3581,089

(二)员工专业结构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全体员工的专业结构情况如下:

专业构成2022年6月30日
人数(人)占比
管理人员623.55%
销售人员754.29%
研发人员39322.48%
技术服务人员1,21869.68%
合计1,748100.00%

(三)报告期内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发行人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实行劳动合同制,发行人已按照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为员工办理了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并缴纳了住房公积金。具体情况如下:

时间2022年6月末2021年末2020年末2019年末
员工人数(人)1,7481,6551,3581,089
社保缴纳人数(人)1,7251,6181,2931,039
社保缴纳人数占比98.68%97.76%95.21%95.41%
住房公积金缴纳人数(人)1,7251,6181,2981,020
住房公积金人数占比98.68%97.76%95.58%93.66%

报告期各期末,缴纳社会保险的比例分别为95.41%、95.21%、97.76%及

98.68%,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为93.66%、95.58%、97.76%及98.68%。

截至2022年6月末,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中:14人系新入职员工正在办理中;8人系员工自行在其他单位缴纳;1人系退休返聘人员无须办理。

截至2022年6月末,公司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中:14人系新入职员工正在办理中;8人系员工自行在其他单位缴纳;1人系退休返聘人员无须办理。

公司已取得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等政府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公司已取得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中分中心等政府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公积金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为进一步保障公司及员工利益,公司实际控制人郑建国已出具如下《承诺函》:“若公司被相关主管部门要求为其员工补缴或者被追偿此前应由公司缴付的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或受到有关主管部门处罚,本人将全额承担该补缴、追偿或处罚款项,保证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

一、发行人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情况

(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公司成立于1995年,是一家专注于为法院等客户提供电子政务领域信息化建设的综合服务提供商。

公司致力于以信息技术协助客户提高司法办案办公效率,助力我国审判体系、审判能力的现代化以及“依法治国”政策的有效推行。围绕“智慧法院”的建设,公司不断探索创新,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产品序列,所从事的信息化建设业务覆盖诉讼服务、审判业务、执行业务、审判监督管理、政务管理等大部分法院办案办公流程。目前,公司客户涵盖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江苏、辽宁、安徽等全国25个地区的近3,000家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形成了稳定的客户群体和良好的行业口碑。

在市场占有率方面,在智慧执行领域,公司的基础型软件“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总计覆盖了全国2,749家法院,占法院总数的78.45%,市场占有率全行业第一。在智慧审判领域,公司的基础型软件“审判流程管理系统”总计覆盖了全国989法院,占法院总数的28.22%,市场占有率全行业第二。

公司潜心技术研发,不断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目前拥有涉密信息系统集成甲级资质证书、AAA级信用等级证书、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符合性证书等相关资质,参与了12项行业标准的制定。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已经形成了2项发明专利、113软件著作权,并拥有19项软件产品证书,具有较强的技术水平。

公司是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获得过“南京市优秀民营企业”等荣誉,是江苏省信息产业厅认定的“软件企业”。通过多年的持续创新,公司已经在法院信息化领域形成了较强的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地位。

(二)发行人提供的主要产品或服务

发行人主要为法院等客户提供电子政务领域的信息化建设,主要产品或服务包括:软件产品开发、智能终端、技术服务、运维服务和平台运营。此外,发行人还基于法院信息化建设,为其提供配套的司法辅助服务。具体如下:

1、软件产品开发

软件产品开发主要系发行人根据客户的需求,为其开发相应行业应用软件,并配套提供服务器、存储、网络安全设备等硬件,从而帮助客户实现业务流程的信息化。软件产品开发业务是发行人的核心业务,主要包括“智慧审判”、“智慧执行”、“智慧服务”、“智慧管理”等相关产品,具体介绍如下:

(1)“智慧审判”相关产品

发行人“智慧审判”相关产品主要针对法官在诉讼案件审判过程中的信息化需求,包括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电子卷宗智能服务系统、辅助事务集约化管理平台等产品,其中主要产品介绍如下:

序号产品名称主要功能介绍
1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以诉讼案件流程节点为导航,以一线法官为服务对象,实现各类案件从立案、分案、庭前准备、审理、合议、裁判、结案、归档、上诉移送等审判流程环节的全过程管理。通过精细化的“流程节点管理”,实现审判业务工作的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管理。 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系“智慧审判”的基础性软件。
2电子卷宗智能服务系统采集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诉讼材料,经过数字化、文档化及深度分析和挖掘,为法官立案、阅卷、庭审质证、庭审笔录、文书撰写、结案、归档等办案流程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服务;同时为流程公开、网上阅卷、网上送达等后续深度利用奠定基础,是实现无纸化办案的核心和前提。
3辅助事务集约化管理平台通过建立法官与辅助人员之间的网上协同平台,实现审判过程中辅助事务的网上交办、分派、办理、反馈、跟踪和统计。进一步规范审判辅助事务办理流程,将法官从审判辅助事务中剥离出来,专注核心审判工作;同时实现辅助事务的集约化办理,提升辅助事务办理效率。
4减刑假释系统通过构建法院、检察院、监狱数据共享平台,实现减刑假释案件网上协同办案,包括减刑案件办理的网上申请、材料补充、法律
序号产品名称主要功能介绍
文书送达、监狱撤回申请、检察院纠正意见处理、检察院出庭意见处理等功能。全面提升案件审理质效,实现“全面互联互通、全面网上办案、全面依法公开、全面智能支撑”。
5立案风险评估与预警系统通过建设立案风险评估与预警系统,实现对立案风险信息管理、风险信息查询、风险类别自定义、风险自动预警等功能,自动生成案件风险预警表,及时提醒法官,并有针对性地做好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预案。
6繁简分流系统针对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现状,设计开发繁简分流系统。通过对要素信息的识别提取,智能识别案件繁简特征,支持繁简指标定义、繁简识别、繁简查询、繁简分流、繁简统计等功能。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高效运用审判资源,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审判效能。
7审务通系统针对法官日益突出的移动办公办案需求,利用大带宽、低时延的移动网络,依托移动终端实现各类办公办案业务应用和系统的快速接入和访问,实现公文管理、移动阅卷、事项审批办理等功能。将信息技术与办公办案的实务、管理、决策有机融合起来,满足了法官高效便捷审案的需求,部门领导能及时把握审判动态,院领导能全面掌控审判方向的需求,实现办案自动化、管理信息化和决策科学化目标。
8诉讼费管理系统通过银行和法院的实时数据交换,采用一案一账户管理,实现诉讼费到账登记、诉讼费退费查核、诉讼费结算处理、诉讼费退费处理、罚没款处理和诉讼费查询统计等功能,规范了法院诉讼费管理,减轻了财务人员和法官的工作量,采用虚拟账户缴纳诉讼费,大大减少了不明费。
9破产案件一体化服务平台为法官提供破产案件在线立案、审理、结案等功能,为管理人提供资产管理、债权人会议、案件进度办理等功能,为债权人提供线上债权申报、破产案件信息节点查询、材料信息的补充等功能,为破产清算人提供全过程、全方位诉讼服务的案件办理平台。实现破产案件业务全覆盖,将破产案件审理从线下转移至线上,推进破产案件审理的智能化、移动化。
10金融案件一体化服务平台以互联网平台为桥梁,深度链接金融机构、法院,为金融机构、律师事务所提供小额金融纠纷在线起诉、在线申请执行、在线申请支付令等,并提供案件信息查询、文书查阅、诉讼缴费退费、网上文书签收等功能,为法院提供覆盖立案、审判、执行和监管各环节的批量化流程办理。平台减轻了法官的办案压力,提高了金融案件流转和审判工作效率,实现了全流程在线办理,大幅降低诉讼成本。
序号产品名称主要功能介绍
11要素式审判系统以“最大化便利当事人精准诉讼、最大化缓解法官办案压力”为工作目标,要素式审判系统通过要素式起诉、要素式答辩、智能阅卷、智能辅助裁判、类案推送等功能,实现简易类案件的规范化审判模式,准确提炼案件基本要素,科学归纳案件争议焦点,辅助裁判文书制作,实现类案专审、简案快审的目的。
12电子质证系统利用多媒体技术、数字视频技术、屏幕共享技术和计算机网络,为法官书记员提供智能排期、证据调阅、同步展示和庭审提纲等功能,为当事人提供示证质证、笔录确认和线下证据展示等功能。改变了传统庭审质证通过传递字纸材料的模式,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超融合庭审质证,有效提升庭审的示证、质证效率。
13审委会管理系统为审委会的申请、呈批、会议准备、会议召开及会议表决等提供网上处理平台,实现了议题登记、议题审批、会议准备、会议讨论和会后工作等功能。更好的服务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提高审委会会议的效率、更好的辅助领导决策,形成统一的数字化管理平台。
14专业法官会议管理系统实现专业法官会议准备、会议议程、会后工作、决策分析、请假管理、绩效考核等全过程管理功能,支持实时调阅案件信息,有效提高专业法官会议效率,为完善审判管理制度、提升司法裁判质量提供重要保障。
15量刑辅助系统实现刑事案件管理、量刑管理、量刑分析等功能,规范量刑,为司法监督提高更加精确的衡量标准,有效制约法官量刑的主观随意性。
16司法鉴定管理系统向委托鉴定申请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鉴定服务,通过信息系统集中办理诉前调解、审判和执行过程中的委托鉴定事务,实现对外委托鉴定评估业务流程化管理,增强法院与委托鉴定机构的沟通机制,实现对鉴定机构的有效监督,增显委托鉴定工作公平公正。
17移动阅卷系统基于移动通信网络和电子卷宗深度应用,建设移动阅卷系统,作为电子卷宗系统建设内容延伸和补充,将电子卷宗同步到阅卷本上,提供安全登录、智能阅卷、阅读笔记、文件批注等功能。移动阅卷能够大大提高办案效率,也为广大一线法官的日常工作提供了方便,提供高度类纸的阅卷及原笔迹书写体验,保留法官的阅卷习惯,同时通过数据回传与PC端保持数据同步。

(2)“智慧执行”相关产品

发行人“智慧执行”相关产品主要针对执行案件相关的信息化需求,包括执行案件管理系统、网络查控系统软件、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平台等产品,其中主要产品介绍如下:

序号产品名称主要功能介绍
1执行案件管理系统以执行案件流程节点管理为核心,以一线执行法官为服务对象,实现执行立案、执行通知、执行查控、财产处置、失信惩戒、结案、归档等执行业务的网上办理。通过节点管控有效解决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执行、乱执行等失范执行、违法执行问题行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执行案件管理系统系“智慧执行”的基础性软件。
2网络查控系统软件包括“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以及“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按照网络司法查控应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法院与各协值单位间提供数据交互的平台,实现查询申请、控制申请、委托查询、查控审批、电子盖章、统计分析等功能,完成对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形式和相关信息的有效覆盖,解决法院查人找物难的问题,极大提升了执行效率。
3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平台实现初次接待、司法查控、执行通知、繁简分流、纳失、限高、事项委托等执行业务集约化处理、模块化处理等功能,采用分段集约的办案模式,将法官从辅助事务中解放出来,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
4执行标的物精细化管理系统实现对执行标的物的精细化管理和集中管理,包括标的物预警、我的查控财产、标的物的控制措施、标的物的处分措施、财产查询、财产统计等功能,解决执行员对本人查控的财产控制处置措施的跟踪办理以及管理人员对全院所有查控的财产进行监管的需求。
5信用惩戒管理系统通过网络以标准化的数据格式向协助执行单位提供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各协助执行单位通过网络以标准化的数据格式反馈协助失信惩戒结果,包括失信查询、限高查询、惩戒查询、统计分析、协执单位管理等功能,与协助执行单位更好的开展联合惩戒工作,形成社会信用惩戒体系,完善法治和经济环境。
6执行通系统结合执行法官外出办案的工作特点,将执行工作延伸到移动专网,为执行人员外出办案提供案件信息、卷宗信息、执行日志、财产查控、案款收取、笔录制作等功能,拓展执行法官的办案空间,丰富办案手段。
7执行调度管理系统对存在上下级法院之间需要提级执行、交叉执行、指定执行、参与分配、处置权移交和协助执行等情形,提供统一管理、统一协
序号产品名称主要功能介绍

调的应用管理平台,确保执行案件办理的公平公正,为上下级法院的资源调配问题提供了有效的解决途径。

8执行案件智能巡查系统以可视化的展现方式对各必要节点进行巡查,供上级法院对辖区法院流程节点存在的各类问题进行监管督办,包括数据的清洗加工、可视化主题展示、案件反查、巡查督办等功能,解决了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流程节点录入不及时、消极处理各节点的情况发生,使执行案件办理更加高效。
9被执行人履约能力分析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案件信息、财产信息等进行采集展示以及分析,包括财产信息推送、在执案件、能力分析、关联分析、历史分析、能力报告等功能,为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做出正确有效的决策提供了准确的数据支持和方向指导。
10执行款管理系统实现银行和法院的实时数据交换,法院方可及时收到执行款暂存款账户及其他有关款项的到账支付情况,提供执行款的到账、分配、审批、支付等流程化管理和实时跟踪功能,提供一案一账户的管理制度,规范了执行款的入口及出口,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3)“智慧服务”相关产品

发行人“智慧服务”相关产品主要针对诉讼参与人在办案过程中的信息化需求,包括移动微法院、诉讼材料收转系统、网上诉讼服务平台等产品,其中主要产品介绍如下:

序号产品名称主要功能介绍
1移动微法院依托现代化信息技术,以社会公众最熟悉的APP、微信小程序为入口和载体,以提高诉讼服务、审判、执行信息化效率为导向,集线上线下为一体的智慧法院新工具。实现了在手机上进行立案、送达、案情公开、线索举报、和解、终本约谈等诉讼活动,进一步提升案件审理、执行效率和司法为民效能,让当事人和法官充分感受到“指尖诉讼、掌上办案”的便利,为社会公众、诉讼参与人等提供移动在线诉讼,构建“智慧服务-微服务”模式。
2诉讼材料收转系统按照场景需求,开发设计诉讼材料收转系统,为诉讼材料向电子卷宗的转变以及诉讼材料的有序收发奠定基础。系统主要功能包括接收材料、材料转递、材料识别、材料跟踪等功能。与现有审判流程管理系统深入对接,实现诉讼材料的跨部门线上流转签收。
序号产品名称主要功能介绍
3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将法院外部服务事项集中办理,为当事人提供从起诉立案、材料递交、案件查询、预约法官、业务申请、费用缴纳等全方位、多层次诉讼服务。助力法院阳光公正司法,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
4―12368‖热线服务依托全国法院通用的司法信息公益服务号码12368,建设12368热线服务平台,实现12368短信服务、12368语音服务、服务登记、跟踪情况、来源统计、服务评价等功能,搭建案件当事人与法院语音互动通道,建立有效的跟踪机制。推进多元化司法为民举措,推进法院各项事务的集约化、信息化、网络化,方便群众诉讼。
5全域诉讼服务平台通过搭建全域诉讼服务平台,归口管理线上、线下各类诉讼服务事项,实现各类诉讼服务事项的收集、办理(转办)、跟踪等功能,加强法院之间、各个审判部门、各服务窗口、各业务环节的整体联动,推进诉讼服务中心窗口服务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便捷化。并与审判、执行流程管理、辅助事务集约化管理平台等系统无缝衔接,使诉讼服务中心成为当事人与办案法官之间沟通的桥梁纽带。
6综合送达系统建设法院综合送达平台,提供电话送达、短信送达、外出送达、公告送达等全方位送达服务方式,提供信息共享与地址智能推定,实现送达工作规范化、智能化、集约化,提升送达的效率和质量。
7涉诉涉执信访管理系统实现信访件的收案、分流、交办、办理、跟踪的全过程管理,支持法院的信访业务协同与信息共享。实现人民法院涉诉信访业务的统一管理、涉诉信访案件在上下级法院间的分流和协同办理以及案件信息共享。

(4)“智慧管理”相关产品

发行人“智慧管理”相关产品主要针对客户在日常业务管理中的信息化需求,包括档案管理系统、办公自动化管理系统、数据可视化平台系统等产品,具体介绍如下:

序号产品名称主要功能介绍
1数据可视化平台系统基于审判、执行资源数据中心及审判执行相关业务系统中的数据,通过表达、建模以及对立体、表面、属性以及动画的显示,对数据加以可视化解释,便于法院对业务数据的管理与决策。
序号产品名称主要功能介绍
2审判质效评估系统基于审判流程管理系统自动提取审判质效指标体系中的各项指标数据,实现对审判指标体系动态管理、审判基础数据配置管理、审判质效自定义统计、审判质效综合评估等功能,为法院审判决策和监督管理提供完整、详细的参考依据。
3执行质效评估系统基于法院执行工作质量效率评估指标体系,利用科学技术对执行流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精细化管理,实现对执行工作综合质效的评估,为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决策和监督管理提供完整、详细的参考依据。
4绩效考评系统基于考核质效数据及考核方案,实现考核指标管理、考核方案管理、考核对象管理、考核数据采集、考核自评、考核复评、考核报表等功能,最终对考核人员自动获取分数汇总和排名,向法院提供高效优质、规范透明和全方位的绩效管理与服务。
5案件评查管理系统基于审判案件信息库及案件评查机制,实现案件选取、评查分派、评查方案生成、智能评查、查询统计、评查设置等功能,通过对评查案件进行评查打分和评查意见汇总,督促案件承办人提高办案质量及案件评查员尽职履责,确保案件质量全面提升。
6涉案财物管理系统基于涉案财物的处置程序、制度和工作机制,结合信息化技术建设涉案财物管理系统,将公安、检察院、司法局等单位移交的涉案款物进行接收认定和信息上报,包括涉案财物登记、入库保管、出库保管、借调、归还、移送、反馈和认定等功能,实现对各阶段涉案财物的有效监控,对违规处理情况及异常情况的及时预警。
7人民陪审员管理系统通过对用信息化手段的利用,实现法院对陪审员的任用、续用、培训、考核、参与案件、奖惩、免除等事项的全方位管理。支持人民陪审员接收法院通知、参审阅卷、评价等功能,提升陪审员的参与度。满足法院对陪审员队伍的综合管理及流程跟踪,有利提高法院社会公信力。
8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系统对审判、诉服、执行、信访数据进行分析提取,实现对监管权限范围内案件的监督和管理,提示纠正不当行为,督促案件审理进度、统筹安排整改措施,规范法院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完善法院审判监督管理机制。
9四类案件监督管理系统针对群体性纠纷案件、疑难复杂案件、本案判决可能与类案发生冲突的案件、有违法审判行为等四类案件类型,通过信息化手段智能标记,纳入专项监督监管,解决院庭长审判监督过程中存在的规则不明确、不愿监督、难以监督的问题,实现院庭长常态化管理,提升审判质量。
10督查督办系统基于审务监督、政务监督两个方面,构建与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
序号产品名称主要功能介绍
相适应的闭环监督、无缝制约、整体协同的人民法院内部监督工作体系,利用信息化技术,全面实现法院督查督办任务―网上发布、网上督查、网上督办、网上反馈‖。包括信件及督办件维护管理、催办管理、督办查询统计、督办件审批、回复办理等功能,符合法院监督工作的信息化要求。
11档案管理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按照档案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实现对诉讼档案、文书档案、会计档案、司法鉴定档案、科技档案、实物档案、声像档案等各类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检索、统计、编研和利用。实现与纸质档案相对应的电子档案,为社会公众、组织机构提供便捷高效的档案查阅服务,提高司法为民服务水平。
12办公自动化管理系统构建集办文、办事、办会、请休假、值班、车辆、接待、办公用品、工作日程安排、个人办公等业务管理,并结合移动终端、即时通讯、手机短信、邮件系统等现代技术手段的协同办公体系,全面提高人民法院现代化管理水平,提升办公效率、为民服务和科学决策能力。
13业绩档案系统为进一步推进对法官的规范管理,促进法官工作积极性和综合素质的提高,建设业绩档案系统,实现对法官业绩的建档,为法官自我评价和职能部门考核提供科学的数据基础。

2、智能终端

智能终端主要系发行人自主研制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发行人委托供应商生产智能终端硬件部分,并嵌入公司专有软件产品,销售给客户。智能终端业务系发行人软件产品开发业务的衍生业务。发行人目前主要的智能终端情况如下:

序号产品名称主要功能介绍图示涉及领域
1智慧送达服务终端实现法院送达文书的自助领取和打印。智慧服务
序号产品名称主要功能介绍图示涉及领域
2智慧阅卷服务终端为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公安及检察机关等查询人提供档案预约阅卷、自助阅卷、诉讼材料打印等一体化功能。智慧审判
3智慧执行服务终端提供初次访谈、访谈笔录生成、电子签名入卷、线索举报等多样化的执行自助服务功能。智慧执行
4智慧诉讼服务终端

为诉讼参与人提供案件查询、档案申请查阅、执行文书材料打印、文书送达签收、自主缴费等一体化功能。

智慧服务
5智慧全功能服务终端改变传统人工窗口服务的工作模式,为人民群众提供“一站式”的司法自助服务。智慧审判、智慧执行、智慧服务
6智能审验捺签终端通过身份核验、电子签名、指纹捺印等方式,在需要手写签名的业务应用场景下,核验采集申请人的现场照片、指纹信息和手写签名。智慧审判、智慧执行、智慧服务

3、技术服务

技术服务主要系发行人根据客户需求,为其提供接口服务、数据对接、数据迁移等一次性服务,是发行人软件产品开发业务的衍生业务。

4、运维服务

发行人为客户完成信息化建设以后,一方面相关的信息化建设产品需要进行日常维护,另一方面,信息化建设产品的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也会存在培训需求。因此,发行人为客户提供运维服务,保证信息化建设稳定运行,并向客户收取对应的服务费。

5、平台运营

平台运营指的是公司开发出信息化平台软件后,保留平台软件的所有权,客户使用公司平台软件开展业务,并依据业务量与发行人结算平台运营服务费。报告期内,发行人平台运营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未来随着发行人业务模式创新的进一步深化,平台运营业务有望得到进一步发展。

6、司法辅助服务

客户在使用发行人提供信息化产品的同时,可能会产生一些相关的需求,如使用电子卷宗相关的软件产品时,存在将纸质卷宗扫描为电子卷宗的需求。针对客户上述需求,发行人主要依托子公司江苏诉服达,为客户提供卷宗扫描、卷宗编目、卷宗整理装订、卷宗归档、文书送达等司法辅助服务,并收取对应的服务费。

(三)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要构成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业务类别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信息化建设16,191.7986.55%40,259.5689.45%29,954.3188.96%22,630.6492.47%
其中:软件产品开发9,053.9048.40%28,870.4564.14%19,846.9458.94%17,693.2672.29%
运维服务4,341.0523.20%6,825.9815.17%5,225.7515.52%4,160.3917.00%
智能终端1,113.835.95%1,805.584.01%3,472.3710.31%77.300.32%
技术服务565.423.02%1,102.792.45%1,384.074.11%699.702.86%
平台运营1,117.585.97%1,654.763.68%25.170.07%--
司法辅助服务2,432.3813.00%4,299.849.55%3,329.319.89%1,598.396.53%
其他收入83.480.45%450.911.00%388.261.15%245.401.00%
合计18,707.64100.00%45,010.32100.00%33,671.88100.00%24,474.43100.00%

注:上述产品收入系“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系适用14号收入确认准则确认的收入金额,不含不适用收入准则的租赁收入等,公司在按业务、地区、客户等分析主营业务收入时,如无特殊说明,仅指“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收入来源于信息化建设业务,主要包括软件产品开发、智能终端、技术服务、运维服务、平台运营五类业务。其中:

1、软件产品开发主要系发行人根据客户的需求,为其开发相应行业应用软件,并配套提供服务器、存储、网络安全设备等硬件,从而帮助客户实现业务流程的信息化,报告期内占比最高,且收入稳定增长。

2、发行人的运维服务系发行人为保证信息化建设稳定运行提供的服务,报告期内随发行人业务量的增长,逐年上升。

3、智能终端业务是发行人软件产品开发业务的衍生业务。发行人从2019年新开拓了智能终端业务,2020年业务发展迅速,收入增长较快。

4、技术服务主要系发行人根据客户需求,为其提供接口服务、数据对接、数据迁移等技术服务,是发行人软件产品开发业务的衍生业务。2020年,随着发行人信息化建设客户数量的增加以及客户需求的多样化,技术服务收入显著增长。

5、平台运营业务2020年处于起步阶段,2021年收入增长较快。

6、发行人的司法辅助服务,主要系软件产品开发业务的衍生业务,报告期内,随着信息化建设业务的增长而增长。

7、发行人的其他收入主要系公司应客户需求,为其提供硬件采购的收入等,报告期内金额较小。

(四)发行人的主要经营模式

1、盈利模式

公司主要为客户提供电子政务领域的信息化建设,通过为客户提供软件产品开发、智能终端、技术服务、运维服务以及平台运营实现盈利。

此外,发行人还为客户提供基于信息化建设的衍生业务,如司法辅助服务等,并收取对应的服务费实现盈利。

2、业务模式

(1)软件产品开发

公司将客户的软件需求与公司已有的软件产品库进行对比,若客户软件需求与已经研发完成的软件基本匹配,发行人会将相应的软件打包,由项目管理部派出技术服务人员至客户处进行安装、调试。若与公司已有的软件产品库对比,客户有新的需求,则公司研发中心会针对客户新需求进行开发,形成新产品或新版本后,归入公司的软件产品库,再由项目管理部派出人员进行安装、调试。

(2)智能终端

发行人委托供应商生产智能终端硬件部分,再嵌入公司专有软件产品,最终形成智能终端产品,销售给法院等客户。公司的智能终端产品属于嵌入式软件产品,其中供应商生产的智能终端硬件设备本身无法实现相关功能,其实现功能的核心系发行人开发的软件。因此,智能终端属于公司软件产品开发业务的衍生业务。

(3)技术服务

公司应客户需求为其提供接口服务、数据对接、数据迁移等技术服务,并收取服务费。

(4)运维服务

针对信息化建设产品的稳定运行需求、使用者培训需求等一系列客户在使用公司信息化建设产品时产生的需求,公司通过派驻运维管理部人员、远程服务或向供应商采购服务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运维服务,并按照人员人数、服务周期等收取相应的服务费。

(5)平台运营

公司开发出信息化平台软件后,保留平台软件的所有权,客户使用公司平台软件开展业务,并依据业务量与发行人结算平台运营服务费。

(6)司法辅助服务

针对客户与信息化建设产品相关的卷宗扫描、卷宗编目、卷宗整理装订、卷宗归档、文书送达等衍生需求,发行人依托子公司江苏诉服达,通过各地分支机

构,向客户派驻人员,或是向供应商采购服务,为客户提供司法辅助服务,并按照规定的工作量或人员人数、服务周期,收取相应的服务费。

3、研发模式

公司以前沿技术为导向、满足市场需求为目标,建立并完善了独立自主的技术研发模式。每年末公司研发中心会制定下一年的产品规划和立项预算,并提交公司审核。公司已经建立了《研发中心管理制度》、《关于建立需求统一评审团队管理制度》、《软件研发编码规范》等内控制度并严格执行,保障了公司研发体系的有效运行。对于现有产品,发行人研发部门根据产品调研以及销售部、项目管理部、运维管理部等部门反馈进行迭代;对于新产品,则由发行人总经理审批立项后进行团队组建、资源分配,最终完成产品的开发。

4、采购模式

公司涉及的采购内容较少,主要采购的原材料包括软件类、硬件类、智能终端类、服务类等。公司已经建立了《采购管理制度》、《库存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并严格执行,对采购全流程进行了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公司一般以项目为单位,对采购流程进行管理,对于已签订合同及已试用立项的项目,由项目经理根据项目进度,提出采购申请,填写《采购申请审批表》,经项目管理部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审批,交由商务部进行采购。

发行人供应市场处于充分竞争状态,公司的采购量与市场供应量相比非常小,公司的采购需求可以获得充分满足。

经过多年发展,公司已经拥有比较完善的供应商和渠道管理体系,与主要供应商之间形成了良好稳定的合作关系。

5、销售模式

公司主要为法院等单位提供信息化建设,该类客户具有信誉良好、发展稳定的特点。公司销售人员依据销售推介、需求线索、内部立项、方案设计、投标/

商务谈判、合同签署等环节进行标准化的销售流程。公司主要以直销的方式向客户进行销售。

(1)订单获取方式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客户系法院等政府单位,服务合同的签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当地公开招投标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2)结算方式

公司与客户的结算方式一般分为四类:

A、公司在为客户提供软件产品开发、智能终端或技术服务时,一般会与客户事先约定具体软件产品开发、智能终端或技术服务的具体需求或验收条件,并以通过客户验收为结算条件。验收证据为客户出具的项目验收报告或项目结算单,验收证据上主要记载发行人实施的项目完成情况和通过客户验收的信息。

B、在为客户提供运维服务或部分司法辅助服务时,一般采用固定期间的结算方式。客户一般按照月度或季度对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定期按固定金额进行结算。

C、在为客户提供其他司法辅助服务时,主要采用基于服务工作量的方式进行结算。客户向发行人派发司法辅助服务任务,并定期对开发人员完成的任务进行验收。客户重点考核公司在验收期间完成的任务是否满足各项要求,并根据考核结果确认的有效工作量与公司进行结算。

D、在为客户提供平台运营服务时,主要采取基于客户使用发行人的平台软件处理业务的数量,定期进行结算的模式。

(五)公司设立以来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及经营模式的演变情况

自设立以来,公司的主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

1995年公司成立初期,公司主要从事法院、水利等行业相关的信息化服务。

1996年,公司开始从事电子政务领域的信息化建设,并开发了公司的第一版法院业务综合管理系统,标志着公司在法院信息化领域的首次涉足。

2010年,公司开发出了“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随后在法院信息化领域不断深耕,逐渐形成了自身的技术优势和行业口碑。

2014年,公司与最高人民法院合作,开始开发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标志着公司从区域性信息化服务商向全国性信息化服务商转变。

2016年,公司与最高人民法院合作,开发出“执行案件管理系统”,业务规模得到了进一步发展,标志着公司进入了高速发展期。

2020年,公司收购了江苏诉服达,进一步完善业务布局,进一步提升了行业地位与核心竞争力。

(六)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的工艺流程图或服务流程图

1、信息化建设

公司信息化建设业务一般分为三个流程,即“产品开发流程->项目实施流程->运维流程”,具体情况如下:

(1)产品开发流程

(2)项目实施流程

(3)运维服务流程

2、司法辅助服务

(七)环保和安全情况

公司是一家专注于为客户提供电子政务领域的信息化建设的综合服务提供商,不存在生产制造环节,不属于重污染行业。公司的智能终端业务主要系发行人委托供应商生产智能终端硬件部分,并嵌入公司专有软件产品,公司本身不存在生产制造环节。

自成立以来,公司始终重视环境保护,贯彻国家和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公司主营业务为信息化建设,日常经营活动中不涉及环境污染物。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未发生过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亦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各级子公司未发生过环保事故或受到环保相关的行政处罚,未发生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安全事故或受到安全相关的行政处罚。

二、发行人所处行业的情况

(一)所处行业及确定所属行业的依据

公司是一家专注于为客户提供电子政务领域信息化建设的综合服务提供商。报告期内,公司客户主要系全国各级法院,还覆盖了银行、电信、纪检委、企业等相关机构。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中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5)”;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5)”。公司所处细分行业为电子政务板块的智慧法院领域。

(二)所处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体制和行业政策、行业主要法律法规政策及对发行人经营发展的影响

1、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体制

公司所处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该行业监管体制为政府行政部门的行业宏观管理与行业自律组织的行业自律性管理相结合。

(1)行政主管部门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下设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司,专门负责指导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拟订并组织实施软件、系统集成及服务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工信部主要职责为:提出国家信息产业发展战略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本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业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规章,拟订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拟订高技术产业中涉及信息产业的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以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组织实施有关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统筹推进国家信息化工作,组织制定相关政策并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指导协调电子政务发展,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

(2)行业自律组织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行业自律管理职能主要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和中国电子信息技术产业协会承担。

行业自律性组织的职能为承担行业引导和服务职能,主要负责产业与市场研究,对会员企业提供公共服务,行业自律管理以及代表会员向政府提出产业发展建议和意见等。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能为:积极学习、宣传、贯彻国家鼓励软件产业的政策、举办中国国际软件博览会、产业及市场研究、咨询评估、对会员企业的公共服务、行业自律管理、知识产权保护、软件服务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做好软件产业统计年报、培育优秀软件品牌、举办软件产业发展暨企业创新高峰会等。

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的主要职能为:制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条件、对企业综合能力进行评价和促进电子信息行业自律、协助和支持政府开展行业管理工作、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电子信息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协助和支撑政府开展行业管理工作、维护行业利益等。

中国电子信息技术产业协会的主要职能为:负责共同促进电子信息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维护电子信息科技工作者的合法利益。为中国电子信息技术产业内的公司提供学术交流、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

2、行业主要法律法规政策

(1)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序号实施时间发布单位法律法规
1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令[2002]第1号)
2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
3200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42013年国务院《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3]第 632 号修改)
52013年国务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年修订)
6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修订)
72016年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6年修订)
82018年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改革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方式的公告》
9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
10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行业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发布单位政策名称主要内容
2013年2月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和完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提出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思路和原则,强化电子政务项目“一把手”负责制,统筹推进电子政务共建项目的建设,充分重视电子政务项目的需求分析,大力推进跨部门信息共享,加强电子政务项目的质量管理,保障电子政务项目安全可控,推动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改革创新。
2013年2月工信部《基于云计算的电子政务公共平台顶层设计指南》充分发挥既有资源作用和新一代信息技术潜能,开展基于云计算的电子政务公共平台顶层设计,继续深化电子政务应用,全面提升电子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
发布时间发布单位政策名称主要内容
2013年9月工信部《信息化发展规划》就努力提高国民经济信息化水平、加强 电子政务的建设以及提升社会事业信 息化水平等方面提出明确的发展目标。
2015年6月国务院《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指出政府部门要充分运用大数据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治理能力。
2016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要求将信息化贯穿我国现代化进程始终,加快释放信息化发展的巨大潜能, 以信息化驱动现代化,加快建设网络强国。
2016年12月国务院《“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提出:1、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实现跨越式发展,宽带网络建设明显加速。 2、信息产业生态体系初步形成,重点领域核心技术取得突破。3、网络经济异军突起,基于互联网的新业态新模式竞相涌现。4、电子政务应用进一步深化,网络互联、信息互通、业务协同稳步推进。5、社会信息化水平持续提升,网络富民、信息惠民、服务便民深入发展。6、网络安全保障能力显著增强, 网上生态持续向好。7、网信军民融合体系初步建立,技术融合、产业融合、 信息融合不断深化。8、网络空间国际交流合作不断深化,网信企业走出去步伐明显加快。
201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提出要深刻领会建设智慧法院的重大意义。智慧法院是人民法院充分利用先进信息化系统,支持全业务网上办理、 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实现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组织、建设和运行形态。加快建设智慧法院是落实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的必然要求,是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是人民法院适应信息化时代新趋势、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的重要举措。
2017年8月国家发改委《“十三五”国家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推动政务信息化工作迈入“集约整合、 全面互联、协同共治、共享开放、安全可信”的新阶段,构建形成满足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的政 信息化体系。
2017年12月中央网信办、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开展国家电子政务综合试点的通知》要求到 2019 年底,各试点地区电子政务统筹能力要显著增强,基础设施集约化水平明显提高,政务信息资源基本实现按需有序共享,政务服务便捷化水平大幅提升,探索出一套符合自身本地实际的电子政务发展模式,形成一批可借鉴的电子政务发展成果,为统筹推进国家电子政务发展积累经验。
发布时间发布单位政策名称主要内容
2018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对政府相关部门的信息化服务提出要求:建立完善全国数据共享交换体系、加快完善政务数据资源体系、做好政务信息系统改造对接、推进事中事后监管信息“一网通享”、加强数据共享安全保障。
2018年12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 2018 年全国智慧法院建设评价工作的通知》发布智慧法院建设评价指标体系(2018年版),部署全国四级法院评价工作。
201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指出要全面推进智慧法院建设,推动建立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促进语音识别远程视频、智能辅助、电子卷宗等科技创新手段深度运用,有序扩大电子诉讼覆盖范围,推动实现审判方式、诉讼制度与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智慧法院应用体系。
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 (2019-2023)》提出努力攻克以智慧法院人工智能技术为标志的一批关键技术,推动全国法院全面实现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建成覆盖全国各级法院的执行指挥平台,推动电子诉讼和移动电子诉讼的部署应用,要加大人才和资金保障力度,推进智慧法院建设不断取得新的成效。
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提出坚定不移加强执行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实现执行模式的现代化; 继续加强执行规范化建设,对消极执行等不规范执行行为“零容忍”; 深入推进执行改革,激发体制机制活力; 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打造新时代“执行铁军”。
201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提出全面建设集约高效、多元解纷、便民利民、智慧精准、开放互动、交融共享的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实现一站式多元解纷、一站式诉讼服务,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019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提出规范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
202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智慧审判系统建设参考(2020版)》针对智慧审判应具备的功能和应达标的状态,发布建设参考供各级人民法院在智慧法院的建设过程中进行参照,并拟于2020下半年以此为依据组织对智慧审判建设情况进行测试工作。
发布时间发布单位政策名称主要内容
2020年6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国家电子政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提出加强电子政务领域标准化顶层设计,推动电子政务标准体系建设,支撑电子政务实施应用。
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强调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认识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大意义,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抓好本实施意见的推进实施。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担当作为,做好基础性工作,配套完善实施细则,切实加强改革督察,认真推进落实法院自身可为的改革措施,确保各项具体改革任务抓实抓细抓落地。
202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21—2025)》确定全国法院信息化指导思想、建设目标、重点任务、实施路线,推动全国法院建设全方位智能化、全系统一体化、全业务协同化、全时空泛在化、全体系自主化的人民法院信息化4.0版。建设人民法院互联网统一账户管理中心,向全国法院发布互联网统一身份认证系统技术规范,推进与人民法院四大公开平台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统建的诉讼服务系统对接,整合全国法院诉讼服务系统账号体系,满足人民群众“一次注册、全网通办”的司法需求。

上述行业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对行业内企业的规范运作、经营资质以及技术能力提出较高要求,对司法的公开公正性、信息传播的安全性和审判流程的规范性做出了明确规定,为法院信息化提供了发展方向、技术要求和建设方案,较大推动了法院信息化的发展。

3、主要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对发行人的影响

整体来看,随着科技的进步,我国法院的智慧化改造步入新的阶段,政策法规频出。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体制对行业内企业的规范运作、经营资质提出了较高要求。《全国法院智慧审判系统建设参考(2020版)》、《国家电子政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等一系列文件对智慧法院、电子政务体系的建设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行业参与者需要具备较高的技术能力,这使得行业具有一定的进入壁垒,公司需要不断加强上述方面的管理,以满足国家的相关要求,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

同时,我国不断适时推出新的鼓励性政策以及指导性文件,如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2018年第一次全体会议中原则性通过《智慧法院建设评价报告(2017年)》、《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8-2022)》等文件,健全智慧法院发展体系,规范智慧法院发展路径;《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提出全面推进智慧法院建设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步出台一方面明确了法院系统信息化发展方向,为司法公平公正以及高效率的实现提供了行之有效的方案;另一方面也推动了智慧法院系统有序建设与健康规范发展,为各类企业参与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体制、行业政策的出台,极大地推动了智慧法院行业的发展,为发行人的经营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公司会持续关注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更新情况,在规范的前提下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行业发展态势及未来发展趋势

1、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行业发展现状

全球产业格局正发生深刻变化,围绕技术路线主导权、价值链分工、产业生态的竞争日益激烈,发达国家在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领域加速战略布局,抢占未来发展主导权,给我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跨越发展带来深刻影响。

随着信息化技术的不断发展,在社会经济生产生活中的地位持续上升,相关行业规模也持续壮大。作为一种具有高附加值的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近十年来获得高速发展,产业规模稳步增长。

根据工信部公布的统计数据,2016年之后,我国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企业业务收入增长态势逐渐稳定,规模增速稳定在13%左右,增长速度明显高于同期经济增长速度。

2021年,我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继续保持平稳向好发展态势,实现软件业务收入约9.5万亿元,同比增长16.43%,增速较2020年有较为明显的回升。

数据来源:国家工信部2021年,我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实现利润总额11,875亿元,同比增长

7.57%。

数据来源:国家工信部从行业细分领域来看,信息技术服务和软件产品收入占比最高:2021年,信息技术服务实现收入60,312亿元,同比增长20.00%,占全行业收入比重为

63.00%;软件产品实现收入24,433亿元,同比增长12.30%,占全行业比重为

26.00%。

数据来源:国家工信部

(2)行业发展趋势

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快速演进,全球信息产业技术创新进入新一轮加速期,我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将持续高速发展并逐渐成熟。未来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发展趋势将呈现以下特征:

A、 产业规模持续扩大

根据《“十四五”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规划》,未来我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规模将进一步扩大,业务收入从2015年的4.28万亿元增长至2020年的8.16万亿元,年均增长率达13.80%,占信息产业比重从2015年的28.00%增长到2020年的40.00%。

B、产业变革持续深化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步入加速创新、快速迭代、群体突破的爆发期,加快向网络化、平台化、服务化、智能化、生态化演进。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快速发展和融合创新,先进计算、高端存储、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神经科学等新技术加速突破和应用,进一步重塑软件的技术架构、计算模式、开发模式、产品形态和商业模式,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新业态日益成熟,加速步入质变期。开源、众包等群智化研发模式成为技术创新的主流方向,产业竞争由单一技术、单一产品、单一模式加快向多技术、集成化、融合化、平台系统、生态系统的竞争转变,生态体系竞争成为产业发展制高点。软件企业依托移动互联、大

数据等技术平台,强化技术、产品、内容和服务等核心要素的整合创新,加速业务重构、流程优化和服务提升,实现转型发展。

C、应用场景持续增加信息技术引发的产业变革将加速新一代信息技术与金融、物流、交通、文化、旅游等服务业的跨界融合和创新发展,带来更多的新产品、服务和模式创新,催生新的业态和经济增长点,加速各行业领域的融合创新和转型升级。应用场景的多元化将引发居民消费、民生服务、社会治理等领域多维度、深层次的变革和带来分享经济、平台经济、算法经济等众多新型网络经济模式。

2、电子政务市场

(1)行业发展现状

随着政府对政务信息化的重视程度不断加深,电子政务市场呈现稳定增长趋势。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数据统计,2019-2021年期间我国电子政务市场规模逐年扩张,年均复合增长率为8.20%,2021年电子政务市场规模为3,951亿元,同比增长7.31%,预计2022年市场规模可达近4,269亿元。

数据来源:Frost Sullivan、前瞻产业研究院

根据联合国《2020电子政务调查报告》,我国电子政务发展指数(EGDI)从2018年的0.6811提高到2020年的0.7948,排名比2018年提升了20位,取

得历史新高,达到全球电子政务发展―非常高‖的水平。其中,作为衡量国家电子政务发展水平核心指标的在线服务指数上升为0.9059,指数排名大幅提升全球第9位,国家排名位居第12位,在线服务达到全球―非常高‖的水平。当前,我国电子政务应用进一步深化,网络互联、信息互通、业务协同稳步推进,统一完整的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基本形成,基础信息资源共享体系初步建立,电子政务服务不断向基层政府延伸。

数据来源:智研咨询

(2)行业发展趋势

未来我国电子政务行业的发展趋势将呈现以下特征:

A、政府治理现代化,推动产业规模迅速扩大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是政府治理现代化,且政府治理现代化进程的推进需要电子政务的有力支撑。在世界政治、经济、社会纷繁复杂的局势下,政府需提升对世界范围内信息收集、处理和分析的能力,加强政务信息管理能力和政务处理能力。政府对政务信息化的重视程度不断加深,加上在组织领导、战略布局、政策发布等方面的部署,为行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伴随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行业推广、市场监管等重要环节的宏观政策日趋完善,基于政策利好的行业背景,未来中国电子政务行业的市场规模将呈现稳定增长趋势。B、国家机构改革为行业发展带来重大利好

在国家机构改革政策的大力支持下,政务服务信息化需求大量释放,电子政务行业迎来重要的发展机遇。2018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对现在的机构设置进行调整改革。新机构的设置与原有机构的合并整合,政务信息化需求迅速增长。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预估,结合中央政府采购网公开中标情况,国务院直属部门初始建设投入两千万元,九个非部委机构初始建设投入一千万元,按照软件与服务1:1配套计算,中央级投资总计将达到六亿元。

3、法院信息化市场

(1)智慧法院的定义

法院信息化市场属于电子政务市场的重要细分领域。法院信息化建设始于1996年5月召开的―全国法院通信及计算机工作会议‖。 ―智慧法院‖概念于2016年最高法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首次提出,其具体含义是―依托现代人工智能,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坚持司法规律、体制改革与技术变革相融合,以高度信息化方式支持司法审判、诉讼服务和司法管理,实现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的人民法院组织、建设、运行和管理形态‖。2019年来,最高法出台《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9-2023)》等文件,进一步提出要围绕“智慧审判、智慧执行、智慧服务、智慧管理”四个方面建设智慧法院体系,更有效的发挥其推动司法公开、深化司法为民、提升审判质效、规范司法管理的作用。

(2)行业发展现状

A、智慧法院建设快速普及,助力司法效率提升

根据《中国法院信息化发展报告No.5(2021)》,2020年人民法院信息化

3.0版建成,智慧法院全面深化,中国法院信息化建设已然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围绕“智慧审判、智慧执行、智慧服务、智慧管理”的“智慧法院”体系在全国范围内快速普及,司法效率得到显著提升。

资料来源: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B、中国法院信息化建设朝着标准化、系统化、精准化、智能化方向发展法院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是法院信息化建设重要的顶层设计工作之一。标准编制作为基础性工作,为法院信息化建设提供规范、规则、指导,可促进技术协作,为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和系统集成等工作提供了支撑;可建立最佳秩序,以保证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整体有序进行。最高人民法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2021年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工作报告和下一步工作安排》《最高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21-2025)》等内容。智慧法院创新成果在国家“十三五”科技创新成就展全方位展示,加强智慧法院建设进入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科技赋能司法展现广阔前景。法院信息化和智慧法院建设通过运用信息化系统、大数据分析等,正在实现案件审判执行、法院内部管理的精准化。如人民法院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通过严格的数据质量管理机制和科学的数据质量校验方法,保证了案件数据置信度长

期稳定在99%以上。这一平台每天自动生成全国各级法院报表和台账近60万张,每年进入计算的信息项近22亿件,不仅使人民法院彻底告别了人工统计时代,而且运用集中汇聚的司法审判数据资源,使各级法院审判工作态势分析的及时性、全面性和丰富性大幅提升。同时,通过案件数据和人事数据的关联融合,支持建立起人与案、事与人相关联的信息化绩效管理体系。2022年,各级法院继续加快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力求做到决策更科学、办案更高效、服务更周到、管理更精准,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审判的智能化集中体现于对在线诉讼模式的全面探索,在线庭审的出现对司法工作产生了颠覆性的影响,重塑诉讼理念,重构诉讼模式,再造司法流程,甚至在实践中不断突破现有制度的框架,推动制度创新。

(3)行业发展趋势

智慧法院作为现阶段法院信息化的发展重点,未来将呈现以下趋势:

A、系统间更为紧密的数据互通法院信息化建设在立案、审判、执行、破产等司法程序及多元化纠纷解决等方面取得了极大的成就,各个业务领域的信息化建设亮点频现,特点突出。但在各平台、系统的功能不断优化、升级的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信息化建设中信息共享不足的―审判、执行‖办案平台沟通不畅的问题,信息孤岛现象逐渐在法院内部各系统之间形成。当前信息化建设的重点依旧停留在建立满足单项需求的平台,缺乏系统之间信息的共享机制。未来信息共享、数据交换体制将会进一步发展。B、数据系统集成化,法院业务协同化法院信息化的快速发展对政法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要求越来越高。减刑假释案件信息处理、道路交通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刑事案件多方远程庭审等跨政法部门的信息平台应运而生,但这些平台仍未贯穿法院最为主要的审判执行业务领域,并且呈现区域不平衡性。例如正在全国法院推进的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就迫切需要打通公检法的电子卷宗流转。智慧法院的网络化首先要求法院之间、法院内部各类应用系统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以理顺各部门关

系,将各方能量叠加。因而数据系统的整体集成,促使各个法院进行信息互联是未来法院信息化发展的必要条件。C、加强审判管理向审判服务延伸完善信息化建设软硬件设备,提高诉讼和审判的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满足群众需求。积极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创新审判管理方式。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建设,配置自助立案一体机、诉讼风险评估机、自助缴费、智能卷宗存储柜等智能化设备,方便群众立案。建立智能分案系统,通过案件繁简分流,建立完善分案再平衡机制和人案平衡关系调整机制。

(4)行业发展前景

法院信息化市场规模的增长潜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国家近年来推出一系列政策大力支持法院信息化建设,显示了中国对于法院信息化建设的重视,对中国法院信息系统和法院信息服务行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将有效推动我国法院信息化产业的快速发展,为法院信息化市场的未来发展提供有力政策保障。第二,随着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数量不断上升,法院及时迅速处理案件的能力也需进行相应的提升。在最高人民法院安排部署下,部分省高院和中院迎来了信息化系统升级改造的密集期,基层法院也将加紧信息化系统建设,各级法院将持续加大对信息化建设的投入,法院信息化市场规模将得到进一步扩大。

(5)发行人取得的科技成果与产业深度融合的具体情况

发行人坚持创新与行业应用相结合,拥有以―智慧审判‖、―智慧执行‖、―智慧服务‖、―智慧管理‖为代表的“智慧法院”产品系列,可以全方位、全流程助力破解办公难题,推动各级法院工作的深刻变革。

公司致力于以信息技术协助客户提升司法办公效率,拥有涉密信息系统集成甲级资质证书、AAA级信用等级证书、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符合性证书等相关资质,参与了12

项行业标准的制定。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已经形成了2项发明专利、113项软件著作权,并拥有19项软件产品证书,具有较强的技术水平。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积累了大量的优质客户和项目经验,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批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拥有较强的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公司凭借自身技术优势,客户覆盖全国近3,000家法院,与国内大部分法院保持着长期合作的关系,并依靠自身先进技术,为其信息系统的持续升级贡献力量。综上所述,公司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均来自于公司研发团队的自主研发,具有成熟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较高,具有创新、创造、创意特征,具有科技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特征,符合新旧产业融合需求,符合创业板定位。

(四)行业的周期性、区域性和季节性

1、周期性

法院信息化的发展依托于国民经济和国家信息化建设的整体发展。目前我国经济平稳快速增长,国家信息化建设持续发展,各行业信息化建设稳步推进。作为国家高度重视、优先发展和重点支持的领域,法院信息化行业预计在未来将继续保持较为稳定快速的增长趋势,不具备明显的周期性特征。

2、区域性

我国信息化水平在各个行业及应用领域均存在较大的地域性差异,信息化进程的推进受到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因此相关的信息化建设业务存在一定的地域性差异。根据工信部《2021年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公报》,我国东部地区的软件行业产业规模庞大,东部地区完成软件业务收入76,164亿元,占全国软件业的比重为80.20%;中部和西部地区完成软件业务收入分别为4,618亿元和11,586亿元,占全国软件业的比重为4.9%和12.2%;东北地区完成软件业务收入2,627亿元,占全国软件业的比重为2.8%。

3、季节性

由于大型企业、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在实施信息化建设过程中有较为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其审批、招标的安排通常集中在上半年,而系统调试、验收则更

多集中在下半年,因此从企业收入的实现上看,行业季节性较强,下半年业务收入水平相对高于上半年。

(五)进入本行业的主要障碍

1、市场准入壁垒

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业务系统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必须对有关法律法规、行政体系以及业务规范有全面深刻的理解,对政策规范、工作流程及行业人员的工作方式、应用习惯有深入的了解。同时,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在网络和应用软件的功能、代码和数据交换等方面都有统一的标准和规定,不符合这些规定的产品将无法进入相关细分市场。另外,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对IT应用供应商及其产品均有明确的评审制度。

2、技术壁垒

基于实际业务需要和行业标准要求,法院等客户的业务系统具有业务流程灵活性要求高、数据结构复杂、非结构化数据多的特点,要求体系结构设计合理,并合理选择运用先进、成熟的软件技术;而上下级单位之间的业务指导关系、业务协同以及不同部门间信息共享的需要,对数据传输交换以及数据流转控制提出了较为苛刻的要求。因此,行业用户普遍愿意选择具有成熟业务应用平台和丰富软件开发技术经验、综合服务实力较强并理解客户业务的企业作为长期战略合作伙伴。企业必须具备强大的软件开发能力、优秀的人才、先进的工具、科学的方法,必须通过技术复用的规模效益来降低经营风险,且必须根据需求不断升级产品和服务来适应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需要。

3、客户粘性壁垒

一方面,行业用户在长期的信息化建设和应用过程中,不仅进行了大量的显性的软硬件投资,还在合作伙伴的支持下在业务改造、内部规范、管理制度、使用培训等方面付出了巨大的精力和投入,积累了宝贵的业务信息和历史数据。用户数据迁移的难度和隐形成本往往大于显性投资,―保护已有投资‖是行业用户信息化决策中重要的战略性原则,因此不会轻易更换软件供应商。

另一方面,法院等特定行业应用客户基于对系统可靠性、信息保密性和服务及时性的考虑,也倾向于选择具有长期合作关系、技术领先、质量稳定、产品线完整、服务经验丰富的供应商。这使得行业外新的竞争企业进入本行业时需要面对品牌及客户粘性壁垒。

4、人才壁垒

信息化建设领域技术涉及面广、技术难度高,对行业人才提出了较高的综合素质要求。综合型专业人才的培育必须经过大量的知识体系训练和长期的行业经验积累,企业面对竞争就必须拥有大量的高综合素质人才作保障。新的竞争企业想要吸引更多的行业人才,需要付出更高的成本,这形成了本行业的人才壁垒。

三、发行人市场竞争情况

(一)行业竞争格局及市场化程度

目前国内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市场参与者根据经营区域可分为国际综合服务商、全国综合服务商和区域型服务商三大类。整体上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市场规模迅速扩大,客户的信息化需求也在不断提高,拥有雄厚研发实力和良好服务质量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提供商将在激烈的竞争中迅速占领市场,取得显著的竞争优势。

当前法院信息化建设领域传统的法院信息化厂商主要包括华宇软件、通达海、太极股份、榕基软件等,它们拥有完整的解决方案,同时不断推动新技术在法院信息化领域的应用。

(二)市场地位

1、发行人市场地位概述

公司主要产品与技术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客户涵盖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江苏、辽宁、安徽等全国25个地区的近3,000家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此外,还为银行、电信、纪检委、企业等单位提供产品和服务,越来越广泛地受到更多用户的认可。

2、市场占有率情况

电子政务市场的市场容量巨大,2021年市场规模可达近3,951亿元。公司目前主要聚焦于“智慧法院”相关的电子政务市场,并不断向银行、电信、纪检委、企业等下游行业拓展业务。在“智慧法院”相关的电子政务市场需求中,审判和执行阶段的信息化一般系法院客户最基本的需求,因而法院客户一般会先进行“智慧审判”、“智慧执行”业务相关软件的引入。在“智慧审判”领域,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系基础性软件;在“智慧执行”领域,执行案件管理系统系基础性软件。同一家法院仅会安装一款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及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并在此基础上添加其他软件或功能模块。

因此,以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及执行案件管理系统覆盖的法院客户数量,测算发行人的市场占有率,具有合理性。

(1)智慧执行领域

在智慧执行领域,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的基础型软件“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总计覆盖了全国2,749家法院,占法院总数的78.45%,市场占有率全行业第一。

在智慧执行领域的细分软件中,公司的司法查控系统软件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其中“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系截至报告期末最高院使用的唯一同类型产品,市场占有率全行业第一。

(2)智慧审判领域

在智慧审判领域,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的基础型软件“审判流程管理系统”总计覆盖了全国989家法院,占法院总数的28.22%,市场占有率全行业第二。

(3)智慧服务和智慧管理领域

智慧服务和智慧管理领域的信息化产品,属于对审判和执行环节的补充,软件种类较多,且各级法院选择的供应商数量、分散程度较多,没有明确的市场占有率数据。公司依托在智慧审判和智慧执行领域的市场优势,逐步在各级法院推广智慧服务和智慧管理软件业务,进一步提升在智慧法院领域的客户覆盖率。

(三)行业内主要企业

1、华宇软件

华宇软件于2001年成立,2011年10月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运用软件、数据、安全等技术,在法律科技、智慧教育、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市场监管、智能数据、智慧协同等领域为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提供信息化服务。2021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75,184.30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9,458.04万元。

2、榕基软件

榕基软件成立于1993年10月,2010年9月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从事于行业应用软件研发、系统集成和运维服务,为党政、海关、能源、司法、环保等行业提供信息系统全生命周期、全方位的专业服务。为金关工程、天平工程、金环工程、司法行政、智能电网等提供核心技术与服务,在国内通用电子政务和协同管理细分领域具有一定竞争力。2021年公司共实现营业收入71,721.01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993.82万元。

3、交大慧谷

上海交大慧谷成立于1998年5月,2002年7月在香港创业板上市,主要从事于商业应用解决方案及应用软件分部开发及提供商业应用解决方案服务,包括商业应用解决方案、应用软件、安装及维护服务及资料安全产品。其业务覆盖医疗、智慧养老、智能监控、电子政务及电子商务等领域。

4、太极股份

太极股份成立于1987年10月,2010年3月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面向政务、公共安全、国防、企业等行业提供信息系统建设和云计算、大数据等相关服务,涵盖信息基础设施、业务应用、数据运营、网络信息安全等综合信息技术服务。近年来,公司坚持以―数据驱动、云领未来、网安天下‖为核心战略指引,逐步形成了新的业务结构,主要包括:云服务、网络安全与自主可控、智慧应用与服务和系统集成服务。2021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050,487.83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7,308.42万元。

5、东软集团

东软集团成立于1991年6月,1996年6月在上交所主板上市,主要提供电信、能源、金融、政府、制造业、商贸流通业、医疗卫生、教育与文化、交通、移动互联网、传媒、环保等领域的行业解决方案和产品工程解决方案以及相关软件产品、平台及服务。2021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873,480.29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17,324.53万元。

(四)产品的技术水平及特点

软件行业是技术密集型行业,其显著特点是技术更新速度快、产品生命周期短。大量先进的软件技术理论和方法,如系统软件的更新换代、中间件技术、数据库技术、新的开发平台等,一经出现便得到广泛的推广和应用,并推动软件行业的技术进步。

近几年,公司通过积极加大对研发投入,依靠不断研发的技术优势和积累的业务经验,目前已经形成异构平台及业务协同技术、数据深度挖掘技术、法律知识图谱等一系列具有公司特征的专有技术,并综合运用大数据、移动互联项目管理等通用技术,与电子政务领域紧密结合,有着较强的技术水平。公司通过聚焦于信息化建设要求较高的电子政务领域,使得公司软件开发服务处于产业链的较高部分,所承接的大部分项目均与新技术需求相关。

(五)发行人竞争优势与劣势

1、公司竞争优势

(1)技术与产品优势

公司专注于法院综合业务系统开发应用20多年,形成了深厚的行业技术沉淀和丰富的技术产品,拥有多项软件产品、软件著作权,公司参与了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人民法院核心业务系统多项建设标准的相关讨论和制定工作。经过长期的用户服务和技术积累,公司形成了完整的整体规划咨询、用户需求深度挖掘、技术产品规划设计、产品测试定制开发以及运营维护服务经验。

(2)市场先占优势

法院等政府部门、行业用户对产品及综合服务供应商的要求较高,技术实力、产品完整度、行业应用成功案例、品牌知名度、业绩表现以及长期行业服务能力与经验都是这类客户进行招投标时重要的考虑因素,新进的产品和服务供应商由于缺乏成熟的行业应用案例和品牌积累,很难取得投标的入围资格。

公司的审判流程管理系统、执行流程管理系统是各级法院的核心业务系统,是法院信息化建设和深度应用的核心和基础,也是法院内部各类数据资源的综合管理中心,一旦更换,影响远远超出产品本身。作为产品过硬、服务诚信的软件企业来说,公司具有市场先占优势。

(3)市场调研优势

公司在长期服务各地法院用户的过程中,与用户建立了共同发展、相互促进的良性关系,使得公司在用户需求分析、产品设计、升级测试、真实环境试用过程中具有独特的优势。在产品设计和用户需求提炼方面,公司在全国各地驻场服务各层级法院,与各地、各级法院用户之间有着全层级、全地域、常态化和深入持久的业务需求沟通、行业技术交流、整体方案探讨,公司能够在产品设计过程中,与各地、各级法院客户反复沟通、讨论,为公司深刻理解和提炼全国法院业务痛点、差异化需求等提供了便利。在产品实际应用环境测试、试用方面,公司能够依托在遍布全国各地的全层级法院用户,同时在多地法院实际应用环境中进行新产品的测试、试用,同用户反复进行分析、讨论,改进产品设计。

(4)品牌优势

公司从事电子政务领域的信息化建设二十余年,取得了较好的市场口碑,客户涵盖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江苏、辽宁、安徽等全国25个地区的近3,000家高级

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此外,还为银行、电信、纪检委、企业等单位提供产品和服务,受到行业客户的广泛认可。此外,公司在历史上积累了较多的大型法院信息化项目业绩,拥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可以针对客户需求,进行个性化订制和精准响应,满足客户信息化要求。公司广泛的客户覆盖面和优秀的历史业绩,帮助公司建立了较强的品牌优势。

2、公司竞争劣势

随着国家行业信息化建设不断推进,国内法院及相关行业信息化市场正在迅速增长,公司目前也正处在业务快速发展阶段,迫切需要加大资金投入,引入高端人才以促进产品与技术的升级。由于公司尚未上市,与行业内已经上市的公司相比,规模小、资金实力弱,主要通过业务发展积累及银行贷款等方式筹措营运资金,单一的融资渠道限制了公司研发费用的投入、高端人才的引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与核心竞争力的提升。

(六)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1、面临的机遇

良好的经济环境、积极的政策引导、广阔的市场需求以及强大的技术支撑是法院信息化行业迅速发展的四大促进因素。

(1)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财政收入稳定增长

法院信息化行业作为为法院的信息化建设提供服务的行业,它的发展一方面遵循软件行业本身的发展规律,另一方面受到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和财政收支的影响。近年来,我国国民经济呈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良好态势,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各级法院的信息化建设投入不断增加且法院客户持续付费能力有财政收入保证,为法院信息化行业的发展持续提供动力。

(2)智慧法院步入全面建设阶段,释放强劲政策红利

政策引导每一代法院信息化的浪潮。202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21—2025)》,确定全国法院信息化指导思想、建设目标、重点任务、实施路线,推动全国法院建设全方位智能化、全系统

一体化、全业务协同化、全时空泛在化、全体系自主化的人民法院信息化4.0版。建设人民法院互联网统一账户管理中心,向全国法院发布互联网统一身份认证系统技术规范,推进与人民法院四大公开平台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统建的诉讼服务系统对接,整合全国法院诉讼服务系统账号体系,满足人民群众“一次注册、全网通办”的司法需求。

(3)法院信息化深入发展,市场空间广阔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院的立案量和办案量大幅提升,法官办案压力不断增加。根据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21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执结案件数量3,010.4万件,人均办案238件。作为解决―案多人少‖矛盾、提升审判效率的关键,信息化手段将越来越受到各级法院的重视。

另外,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了减少人员接触、披露疫情数据,已有多个省、市推出了电子政务服务,公职人员线上执政与人民线上办理业务的习惯同时得到了有效培养,疫情防控期间客观上培养了用户的使用习惯,为法院信息化的进一步推广提供动力。

2、面临的挑战

(1)人才结构矛盾突出,高层次、复合型人才缺乏

随着信息技术应用的不断深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与企业业务的融合日趋紧密,这些行业企业对业务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要求很高,需要人才具备相关综合知识,如软件开发人员不仅要精通软件开发技术,还要对企业的业务流程非常熟悉。目前,国内该类复合型人才较为缺乏,这将成为阻碍本行业高速发展的重要因素。

(2)资金压力较大

由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产品换代频繁、生命周期短、技术升级快,为保持核心竞争力,软件企业需不断推出新产品和持续提高技术服务水平。技术研发和人才储备的持续投入将给软件企业带来较大的资金压力。

同时,受法院、银行等行业客户内部预算管理及审批流程的影响,信息化提供商当年完成的销售一般在四季度实现回款,从而给其带来一定的资金压力。

四、销售情况和主要客户

(一)报告期主要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情况

公司是一家专注于为客户提供电子政务领域信息化建设的综合服务提供商,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产能”、“产量”、“销量”等概念。

1、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收入情况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业务类别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信息化建设16,191.7986.55%40,259.5689.45%29,954.3188.96%22,630.6492.47%
其中:软件产品开发9,053.9048.40%28,870.4564.14%19,846.9458.94%17,693.2672.29%
运维服务4,341.0523.20%6,825.9815.17%5,225.7515.52%4,160.3917.00%
智能终端1,113.835.95%1,805.584.01%3,472.3710.31%77.300.32%
技术服务565.423.02%1,102.792.45%1,384.074.11%699.702.86%
平台运营1,117.585.97%1,654.763.68%25.170.07%--
司法辅助服务2,432.3813.00%4,299.849.55%3,329.319.89%1,598.396.53%
其他收入83.480.45%450.911.00%388.261.15%245.401.00%
合计18,707.64100.00%45,010.32100.00%33,671.88100.00%24,474.43100.00%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收入来源于信息化建设业务,主要包括软件产品开发、智能终端、技术服务、运维服务和平台运营五类业务。其中,软件产品开发主要系发行人根据客户的需求,为其开发相应行业应用软件,并配套提供服务器、存储、网络安全设备等硬件,从而帮助客户实现业务流程的信息化,报告期内占比最高,且收入稳定增长。

智能终端业务主要系发行人委托供应商生产智能终端硬件,并嵌入公司专有软件产品,销售给客户的业务,是发行人软件产品开发业务的衍生业务。发行人从2019年新开拓了智能终端业务,2020年业务发展迅速,收入增长较快。

技术服务主要系发行人根据客户需求,为其提供接口服务、数据对接、数据迁移等技术服务,是发行人软件产品开发业务的衍生业务。2020年,随着发行人信息化建设客户数量的增加以及客户需求的多样化,技术服务收入显著增长。发行人的运维服务系发行人为保证信息化建设稳定运行提供的服务,报告期内随发行人业务量的增长,逐年上升。发行人的平台运营指的是公司开发出信息化平台软件后,保留平台软件的所有权,客户使用公司平台软件开展业务,并依据业务量与发行人结算平台运营服务费。如发行人与中国邮政签订协议,中国邮政使用发行人开发的集约化送达平台软件为法院提供送达服务,发行人依据送达案件数量,向中国邮政收取服务费。2020年,发行人平台运营业务处于起步阶段,2021年随着公司平台运营模式的逐渐成熟和业务团队的扩大,平台运营业务收入实现快速增长。

发行人的司法辅助服务,主要系软件产品开发业务的衍生业务,报告期内,随着信息化建设业务的增长而增长。

发行人的其他收入主要系公司应客户需求,为其提供硬件采购的收入等,报告期内金额较小。

2、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按照地域划分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华东5,482.8729.31%14,583.0832.40%11,621.2134.51%8,654.5835.36%
东北2,955.5715.80%8,087.6417.97%6,651.9519.76%2,916.4911.92%
华南3,044.4316.27%6,398.9114.22%4,857.8614.43%2,534.8310.36%
西南3,485.7918.63%8,870.8719.71%2,999.108.91%5,525.0922.57%
华中1,565.668.37%3,674.598.16%2,888.328.58%2,302.229.41%
西北826.004.42%1,566.783.48%2,817.388.37%878.943.59%
华北1,347.317.20%1,828.464.06%1,836.065.45%1,662.296.79%
合计18,707.64100.00%45,010.32100.00%33,671.88100.00%24,474.43100.00%

发行人业务遍布全国各个地区,其中华东地区收入占比最高,主要系公司总部位于南京,华东地区系公司主要服务区域之一。

3、产品或服务的主要客户群体

公司是一家专注于为客户提供电子政务领域的信息化建设的综合服务提供商。报告期内,公司客户主要系全国各级法院,还覆盖了银行、电信、纪检委、企业等相关机构。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按照下游主要客户群体划分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类别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法院8,222.6443.95%21,512.7847.80%20,612.4061.22%18,541.1675.76%
企业7,350.8239.29%14,456.3732.12%7,691.3122.84%4,215.1617.22%
银行1,864.569.97%6,693.8414.87%3,506.2710.41%1,069.864.37%
电信1,188.576.35%1,275.992.83%1,269.713.77%426.731.74%
其他81.060.43%1,071.342.38%592.201.76%221.520.91%
合计18,707.64100.00%45,010.32100.00%33,671.88100.00%24,474.43100.00%

公司上述客户群体的代表性客户列示如下:

领域主要客户
法院涵盖国内大部分法院,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等。
企业主要系国内软件及电子信息企业,包括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浪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等。
银行涵盖国内大部分大中型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
电信主要系国内大型通信企业,如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等。
其他单位主要系政法委、纪检委等机构和事业单位。

(二)主要客户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名客户销售额及占销售总额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年份序号客户名称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2022年1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1,204.106.43%
年份序号客户名称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1-6月2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1,024.305.47%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96.884.79%
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895.014.78%
5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656.603.51%
合计4,676.8924.99%
2021年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580.177.95%
2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134.464.74%
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628.343.62%
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560.553.47%
5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1,499.303.33%
合计10,402.8323.11%
2020年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794.675.33%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1,510.924.49%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392.304.13%
4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1,315.753.91%
5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1,098.313.26%
合计7,111.9521.12%
2019年1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130.878.71%
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766.627.22%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656.466.77%
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186.274.85%
5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058.624.33%
合计7,798.8431.87%

注:以上客户均按照同一控制下合并口径列式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主要关联方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均未在上述客户中拥有权益。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单一客户的依赖情况。

发行人不存在前五大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新增的前五大客户主要系法院客户,公司主要通过公开招投标,获得法院订单。

综上所述,发行人报告期内新增主要客户具有合理性,与客户的订单具有连续性和持续性。

五、采购情况和主要供应商

(一)主要原材料、能源及服务的供应情况

公司涉及的采购内容较少,主要采购的原材料包括软件类、硬件类、终端类、服务类等。其中,软件类主要系向供应商采购电子签章、防火墙、智能编目软件等标准化软件以及各类软件产品开发等;硬件类主要系向供应商采购电脑、服务器、交换机、打印机、扫描仪等;智能终端类主要系公司委托供应商生产智能终端硬件并进行采购;服务类主要系为解决项目临时性人员不足的问题,公司向供应商采购运维服务、司法辅助服务和其他服务。

公司使用的主要能源为电力,主要是公司办公用电,公司以市场价格支付电费,电力供应稳定、充足。

公司将生产经营所需的软硬件、终端、服务等均列入计划采购范畴。公司建立了有效供应商列表,在选择对外采购的供应商时,项目负责人根据采购需求对供应商进行初步选择,并通过决策分析在多个候选供应商中选择最终的供应商。

报告期内,公司采购原材料及服务的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采购金额占比采购金额占比采购金额占比采购金额占比
服务类1,193.7841.86%960.8813.91%1,300.6320.23%805.3620.02%
软件类798.5928.00%4,322.1362.56%2,332.4436.28%2,157.6253.62%
硬件类360.2812.63%1,101.8115.95%1,416.4722.03%904.5222.48%
终端类498.9717.50%523.807.58%1,379.2921.45%156.043.88%
合计2,851.62100.00%6,908.63100.00%6,428.82100.00%4,023.55100.00%

1、软件类采购

发行人采购的软件类原材料中,主要系包括软件产品开发、智能编目软件、OCR识别软件、防火墙、电子签章、许可软件等,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采购金额占比采购金额占比采购金额占比采购金额占比
软件产品开发548.1968.65%3,683.6585.23%1,943.7483.34%1,508.4269.91%
智能编目软件--143.813.33%29.381.26%284.8413.20%
OCR识别软件----34.641.49%217.6310.09%
防火墙250.2231.33%374.788.67%227.049.73%35.691.65%
电子签章0.180.02%101.962.36%96.734.15%103.664.80%
许可软件--17.930.41%0.910.04%7.370.34%
合计798.59100.00%4,322.13100.00%2,332.44100.00%2,157.62100.00%

其中,软件产品开发占比较高,主要系随着发行人业务规模的扩大,下游客户需求呈现多样化,因此发行人在提供软件产品时,会结合客户需求,采购部分软件产品与自己的软件集成,再销售给客户。

报告期内,随着发行人业务量的提升,下游客户需求更加多样化,发行人采购第三方的软件产品开发金额逐年上升。报告期内,发行人采购金额较大的软件产品开发举例如下:

(1)2020年,向讯飞智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的“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V1.0”,共计291.15万元,用于某涉密项目;(2)2021年,向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采购的“大数据管理平台V3.0法标升级”,共计234.68万元,用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项目。

发行人采购的软件产品开发主要依据下游客户需求确定,采购合同一般均对应着具体的销售合同。采购软件产品开发的定制化程度较高,不同软件产品开发之间不存在可比性。

2020年以来,发行人采购智能编目软件、OCR识别软件的金额下降,主要系智能编目软件、OCR识别软件采购用于集成电子卷宗智能编目系统,2020年以来,法院电子卷宗信息化建设完成度提高,相应的软件需求减少,因此相应的标准软件的采购金额下降。

2020年,发行人防火墙采购金额上升,主要系发行人2020年业务规模扩大,应客户需求,采购防火墙用于定制化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2、硬件类采购

发行人采购的硬件类原材料种类众多,主要包括服务器、电脑、打印机等,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采购金额占比采购金额占比采购金额占比采购金额占比
服务器114.3431.74%297.6827.02%554.4539.14%588.0465.01%
电脑、打印机等配件35.139.75%229.8320.86%362.0425.56%131.2114.51%
智能材料收转柜--45.184.10%318.4222.48%97.9310.83%
其他硬件210.8158.51%529.1348.02%181.5612.82%87.349.66%
合计360.28100.00%1,101.81100.00%1,416.47100.00%904.52100.00%

发行人采购的硬件主要系为下游客户进行信息化建设过程中,采购服务器等用以搭载自身软件,或采购电脑、打印机、智能材料收转柜等配套硬件,上述硬件一般通过贸易商或电商购买,价格公允。

2021年发行人其他硬件主要系发行人承接了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全域诉讼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该项目主要系为法院诉服大厅进行智能化建设,根据客户信息化基础及项目整体建设需求,发行人需采购诉服大厅智能化建设需要的LED监控设备及自助缴费终端等硬件,采购金额为271.93万元,拉高了该年度其他硬件采购金额。

2022年上半年,发行人采购的其他硬件主要系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智慧法院建设项目(一)”采购的600台智能通信终端,采购金额为177.88万元,拉高了本期其他硬件采购金额。

3、终端类采购

发行人采购的终端类原材料主要系用于智能终端业务,即公司委托供应商生产智能终端硬件部分并采购,具体采购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采购金额占比采购金额占比采购金额占比采购金额占比
智慧送达服务终端53.0510.63%72.0613.76%565.9641.03%120.8777.46%
智能审验捺签终端360.0672.16%152.7329.16%352.2225.54%5.233.35%
智慧诉讼服务终端19.673.94%44.128.42%200.3814.53%17.7011.34%
智慧阅卷服务终端39.097.83%111.5921.30%133.049.65%--
智慧执行服务终端20.264.06%126.1924.09%117.438.51%12.257.85%
智慧全功能服务终端6.841.37%17.103.26%10.260.74%--
合计498.97100.00%523.80100.00%1,379.29100.00%156.04100.00%

2020年发行人终端类采购金额较大原因主要系向中移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销售131台智慧送达服务终端,用于辽宁地区各法院的信息化建设,拉高了该年度终端类采购金额。

4、服务类采购

服务类采购主要系为解决项目临时性人员不足的问题,公司向供应商采购运维服务、司法辅助服务和其他服务,具体采购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采购金额占比采购金额占比采购金额占比采购金额占比
运维服务810.2167.87%204.0821.24%274.4921.10%500.7362.17%
司法辅助服务143.3212.01%273.0828.42%860.0166.12%242.4830.11%
其他服务240.2520.13%483.7250.34%166.1212.77%62.157.72%
合计1,193.78100.00%960.88100.00%1,300.63100.00%805.36100.00%

报告期内,公司运维人员不断上升,自身提供运维服务的能力逐年增强,因此,采购的运维服务金额呈下降趋势。

公司于2019年参股了辽宁速服达,并向辽宁速服达采购辽宁地区的司法辅助服务,随着辽宁地区信息化建设的开展,该地区前期累计的卷宗编目、整理、归档等需求已基本得到解决,后续需求系每年新增的卷宗服务等,因此2021年向辽宁速服达采购司法辅助服务金额下降。

公司采购的其他服务主要系测评、宣传拍摄、服务器质保、数据迁移等服务,其中公司2021年其他服务采购金额较大主要系向武汉网鸟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的“湖北省法院缴费系统与各地市法院对接接口安装、调试”服务采购金额为

280.19万元,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为湖北省各地市一百多家法院提供客户端的安装、调试服务,与各地市银行对接、联调服务以及与法院相关子系统的对接服务,同时为全省法院缴费系统的稳定及安全提供系统维护服务,因此拉高了2021年其他服务采购金额。

2022年上半年,公司采购的运维服务金额较大,主要受“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度质效运维服务项目”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案款管理系统重构完善项目”影响,上述项目包含较多的硬件维保和音视频及会议运维、通讯设备运维、大数据及网站运维等信息化运维服务,拉高了上半年运维服务的采购金额。

(二)主要原材料、能源及服务的价格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采购的原材料为第三方软硬件,需求量较小且供应充足,价格随行就市,其中主要系向第三方采购的软件产品开发。软件产品开发依据下游客户需求采购,具有较强的定制化属性,发行人依据具体项目情况,与供应商协商定价。

公司采购的服务主要有运维服务、司法辅助服务和其他服务,该类服务采购是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的组成部分,但均为非核心环节。公司采购的服务替代性较强,并非核心内容,因此供应商及采购价格都较为稳定。

公司使用的能源为日常办公消耗的用水、用电,价格稳定,花费金额较小,且全部计入费用。

公司计入成本的外购第三方软硬件和服务费用占总成本比例相对较小,对公司经营业绩不产生重大影响。

(三)主要供应商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额和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年份序号供应商名称采购金额(不含税)占采购总额的比例
2022年1-6月1浪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266.649.35%
2山西恒益天成科技有限公司220.757.74%
3苏州德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192.366.75%
4江苏易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88.946.63%
5云南云智信创科技有限公司177.886.24%
合计1,046.5736.70%
2021年1成都谱印云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433.646.28%
2福建易联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371.075.37%
3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337.404.88%
4武汉网鸟科技有限公司280.194.06%
5辽宁道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66.503.86%
合计1,688.8024.44%
2020年1福建易联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944.8514.70%
2辽宁速服达数据科技有限公司943.0014.67%
3辽宁双保科技有限公司335.305.22%
4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319.964.98%
5福建捷宇电脑科技有限公司298.134.64%
合计2,841.2444.20%
2019年1北京享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328.438.16%
2河南捷威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73.046.79%
3辽宁速服达数据科技有限公司242.486.03%
4成都赛奥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76.504.39%
5武汉市创企信息产业有限公司170.354.23%
合计1,190.8029.60%

注:以上供应商均按照同一控制下合并口径列式

其中,辽宁速服达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诉服达持有20%股份的参股公司,其他公司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

报告期内,发行人提供给辽宁地区以外的其他客户的司法辅助服务,主要由发行人子公司江苏诉服达执行。辽宁地区由于离江苏诉服达总部南京的距离较远,且司法辅助服务业务量较大,若江苏诉服达自行派驻人员,招聘难度较大,

人员成本较多,因此,江苏诉服达采取了参股辽宁速服达的方式,开展当地的司法辅助服务业务。报告期内,发行人向辽宁速服达的采购金额较大,主要系自2019年开始,发行人辽宁地区的收入金额较高,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系发行人2019年及2021年前五大客户。当地法院采购完信息化服务后,有着较强的后续的司法辅助服务需求,因此,带动了发行人向辽宁速服达采购司法辅助服务金额的提高。随着辽宁地区信息化建设的开展,该地区前期累计的卷宗编目、整理、归档等需求已基本得到解决,后续需求系每年新增的卷宗服务等,因此2021年向辽宁速服达采购金额下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均未在上述供应商中拥有权益。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单一供应商的依赖情况。

六、发行人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一)主要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总体状况

公司系软件企业,不涉及生产制造,固定资产相对较少,主要系电脑等办公设备,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587.76万元,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220.29万元,综合成新率为37.48%。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期末账面价值成新率
办公设备434.57233.67-200.9046.23%
运输设备153.19133.80-19.3912.66%
合计587.76367.47-220.2937.48%

2、房屋及建筑物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拥有房屋及建筑物的情况。

(二)主要无形资产

公司所拥有的无形资产主要为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域名等,均与公司生产经营密切相关。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无形资产情况如下:

1、商标情况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拥有的商标情况如下:

序号标识类号注册证号核定使用商品专用期限
14210481750研究与开发(替他人);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系统分析;计算机系统设计;替他人创建或维护网站;计算机软件安装;计算机软件咨询2013/06/14- 2023/06/13
23854103170互联网广播服务; 互联网无线电广播服务; 信息传送; 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 信息传输设备出租; 电子公告牌服务(通信服务); 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 数字文件传送; 视频会议服务; 数据流传输2021/10/07-2031/10/06
34254113845技术项目研究; 计算机出租; 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 计算机软件出租; 恢复计算机数据; 计算机程序复制; 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 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 文档数字化(扫描); 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 软件即服务(SaaS);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电子数据存储; 云计算; 外包商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 计算机技术咨询; 计算机安全咨询2021/10/14- 2031/10/13
44254115758技术项目研究; 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 计算机出租; 计算机编程; 计算机软件设计; 计算机软件更新; 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 计算机软件出租; 恢复计算机数据; 计算机软件维护; 计算机系统分析; 计算机系统设计; 计算机程序复制; 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2021/10/07- 2031/10/06
序号标识类号注册证号核定使用商品专用期限
电子媒体; 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 计算机软件安装; 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
53854120750互联网广播服务; 互联网无线电广播服务; 信息传送; 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 信息传输设备出租; 电子公告牌服务(通信服务); 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 数字文件传送; 视频会议服务; 数据流传输2021/10/07- 2031/10/06

2、专利情况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拥有的专利情况如下:

序号名称专利类型专利号申请日申请权人
1一种三层应用基础平台系统发明专利201210396373.62012/10/18通达海
2一种基于图卷积网络的司法领域关系抽取方法和系统发明专利202111374051.72021/11/19通达海

3、软件著作权情况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拥有的软件著作权情况如下:

序号软件名称登记号权利人取得方式首次发表日期登记日期他项权利
1通达海即时通讯系统软件[简称:TDH Messenger]V1.0.27302009SR00164通达海原始取得2008/3/12009/1/4
2通达海e-court档案信息管理系统[人民法院专用版软件]V1.02011SR002359通达海原始取得2010/8/312011/1/18
3通达海诉讼卷宗管理系统软件V1.02012SR001161通达海原始取得2011/7/152012/1/9
4通达海刑事规范化量刑辅助系统软件V1.02012SR001164通达海原始取得2011/5/82012/1/9
5通达海涉诉信访管理系统软件V2.02012SR032292通达海原始取得2011/11/212012/4/24
6通达海裁判文书库系统2012SR032287通达海原始2011/12/22012/4/24
序号软件名称登记号权利人取得方式首次发表日期登记日期他项权利
软件V1.0取得6
7通达海风险与动态预警系统软件V1.02012SR032299通达海原始取得2011/12/262012/4/24
8通达海司法查控系统软件V2.02012SR032297通达海原始取得2012/2/212012/4/24
9通达海审判业务管理系统软件V9.02012SR032278通达海原始取得2012/3/22012/4/24
10通达海办公自动化管理软件V2.02012SR035174通达海原始取得2012/3/192012/5/4
11通达海12368诉讼服务平台系统软件V1.02014SR184053通达海原始取得2014/3/102014/11/29
12通达海督查督办系统软件V2.02015SR036632通达海原始取得2014/3/12015/2/27
13通达海司法鉴定管理系统软件V3.02015SR036141通达海原始取得2014/3/12015/2/27
14通达海减刑假释系统软件V3.02015SR036473通达海原始取得未发表2015/2/27
15通达海审务通系统软件V1.02015SR106132通达海原始取得2015/1/262015/6/15
16通达海移动诉讼服务系统软件V1.02015SR106944通达海原始取得2015/2/72015/6/15
17通达海法院费款管理系统软件V2.4.02016SR267922通达海原始取得未发表2016/9/20
18通达海审委会管理系统软件V2.02017SR019775通达海原始取得未发表2017/1/20
19通达海执行案件管理系统软件V1.02017SR019804通达海原始取得未发表2017/1/20
20通达海电子卷宗智能服务系统软件V2.02017SR409126通达海原始取得未发表2017/7/28
21通达海综合送达管理系统软件V2.02017SR409455通达海原始取得未发表2017/7/28
22通达海诉讼材料收转管理系统软件V2.02017SR409121通达海原始取得未发表2017/7/28
23通达海档案信息管理系统软件V4.02017SR568778通达海原始取得2017/8/152017/10/16
序号软件名称登记号权利人取得方式首次发表日期登记日期他项权利
24通达海诉讼保全管理系统软件V1.02017SR568805通达海原始取得2017/7/182017/10/16
25通达海法警管理系统软件V3.02017SR718683通达海原始取得2017/7/182017/12/22
26通达海司法行政管理系统软件V3.02017SR739612通达海原始取得2017/5/182017/12/28
27通达海绩效考评系统软件V3.02018SR015363通达海原始取得2017/3/102018/1/8
28通达海业绩档案系统软件V3.02018SR016604通达海原始取得2017/3/102018/1/8
29通达海审判质效评估系统软件V3.02018SR015356通达海原始取得2017/3/102018/1/8
30通达海纪检监察管理系统软件V3.02018SR042919通达海原始取得2017/5/182018/1/18
31通达海移动执行终端软件V1.02018SR360316通达海原始取得2017/11/242018/5/21
32通达海执行质效评估系统软件V2.02018SR507942通达海原始取得2018/1/302018/7/3
33通达海电子卷宗智能标注编目系统软件V1.02018SR443750通达海原始取得2018/1/292018/6/12
34通达海要素式审判管理系统软件V1.02018SR652844通达海原始取得2018/2/282018/8/16
35通达海人民陪审员管理系统软件V2.02018SR645436通达海原始取得2017/8/182018/8/14
36通达海数据可视化平台系统软件V1.02018SR705620通达海原始取得2018/2/282018/9/3
37执行事项集约化办理平台软件V1.02019SR0632174通达海原始取得2019/2/282019/6/19
38执行标的物精细化管理系统软件V1.02019SR0632326通达海原始取得2019/3/182019/6/19
39涉案财物管理系统软件V2.02019SR0999115通达海原始取得2019/3/122019/9/26
40诉讼案件繁简分流系统软件V1.02019SR0874528通达海原始取得2019/5/82019/8/22
41通达海感知平台软件2019SR0778359通达海原始2019/5/102019/7/26
序号软件名称登记号权利人取得方式首次发表日期登记日期他项权利
V1.0取得
42通达海认知平台软件V1.02019SR0632741通达海原始取得未发表2019/6/19
43司法辅助事务集约化管理平台软件V1.02019SR0633220通达海原始取得2019/1/82019/6/19
44智能审验捺签终端软件[简称:审签通]V1.02020SR0038714通达海原始取得2019/8/152020/1/8
45触摸查询一体机终端软件V4.02020SR0038713通达海原始取得2019/10/82020/1/8
46全域诉讼服务系统软件V1.02020SR0247264通达海原始取得2019/11/292020/3/12
47专业法官会议管理系统软件V1.02020SR0247269通达海原始取得2019/12/182020/3/12
48智慧阅卷服务终端软件V1.02020SR0350666通达海原始取得2020/2/182020/4/20
49智慧诉讼服务终端软件V1.02020SR0350668通达海原始取得2020/2/182020/4/20
50智慧执行服务终端软件V1.02020SR0350670通达海原始取得2020/2/182020/4/20
51智慧送达服务终端软件V1.22020SR0350672通达海原始取得2020/2/182020/4/20
52破产案件一体化管理平台软件V1.02020SR0502826通达海原始取得2019/10/72020/5/25
53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系统软件V1.02020SR0546215通达海原始取得2019/11/202020/6/1
54案件评查管理系统软件V1.12020SR0557611通达海原始取得2019/12/52020/6/3
55行政复议数字化管理平台软件V1.02020SR0556715通达海原始取得2020/1/82020/6/3
56智慧全功能服务终端软件V1.02020SR0585128通达海原始取得2020/4/82020/6/8
57四类案件监督管理系统软件V1.02020SR0692511通达海原始取得未发表2020/6/29
58电子质证系统软件V1.02020SR0737001通达海原始取得2020/4/152020/7/8
序号软件名称登记号权利人取得方式首次发表日期登记日期他项权利
59通达海电子卷宗智能阅卷本终端软件V1.02020SR1083128通达海原始取得2020/3/182020/9/11
60被执行人履约能力动态分析系统软件V2.02020SR1083098通达海原始取得2019/12/102020/9/11
61裁判文书OCR识别及历史裁判文书检索系统软件V1.02020SR1149026通达海原始取得2020/5/282020/9/23
62移动执行PAD终端软件V1.02020SR1539558通达海原始取得2020/7/82020/11/03
63智辅通司法网拍管理软件[简称:智辅通]V1.02020SR1735229通达海原始取得2020/6/82020/12/4
64智辅通司法网拍管理软件[简称:智辅通小程序]V1.02021SR0060035通达海原始取得2020/6/102021/01/12
65金融案件一体化平台软件V1.02021SR0253272通达海原始取得2020/8/152021/2/19
66通达海执行智能辅助系统软件V1.02021SR1369242通达海原始取得2021/7/302021/9/13
67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费款管理系统软件V1.02015SRO63290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达海原始取得2014/12/212015/4/15
68浙江法院电子档案远程阅卷系统软件V1.02016SR130226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达海原始取得2016/4/32016/6/3
69南通法院支云破产管理系统V1.02020SR0300129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达海原始取得2019/12/112020/3/31
70南通法院支云庭审系统V1.02020SR0548038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达海;南京航星视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始取得2020/2/102020/6/1
71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数字化执行系统V1.02020SR0745443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达海原始取得2020/6/152020/7/9
72支云执行智能辅助办案系统V1.02021SR1204458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达海原始取得2021/6/302021/8/13
73秦淮法院家事要素式智审系统软件V1.02021SR0664793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通达海原始取得2021/3/262021/5/11
序号软件名称登记号权利人取得方式首次发表日期登记日期他项权利
74穗家调小程序软件V1.02021SR0428811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达海原始取得未发表2021/3/22
75南通法院支云智慧诉服APP2020SR0935744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达海原始取得2017/8/42020/8/17
76南通法院支云移动执行APP2020SR0904975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达海原始取得2018/1/182020/8/10
77徐州法院云融集中送达平台V2.02022SR0083620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达海原始取得未发表2022/1/12
78通达海融合云庭审软件V1.02021SR2084446通达海原始取得2021/10/312021/12/20
79通达海运维管理系统软件V1.02021SR1901822通达海原始取得2021/9/302021/11/25
80通达海网上立案系统软件V1.02022SR0181334通达海思远原始取得2021/10/302022/1/27
81通达海电子诉讼平台软件V1.02022SR0184979通达海思远原始取得2021/3/312022/1/28
82通达海速裁快审系统软件V1.02022SR0357893通达海思远原始取得未发表2022/3/17
83通达海司法赔偿及救助会议管理系统软件V1.02022SR0357824通达海思远原始取得2020/1/222022/3/17
84通达海执行电话约谈系统软件V1.02022SR0360320通达海思远原始取得2020/3/122022/3/17
85通达海纪检监察信息查询管理平台软件V1.02022SR0357823通达海思远原始取得2020/6/162022/3/17
86通达海信用惩戒管理系统软件V1.02022SR0357691通达海思远原始取得2021/2/22022/3/17
87通达海执行线上约谈系统软件V1.02022SR0360321通达海思远原始取得2021/3/52022/3/17
88通达海执行调度管理系统软件V1.02022SR0357692通达海思远原始取得2021/4/302022/3/17
89通达海执行监督管理系统软件V1.02022SR0357693通达海思远原始取得2021/5/192022/3/17
90通达海营商环境数据检索平台软件V1.02022SR0360353通达海思远原始取得2021/7/302022/3/17
91通达海微案款系统软件2022SR0357689通达海思远原始2021/10/82022/3/17
序号软件名称登记号权利人取得方式首次发表日期登记日期他项权利
V1.0取得
92通达海审务通PAD系统软件V1.02022SR0357892通达海思远原始取得2021/10/302022/3/17
93通达海审判任务交办系统软件V1.02022SR0357822通达海思远原始取得2021/10/302022/3/17
94通达海事项管理系统软件V1.02022SR0357682通达海思远原始取得2021/10/302022/3/17
95通达海智能地址库管理软件V2.02022SR0360352通达海思远原始取得2021/10/312022/3/17
96通达海文书生效系统软件V1.02022SR0357871通达海思远原始取得2021/12/32022/3/17
97通达海文书生成系统软件V1.02022SR0357821通达海思远原始取得2022/1/72022/3/17
98通达海签章管理平台软件V1.02022SR0360371通达海思远原始取得2022/1/132022/3/17
99通达海质效运维管理平台软件V1.02022SR0493729通达海思远原始取得2022/1/12022/4/20
100通达海新一代智能办案系统软件V1.02022SR1383482通达海思远原始取得2022/6/212022/9/29
101通达海审管助手系统软件V1.02022SR1383433通达海思远原始取得未发表2022/9/29
102通达海案款智能监控系统软件V1.02022SR1383435通达海思远原始取得2022/7/212022/9/29
103通达海智慧屏会议管理系统软件V1.02022SR1442001通达海思远原始取得2022/7/222022/11/1
104通达海刑事要素智审系统软件V1.02022SR1441858通达海思远原始取得2022/6/152022/11/1
105通达海技术调查管理系统软件V1.02022SR1442009通达海思远原始取得2022/6/62022/11/1
106通达海纸质案卷流转管理系统软件V1.0.02022SR1442011通达海思远原始取得2022/8/312022/11/1
107通达海破产管理人移动办案系统软件V1.02022SR1441857通达海思远原始取得2022/7/22022/11/1
108通达海证券纠纷管理系统软件V1.02022SR1441856通达海思远原始取得2022/3/222022/11/1
序号软件名称登记号权利人取得方式首次发表日期登记日期他项权利
109通达海执行终本终结管理系统软件V1.1.02022SR1442002通达海思远原始取得2022/5/152022/11/1
110通达海跨域查控系统软件V1.02022SR1441900通达海思远原始取得2021/1/252022/11/1
111通达海案件巡查系统软件V1.02022SR1441863通达海思远原始取得未发表2022/11/1
112通达海裁判文书智能检索系统软件V1.02022SR1442010通达海思远原始取得2022/4/62022/11/1
113通达海案款债权分配系统软件V1.02022SR1627080通达海思远原始取得2022/10/272022/12/29

上述序号67-77软件著作权系发行人在执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项目时,与客户及其他软件供应商共同形成的。上述共有的软件著作权除运用到对应项目上以外,未运用到其他项目上。报告期内,权利共有人与发行人之前也不存在纠纷。

4、软件产品证书情况

截至招股书签署日,发行人拥有的软件产品证书情况如下:

序号软件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发证部门权利人
1通达海法警管理系统软件V3.0苏RC-2018-A10102018/6/27五年江苏省软件行业协会通达海
2通达海司法行政管理系统软件V3.0苏RC-2018-A10122018/6/27五年江苏省软件行业协会通达海
3通达海绩效考评系统软件V3.0苏RC-2018-A10092018/6/27五年江苏省软件行业协会通达海
4通达海业绩档案系统软件V3.0苏RC-2018-A10132018/6/27五年江苏省软件行业协会通达海
5通达海审判质效评估系统软件V3.0苏RC-2018-A10112018/6/27五年江苏省软件行业协会通达海
6通达海纪检监察管理系统软件V3.0苏RC-2018-A10142018/6/27五年江苏省软件行业协会通达海
序号软件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发证部门权利人
7通达海移动执行终端软件V1.0苏RC-2018-A20592018/10/25五年江苏省软件行业协会通达海
8通达海执行质效评估系统软件V2.0苏RC-2018-A20632018/10/25五年江苏省软件行业协会通达海
9通达海电子卷宗智能标注编目系统软件V1.0苏RC-2018-A20612018/10/25五年江苏省软件行业协会通达海
10通达海要素式审判管理系统软件V1.0苏RC-2018-A20602018/10/25五年江苏省软件行业协会通达海
11通达海人民陪审员管理系统软件V2.0苏RC-2018-A20622018/10/25五年江苏省软件行业协会通达海
12通达海数据可视化平台系统软件V1.0苏RC-2018-A20642018/10/25五年江苏省软件行业协会通达海
13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管理软件(执行事项集约化办理平台软件V1.0苏RC-2019-A34962019/12/25五年江苏省软件行业协会通达海
14执行标的物精细化管理系统软件V1.0苏RC-2019-A34972019/12/25五年江苏省软件行业协会通达海
15涉案财物管理系统软件V2.0苏RC-2019-A34982019/12/25五年江苏省软件行业协会通达海
16诉讼案件繁简分流系统软件V1.0苏RC-2019-A34942019/12/25五年江苏省软件行业协会通达海
17通达海感知平台软件V1.0苏RC-2019-A34932019/12/25五年江苏省软件行业协会通达海
18通达海认知平台软件V1.0苏RC-2019-A34922019/12/25五年江苏省软件行业协会通达海
19司法辅助事务集约化管理平台软件V1.0苏RC-2019-A34952019/12/25五年江苏省软件行业协会通达海

5、域名情况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拥有的域名情况如下:

序号域名注册所有人注册时间到期时间
1Tdhnet.com.cn通达海2000/07/142024/07/13
2sfddata.com江苏诉服达2017/6/192025/6/19
3Sfwssd.com.cn通达海2017/7/142027/7/14
序号域名注册所有人注册时间到期时间
4Jrssfw.com通达海2018/2/272025/2/27
5Jrssfw.com.cn通达海2018/2/272025/2/27
6Zxzft.com通达海2020/10/272024/10/27
7Jssspt.com通达海2021/2/272025/2/27
8Dzssfwpt.com通达海2021/3/232025/3/23
9Sfsdw.com通达海2021/4/292031/4/29

(三)租赁情况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尚在履行的租赁合同列示如下:

序号承租方出租方地址面积(㎡)年租金 (万元)有效期租赁用途
1通达海南京联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16号联创科技大厦B座10层2,354216.522021/05/01- 2024/05/31办公、研发
2通达海南京联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16号联创科技大厦B座20层2,354262.062021/06/01- 2024/05/31办公、研发
3通达海南京联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16号联创科技大厦B座8层2,134186.942022/08/01-2024/05/31办公、研发
3通达海赵碧清北京市东城区南竹竿胡同2号1幢4层30501、30502部分(银河sohoC座)30501B房间249.0050.402022/08/01- 2024/07/31办公
4通达海成都好楼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牛区金沙北二路41号附5号1栋23楼2302、2303、2304号房386.0632.432022/03/20-2024/03/19办公
5福州分公司庄杰文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东路宏杨新城1#楼13层办公A2单元14010.08,第二年10.202021/09/01- 2023/08/31办公
6广州分公司广州市海瑞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尖彭路397号广州海瑞商务中心一栋14层021、023号房153.3114.90,每三年递增12%2018/08/21- 2024/08/20办公
7通达海世贸广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 号东北世贸广场I区13层01B单元92.506.662021/10/10 -2024/10/09办公
8通达海武汉金诚兴发置业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区京汉大道1268号汇金广场办公写字楼5层346.60前两年41.60万2022/10/16-2025/10/15办公
序号承租方出租方地址面积(㎡)年租金 (万元)有效期租赁用途
06室元,第三年43.05万元
9通达海刘强西安市雁塔区翠华路佳和商务大厦A座25层02室精装房104.5611.292021/03/20- 2023/03/19办公
10通达海杭州普发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23号百脑汇科技大厦20层2002室238.4625.212023/01/10- 2024/01/09办公
11通达海吴磊昆明广福路陆家社区云南红星广场商业区7号楼13层1316室、1317室103.767.802023/01/20-2024/01/19办公
12通达海河南华凯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区黑朱庄路88号怡乐商务A座6层06单元113.006.60,每年递增3%2021/03/28- 2024/03/27办公
13合肥分公司陈光利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B3幢1910室145.1811.762022/09/09- 2024/09/08办公
14通达海马振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安居北路111号4楼45.003.132022/12/01-2023/11/30办公
15通达海蒙华毅南宁市汇春路危旧房改住房项目1号住宅楼C单元十八层1801号房楼116.004.682022/12/16-2023/12/15办公
16通达海广州华业云谷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大道北349号之一华业云谷五层501、502、503、505单元293.28第一年28.51万元;第二年29.83万元2022/03/01- 2024/02/29办公

广州分公司租赁出租方广州市海瑞置业有限公司所拥有的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尖彭路397号广州海瑞商务中心一栋14层021、023号房产所在地块为集体建设用地,该等房产未取得房产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修正)》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租赁合同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郑建国就上述租赁事项出具相关声明和承诺,确认: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租赁物业到期无法使用而遭受任何损失,将无条件以现金全额补偿发行人,保证发行人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此外,广州分公司并非上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建设方;广州分公司租赁的上述房屋系办公或居住用途,且该等租赁物业面积较小,占发行人所占有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物业面积比例较低;该等租赁合同相关租金金额较低,占发行人2020年度营业成本的比例较低;如该等租赁物业涉及搬迁,则发行人可及时更换所涉及的租赁物业,不会对发行人的正常经营、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七、发行人拥有的经营资质情况

(一)发行人拥有的经营资质情况

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不涉及特许经营,公司不拥有特许经营权。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已获得的各类经营资质及认证证书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至发证机关主要内容
1信用等级证书91320106249663766N2020/3/182023/3/17全国综合信用评估中心、中国招标网评定通达海信用等级为AAA级
2软件企业证书苏RQ-2016-A60782022/8/242023/8/23江苏省软件行业协会评估通达海为软件企业
3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JCJ2022003542022/7/52027/7/4国家保密局评定通达海为软件开发甲级资质[注1]
4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符合性证书ITSS-YW-4-3200202202332022/11/22025/11/01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信息技术服务分会评估通达海运行维护符合四级标准
5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0022022ITSM259R1MN2022/10/252025/10/29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认证通达海管理体系符合ISO/IEC 20000-1:2018
6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00222IS0416R1M2022/10/252025/10/29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认证通达海管理体系符合GB/T 22080-2016/ISO/IEC 27001:2013
7高新技术企业证书GR2021320115012021/12/152024/12/14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批准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
序号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至发证机关主要内容
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8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电子卷宗深度应用及智能化升级V2.0能力评价证书FYCP2021-0-022021/12/7-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有限公司信息化测评中心在以《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电子卷宗深度应用及智能化升级技术规范》为依据的能力评测中得分99.6分(满分100分)

注1:公司已制定了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剥离方案,拟将涉密信息系统集成甲级资质剥离给全资子公司南京思远。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已经向国家保密局、国家保密科技测评中心报送了上市方案,并将在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前,提出资质剥离申请。发行人已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认证,已取得的上述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认证不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或者存在到期无法延续的风险。

(二)发行人涉密信息系统集成甲级资质证书剥离情况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持有涉密信息系统集成甲级资质证书。根据《涉密资质单位拟公开上市或者在新三板挂牌处理意见》(简称《意见》)的规定,公司上市后母公司不得再持有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但子公司可以继续持有。《意见》同时规定,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单位可在公开上市前向作出审批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资质剥离申请。公司已制定了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剥离方案,拟将涉密信息系统集成甲级资质剥离给全资子公司南京思远,其与《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补充规定》的对照情况如下:

序号《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补充规定》“二、(一)”的具体规定及其他申请条件的规定发行人情况是否符合
1拟承接资质单位与原资质单位之间存在控股隶属关系,且关联股份不低于50%(不含);拟承接资质的南京思远为发行人100%持股的全资子公司符合
2拟承接资质单位保密管理体系须符合集成资质保密标准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十三条规定,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保密条件:(一)

(一)南京思远拟定将现有母公司所有保密体系、制度及人员全部迁移至子公司,因此可以达到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保密工作的相关要求;(二)符合
序号《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补充规定》“二、(一)”的具体规定及其他申请条件的规定发行人情况是否符合
要求;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二)保密制度完善;(三)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人员经过保密教育培训,具备必要的保密知识和技能;(四)用于涉密集成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五)有专门的保密工作经费;(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保密条件南京思远拟转入的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软件开发业务人员均在母公司经过审查、接受岗前保密教育培训并通过考核、签订保密承诺书、协议书、通过上岗考核和审批,手续完备,符合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人员的审查、考核要求。(三)南京思远拟将母公司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场所(200平方米以上)及配套的通过国家保密局测评中心检查的涉密单机以及其他涉密设备全部移交至子公司,用于开展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四)南京思远拟设置保密工作经费,以符合有专门的保密工作经费的相关要求
3原资质单位转入拟承接资质单位的涉密人员不低于50%(不含);发行人现有涉密人员拟转入南京思远的比例为100%,不低于50%。符合
4原资质单位在建的涉密项目能够全部转由拟承接资质单位承担,并履行涉密项目合同转签手续或征得项目委托方的书面同意;截至目前,发行人无在建涉密项目。符合
5原资质单位的涉密载体、设备、文件资料等的归档、移交、销毁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发行人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相关的涉密载体、设备、文件资料等,将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全部移交给南京思远。符合
6拟承接资质单位的业务收入与原资质单位的业务收入之和,应当符合申请条件要求;软件开发(甲级)要求:近3年的软件开发收入总金额不少于8,000万元人民币,其中至少含有1个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的软件开发项目。近三年,发行人(母公司)与南京思远软件开发收入总金额不少于8,000万元,且存在不少于500万元的软件开发项目。符合
7拟承接资质单位的注册年限不作限制性要求;南京思远成立于2010年12月30日。符合
8《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具体条件规定:二、软件开发(一)甲级资质1.注册资本以货币资金实缴额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2.近3年的软件开发收入总金额不少于80001、南京思远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 2、近3年的软件开发收入总金额不少于8000万元人民币,其中至少含有1个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的软件开发项目; 3、发行人目前从事软件开发相关工作的符合
序号《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补充规定》“二、(一)”的具体规定及其他申请条件的规定发行人情况是否符合
万元人民币,其中至少含有1个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的软件开发项目。3.从事软件开发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少于200名,且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60名。4.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认可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含信息安全)专业相关高级职称或者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6名,其中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不少于4名。5.具有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涉密业务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实行封闭式管理,周边环境安全可控,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人员不少于200名,且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60名; 4、发行人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认可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含信息安全)专业相关高级职称或者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6名,其中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不少于4名; 5、发行人具有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涉密业务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实行封闭式管理,周边环境安全可控,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综上所述,发行人子公司预计将符合相关资质的申请条件,相关资质剥离下放行为预计不存在障碍。

八、发行人的研发和技术

(一)公司拥有的核心技术情况

1、核心技术及其应用情况

公司的核心技术包括专有技术和通用技术,其中,专有技术将公司的技术积累和研发成果与客户的业务场景深度融合,表现出明显的行业属性,主要应用于法院等行业;通用技术是公司对开源技术等技术的优化,使其表现出更好的性能指标和应用效果,通用技术是取得专有技术的必经阶段和重要来源。

(1)异构平台及业务协同技术

A、技术背景与技术原理

跨行业、跨业务、跨平台间的业务协同信息交互一直是困扰多部门联合协作的技术难题,它的难点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不同行业的数据标准不一、需要大量的业务支撑积累与自主知识学习,专业性要求及学习成本较高。

其次,业务协同多以点对点方式实现,不同业务场景下的应用扩展缓慢,资源复用率低且难以管理。

最后,不同架构体系平台间的数据交互方式及信息共享渠道差异较大,但对于大数据量、多业务场景并发下的信息交互,处理性能、兼容性及稳定性要求较高。

为解决上述难点,公司自主研发了异构平台及业务协同技术,通过对国内政法机构与外部机构业务协同的业务流程和数据特征的研究与归纳,自主设计和研发了以数据中台为基础、以协同业务中台为支撑、以交互中台为枢纽的异构平台数据及业务协同中台架构。

该技术通过资源注册管理、协作标准定义、冷热数据分治、数据多级缓存、数据自动质检,实现多类跨行业协同资源的高效融合治理;通过建立协同交互适配模型,对协同交互实行分区管理,实现跨行业异构平台间各类接口、文件、消息交互的兼容处理;通过协同业务订阅发布、业务自主分布,实现协同业务横向扩展和调度管理。

异构平台及业务协同技术主要应用于政法机构与各金融、政务机构司法查控、线索调查等业务协同解决方案中。基于异构平台及业务协同技术的网络查控协同平台,将政法机构所需的线索核查、司法查控、取证核验、信用惩戒等多业务场景的协同请求进行汇聚及协同业务标准化管理,通过交互适配模型,实现金融机构、不动产、公安、证券、税务、公积金、市场监管、运营商等十多类协助联动单位进行各类财产信息的查询及控制交互业务,并对查控结果进行融合治理,替代原来线下窗口办理或登录各个协助联动单位业务系统办理的方式,节约人力物力成本,提升司法工作效率。

B、技术先进性

异构平台及业务协同技术的先进性,主要体现在产品应用层面,公司应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基于异构平台及业务协同技术,开发了“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

为政法行业首个采用该技术实现“总对总”协同模式的系统,截至报告期末,市场尚未出现其他的“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体现了公司较强的技术先进性。公司的“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通过与人民银行、公安部、银保监会、自然资源部、市场监管总局等16家单位和3,9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接并建立专有通道,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被执行人存款、金融理财、车辆、股权、证券、不动产、船舶、网络资金等16类25项信息查询,实现全国范围内银行存款、金融理财、网络资金、证券、船舶等形式财产的网络冻结或线上处置。系统使用用户覆盖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日均交互数据量级达到亿级。根据《法治蓝皮书:中国法院信息化发展报告(2020)》,全国全年共有3,202家法院使用过总对总网络进行查控,占法院总数的92.3%;全国法院共使用最高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案件14,130,117件,平均每家法院4,413件。

发行人基于异构平台及业务协同技术开发的“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在全国范围内的广泛应用,且不存在同类产品,体现了发行人异构平台及业务协同技术的先进性。

(2)数据深度挖掘技术

A、技术背景与技术原理

在电子政务应用领域中,需要处理海量的中文文本数据,对这类数据进行业务信息的提取、分析,在早期的政务应用中,业务信息是通过工作人员的手工操作进行的,手工输入的工作量大,工作效率低,且出错率较高。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各地无纸化办案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编制了《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及深度应用技术要求》,要求加强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相关的信息化技术研究。基于数据深度挖掘技术的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成为行业的技术热点。

数据深度挖掘技术,通过对电子卷宗材料的信息挖掘抽取,将文本信息结构化,为业务提供信息支撑。具体情况如下:

首先,以信息抽取引擎为基础,建立机器学习模型;其次,通过对大量的材料进行标注、校对,并且加工成机器学习的材料;接着,根据业务指定模板对材料进行训练学习,对机器学习模型进行进一步完善。基于已经训练好的模型,实现从案件的电子卷宗材料中进行信息抽取,实现业务数据的回填;同时将当事人对问题的描述,通过分词、词性判断、词典比对等方式进行分析、语义识别转换,最终转换为法律文书需要的标准文字语言。通过对电子卷宗材料的数据深度挖掘利用,一方面可以进一步减少了法院信息的录入工作,另一方面也减少了法官阅卷时间,同时为校验核对当事人的证据和信息的一致性提供技术手段,为法官自动生成阅卷笔记及快速撰写法律文书提供技术保障,可以有效提升电子卷宗的使用质量和无纸化办案的效率。B、技术先进性数据深度挖掘技术的先进性,主要体现在可识别的材料种类数量、模型的通用性、专业性和应用场景丰富性上。公司形成的数据深度挖掘技术具有较强的技术水平,目前已建立了可识别100多种类型材料的识别模型,具有较强的通用性,可以在原模型的基础上快速扩充模型,并利用新样本进行模型的搭建和改进,以满足客户定制化需求。此外,发行人基于数据深度挖掘技术形成的要素式审判模型,业务专业性强,可以识别20多种案由的案件关键要素信息,并适用于多种应用场景,可辅助法官办案从立案、阅卷、开庭、合议、裁判、结案的各环节上提高办案效率。

(3)法律知识图谱

A、技术背景与技术原理

知识图谱以结构化的形式描述客观世界中的概念、实体及其关系,将互联网的信息表达成更接近人类认知世界的形式,是一种高效组织、管理和理解互联网海量信息的能力。

随着业务场景的丰富和产品复杂性的提高,电子政务行业要处理的信息量呈爆发式增长。例如法官常年审判某一类的案件,积累了很多经验,但是缺乏法律知识图谱的情况下,上述工作经验很难转化为结构化且易于使用的信息,法官审

判过程中决策时所需参考的判例,一般也是由法官人工翻阅案卷进行参考,有着较强的提高办案效率的需求。公司通过对海量的案件裁判文书以及案件信息进行分析,以深度学习作为驱动,以知识图谱作为知识载体,完成了司法案件的知识图谱构建,实现了机器对案件的认知。

公司研发的法律知识图谱系自下而上构建,主要包括知识获取、知识抽取、融合消歧、评估构建、入库检索等步骤。首先,公司通过各方面渠道获取法院业务相关的结构化数据、半结构化数据和非结构化数据;接着,对半结构化数据和非结构化数据进行实体抽取、属性抽取和关系抽取,将结构化数据与第三方数据进行数据整合;随后,将全部数据进行知识融合与消歧,并通过概念构建、知识推理和质量评估,构建知识图谱;最后,对相关的新的知识表示进行入库,并提供检索功能。B、技术先进性法律知识图谱的技术先进性主要体现在其专业程度和应用性上,基于法律知识图谱,公司开发了多款“智慧审判”相关的软件产品,为客户提高办案效率提供了支持。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在智慧审判领域,公司的基础型软件“审判流程管理系统”总计覆盖了全国989家法院,占法院总数的28.22%,市场占有率全行业第二。较高的市场占有率,体现了法律知识图谱的先进性。

(4)通用技术

公司的通用技术涉及移动互联、大数据、项目管理等,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的通用技术涉及移动互联、大数据和项目管理等领域。公司在软件开发过程中对相关技术的不断优化,使相关通用技术表现出更好的性能指标和应用效果。

通用技术是公司取得专有技术的必经阶段和重要来源。其中,移动互联技术提升了公司对移动互联业务的支持能力,基于此技术,公司开发了移动阅卷终端、移动诉讼服务系统软件、移动微法院等系列产品;大数据技术提升了公司的数据分析能力,基于此技术,公司进一步提升了自身在智慧审判、智慧执行等领域的

软件智能化程度,为客户决策提供支持和参考;项目管理技术为公司的项目实施和项目管理提供了完备的流程和标准,提高了公司业务的实施效率,保证了项目质量。公司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在不断地进行积累和升级,并最终全部应用于公司的产品之中。公司核心技术权属清晰,不存在技术侵权纠纷或潜在纠纷。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拥有2项专利、113项软件著作权以及19项软件产品证书。

2、核心技术的科研实力和成果情况

(1)获得奖项情况

公司是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获得过―南京市优秀民营企业‖等荣誉,是江苏省信息产业厅认定的“软件企业”。

(2)参与制订行业标准情况

发行人具有较强的行业竞争力,参与了多项行业标准的制定,具体如下:

序号标准名称标准类型标准编号发布日期起草单位
1网络司法查控应用技术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行业标准FYB/T 52010—20172017/9/20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通达海、华宇软件、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有限公司
2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应用技术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行业标准FYB/T 52011—20172017/9/20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太极股份、通达海、华宇软件、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有限公司
3执行款物管理应用技术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行业标准FYB/T 52012—20172017/9/20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通达海、华宇软件、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有限公司
4网络司法拍卖管理应用技术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行业标准FYB/T 52013—20172017/9/20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华宇软件、通达海、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有限公司
5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与管理应用技术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行业标准FYB/T 52014—20172017/9/20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华宇软件、通达海、北京经舆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有限公司
序号标准名称标准类型标准编号发布日期起草单位
6电子档案管理应用技术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行业标准FYB/T 52015—20172017/9/20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华宇软件、通达海、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有限公司
7基于电子卷宗的审判支持应用技术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行业标准FYB/T 52016—20172017/9/20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北京经舆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华宇软件、通达海、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有限公司
8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应用技术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行业标准FYB/T 52017—20172017/9/20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华宇软件、通达海、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有限公司
9刑事案件涉案财物信息管理应用技术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行业标准FYB/T 52018—20172017/9/20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华宇软件、通达海、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有限公司
10信访事项信息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行业标准FYB/T 51012—20162016/8/1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华宇软件、通达海、交大慧谷、南京大学
11信息化应用分类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行业标准FYB/T 52001—20162016/8/1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华宇软件、北京用友政务软件有限公司、太极股份、通达海、交大慧谷
12电子卷宗阅卷目录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行业标准FYB/T 52021—20182018/10/10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太极股份、华宇软件、交大慧谷、通达海

(二)发行人正在从事的研发项目

截至招股说明书出具日,发行人正在从事的主要研发项目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人、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所处阶段进展情况参与人员经费预算(万元)
1通达海新一代智能化办案软件开发项目(一期)研究阶段已经完成撤诉、排期等功能的编码工作,按照计划在推进其他功能的调研、设计工作3602,500
2智能化司法服务升级建设项目研究阶段目前正处于需求调研阶段。801,040
3通达海全链条要素式审判项目研究阶段目前正处于需求调研阶段。1402,184
序号项目名称所处阶段进展情况参与人员经费预算(万元)
4新一代智能化执行办案平台项目(一期)研究阶段目前正处于需求调研阶段。1263,439
5通达海司法大数据技术及数据知识服务平台项目(一期)研究阶段目前正处于需求调研阶段。1223,843
6通达海音视频技术及管理平台项目研究阶段已经基本完成技术选型论证。1001,000
7通达海移动办公办案平台升级项目研究阶段目前正处于需求调研阶段。1401,120
8数据安全备份管理系统项目研究阶段目前正处于需求调研阶段。90990

(三)发行人研发投入情况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的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研发投入5,157.899,105.727,085.365,780.60
营业收入18,712.1645,023.4733,671.8824,474.43
占比27.56%20.22%21.04%23.62%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的研发投入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业务类别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职工薪酬4,842.2693.88%8,289.0291.03%6,301.8088.95%5,061.5787.56%
租赁及物业费0.280.01%53.170.58%293.144.14%262.044.53%
差旅交通及运杂费85.341.65%293.283.22%216.663.06%265.924.60%
咨询服务费--59.580.65%131.381.85%92.811.61%
折旧及摊销费196.263.81%347.323.81%78.941.10%69.261.20%
其他33.750.65%63.350.70%63.440.90%29.010.50%
合计5,157.89100.00%9,105.72100.00%7,085.36100.00%5,780.60100.00%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主要由研发人员工资薪酬构成,研发人员薪酬支出分别为5,061.57万元、6,301.80万元、8,289.02及4,842.26万元,占当期研发费用的比重分别为87.56%、88.95%、91.03%及93.88%。

(四)合作研发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正在履行的合作研发情况如下:

序号协议名称项目名称合作单位协议签署日期协议主要内容
1技术开发合同书(委托开发)高效审判职能辅助关键技术及装备研究河海大学2019-11-20发行人委托河海大学进行“高效审判智能辅助关键技术及装备研究”项目的研究
2合作协议书生态环保案件智能审判辅助系统与态势预警平台湖南工商大学2020-10-9双方合作完成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中部分研发事项。
3技术开发合同智慧破产管理软件开发项目上海交通大学2022-6-2发行人委托上海交通大学进行“智慧破产管理软件开发项目”的研究

1、与河海大学的“高效审判智能辅助关键技术及装备研究”合作研发

2019年11月20日,发行人与河海大学签订了《技术开发合同书(委托开发)》,约定发行人委托河海大学进行“高效审判智能辅助关键技术及装备研究”项目的研究。

根据《技术开发合同书(委托开发)》,2019年11月20日至2022年11月20日期间,河海大学为发行人提供高效审判智能辅助关键技术及装备的相关技术研究,发行人向河海大学分批支付480万元研究开发经费。研究开发产生的技术成果归双方共同所有。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上述合作研发尚在履行中。

2、湖南工商大学“生态环保案件智能审判辅助系统与态势预警平台”

2020年10月9日,发行人与湖南工商大学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双方共同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生态环保类案件智能审判与态势预警技术研究”

项目的课题五“生态环保类案件智能审判辅助系统与态势预警平台”的相关研发事项,其中,湖南工商大学作为课题依托单位,发行人作为课题合作单位。

课题共有五个任务,湖南工商大学负责课题的总体研究任务,负责任务二、三的研究,并参与任务一、四的任务,发行人负责任务四、五的研究,并参与任务三的研究。课题总经费为390万元,其中分配给发行人的为82万元。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由发行人自主研发的取得的科技成果,发行人享有该成果的专利申请权、使用权、署名权、荣誉权和申请奖励权,湖南工商大学享有优先使用权。由双方共同获得的科技成果,双方共有专利申请权利。

3、与上海交通大学的“智慧破产管理软件开发项目”

2022年6月2日,发行人与上海交通大学签订了《技术开发合同》,约定发行人委托上海交通大学开发“智慧破产管理软件开发项目”。

本项目共有三个阶段,分别为项目启动阶段、中期验收阶段及项目结项验收阶段,本项目合作周期3年,项目研究开发经费为200万元。研究开发产生的技术成果归双方共同所有。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上述合作研发尚在履行中。

(五)研发人员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的研发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人

项目2022年6月末2021年末2020年末2019年末
研发人员393378300275
总人数1,7481,6551,3581,089
占比22.48%22.84%22.09%25.25%

发行人研发人员的具体构成情况如下:

项目2022年6月末
人数(人)占比
项目2022年6月末
人数(人)占比
产品设计部9423.92%
软件开发部23559.80%
质量管理部71.78%
测试部5714.50%
合 计393100.00%

(六)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1、核心技术人员简历

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团队包括郑建国、任国华、施健伟、熊方明、刘奇、潘付军、仇国庆和成玉东。核心技术人员简历参见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简要情况/(四)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2、核心技术人员对公司研发的具体贡献

核心技术人员的主要情况介绍如下:

姓名职务主要分管情况
郑建国董事长、总经理负责公司整体技术目标的制定、整体技术方向的把控以及技术难题的解决
任国华副总经理分管公司研发中心产品设计部,统筹产品设计相关的研发工作,并负责解决产品设计相关的技术难题
施健伟副总经理分管公司研发中心测试部,统筹测试相关的研发工作,并负责解决测试相关的技术难题
熊方明研发中心经理公司的研发负责人,分管公司研发中心,负责公司研发工作的整体开展以及技术难题的解决
刘奇研发中心产品经理分管公司 “智慧管理”产品研发条线
潘付军研发中心产品经理分管公司“智慧审判”产品研发条线
仇国庆研发中心副经理分管公司的基础平台建设研发活动
成玉东研发中心产品经理分管公司“智慧执行”产品研发条线

3、发行人对核心技术人员实施的约束激励措施

公司与全部核心技术人员均签订了保密协议与竞业禁止协议。

公司对核心技术人员进行了股权激励,充分调动员工对技术创新工作的主观能动性,有效促进公司持续创新工作。其中,郑建国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任国华通过南京置益间接持有公司3.81%的股份;施健伟通过南京置益间接持有公司

2.86%的股份;熊方明通过南京置益间接持有公司0.17%的股份;刘奇通过南京置益间接持有公司0.13%的股份;潘付军通过南京置益间接持有公司0.65%的股份;仇国庆通过南京置益间接持有公司0.13%的股份;成玉东通过南京置益间接持有公司0.13%的股份。

4、报告期内核心技术人员的主要变动情况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团队包括郑建国、任国华、施健伟、熊方明、刘奇、潘付军、仇国庆和成玉东。最近三年内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和核心团队稳定,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动。

(七)发行人保持技术不断创新的机制、技术储备及技术创新的安排

公司以市场需求为研发导向,通过研发机构的设置、研发制度的建立和流程的控制,充分调动业务各环节内外部要素,形成一整套全方位的技术和产品创新机制,以坚持自主创新推动公司技术和产品的不断发展进步:

1、研发机构设置

公司研发机构设置如下:

公司研发团队主要包括软件工程过程体系、产品研发条线、基础平台团队三个部分。其中:

(1)软件工程过程体系

软件工程过程体系系公司按照ISO9001、软件工程、软件过程改进、软件项目管理和公司从事行业软件产品软件研发的特点,构建的软件过程体系,主要涉及到软件工程过程组、质量保证组和配置管理组。软件工程过程组负责企业级软件过程标准规范、项目过程指导、过程财富建立和过程优化改进等工作;质量保证组和配置管理组采用分散深入产品条线和集中规范管理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保证研发项目有序进行。

(2)产品研发条线

公司按照人民法院的业务形态,设置了“智慧审判”、“智慧执行”、“智慧管理”、“智慧服务”四大产品研发条线。每个产品条线分别设置需求分析组、产品设计组、软件开发组、软件测试组,构成条线软件产品独立的完整的开发链。

(3)基础平台团队

公司还搭建了研发体系下的基础平台团队,主要负责公司产品的基础框架、信息门户、统一网关、集成接口管控、信息抽取、数据处理模型和算法,以及新技术预研等工作,为产品条线研发提供技术支撑。

2、促进技术创新的具体措施

(1)公司积极推进鼓励创新的企业文化建设,倡导创新的人文氛围

公司建立了专门的激励制度,对取得一定研究成果的研究开发人员给予专项奖励,使研究开发人员不断得到鼓励。对制定的研发目标,实行技术项目负责制,公司根据项目开发的效果、进度及成果给予项目开发人员相应奖励,持续保持员工的凝集力和向心力,增强核心技术人才队伍对公司的归属感。

(2)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创新管理体制

公司已形成有效的技术创新管理机制,包括《软件开发部门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产品研发技术体系和标准》、《基础组件集成流程规范》、《关于研发条线提高编程能力的解决方案》等,使公司的研发工作严谨高效,保证公司技术水平及时更新。公司还建立了技术创新推荐、优秀个人、优秀团队推荐等奖励制度,保障对技术创新的持续激励。

(3)强化全体员工对市场需求的反馈机制

公司鼓励技术研发人员了解一线市场需求,重视全公司范围内提出的产品思路,由研发中心协调相应业务部门对市场需求进行专题分析研究,从而缩短需求到技术和产品研发的响应周期,充分发挥市场需求对技术和产品创新的引导作用。

3、技术储备

经过多年的技术积累和产品创新,公司积累了大量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具体情况参见本节之―八、发行人的研发和技术‖之―(一)公司拥有的核心技术情况‖。

(八)研发相关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研发相关的内控制度,在研发支出核算层面制定了《费用管理制度》等核算管理制度,在研发业务执行层面制定了《研发中心管理制度》、《测试管理制度》、《研发文档管理办法》、《研发软件部项目工程标准规范大纲》等业务流程控制制度,明确了研发环节的立项、核算、审批、管理流程。公司研发项目研发前均有内部立项申请、立项报告等研发资料,研发项目目标明确、具备可行性;研发项目立项后由研发部门负责实施和验收工作,通过对关键节点把控测试验证来确认项目相关进度。财务部门及时设立辅助核算项目用以归集该项目的研发支出,研发部门及财务部门根据研发项目预算、研发费用支出范围和标准,对费用支出等各项研发费用进行审批和审核,严格区分项目相关成本与研发费用,确保了研发费用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设立专门的研发体系,研发人员根据经审批后的领料单进行领料,财务部每月核算研发部门人员工资,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

每月由财务软件自动计算后计入研发费用,其余与研发活动相关的费用,根据实际发生计入研发费用。

九、发行人境外经营情况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未拥有境外资产。

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

一、公司治理情况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公司治理情况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已建立并逐步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和管理层组成的治理架构,分别制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规定独立董事的职责和权限,形成了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管理层之间相互协调和制衡的治理机制,并建立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等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为公司的高效、规范运行提供了制度保证。

(二)股东大会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2020年6月16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通过了股份公司章程,建立了规范的股东大会制度。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重大投资、担保事项等。自股份公司设立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本公司共召开9次股东大会,公司相关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均按规定参与历次股东大会。公司股东对公司设立、董事、监事和独立董事的选举、《公司章程》及三会议事规则等其他公司治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等重大事宜进行审议,历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规范,所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三)董事会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公司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2020年6月16日,公司召开了创立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自股份公司设立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本公司共召开12次董事会会议,公司全体董事

均出席会议。董事出席会议的情况符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公司董事对聘任高管人员、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对外投资、制度建设等进行审议,历次董事会的召开规范,所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监事会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公司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2020年6月16日,公司召开了创立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一届监事会。公司制订了《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自股份公司设立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本公司共召开10次监事会会议,公司全体监事均出席会议。监事出席会议的情况符合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公司监事依法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历次监事会的召开规范,所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2020年6月16日,公司召开了创立大会,选举了独立董事,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选聘、任期、享有职权、发表独立意见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独立董事自接受聘任以来,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规范运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报告期内,未发生独立董事对发行人有关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况。

(六)董事会秘书制度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报告期内,董事会秘书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三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开展工作,出席了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记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会秘书均及时为董事提供会议材料、会议通知等相关文件,较好地履行了相关职责。董事会秘书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与中介机构的配合协调、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公司重大生产经营决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七)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2020年6月16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关于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案》,同意在董事会下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各委员会与组成人员如下:

委员会名称召集人委员
战略委员会郑建国郑建国、朱跃龙、童俊
审计委员会陈晓龙陈晓龙、朱跃龙、曹伟
提名委员会冀洋冀洋、朱跃龙、郑建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朱跃龙朱跃龙、冀洋、徐东惠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担任召集人的独立董事陈晓龙是会计专业人士。

各专门委员会自建立之日至本招股说明书出具日,始终保持规范、有序运行,保障了董事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展开,为本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和规范运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八)报告期内发行人公司治理存在的缺陷及改进情况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治理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已经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制度,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建议,保证董事会议事、决策的专业化和高效化。

公司成立以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机构和人员均能够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诚信勤勉、履职尽责、有效制衡,保证了公司依法、规范和有序运作,没有违法违规的情形发生。

自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相关制度制定以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机构和人员一贯依法规范运作履行职责,未出现违法违规现象,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功能不断得到完善。

二、发行人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或类似安排。

三、发行人协议控制架构情况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协议控制架构。

四、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意见及会计师对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意见

(一)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的自我评估意见公司制定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完整、合理、有效,执行情况良好。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重大规章制度,明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管理层的权责范围和工作流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公司在内部控制建立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所处行业特点和公司多年管理经验,保证了内控制度符合公司业务管理需要,对经营风险起到了有效的控制作用。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全面覆盖了公司对外经营和内部运营等各方面,是针对公司自身的特点制定的,通过运行证明是有效的,在完整性、有效性和合理性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执行情况良好。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来,各项制度均得到有效的执行,对加强公司管理,规范运作,提高经济效益以及公司长远发展起到了积极有效的推动作用。

公司管理层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了完整的、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总体上保证了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作,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管理风险,并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事项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二)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鉴证,并

于2022年8月31日出具了《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健审[2022] 6-419号),认为“公司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22年6月30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五、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受到处罚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如下行政处罚:

(1)北京分公司因未按期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于2020年1月10日出具“京东一税简罚[2019]601312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罚款金额200元。

(2)成都分公司因未按期申报印花税,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武侯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于2020年11月18日出具“武侯税一税简罚[2020]1372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罚款金额50元。

(3)广州分公司因丢失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黄石税务所于2019年8月20日出具“穗云税黄石简罚[2019]15010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罚款金额100元。

(4)杭州分公司因未按期申报个人所得税等行为,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拱墅区税务局于2021年1月25日出具“杭拱税简罚[2021]199号、杭拱税简罚[2021]200号、杭拱税简罚[2021]20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共计罚款金额200元。

(5)四川诉服达因未按期申报个人所得税等行为,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金牛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于2020年12月2日出具“金牛税一税简罚[2020]469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罚款金额50元。

(6)昆明分公司因未按期申报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行为,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西山区税务局福海税务分局于2021年4月25日出具“西山福海分税简罚[2021]148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共计罚款金额200元。

(7)南京思远因未按期申报印花税等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鼓楼区税务局于2019年1月23日出具“鼓税限改[2019]3389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责令限期改正,未进行罚款。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上述罚款金额已经全部缴纳,公司已经按照处罚要求整改完毕。上述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罚款数额较小,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除上述情况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无违法违规行为或被相关主管机关处罚的情况。

六、公司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

(一)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有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公司已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占用公司资金或资产的情形;公司亦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二)报告期内,公司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得情况。

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资金的情形,但是存在拆借资金给参股公司辽宁速服达使用的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拆借金额起始日到期日
辽宁速服达37.502019-07-292020-01-22
辽宁速服达20.002019-11-202020-01-22
辽宁速服达10.002019-12-312020-01-22

辽宁速服达系发行人子公司江苏诉服达持股20%的参股公司,成立于2019年7月,主要从事司法辅助服务业务。2019年7月-12月,公司在辽宁地区的信

息化建设业务不断开展,衍生的客户司法辅助服务业务较多。司法辅助服务对人员数量要求较高,前期须支付一定的人员薪酬,而此期间,根据辽宁速服达的公司章程,其注册资本尚未实缴。为满足客户需求,保证上述司法辅助服务可以尽快开展,公司拆借了部分资金给辽宁速服达用于创立初期的资金周转。2020年1月以后,随着辽宁速服达注册资金实缴陆续到位,辽宁速服达于2020年1月22日偿还了上述拆借资金,自此未再出现过拆借行为。

上述拆借给辽宁速服达的资金合计67.50万元,金额较小,履行了相关程序,且具有合理性。报告期内,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未发生其他拆借资金给关联方的情况。

上述拆借情况不会对发行人内控制度有效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不构成发行人首发的法律障碍。

七、发行人独立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注意规范与股东之间的关系,逐步建立健全了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范运作,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及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拥有完整的供应、研发、生产、销售系统。

(一)资产完整性

公司系由通达海有限整体变更而来,依法办理了相关资产和产权变更手续,具备开展业务所需的技术、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同时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商标、软件著作权及技术服务系统和市场销售系统。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股东之间的资产权属清晰,公司的资产完全独立于公司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没有以资产和权益为公司股东及其下属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资产、资金被公司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二)人员独立性

公司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人事管理体系,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或聘任,不存在超越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作出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况。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除总经理郑建国以外,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公司工作并领取薪酬。郑建国在完成自身工作之余受聘担任河海大学的讲师,发挥自身专业技术优势和实务经验帮助相关高校培养人才。郑建国未在河海大学担任任何行政职务,仅在休息日承担少量教学任务。河海大学信息学部已经出具同意兼职的说明。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兼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也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公司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三)财务独立性

公司设置了独立的财务部门,财务人员均专职在公司工作,具有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并建立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公司设立了独立的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或其他股东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公司作为独立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

(四)机构独立性

公司建立了适应自身经营发展需要的组织机构。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公司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组织结构体系,各职能部门均独立运作。公司生产经营和办公机构与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独立,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业务独立性

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研发、销售、实施及维护体系,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所有业务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六)公司稳定性

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公司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七)其他对持续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也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综上所述,发行人在资产、业务、人员、机构和财务方面与公司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均完全独立,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和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八、发行人同业竞争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同业竞争情况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郑建国。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除发行人外,郑建国控制的企业还包括南京置益。

南京置益系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不存在其他业务,与发行人不构成同业竞争。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在以后经营中产生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建国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包括本人直系亲属,下同)及本人控制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目前在中国境内外未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将来也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或在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或向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提供技术或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3、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竞争,则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发行人,承诺不利用任何方式从事影响或可能影响发行人经营、发展的业务或活动;

4、如果本人违反上述声明、保证与承诺,并造成发行人经济损失的,本人愿意赔偿相应损失。

九、发行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相关规定,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本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如下:

(一)关联自然人

1、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为郑建国,其详细情况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六、持有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2、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包括徐东惠、史宇清、辛成海,其详细情况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六、持有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二)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主要股东情况”。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简要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也为公司的关联方,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4、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包括郑建国、徐东惠、史宇清、辛成海,与上述股东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构成公司的关联方,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其他关联自然人

序号关联方姓名关联关系
1胡思泽持有子公司江苏诉服达20%股权
2于淑兰持有子公司黑龙江诉服达40%股权

(二)关联法人

1、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1南京置益11.41%

上述法人股东的情况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六、持有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二)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主要股东情况”。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建国控制其他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1南京置益11.41%

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其他企业的情况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六、持有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二)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主要股东情况”。

3、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分公司

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为南京思远、江苏诉服达、四川诉服达、黑龙江诉服达;发行人的参股公司为辽宁速服达、江苏行声远;发行人的分公司为北京分公司、福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杭州分公司、沈阳分公司、武汉分公司、昆明分公司、合肥分公司。上述关联法人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五、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分公司简要情况”。

4、其他关联法人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1南京海益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张思必参股的合伙企业
2上海申隽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张思必参股的企业
3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苏分所发行人独立董事陈晓龙担任合伙人的企业
4南京弘一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发行人独立董事陈晓龙父亲控制的企业
5上海莫玲财务咨询事务所
6四川思强科技有限公司1、关联方胡思泽及其配偶吴皎控制的企业; 2、发行人曾经的参股企业,2018年3月,发行人将持有的四川思强科技有限公司20%股权对外转让。
7四川爱辉科技有限公司1、关联方胡思泽及其配偶吴皎控制的企业; 2、四川思强科技有限公司的母公司。
8南京新禹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独立董事朱跃龙配偶丁晓唐投资的企业

(三)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方

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方列示如下:

序号曾经的关联方关联关系
序号曾经的关联方关联关系
1南京通达海软件有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郑建国曾经的控股企业,2019年4月已注销
2南京法域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郑建国曾经的控股企业,2021年1月已注销
3南京中腾悦盟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张志华控制的企业,2021年3月已注销
4福州诉服达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诉服达曾经的子公司,2021年7月已注销
5张婉苏2021年12月,张婉苏因个人原因辞去发行人独立董事职务
6汤军2022年12月中旬,原董事汤军先生因病逝世

(四)比照关联方进行披露的企业

除上述关联方外,以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参照关联方披露的主体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企业名称与发行人的关系
1广州金贝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员工鲁飞的妻子程业100%持股的企业,已注销
2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大讯飞”)及讯飞智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科大讯飞子公司)发行人持股5%以下股东讯飞投资的实际控制人徐景明曾任科大讯飞(A股上市公司,证券代码002230.SZ)的董事会秘书,讯飞投资的合伙人刘庆峰系上市公司科大讯飞的董事长。

(五)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汇总如下:

1、关联交易简易汇总表

单位:万元

交易分类交易方交易内容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经常性关联交易四川思强采购运维服务等-8.2774.46159.74
销售信息化建设等--1.84[注]19.91285.53
四川爱辉销售信息化建设等-15.5570.8042.71
辽宁速服达采购司法辅助服务等104.42261.04943.00242.48
销售信息化建设等431.51545.1873.974.25
科大讯飞采购信息化建设12.8432.59319.9627.89
销售信息化建设-37.6435.05214.05
广州金贝采购运维服务--9.718.91

注:销售额为负数系税差影响。

2、经常性关联交易

(1)与四川思强、四川爱辉的关联交易

A、四川爱辉、四川思强的背景四川爱辉系四川地区知名政法领域行业软件提供商,其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四川爱辉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395776267G
注册资本600万元
成立日期2014年9月2日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杉板桥路333号万科大厦1栋3楼306-307室
主要生产经营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杉板桥路333号万科大厦1栋3楼306-307室
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吴皎出资384万元,占比64.00%;周伟家出资60万元,占比10.00%;曾先纬出资36万元,占比6.00%;魏恒出资24万元,占比4.00%;夏睿智出资24万元,占比4.00%;胡力夫出资24万元,占比4.00%;李玥出资18万元,占比3.00%;罗秋晓出资18万元,占比3.00%;王飞出资12万元,占比2.00%。
法定代表人吴皎

四川爱辉的实际控制人系胡思泽、吴皎夫妇,胡思泽系发行人子公司江苏诉服达的少数股东,发行人与四川爱辉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四川思强于2013年设立,其实际控制人一直为四川爱辉的实际控制人胡思泽、吴皎夫妇。

发行人主营电子政务领域的信息化建设,在2014年期间,已经积累了较强的技术水平和行业口碑,拟进一步拓宽西南地区市场。而四川思强在西南地区有一定的销售渠道,因此发行人与四川思强管理团队商议,拟通过入股四川思强的方式,进一步加强合作。

2014年11月,发行人与吴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100万元的价格,受让了吴皎持有的20%的四川思强的出资份额,至此,四川思强成为发行人的参股公司。

2017年5月,鉴于发行人与四川爱辉、四川思强合作关系稳定,且出于布局司法辅助服务业务的需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郑建国通过控股的企业法域通出

资,与胡思泽等人,共同成立了江苏诉服达。

2018年3月,为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与四川爱辉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发行人将持有的四川思强100万元出资额(占四川思强科技有限公司总股本的20%)以123.762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四川爱辉。本次转让完成后,发行人不再持有四川思强任何股权。

2020年6月,发行人为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向法域通收购了江苏诉服达60%的股权,胡思泽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参股股东。

由于胡思泽系发行人关联方,招股说明书将发行人与四川爱辉、四川思强的交易作为关联交易进行披露。

B、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关联销售的必要性:发行人向四川思强、四川爱辉关联销售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交易方交易内容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四川思强软件产品开发--1.84[注]19.91238.33
司法辅助服务---47.20
小计--1.8419.91285.53
四川爱辉软件产品开发-3.3470.8012.02
智能终端-12.21--
司法辅助服务---21.84
其他收入---8.85
小计-15.5570.8042.71
合计-13.7190.71328.24

注:销售额为负数系税差影响。

四川爱辉在西南地区存在一定的销售渠道,双方合作开发的当地法院业务中,部分业务由四川爱辉或四川思强获取订单后根据项目情况,向发行人采购部分项目的信息化建设,因此,发行人存在向四川爱辉或四川思强销售信息化建设产品的情况,此外,四川爱辉、四川思强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下游法院有少量司法辅助服务、接口技术服务、硬件采购等方面的需求,四川爱辉、四川思强向发行人购买后提供给法院客户。

上述销售的信息化建设、司法辅助服务等,最终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等西南地区的终端客户使用,具有商业合理性。关联采购的必要性: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向四川思强关联采购的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交易方交易内容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四川思强采购运维服务-8.2774.46100.67
采购软件产品开发---59.07
合计-8.2774.46159.74

四川思强相对于发行人具有较强的本地化服务能力,因此,在上述合作开发的当地法院业务中,部分业务由发行人接单,发行人会根据业务情况,向具有本地化服务能力的四川思强采购部分运维服务业务、软件产品开发业务等,因此存在向四川思强关联采购的情况,发行人上述关联采购主要用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等,具有商业合理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四川思强、四川爱辉的关联销售和关联采购金额较小,且整体呈下降趋势,不会对发行人业务构成重大影响。

(2)与辽宁速服达的关联交易

A、辽宁速服达的背景

辽宁速服达系公司的参股公司,主要从事司法辅助服务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辽宁速服达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MA0YRJD268
注册资本500万元
实收资本100万元
成立日期2019年7月4日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419-5号(2-9-1)
主要生产经营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419-5号(2-9-1)
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李菲菲持股80%,江苏诉服达持股20%
法定代表人李菲菲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司法辅助服务,隶属于公司主营业务
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项目2021年6月30日/2021年1-6月2021年12月31日/2021年
总资产1,048.784,393.30
净资产775.161,148.51
净利润173.89881.50
审计情况财务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审阅

辽宁速服达的控股股东李菲菲曾系沈阳盛世的副总经理,主要负责市场推广相关业务。沈阳盛世系辽宁省当地企业,主要为辽宁省当地的医疗、建筑、法院等行业的政府企业或大型事业单位提供人力外包服务。李菲菲作为沈阳盛世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辽宁省当地有较多的服务人员对接资源。

李菲菲通过朋友介绍的渠道,了解到江苏诉服达有开拓司法辅助业务的需求,遂与江苏诉服达合资成立了辽宁速服达,其中,李菲菲持股80%,负责辽宁速服达的日常经营;江苏诉服达持股20%,系辽宁速服达的参股方。

B、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关联采购的必要性:发行人向辽宁速服达关联采购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采购司法辅助服务104.42261.04858.12242.48
采购智能材料收转柜及相关配套设备--84.88-
合计104.42261.04943.00242.48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向辽宁速服达采购司法辅助服务。报告期内,发行人提供给辽宁地区以外的其他客户的司法辅助服务,主要由发行人子公司江苏诉服达执行。辽宁地区由于离江苏诉服达总部南京的距离较远,且司法辅助服务业务量较大,若江苏诉服达自行派驻人员,招聘难度较大,人员成本较多,因此,江苏诉服达采取了参股辽宁速服达的方式,开展当地的司法辅助服务业务。

此外,2020年度,江苏诉服达向辽宁速服达采购了两笔智能材料收转柜,主要系下游法院客户要求江苏诉服达提供智能材料收转柜和司法辅助服务的打包产品服务。智能材料收转柜金额较小,属于标准化产品,因此由辽宁速服达向

发行人供应商苏州德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采购智能材料收转柜后,江苏诉服达再整体向辽宁速服达采购打包产品及服务。关联销售的必要性:发行人向辽宁速服达关联销售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信息化建设431.52545.1872.204.25
其中:软件产品开发283.77374.13--
技术服务1.890.946.60-
运维服务132.58114.3547.024.25
智能终端13.2755.7518.58-
其他收入--1.77-
总计431.52545.1873.974.25

辽宁速服达系发行人参股子公司,成立于2019年,主要从事司法辅助服务业务,在开展业务时,部分客户有信息化建设的需求,而辽宁速服达本身信息化建设产品开发的能力薄弱,因此辽宁速服达向发行人采购了软件产品开发等信息化建设产品,再与自身的司法辅助服务一起销售给客户。随着辽宁速服达业务发展,其向发行人采购的信息化建设产品需求增大。

(3)与科大讯飞的关联交易

A、科大讯飞的背景

2020年9月1日,讯飞投资与通达海签订了《增资协议》,讯飞投资以货币向发行人增资,共计持有发行人2.87%的股权。2020年9月24日,通达海就本次增资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讯飞投资的实际控制人徐景明曾任科大讯飞(A股上市公司,证券代码002230.SZ)的董事会秘书,讯飞投资的合伙人刘庆峰系上市公司科大讯飞的董事长。

因此,虽然科大讯飞不属于发行人的关联方,但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与科大讯飞的交易作为关联交易披露。

B、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科大讯飞的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采购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软件产品开发-17.74291.15-
运维服务12.8414.8628.8127.89
合计12.8432.59319.9627.89
关联销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软件产品开发---134.51
运维服务-23.3829.8725.76
技术服务-14.265.1953.77
合计-37.6435.05214.05

科大讯飞系国内知名信息化服务企业,报告期内发行人与科大讯飞的关联交易主要系双方有关信息化建设的相互采购。由于信息化建设领域,客户的定制化需求较高,不同参与方在各自的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优势,在为客户提供信息化建设时,会采购其他信息化服务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因此,发行人与科大讯飞之间的交易属于行业惯例。发行人向科大讯飞采购的主要内容包括运维服务和软件产品开发,其中运维服务主要系:科大讯飞在智能语音方面有着较强的技术优势,发行人曾采购其软件集成到自身产品中提供给苏州中级人民法院等客户,而上述软件的运维有一定的专业性,因此发行人向科大讯飞采购了其全景语音系统的驻场运维服务。报告期内,上述采购金额较小。发行人向科大讯飞采购的软件产品开发主要系:2020年采购了“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V1.0”运用到了某涉密项目,上述采购系一次性单笔采购,金额为291.15万元。发行人向科大讯飞销售的主要内容包括软件产品开发、运维服务和技术服务。其中软件产品开发主要系:2019年发行人针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项目,向其销售系统接口产品,金额107.96万元,以及向其提供电子卷宗自动编目对接产品,金额26.55万元,上述销售均系一次性单笔销售。

发行人向科大讯飞销售运维服务主要系:科大讯飞前期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销售过集成有发行人产品的软件,该软件的运维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因此科大讯飞向发行人采购对应的运维服务,提供给客户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行人向科大讯飞销售技术服务主要系:发行人为其提供电子质证接口对接联调服务等服务,并收取服务对价。

(4)与广州金贝的关联交易

A、广州金贝的背景

广州金贝系发行人员工鲁飞的妻子程业100%持股的企业,已于2021年10月29日注销,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广州金贝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737155373X
注册资本101万元
实收资本101万元
成立日期2014年9月2日
注销日期2021年10月29日
注册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尖彭路397号自然十四层A1621房
主要生产经营地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尖彭路397号自然十四层A1621房
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程业出资101万元,持股100%
法定代表人程业

虽然广州金贝不属于发行人的关联方,但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与广州金贝的交易作为关联交易披露。

B、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向广州金贝采购运维服务的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运维服务--9.718.91

上述关联交易主要原因系发行人为解决临时性人手不足的问题,向广州金贝采购了少量运维服务,用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现场服务。报告期内,上述运维服务金额较小,对发行人不构成重大影响。

(5)交易价格的确定方法

公司与四川思强、四川爱辉、辽宁速服达、科大讯飞、广州金贝的关联交易均参考市场价格,协商定价,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

(6)关联交易增减变化的趋势

报告期内,公司与四川思强、四川爱辉的经常性关联交易金额呈逐年下降趋势。

报告期内,公司与辽宁速服达的经常性关联交易有所上升,主要系报告期内公司辽宁地区业务不断拓展,产生的相应的司法辅助需求不断提高,因而提高了对辽宁速服达服务的采购,发行人在辽宁地区的收入与对辽宁速服达的采购金额变动趋势保持一致。

报告期内,除单笔的采购软件、技术服务交易外,公司与科大讯飞的交易保持稳定。

报告期内,公司与广州金贝的交易金额较小,且广州金贝已于2021年10月29号注销,未来不会再存在与广州金贝的关联交易。

(7)交易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经常性关联交易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经常性关联销售金额431.51592.56199.73546.54
营业收入18,712.1645,023.4733,671.8824,474.43
占比2.31%1.32%0.59%2.23%
经常性关联采购金额117.26301.901,347.13439.02
采购总额2,851.626,908.636,428.824,023.55
占比4.11%4.37%20.95%10.91%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公司经常性关联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小,对发行人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2020年度经常性关联采购金额占采购金额的比例较大,主要系:(1)发行人属于软件企业,采购的原材料相对较少,导致采购总金额较小,关联采购占比较高;(2)2019年,发行人参股设立了辽宁速服达,主要从事辽宁地区的司法辅助服务。报告期内,发行人辽宁地区的业务量较大,对应的司法辅助服务需求较多,增加了对辽宁速服达的采购;

(3)2020年,发行人向科大讯飞采购了金额为291.15万元的软件产品开发用于某涉密项目,该笔采购金额较大,导致2020年关联采购占比较高。

3、偶发性关联交易

2021年9月,发行人将其租赁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2-3号沈阳新华天玺大厦2109号的109.96平方米房屋转租给辽宁速服达,租赁期限自2021年9月19日至2021年10月18日,租金为0.73万元(含税),发行人实现转租收入0.70万元。

此项转租产生背景及必要性如下:发行人原租赁了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2-3号沈阳新华天玺大厦2109号的办公用房,租赁期限至2021年10月18日届满。2021年9月,发行人重新租赁了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号东北世贸广场I区13层01B单元的场地作为沈阳分公司的办公场地,并且员工转移至该地进行办公,租赁期限至2024年10月届满。为了避免房屋闲置,发行人将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2-3号沈阳新华天玺大厦2109号的场地转租给辽宁速服达。此项转租为短期转租,租期届满后公司未再与辽宁速服达发生转租行为。

此项转租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如下:发行人转租给辽宁速服达的房屋租赁价格与发行人自出租方沈阳新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租赁价格一致,均为

0.73万元/月(含税),租赁价格公允。

4、关联方资金拆借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关联方资金拆借的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拆借金额起始日到期日
拆入
出借方借入方
徐东惠江苏诉服达20.002019-02-262019-05-07
徐东惠江苏诉服达10.002019-02-272019-10-30
徐东惠江苏诉服达30.002019-03-112019-05-07
徐东惠江苏诉服达10.002019-03-282019-10-30
徐东惠江苏诉服达29.002019-06-102019-10-30
郑建国江苏诉服达80.002019-08-282019-12-30
郑建国江苏诉服达80.002020-03-212020-07-30
郑建国江苏诉服达50.002020-04-132020-07-30
拆出
出借方借入方
江苏诉服达辽宁速服达37.502019-07-292020-01-22
江苏诉服达辽宁速服达20.002019-11-202020-01-22
江苏诉服达辽宁速服达10.002019-12-312020-01-22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拆借金额较小,公司对关联资金拆借进行了清理,进一步加强了资金管控及规范运作,自清理完毕后,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再发生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

(1)徐东惠、郑建国向公司拆入资金的情况

徐东惠、郑建国拆入的资金,主要系解决公司及子公司江苏诉服达短期资金周转所用。江苏诉服达原来系法域通控制的企业,法域通目前已注销,注销前的股东分别为郑建国持股55%,徐东惠、辛成海、史金松各持股15%。

江苏诉服达的主营业务系司法辅助服务,报告期内,司法辅助业务收入逐年上升,而司法辅助服务对人员数量要求较高,前期存在一定的资金周转需求。徐东惠、郑建国作为江苏诉服达的间接股东,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向江苏诉服达拆入资金,用于资金周转。

上述拆入资金的时间较短,金额较小,江苏诉服达已经偿还了上述资金。2020年6月,发行人为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向法域通收购了江苏诉服达60%的股权,江苏诉服达成为发行人的子公司。自此,发行人对江苏诉服达的资

金管理进行了有效规范,江苏诉服达不再存在资金拆借的情况,并于2020年7月末,将剩余拆入资金全部偿还。

(2)公司向辽宁速服达拆出资金的情况

辽宁速服达系发行人子公司江苏诉服达持股20%的参股公司,成立于2019年7月,主要从事司法辅助服务业务。2019年7月-12月,公司在辽宁地区的信息化建设业务不断开展,衍生的客户司法辅助服务业务较多。司法辅助服务对人员数量要求较高,前期须支付一定的人员薪酬,而此期间,根据辽宁速服达的公司章程,其注册资本尚未实缴。为满足客户需求,保证上述司法辅助服务可以尽快开展,公司拆借了部分资金给辽宁速服达用于创立初期的资金周转。2020年1月以后,随着辽宁速服达注册资金实缴陆续到位,辽宁速服达于2020年1月22日偿还了上述拆借资金,自此未再出现过拆借行为。

上述拆借给辽宁速服达的资金合计67.50万元,金额较小,且具有合理性。报告期内,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未发生其他拆借资金给关联方的情况。

5、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报告期内,公司关键管理人员薪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薪酬总额482.24945.94858.22727.73
当期利润总额1,432.5710,622.418,409.524,417.06
占当期利润总额比例33.66%8.91%10.21%16.48%

2020年,公司业绩大幅提高,导致公司利润总额提高,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占比相对下降。

(六)期末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余额汇总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关联方2022年6月末2021年末2020年末2019年末
应收款项:
应收账款四川思强20.874.078.47144.88
项目名称关联方2022年6月末2021年末2020年末2019年末
四川爱辉60.4460.4450.002.00
辽宁速服达55.99141.4697.704.50
科大讯飞-9.07--
讯飞智元14.25--40.75
合同资产辽宁速服达-40.8019.98-
四川思强-16.8016.80-
其他应收款辽宁速服达---67.50
应付款项:
应付账款四川思强34.5534.5538.4268.57
辽宁速服达247.24265.03379.83197.40
科大讯飞14.9114.9127.9713.95
讯飞智元1.88232.18291.15-
广州金贝---8.91
预收款项/合同负债四川思强--0.56-
四川爱辉---28.32
讯飞智元--0.670.65
辽宁速服达311.4175.86--
其他应付款郑建国--1.981.18
徐东惠--0.021.45

(七)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及独立董事意见

1、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交易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的,交易价格公允、公平、合理,决策程序符合当时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在《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关联股东及关联董事在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制度及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确保关联交易决策公允。

2、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发表的意见

通过对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审查,独立董事发表核查意见,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属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发展需要,关联交易定

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八)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主要措施

为规范和减少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公司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则制度,对关联交易的认定、关联交易披露及决策程序、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的回避表决制度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关联交易决策的公允性和批准程序的合规性,最大程度的保护其他股东利益。为了进一步保障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规范关联交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建国,持股5%以上股东南京置益、徐东惠、史宇清、辛成海及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承诺人不利用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占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资金。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回避的任何业务往来或交易均应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应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签署关联交易协议,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承诺人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涉及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切实遵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

3、承诺人保证严格遵守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确保不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保证不利用在发行人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构成对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有违反并给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以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十、发行人使用员工个人卡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利用员工刘崇月、潘晶晶二人的个人卡报销费用的情况,个人卡收支中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具体情况如下:

1、刘崇月个人卡

单位:万元

内容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收入金额--112.85150.84
其中:通达海报销转入----
暂借款及员工备用金--77.7699.95
代收报销款--30.6421.07
其他--4.4529.83
支出金额--133.42137.73
其中:支付员工报销福利费等---29.27
暂借款及员工备用金--103.0674.85
其他--30.3633.62

2、潘晶晶个人卡

单位:万元

内容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收入金额--34.11184.83
其中:通达海报销转入--19.43132.73
暂借款及员工备用金--3.3340.51
潘晶晶个人工资--10.017.64
其他--1.353.95
支出金额--38.02189.91
其中:支付员工报销福利费等---124.30
暂借款及员工备用金--10.3932.44
潘晶晶转自己及信用卡还款--8.3911.76
其他--19.2521.41

报告期内,刘崇月及潘晶晶的个人卡主要用于公司员工笔记本补贴、差旅报销及福利费支付、暂借款及备用金使用等目的,整体金额较小且在报告期逐步规范,截至2020年末,上述两张个人卡已注销。

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发行人聘请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9年、2020年、2021年度及2022年1-6月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天健审[2022] 6-418号审计报告。本节的财务会计数据及有关分析说明,反映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非经特别说明,下文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均引自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提醒投资者阅读本节及备案文件审计报告相关内容,以获取全部的财务资料。

一、财务报表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项目2022.6.302021.12.312020.12.312019.12.31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298,737,641.4999,970,193.5181,039,451.3216,987,187.94
交易性金融资产6,091,026.36292,639,286.69246,097,114.02148,864,413.26
应收账款95,982,126.7880,269,098.2364,740,086.3452,228,668.14
预付款项6,778,857.803,599,237.342,559,147.372,947,141.20
其他应收款42,100,256.2548,898,293.7622,091,832.4119,757,513.73
存货39,206,424.0430,682,248.3238,890,650.3029,948,933.84
合同资产44,518,610.2334,268,048.9616,004,855.87-
其他流动资产1,894,535.041,484,533.14183,745.68875,538.24
流动资产合计535,309,477.99591,810,939.95471,606,883.31271,609,396.35
非流动资产:
长期应收款1,431,686.111,424,497.031,733,541.33-
长期股权投资6,800,070.454,295,603.28534,030.20-
固定资产2,202,892.462,416,357.871,688,318.771,507,449.10
使用权资产9,374,480.8710,941,829.32--
无形资产167,052.96180,034.81166,165.25153,824.67
长期待摊费用691,476.44940,162.16875,450.701,839,997.87
递延所得税资产8,061,777.963,989,206.002,958,217.481,686,230.40
非流动资产合计28,729,437.2524,187,690.477,955,723.735,187,502.04
资产总计564,038,915.24615,998,630.42479,562,607.04276,796,898.39
项目2022.6.302021.12.312020.12.312019.12.31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4,004,164.38---
应付账款27,321,745.9128,160,010.3025,086,273.0717,937,166.49
预收款项---85,463,066.26
合同负债75,707,983.52116,215,908.0098,715,037.57-
应付职工薪酬33,030,726.8145,876,884.2339,054,950.9727,109,184.86
应交税费11,952,486.7724,521,440.3627,291,988.5414,582,326.85
其他应付款4,101,780.644,073,296.432,892,082.871,942,567.14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5,187,729.904,780,813.25--
其他流动负债6,521,934.1410,160,631.849,829,771.50-
流动负债合计167,828,552.07233,788,984.41202,870,104.52147,034,311.60
非流动负债:
租赁负债477,399.624,967,349.81--
预计负债10,263,964.549,834,089.628,688,868.035,562,992.00
非流动负债合计10,741,364.1614,801,439.438,688,868.035,562,992.00
负债合计178,569,916.23248,590,423.84211,558,972.55152,597,303.60
所有者权益:
股本34,500,000.0034,500,000.0034,500,000.005,755,396.00
资本公积154,747,753.92154,747,753.92154,747,753.9227,862,615.80
盈余公积19,349,469.1817,316,380.707,836,196.152,877,698.00
未分配利润170,816,756.31155,650,910.9068,798,931.8186,977,550.4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379,413,979.41362,215,045.52265,882,881.88123,473,260.22
少数股东权益6,055,019.605,193,161.062,120,752.61726,334.57
所有者权益合计385,468,999.01367,408,206.58268,003,634.49124,199,594.79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564,038,915.24615,998,630.42479,562,607.04276,796,898.39

(二)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2019年
一、营业收入187,121,629.59450,234,671.43336,718,772.99244,744,280.38
减:营业成本94,154,520.87195,185,857.81139,195,329.16106,478,074.39
税金及附加806,062.763,709,976.553,330,759.592,626,477.20
销售费用17,685,556.6137,171,239.0631,934,525.5224,254,085.29
管理费用16,399,859.3628,022,561.6520,918,252.5720,027,173.44
研发费用51,578,902.0291,057,236.5570,853,566.5257,805,996.72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2019年
财务费用-1,575,107.54-1,171,072.77-1,350,826.455,388.90
加:其他收益3,586,882.7113,337,155.0615,143,143.8812,376,685.20
投资收益922,878.145,439,929.652,576,731.602,081,819.58
信用减值损失2,722,986.56-8,069,481.37-5,016,150.70-3,835,144.46
资产减值损失-1,030,327.65-1,061,344.76-445,918.23-
资产处置收益50,753.10-12,555.55--
二、营业利润14,325,008.37105,892,575.6184,094,972.6344,170,444.76
加:营业外收入1,925.59382,435.42557.67229.87
减:营业外支出1,273.7750,900.52349.03123.10
三、利润总额14,325,660.19106,224,110.5184,095,181.2744,170,551.53
减:所得税费用-3,735,132.247,409,460.025,910,361.571,000,330.57
四、净利润18,060,792.4398,814,650.4978,184,819.7043,170,220.96
1.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17,198,933.8996,942,242.0476,790,401.6642,751,853.75
2.少数股东损益(净亏损以―-‖号填列)861,858.541,872,408.451,394,418.04418,367.21
五、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六、综合收益总额18,060,792.4398,814,650.4978,184,819.7043,170,220.9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17,198,933.8996,942,242.0476,790,401.6642,751,853.75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861,858.541,872,408.451,394,418.04418,367.21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2020年2019年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126,182,941.32469,325,849.56361,221,628.80256,999,830.42
收到的税费返还7,680,452.6611,090,513.3315,561,489.3011,656,480.69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5,693,130.9513,884,598.845,022,468.8017,056,339.79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139,556,524.93494,300,961.73381,805,586.90285,712,650.90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39,924,944.2882,928,695.0373,130,477.3847,793,451.62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155,349,962.18232,460,683.19161,872,307.24132,930,001.84
支付的各项税费20,370,711.1846,953,226.4928,742,148.2525,326,067.48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9,394,673.2843,647,455.8523,853,587.1635,843,089.94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225,040,290.92405,990,060.57287,598,520.03241,892,610.88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85,483,765.9988,310,901.1694,207,066.8743,820,040.01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2020年2019年
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701,451,671.30410,121,183.90411,010,000.64293,069,354.95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533,967.13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8,000.00---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250,000,000.00---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951,459,671.30410,121,183.90411,010,000.64293,603,322.08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649,116.871,790,293.67984,615.562,417,447.21
投资支付的现金416,485,000.00454,985,000.00506,200,000.00327,010,000.00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5,593,800.00-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300,000,000.0030,000,000.0040,000,000.00-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717,134,116.87486,775,293.67552,778,415.56329,427,447.21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34,325,554.43-76,654,109.77-141,768,414.92-35,824,125.13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1,200,000.0099,990,000.00-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4,000,000.00---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4,000,000.001,200,000.0099,990,000.00-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37,999.98-28,802,182.599,784,173.20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5,690,570.087,044,749.95--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5,728,570.067,044,749.9528,802,182.599,784,173.20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728,570.06-5,844,749.9571,187,817.41-9,784,173.20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147,113,218.385,812,041.4423,626,469.36-1,788,258.32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41,133,047.1735,321,005.7311,694,536.3713,482,794.69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188,246,265.5541,133,047.1735,321,005.7311,694,536.37

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及关键审计事项

(一)审计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通达海委托,审计了通达海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及2022年6月30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6月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天健审[2022]第6-418号《审计报告》,认为公司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

公司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及2022年6月30日的合并及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6月合并及公司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

(二)关键审计事项

关键审计事项是会计师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分别对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6月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的事项。这些事项的应对以对财务报表整体进行审计并形成审计意见为背景,会计师不对这些事项单独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会计师在审计中识别出的关键审计事项如下:

1、收入确认

(1)事项描述

公司的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软件产品开发、智能终端、技术服务和运维服务。报告期内,发行人分别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4,474.43万元、33,671.88万元、45,023.47万元及18,712.16万元。由于营业收入是公司关键业绩指标之一,可能存在公司管理层(以下简称管理层)通过不恰当的收入确认以达到特定目标或预期的固有风险。因此,会计师将收入确认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

(2)审计应对

针对收入确认,会计师实施的审计程序主要包括:

A、了解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B、检查销售合同,了解主要合同条款或条件,评价收入确认方法是否适当;

C、对营业收入及毛利率按月度、收入类别、客户等实施分析程序,识别是否存在重大或异常波动,并查明波动原因;

D、以抽样方式检查与收入确认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客户验收单,以及银行回单等;

E、结合应收账款函证,以抽样方式向主要客户函证本期销售额;F、以抽样方式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确认的营业收入实施截止测试,评价营业收入是否在恰当期间确认;G、检查与营业收入相关的信息是否已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

2、应收账款减值

(1)事项描述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5,801.83万元、7,419.09万元、9,423.22万元及10,936.58万元,对于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账款,当存在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减值时,管理层综合考虑债务人的行业状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还款记录等因素,估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并确定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对于采用组合方式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账款,管理层根据账龄、合并范围内关联往来等依据划分组合,以与该等组合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组合的历史损失率为基础,结合现实情况进行调整,估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并确定应计提的坏账准备。由于应收账款金额重大,且应收账款减值测试涉及重大管理层判断,会计师将应收账款减值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

(2)审计应对

针对应收账款减值,会计师实施的审计程序主要包括:

A、了解与应收账款减值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B、复核以前年度已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的后续实际核销或转回情况,评价管理层过往预测的准确性;

C、复核管理层对应收账款进行减值测试的相关考虑和客观证据,评价管理层是否充分识别已发生减值的应收账款;

D、对于采用组合方式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账款,评价管理层按信用风险特征划分组合的合理性;评价管理层减值测试方法(包括根据历史损失率及反映当

前情况的相关可观察数据等确定的各项组合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合理性;测试管理层使用数据(包括应收账款账龄等)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对坏账准备的计算是否准确;

E、检查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评价管理层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合理性;

F、检查与应收账款减值相关的信息是否已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

三、与财务会计信息相关的重要性水平判断标准

公司根据自身所处的行业和发展阶段,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两方面判断财务信息的重要性。在判断项目性质的重要性时,公司主要考虑该项目是否属于日常活动、是否显著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因素;在判断项目金额大小的重要性时,公司主要考虑该项目金额占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总额、净利润等直接相关项目金额的比重较大或占所属报表单列项目金额的比重较大。

本节披露的与财务会计信息相关的重大事项或重要性水平的判断标准如下:

整体重要性水平是税前利润5%,实际执行重要性水平是整体重要性水平的55%,明显微小错报是整体重要性水平的5%。

四、产品(或服务)特点、业务模式、行业竞争程度、外部市场环境等影响因素及其变化趋势,以及其对未来盈利(经营)能力或财务状况可能产生的具体影响或风险

公司主要为客户提供电子政务领域的信息化建设,报告期内,公司客户主要系全国各级法院,还覆盖了银行、纪检委、监狱、企业等相关机构。影响发行人未来盈利能力或财务状况的主要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下游行业的发展情况

公司主营业务为电子政务领域的信息化建设。报告期内,公司来源于法院客户的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较高。法院整体的信息化发展战略对公司的经营状

况及业务发展产生较大的影响,尽管公司与法院客户保持着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但公司若不能通过技术创新、服务提升等方式满足客户提出的业务需求或者因为国家政策变化导致法院客户的需求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其对公司产品的需求,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二)市场竞争格局

经过多年发展,公司在法院行业信息化领域已经占有了相对稳固的市场份额,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但随着用户需求不断增长,行业内原有竞争对手竞争力的不断提高,加之潜在的新竞争对手存在进入市场的可能,上述因素可能导致公司所处行业竞争加剧。

随着现有各级法院信息化建设及更新换代需求的增加,各地各级法院由于建设层次和步伐差异较大而给未来市场容量带来了较大的增长潜力,为公司提供了获取更大市场份额的机会,但如果公司在市场竞争中不能有效提升专业技术水平,不能充分利用现有的市场影响力,无法在当前市场高速发展的态势下迅速扩大自身规模并增强资金实力,公司的经营业绩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三)新产品的研发情况

目前软件行业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产品更新换代快,用户对产品的技术要求不断提高。因此,若公司对技术、产品和市场的发展趋势不能正确判断,对行业关键技术的发展动态不能及时掌控,在新产品的研发方向、重要产品的方案制定等方面不能正确把握,将导致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下降,进而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

五、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相关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2年6月30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主要经营状况正常,经营模式,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亦未出现其他可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一)会计师事务所审阅意见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2年6月30日,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2020年修订)》的要求,天健会计师对公司2022年7-12月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天健审[2023]6-6号《审阅报告》。

(二)发行人专项说明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对公司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出具了专项说明,保证该等财务报表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已对公司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出具了专项说明,保证该等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审计基准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

1、主要合并报表数据

公司2022年1-12月财务报告(未经审计,但经天健会计师审阅)主要合并报表财务数据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变动率
资产总计68,710.9261,599.8611.54%
负债总计22,906.7524,859.04-7.85%
所有者权益45,804.1736,740.8224.6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44,996.5336,221.5024.23%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分别为68,710.92万元、22,906.75万元及44,996.53万元,较上年末变动比例分别为11.54%、-7.85%及24.23%。2022年12月末资产总额增加主要系新购置南京幕府创新小镇开发有限公司园区科研用地土地使用权所致,负债总额减少主要系合同负债及应付职工薪酬减少所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增加主要系下半年实现的净利润增长所致。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12月2021年1-12月变动率2022年7-12月2021年7-12月变动率
营业收入46,275.5045,023.472.78%27,563.3430,416.54-9.38%
营业利润9,277.9210,589.26-12.38%7,845.4210,090.78-22.25%
利润总额9,277.9810,622.41-12.66%7,845.4110,090.75-22.25%
净利润9,063.359,881.47-8.28%7,257.279,057.56-19.8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8,775.029,694.22-9.48%7,055.138,956.62-21.2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8,417.679,086.87-7.36%6,888.688,685.48-20.69%

2022年1-12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46,275.50万元及8,417.67万元,较去年同期分别变动2.78%及-7.36%,发行人2022年1-12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下降的原因主要系公司为发展业务新招聘了研发人员,导致研发费用增加所致。

(3)合并现金流量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12月2021年1-12月变动率2022年7-12月2021年7-12月变动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5,479.418,831.09-37.95%14,027.7816,088.03-12.81%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846.21-7,665.41111.04%-22,586.34-31,406.4728.08%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807.12-584.47-38.09%-700.84-15.42-4,445.62%

2022年1-12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降低主要系本期支付购买商品及劳务、支付给职工的现金金额较高所致;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增长主要系本期赎回较多理财产品所致。

(4)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2022年1-12月2021年1-12月2022年7-12月2021年7-12月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5.52-1.260.440.00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55.35122.9530.44120.71
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101.3879.5556.9944.73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249.29466.34108.95214.91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收入和支出0.0633.15-0.01-0.04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10.2915.770.000.00
小计421.89716.51196.82380.32
减:所得税费用63.51107.9029.73107.92
减:少数股东损益1.031.250.631.27
归属于公司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357.35607.35166.45271.14

2022年1-12月,公司归属于公司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较去年同期减少250万元,主要系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收益降低所致。

2、主要会计报表项目变动分析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项目变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负债表主要会计报表项目变动30%以上的原因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2月末2021年12月末变动幅度变动原因分析
货币资金15,938.079,997.0259.43%主要系赎回理财产品
交易性金融资产14,245.3329,263.93-51.32%主要系赎回理财产品所致
预付款项672.74359.9286.91%主要系预付货款所致
其他应收款1,701.474,889.83-65.20%主要系保证金退回
长期股权投资916.37429.56113.33%主要系实缴对联营企业江苏行声远科技有限公司的认缴额及参股公司投资收益增加所致
无形资产16,494.9418.0091,520.84%主要系购置南京幕府小镇土地使用权所致
递延所得税资产761.96398.9291.10%主要系研发费用明显增长导致加计扣除增加,进而导致可弥补亏损增加而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所致

(2)合并利润表主要项目变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利润表主要会计报表项目变动30%以上的原因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12月2021年1-12月变动幅度变动原因分析
财务费用-224.98-117.1192.11%主要系购买定期存款增加,进而利息收入增加
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93.56-806.95-111.59%主要系原支付南京幕府创新小镇开发有限公司保证金收回,其他应收款余额下降所致
所得税费用214.63740.95-71.03%主要系子公司的可弥补亏损增加使得递延所得税增加所致

六、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合并范围及变化情况

(一)财务报表编制基础

1、编制基础

公司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编制基础。

2、持续经营能力评价

公司不存在导致对报告期末起12个月内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

(二)合并范围及变化情况

1、在子公司中权益

子公司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持股比例(%)取得方式
直接间接
南京思远南京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00.00同一控制下合并
江苏诉服达南京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0.00同一控制下合并
四川诉服达成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00.00设立
福州诉服达福州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00.00设立
黑龙江诉服达哈尔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0.00设立

注:四川诉服达、福州诉服达、黑龙江诉服达系子公司江苏诉服达设立的子公司,其中福州诉服达已于2021年7月注销。

2、合并范围的变化

(1)报告期增加子公司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将控股子公司江苏诉服达新纳入合并范围,具体情况如下:

子公司名称持股比例(%)合并日取得方式
江苏诉服达数据科技有限公司60.002020/5/31同一控制下合并

(2)报告期减少子公司情况

2021年7月28日,公司注销子公司福州诉服达。

七、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招股说明书中仅列示了发行人的主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若需了解全部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请阅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22]第6-418号《审计报告》。

(一)收入

1、2020年度-2022年1-6月

(1)收入确认原则

于合同开始日,公司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1)客户在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2)客户能够控制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商品;3)公司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公司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公司考虑下列迹象:1)公司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2)公司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3)公司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4)公司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5)客户已接受该商品;6)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2)收入计量原则

1)公司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交易价格是公司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不包括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

2)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公司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3)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公司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

额,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合同开始日,公司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4)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公司于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3)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

公司主要为法院等客户提供电子政务领域的信息化建设,主要产品或服务包括:软件产品开发、智能终端、技术服务、运维服务和平台运营。此外,公司还基于法院信息化建设,为其提供配套的司法辅助服务。具体如下:

1)按时点确认的收入

软件产品开发主要系公司根据客户的需求,为其开发相应行业应用软件,并配套提供服务器、存储、网络安全设备等硬件,从而帮助客户实现业务流程的信息化,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收入确认时点为客户验收。

智能终端业务主要系公司委托供应商生产智能终端硬件,再嵌入公司专有软件产品,最终形成智能终端产品,销售给客户的业务,是软件产品开发业务的衍生业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收入确认时点为客户验收。

技术服务主要系公司根据客户需求,为其提供接口服务、数据对接、数据迁移等技术服务,是软件产品开发业务的衍生业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收入确认时点为服务完成,客户验收。

2)按履约进度确认的收入

运维服务主要系针对信息化建设产品的稳定运行需求、使用者培训需求等一系列客户在使用公司信息化建设产品时产生的需求提供的服务。

司法辅助服务主要系针对客户与信息化建设产品相关的卷宗扫描、卷宗编目、卷宗整理装订、卷宗归档、文书送达等衍生需求提供的服务。

平台运营主要系公司开发出信息化平台软件后,保留平台软件的所有权,客户使用公司平台软件开展业务,并依据业务量与发行人结算平台运营服务费。

公司在提供运维服务、司法辅助服务、平台运营等服务时,由于公司履约的同时客户即取得并消耗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公司将其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入场确认单或工作量确认单确定提供服务的履约进度。对于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公司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2、2019年度

(1)收入确认原则

1)销售商品

销售商品收入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①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公司不再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不再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⑤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提供劳务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在资产负债表日能够可靠估计的(同时满足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的收入,并按已经提供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在资产负债表日不能够可靠估计的,若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若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劳务收入。

3)让渡资产使用权

让渡资产使用权在同时满足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时,确认让渡资产使用权的收入。利息收入按照他人使用本公司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使用费收入按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2)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

公司主要为法院等客户提供电子政务领域的信息化建设,主要产品或服务包括:软件产品开发、智能终端、技术服务和运维服务。此外,公司还基于法院信息化建设,为其提供配套的司法辅助服务。具体如下:

1)软件产品开发

软件产品开发主要系公司根据客户的需求,为其开发相应行业应用软件,并配套提供服务器、存储、网络安全设备等硬件,从而帮助客户实现业务流程的信息化。收入确认时点为客户验收。

2)智能终端

智能终端业务主要系公司委托供应商生产智能终端硬件,再嵌入公司专有软件产品,最终形成智能终端产品,销售给客户的业务,是软件产品开发业务的衍生业务。收入确认时点为客户验收。

3)技术服务

技术服务主要系公司根据客户需求,为其提供接口服务、数据对接、数据迁移等技术服务,是软件产品开发业务的衍生业务。收入确认时点为服务完成,客户验收。

4)运维服务

运维服务主要系针对信息化建设产品的稳定运行需求、使用者培训需求等一系列客户在使用公司信息化建设产品时产生的需求提供的服务。在服务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5)司法辅助服务

司法辅助服务主要系针对客户与信息化建设产品相关的卷宗扫描、卷宗编目、卷宗整理装订、卷宗归档、文书送达等衍生需求提供的服务。在服务期内按时间或按已提供工作量确认收入。

(二)会计期间

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本次申报期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三)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按照合并日被合并方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计量。公司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份额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在购买日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如果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首先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四)金融工具

(1)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下三类: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下四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2)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

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3)不属于上述1)或2)的财务担保合同,以及不属于上述1)并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4)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2)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依据、计量方法和终止确认条件1)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依据和初始计量方法公司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但是,公司初始确认的应收账款未包含重大融资成分或公司不考虑未超过一年的合同中的融资成分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所定义的交易价格进行初始计量。

2)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方法

①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以摊余成本计量且不属于任何套期关系的一部分的金融资产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在终止确认、重分类、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或确认减值时,计入当期损益。

②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

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减值损失或利得及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其他利得或损失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终止确认时,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③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

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获得的股利(属于投资成本收回部分的除外)计入当期损益,其他利得或损失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终止确认时,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④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包括利息和股利收入)计入当期损益,除非该金融资产属于套期关系的一部分。3)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方法

①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此类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含属于金融负债的衍生工具)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对于此类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因公司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除非该处理会造成或扩大损益中的会计错配。此类金融负债产生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包括利息费用、除因公司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除非该金融负债属于套期关系的一部分。终止确认时,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②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相关规定进行计量。

③不属于上述①或②的财务担保合同,以及不属于上述①并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

在初始确认后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之中的较高者进行后续计量:A.按照金融工具的减值规定确定的损失准备金额;B.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关规定所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

④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以摊余成本计量且不属于任何套期关系的一部分的金融负债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在终止确认、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时计入当期损益。

4)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

①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终止确认金融资产:

A、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已终止;B、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规定。

②当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现时义务已经解除时,相应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该部分金融负债)。

(3)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

公司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继续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公司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1)未保留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2)保留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按照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1)所转移金融资产在终止确认日的账面价值;2)因转移金融资产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之和。转移了金融资产的一部分,且该被转移部分整体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转移前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继续确认部分之间,按照转移日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1)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2)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之和。

(4)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

公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公司将估值技术使用的输入值分以下层级,并依次使用:

1)第一层次输入值是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

2)第二层次输入值是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包括:活跃市场中类似资产或负债的报价;非活跃市场中相同或类似资产或负债的报价;除报价以外的其他可观察输入值,如在正常报价间隔期间可观察的利率和收益率曲线等;市场验证的输入值等;

3)第三层次输入值是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包括不能直接观察或无法由可观察市场数据验证的利率、股票波动率、企业合并中承担的弃置义务的未来现金流量、使用自身数据作出的财务预测等。

(5)金融工具减值

1)金融工具减值计量和会计处理

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合同资产、租赁应收款、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外的贷款承诺、不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或不属于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的财务担保合同进行减值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其中,对于公司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按照该金融资产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折现。

对于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仅将自初始确认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累计变动确认为损失准备。

对于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范的交易形成,且不含重大融资成分或者公司不考虑不超过一年的合同中的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及合同资产,公司运用简化计量方法,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除上述计量方法以外的金融资产,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经显著增加。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公司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公司按照该金融工具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公司利用可获得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与在初始确认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以确定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

于资产负债表日,若公司判断金融工具只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则假定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

公司以单项金融工具或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评估预期信用风险和计量预期信用损失。当以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时,公司以共同风险特征为依据,将金融工具划分为不同组合。

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损失准备抵减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公司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其损失准备,不抵减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2)按组合评估预期信用风险和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金融工具

项目确定组合的依据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
其他应收款——合并范围内关联往来组合应收合并范围内关联方款项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
其他应收款——账龄组合账龄敞口和未来12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3)按组合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款项及合同资产

①具体组合及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

项目确定组合的依据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
应收账款——账龄组合账龄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应收账款——合并范围内关联往来组合应收合并范围内关联方款项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合同资产款项性质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合同资产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资产减值损失
合同资产——合并范围内关联往来组合应收合并范围内关联方款项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②应收账款——账龄组合的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

账龄应收账款 预期信用损失率(%)其他应收款 预期信用损失率(%)
1年以内(含,下同)5.005.00
1-2年20.0020.00
2-3年50.0050.00
3年以上100.00100.00

(6)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相互抵销。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1)公司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是当前可执行的;2)公司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公司不对已转移的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进行抵销。

(五)应收款项

详见本章节(四)(5)之说明。

(六)存货

1、存货的分类

存货包括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2、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

发出存货采用个别计价法。

3、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按照单个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

4、存货的盘存制度

存货的盘存制度为永续盘存制。

5、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

(1)低值易耗品

按照一次转销法进行摊销。

(2)包装物

按照一次转销法进行摊销。

(七)合同成本

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包括合同取得成本和合同履约成本。公司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如果合同取得成本的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公司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适用存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相关准则的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1、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

2、该成本增加了公司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3、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公司对于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减去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公司对超出部分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以前期间减值的因素之后发生变化,使得转让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减去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高于该资产账面价值的,转回原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但转回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不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账面价值。

(八)长期股权投资

1、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判断

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存在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认定为共同控制。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认定为重大影响。

2、投资成本的确定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承担债务或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公司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判断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把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取得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在合并日,根据合并后应享有被合并方净资产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确定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达到合并前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合并日进一步取得股份新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之和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在购买日按照支付的合并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

公司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1)在个别财务报表中,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2)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判断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把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取得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

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权益法核算下的其他综合收益等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等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收益。但由于被投资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变动而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除外。

(3)除企业合并形成以外的:以支付现金取得的,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以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3、后续计量及损益确认方法

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4、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投资至丧失控制权的处理方法

(1)个别财务报表

对处置的股权,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剩余股权,对被投资单位仍具有重大影响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转为权益法核算;不能再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2)合并财务报表

1)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投资至丧失控制权,且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

在丧失控制权之前,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资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丧失对原子公司控制权时,对于剩余股权,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

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同时冲减商誉。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等,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

2)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投资至丧失控制权,且属于“一揽子交易”的

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损益。

(九)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确认条件

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时予以确认。

2、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类别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年)残值率(%)年折旧率(%)
办公设备年限平均法3-55.0019.00-31.67
运输设备年限平均法55.0019.00

(十)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包括软件等,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2、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在使用寿命内按照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系统合理地摊销,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采用直线法摊销。具体年限如下:

项目摊销年限(年)
软件5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摊销,公司在每个会计期间均对该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

3、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能证明其有用性;(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十一)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核算已经支出,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长期待摊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入账,在受益期或规定的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如果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则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十二)职工薪酬

1、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2、短期薪酬的会计处理方法

在职工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3、离职后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离职后福利分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

(1)在职工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设定提存计划计算的应缴存金额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2)对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通常包括下列步骤:

1)根据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采用无偏且相互一致的精算假设对有关人口统计变量和财务变量等作出估计,计量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义务,并确定相关义务的所属期间。同时,对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义务予以折现,以确定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现值和当期服务成本;

2)设定受益计划存在资产的,将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减去设定受益计划资产公允价值所形成的赤字或盈余确认为一项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设定受益计划存在盈余的,以设定受益计划的盈余和资产上限两项的孰低者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资产;

3)期末,将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职工薪酬成本确认为服务成本、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以及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等三部分,其中服务成本和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且在后续会计期间不允许转回至损益,但可以在权益范围内转移这些在其他综合收益确认的金额。

4、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向职工提供的辞退福利,在下列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1)公司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2)公司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

5、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向职工提供的其他长期福利,符合设定提存计划条件的,按照设定提存计划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除此之外的其他长期福利,按照设定受益计划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为简化相关会计处理,将其产生的职工薪酬成本确认为服务成本、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以及重新计量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等组成项目的总净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十三)预计负债

1、因对外提供担保、诉讼事项、产品质量保证、亏损合同等或有事项形成的义务成为公司承担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且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时,公司将该项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

2、公司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对预计负债进行初始计量,并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

(十四)股份支付

1、股份支付的种类

包括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2、实施、修改、终止股份支付计划的相关会计处理

(1)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调整资本公积。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调整资本公积。

换取其他方服务的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如果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按照其他方服务在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如果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但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按照权益工具在服务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量,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

(2)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授予日按公司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

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公司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相应的负债。

(3)修改、终止股份支付计划

如果修改增加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公司按照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增加相应地确认取得服务的增加;如果修改增加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的数量,公司将增加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相应地确认为取得服务的增加;如果公司按照有利于职工的方式修改可行权条件,公司在处理可行权条件时,考虑修改后的可行权条件。如果修改减少了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公司继续以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取得服务的金额,而不考虑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减少;如果修改减少了授予的权益工具的数量,公司将减少部分作为已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取消来进行处理;如果以不利于职工的方式修改了可行权条件,在处理可行权条件时,不考虑修改后的可行权条件。

如果公司在等待期内取消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或结算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则将取消或结算作为加速可行权处理,立即确认原本在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金额。

(十五)政府补助

1、政府补助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1)公司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的条件;(2)公司能够收到政府补助。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2、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判断依据及会计处理方法

政府文件规定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政府文件不明确的,以取得该补助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为基础进行判断,以购建或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为基本条件的作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3、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判断依据及会计处理方法

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划分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难以区分与资产相关或与收益相关的,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用于补偿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4、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公司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

(十六)合同资产、合同负债

公司根据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公司将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相互抵销后以净额列示。

公司将拥有的、无条件(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作为应收款项列示,将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作为合同资产列示。

公司将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作为合同负债列示。

(十七)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

1、根据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数之间的差额),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算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2、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资产负债表日,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确认以前会计期间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3、资产负债表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则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转回减记的金额。

4、公司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作为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但不包括下列情况产生的所得税:(1)企业合并;(2)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

(十八)租赁

1、2021年-2022年1-6月

(1)公司作为承租人

在租赁期开始日,公司将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且不包含购买选择权的租赁认定为短期租赁;将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租赁认定为低价值资产租赁。公司转租或预期转租租赁资产的,原租赁不认定为低价值资产租赁。

对于所有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公司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将租赁付款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除上述采用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在租赁期开始日,公司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1)使用权资产

使用权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① 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② 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③ 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④ 承租人为拆卸及

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公司按照直线法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公司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公司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2)租赁负债在租赁开始日,公司将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确认为租赁负债。计算租赁付款额现值时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采用公司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租赁付款额与其现值之间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租赁期各个期间内按照确认租赁付款额现值的折现率确认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于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租赁期开始日后,当实质固定付款额发生变动、担保余值预计的应付金额发生变化、用于确定租赁付款额的指数或比率发生变动、购买选择权、续租选择权或终止选择权的评估结果或实际行权情况发生变化时,公司按照变动后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并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如使用权资产账面价值已调减至零,但租赁负债仍需进一步调减的,将剩余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2)公司作为出租人

在租赁开始日,公司将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划分为融资租赁,除此之外的均为经营租赁。

1)经营租赁

公司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将租赁收款额确认为租金收入,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予以资本化并按照与租金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分摊,分期计入当期损益。公司取得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未计入租赁收款额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融资租赁在租赁期开始日,公司按照租赁投资净额(未担保余值和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按照租赁内含利率折现的现值之和)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并终止确认融资租赁资产。在租赁期的各个期间,公司按照租赁内含利率计算并确认利息收入。公司取得的未纳入租赁投资净额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2019-2020年度

(1)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为承租人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将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确认为当期损益,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有租金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为出租人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将租金确认为当期损益,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除金额较大的予以资本化并分期计入损益外,均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有租金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为承租人时,在租赁期开始日,公司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中两者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计入租赁资产价值。在租赁期各个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

公司为出租人时,在租赁期开始日,公司以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在租赁期各个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收入。

(十九)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

1、重要会计政策变更

(1)执行新收入准则的影响

本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根据相关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首次执行日执行新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追溯调整2020年1月1日的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

执行新收入准则对公司2020年1月1日财务报表的主要影响如下:

单位:元

项目资产负债表
2019年12月31日新收入准则调整影响2020年1月1日
应收账款52,228,668.14-9,586,648.7942,642,019.35
合同资产-9,586,648.799,586,648.79
预收款项85,463,066.26-85,463,066.26-
合同负债-77,510,414.8877,510,414.88
其他流动负债-7,952,651.387,952,651.38
发出商品29,506,792.60-29,506,792.60-
合同履约成本-29,506,792.6029,506,792.60

根据《发行监管问答-关于申请首发企业执行新收入准则相关事项的问答》,公司披露实施新收入准则对首次执行日前各年合并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即假定自申报财务报表期初开始全面执行新收入准则,对首次执行日前各年(末)营业收入、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资产总额、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的影响程度进行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财务指标2019年
旧准则下新准则下差异
营业收入24,474.4324,474.43无差异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4,275.194,275.19
资产总额27,679.6927,679.69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12,347.3312,347.33

由上表可知,新旧准则的转变对发行人上述主要财务指标无影响。

2、重要会计估计变更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会计估计未发生变更。

八、公司适用的税率及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情况

(一)主要税种及税率

1、主要税种及税率情况

税种计税依据税率
增值税以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16%、13%、6%、3%、1%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7%
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3%
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2%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5%、20%、15%

注: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起,增值税原适用16%的税率调整为13%。

2、发行人存在不同企业所得税税率纳税主体的情况

税种所得税税率
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南京通达海15%15%15%15%
南京思远20%20%20%20%
江苏诉服达25%25%25%20%
四川诉服达20%20%20%20%
福州诉服达-20%20%20%
黑龙江诉服达20%20%20%20%

注:福州诉服达于2021年7月28日办妥工商注销登记

(二)税收优惠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本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16%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再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联合公告〔2019〕39号)及相关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延续实施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至2022年12月31日。

5、本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取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布的《江苏省2021年认定的第四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名单》,公司已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目前正在等待

主管部门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中。故报告期内企业所得税均减按15%的税率计缴。

6、通达海思远、四川诉服达、福州诉服达以及黑龙江诉服达2019年-2021年为小微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江苏诉服达2019年为小微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2020年和2021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九、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5.08-1.26--
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44.3979.5571.8029.29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24.91122.9550.7985.00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140.34466.34223.27209.18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183.5969.71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0.0733.150.020.01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10.2915.7722.48-195.94
小计225.07716.51551.95197.26
减:所得税费用(所得税费用减少以―-‖ 表示)33.77107.90102.5722.62
少数股东损益0.401.2556.7226.76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190.90607.35392.66147.87

报告期内,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税后非经常性损益金额为147.87万元、

392.66万元、607.35万元及190.90万元,占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比例分别为3.46%、5.11%、6.27%及11.10%。

十、主要财务指标

(一)发行人近三年主要财务指标

财务指标2022年1-6月/2022-6-302021年度/2021-12-312020年度/2020-12-312019年度/2019-12-31
流动比率(倍)3.192.532.321.85
速动比率(倍)2.922.382.121.62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31.01%40.14%43.05%54.15%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2.126.215.766.14
存货周转率(次/年)2.695.614.043.81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1,806.6011,294.208,578.304,559.02
利息保障倍数56.09244.524,444.491,681.24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万元)1,719.899,694.227,679.044,275.1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1,528.999,086.877,286.384,127.31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元)-2.482.562.737.61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4.260.170.68-0.31
每股净资产(元)11.1710.657.7721.58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502.812.45-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502.812.45-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0.04%0.05%0.06%0.12%

注1:公司于2020年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故未计算2019年度每股收益。注2:表中指标计算公式: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预付账款)÷流动负债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平均应收账款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平均存货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利润总额+利息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摊销利息保障倍数=息税前利润÷利息费用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期末股本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股本每股净资产=期末净资产÷期末股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加权平均股本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期末净资产

(二)报告期内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要求,公司报告期内净资产收益率如下:

报告期利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4.64%30.90%48.26%39.4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4.12%28.96%44.95%38.38%

注:计算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时,江苏诉服达的净资产从合并日的次月起进行加权。

公司报告期内每股收益如下:

报告期利润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0.502.812.4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0.442.632.33-
报告期利润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0.502.812.4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0.442.632.33-

注1:公司于2020年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故未计算2019年度每股收益。

注:2: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ROE=P0/(E0+NP÷2+Ei×Mi÷M0–Ej×Mj÷M0±Ek×Mk÷M0)其中:P0分别对应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NP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E0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初净资产;Ei为报告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Ej为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M0为报告期月份数;Mi为新增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为减少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Ek为因其他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增减变动;Mk为发生其他净资产增减变动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注3: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公式如下:

EPS=P0÷SS=S0+S1+Si×Mi÷M0–Sj×Mj÷M0-Sk其中:P0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S为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S0为期初股份总数;S1为报告期因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Si为报告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Sj为报告期因回购等减少股份数;Sk为报告期缩股数;M0报告期月份数;Mi为增加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为减少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注4: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公式如下:

稀释每股收益=P1/(S0+S1+Si×Mi÷M0–Sj×Mj÷M0–Sk+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可转换债券等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其中,P1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并考虑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其影响,按《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公司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考虑所有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和加权平均股数的影响,按照其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

十一、经营成果分析

发行人主要为法院等客户提供电子政务领域的信息化建设,主要产品或服务包括:软件产品开发、智能终端、技术服务、运维服务和平台运营。此外,发行人还基于法院信息化建设,为其提供配套的司法辅助服务。

近年来,各级法院的信息化建设需求增加,相应的财政投入不断增长,为法院信息化行业的发展持续提供动力。报告期内,公司响应法院信息化发展战略,抓住下游细分行业市场需求,围绕―智慧法院‖的建设,产品及服务覆盖―智慧审判‖、―智慧执行‖、―智慧服务‖、―智慧管理‖四大领域,主营业务稳步提升,销售规模、盈利能力持续增长,具体盈利指标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类别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营业收入18,712.1645,023.4733,671.8824,474.43
营业利润1,432.5010,589.268,409.504,417.04
利润总额1,432.5710,622.418,409.524,417.06
净利润1,806.089,881.477,818.484,317.02
综合毛利率49.68%56.65%58.66%56.49%
净利率9.65%21.95%23.22%17.64%

(一)营业收入构成及变动分析

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主营业务收入18,712.16100.00%45,023.47100.00%33,671.88100.00%24,474.43100.00%
其中: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18,707.6499.98%45,010.3299.97%33,671.88100.00%24,474.43100.00%
营业收入合计18,712.16100.00%45,023.47100.00%33,671.88100.00%24,474.43100.00%

注1:“主营业务收入”与“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的差异主要来自于发行人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移动执行平台软件及移动执行终端的租赁服务收入,由于发行人于2021年1月1日执行新租赁准则,该合同于2021年产生的租赁收入属于不适用14号收入确认准则的收入金额,不应归属于“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故予以单独列示。又鉴于该合同除了签订方式外,其他内容与发行人其他业务合同一致,客户为法院,融资非主要目的,故将租赁收入列示在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注2:―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系适用14号收入确认准则确认的收入金额,不含不适用收入准则的租赁收入等,公司在按业务、地区、客户等分析主营业务收入时,如无特殊说明,仅指―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报告期内,发行人分别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4,474.43万元、33,671.88万元、45,023.47万元及18,712.16万元,2019年-2021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35.63%,表现出良好的增长趋势,主要得益于:

第一、法院信息系统建设速度加快,带动公司主营业务快速增长。报告期内,法院整体信息化建设宏观环境利好,各种信息化建设的硬性指标在全国持续推进。由于公司的产品主要服务于法院系统,法院系统信息化建设需求的大幅增长,带动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增长。

第二、公司积极开拓下游应用领域,产品服务覆盖面增加,带动收入增长。报告期内,一方面公司不断发掘客户需求,在原有“智慧执行”、“智慧审判”等应用软件产品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运维服务以及智能终端、平台运营等衍生业务;另一方面,公司还基于法院信息化建设,为法院客户提供配套的司法辅助服务,司法辅助收入从2019年的1,598.39万增加到2021年的4,299.84万,带动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第三、通达海品牌影响力的提升,使公司服务客户群体增加。报告期内,随着通达海品牌影响力的提升,公司产品及业务逐渐多元化,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在智慧审判领域,公司的基础型软件“审判流程管理系统”总计覆盖了全国989家法院,占法院总数的28.22%,市场占有率全行业第二。在智慧执行领域,公司的基础型软件“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总计覆盖了全国2,749家法院,占法院总数的78.45%,市场占有率全行业第一。同时,在法院客户的基础上,公司业务不断向银行、纪检委等司法相关行业逐渐渗透。第四、核心技术优势明显,是公司业务规模增长的重要保障。报告期内,公司不断加大产品研发力度,研发投入逐年增长。经过在司法领域长期的用户服务和技术积累,公司形成了深厚的行业技术沉淀和丰富的技术产品,拥有较多的软件产品及软件著作权,并凭借完整的整体规划咨询、用户需求深度挖掘、技术产品规划设计、产品测试定制开发以及运营维护服务经验,在客户方积累了良好的口碑,既保持了老客户的用户粘性又吸引了较多新客户。

1、按业务类别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按业务类别划分如下:

单位:万元

业务类别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信息化建设16,191.7986.55%40,259.5689.45%29,954.3188.96%22,630.6492.47%
其中:软件产品开发9,053.9048.40%28,870.4564.14%19,846.9458.94%17,693.2672.29%
运维服务4,341.0523.20%6,825.9815.17%5,225.7515.52%4,160.3917.00%
智能终端1,113.835.95%1,805.584.01%3,472.3710.31%77.300.32%
业务类别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技术服务565.423.02%1,102.792.45%1,384.074.11%699.702.86%
平台运营1,117.585.97%1,654.763.68%25.170.07%--
司法辅助服务2,432.3813.00%4,299.849.55%3,329.319.89%1,598.396.53%
其他收入83.480.45%450.911.00%388.261.15%245.401.00%
合计18,707.64100.00%45,010.32100.00%33,671.88100.00%24,474.43100.00%

发行人主要为法院等客户提供电子政务领域的信息化建设,主要产品或服务包括:软件产品开发、智能终端、技术服务、运维服务和平台运营。此外,发行人还基于法院信息化建设,为其提供配套的司法辅助服务。

(1)信息化建设

报告期内,公司信息化建设收入分别为22,630.64万元、29,954.31万元、40,259.56万元及16,191.79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2.47%、88.96%、

89.45%及86.55%,是公司主要收入来源。

按客户需求不同,信息化建设收入可进一步分为软件产品开发、运维服务、智能终端、技术服务及平台运营。报告期内,公司软件产品开发、运维服务、智能终端、技术服务及平台运营收入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2020年2019年
金额金额变动金额变动金额
软件产品开发9,053.9028,870.4545.47%19,846.9412.17%17,693.26
运维服务4,341.056,825.9830.62%5,225.7525.61%4,160.39
智能终端1,113.831,805.58-48.00%3,472.374392.02%77.30
技术服务565.421,102.79-20.32%1,384.0797.81%699.70
平台运营1,117.581,654.766473.72%25.17--
小计16,191.7940,259.5634.40%29,954.3132.36%22,630.64

A、软件产品开发收入

软件产品开发主要系发行人根据客户的需求,为其提供相应行业应用软件,并配套提供服务器、存储、网络安全设备等硬件,从而帮助客户实现业务流程的信息化,是公司最主要的业务收入来源。

报告期内,公司软件产品开发收入分别为17,693.26万元、19,846.94万元、28,870.45万元及9,053.90万元,呈逐年增长的趋势,主要系近年来公司在法院信息化市场上品牌影响力和占有率不断扩大,法院客户对司法办公软件及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特别是2019年开始,各级人民法院响应最高人民法院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政策,加快推进“智慧法院”建设,相应的产生了大量行业应用软件更新换代的需求。

报告期内,公司软件产品开发按单个合同的收入贡献进行分类如下:

单位:万元

单个合同金额(含税)2022年1-6月2021年度
合同数量收入金额收入占比合同数量收入金额收入占比
100万(含)以上315,440.2160.09%6321,446.8174.29%
100万以下1533,613.6939.91%4087,423.6425.71%
合计1849,053.90100.00%47128,870.45100.00%
单个合同金额(含税)2020年度2019年度
合同数量收入金额收入占比合同数量收入金额收入占比
100万(含)以上5813,380.7167.42%4914,418.0981.49%
100万以下3106,466.2332.58%2313,275.1718.51%
合计36819,846.94100.00%28017,693.26100.00%

一方面,公司100万以上软件产品开发项目数量从2019年的49个上升到2021年的63个,主要系报告期内公司因经验积累和技术成熟,获得大额订单的能力不断提升,与各地中高级法院签订的合同数量不断增加;另一方面,公司100万以下软件产品开发项目收入从2019年的3,275.17万元增长到2021年的7,423.64万元,主要系公司不断开拓新客户,重视各地基层法院的市场拓展,来自基层法院的订单不断增加。

B、运维服务收入

发行人为客户完成信息化建设以后,一方面相关的信息化建设产品需要进行日常维护,另一方面,信息化建设产品的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也会存在培训需求。因此,发行人为客户提供运维服务,保证信息化建设稳定运行,并向客户收取对应的服务费。

报告期内,公司运维服务收入分别为4,160.39万元、5,225.75万元、6,825.98万元及4,341.05万元,呈逐年增长趋势,整体随着软件产品开发收入的增长而增长。其中,驻场运维收入分别为3,746.96万元、4,809.51万元、5,967.96万元及3,913.43万元,非驻场运维收入分别为413.43万元、416.24万元、858.02万元及

427.6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2020年2019年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驻场运维3,913.4390.15%5,967.9687.43%4,809.5192.03%3,746.9690.06%
非驻场运维427.629.85%858.0212.57%416.247.97%413.439.94%
小计4,341.05100.00%6,825.98100.00%5,225.75100.00%4,160.39100.00%

报告期内,驻场运维按单个合同的收入贡献进行分类如下:

单位:万元

单个合同金额(含税)2022年1-6月2021年度
合同数量收入金额收入占比合同数量收入金额收入占比
100万(含)以上312,225.4156.87%422,699.7245.24%
100万以下3301,688.0243.13%3793,268.2454.76%
合计3613,913.43100.00%4215,967.96100.00%
单个合同金额(含税)2020年度2019年度
合同数量收入金额收入占比合同数量收入金额收入占比
100万(含)以上242,131.9644.33%241,827.5548.77%
100万以下2722,677.5555.67%2341,919.4151.23%
合计2964,809.51100.00%2583,746.96100.00%

C、智能终端收入

智能终端业务主要系公司委托供应商生产智能终端硬件,再嵌入公司专有软件产品,最终形成智能终端产品,销售给客户的业务。智能终端业务系发行人软件产品开发业务的衍生业务。

报告期内,公司智能终端收入分别为77.30万元、3,472.37万元、1,805.58万元及1,113.83万元,按类型主要分为智慧全功能服务终端、智慧送达服务终端、智慧诉讼服务终端、智慧阅卷服务终端、智慧执行服务终端和智能审验捺签终端,具体销售数量、单价及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套、万元

内容2022年1-6月2021年度
数量单价收入数量单价收入
智慧全功能服务终端---317.7653.27
智慧送达服务终端268.95232.82499.62471.37
智慧诉讼服务终端911.30101.731510.66159.91
智慧阅卷服务终端149.45132.30397.61296.73
智慧执行服务终端1110.68117.484211.80495.53
智能审验捺签终端7120.74529.514500.73328.77
合计7721.441,113.835983.021,805.58
内容2020年度2019年度
数量单价收入数量单价收入
智慧全功能服务终端220.9241.85---
智慧送达服务终端1899.311,758.72411.9547.79
智慧诉讼服务终端4110.48429.73126.1926.19
智慧阅卷服务终端4711.01517.30---
智慧执行服务终端1412.53175.37---
智能审验捺签终端7180.77549.4250.663.32
合计1,0113.433,472.37107.7377.30

2020年智能终端收入较高的原因主要系公司于2020年与中移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合作完成了《中移建设辽宁分公司辽宁省智慧法院ICT项目设备采购合同》,为辽宁省各级法院提供131台智慧送达服务终端,合同金额1,241万元,因此拉高了该年度智能终端业务收入,该业务收入于2021年有所回落。

D、技术服务收入

技术服务主要系发行人根据客户需求,为其提供接口服务、数据对接、数据迁移等技术服务,是发行人软件产品开发业务的衍生业务。

报告期内,公司技术服务收入分别为699.70万元、1,384.07万元、1,102.79万元及565.42万元,2020年技术服务收入较2019年增长较大的主要原因系接口联调服务收入增长较多,该服务系开发并调试软件接口,包括数据对接、系统联调等。

报告期内,技术服务收入的明细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2020年2019年
接口联调服务380.84823.661,012.10524.75
其他技术支持服务184.58279.13371.97174.95
总计565.421,102.791,384.07699.70

E、平台运营收入平台运营主要系公司开发出信息化平台软件后,保留平台软件的所有权,客户使用公司平台软件开展业务,并依据业务量与发行人结算平台运营服务费。

2020年、2021年及2022年1-6月收入分别为25.17万元、1,654.76万元及1,117.58万元,随着公司平台运营模式的逐渐成熟和业务团队的扩大,平台运营业务收入实现快速增长。

(2)司法辅助服务收入

客户在使用发行人提供的信息化产品的同时,可能会产生一些相关的需求,如使用电子卷宗相关的软件产品时,存在将纸质卷宗扫描为电子卷宗的需求。针对客户上述需求,发行人依托子公司江苏诉服达,为客户提供卷宗扫描、卷宗编目、卷宗整理装订、卷宗归档、文书送达等司法辅助服务,并收取对应的服务费。

报告期内,公司司法辅助服务收入分别为1,598.39万元、3,329.31万元、4,299.84万元及2,432.38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53%、9.89%、

9.55%及13.00%,收入及占比呈逐年增长趋势,主要系公司在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基础上,不断发掘客户需求,通过子公司江苏诉服达等向法院客户提供如卷宗扫描、卷宗归档、文书送达等司法辅助服务。

(3)其他收入

报告期内,公司其他收入分别为245.40万元、388.26万元、450.91万元及

83.48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00%、1.15%、1.00%及0.45%,占比较小,主要系替法院代采的打印机、电脑等硬件产品。

2、按地区构成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按客户所在区域分类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华东5,482.8729.31%14,583.0832.40%11,621.2134.51%8,654.5835.36%
东北2,955.5715.80%8,087.6417.97%6,651.9519.76%2,916.4911.92%
华南3,044.4316.27%6,398.9114.22%4,857.8614.43%2,534.8310.36%
西南3,485.7918.63%8,870.8719.71%2,999.108.91%5,525.0922.57%
华中1,565.668.37%3,674.598.16%2,888.328.58%2,302.229.41%
西北826.004.42%1,566.783.48%2,817.388.37%878.943.59%
华北1,347.317.20%1,828.464.06%1,836.065.45%1,662.296.79%
合计18,707.64100.00%45,010.32100.00%33,671.88100.00%24,474.43100.00%

报告期内,公司收入均在境内,主要包括华东、东北、华南、西南等地区,其中华东地区收入占比最高,主要系公司总部位于南京,华东地区系公司主要服务区域之一。

3、按客户类别构成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自于法院、企业和银行客户,按直接客户类别分类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类别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法院8,222.6443.95%21,512.7847.80%20,612.4061.22%18,541.1675.76%
企业7,350.8239.29%14,456.3732.12%7,691.3122.84%4,215.1617.22%
银行1,864.569.97%6,693.8414.87%3,506.2710.41%1,069.864.37%
电信1,188.576.35%1,275.992.83%1,269.713.77%426.731.74%
其他81.060.43%1,071.342.38%592.201.76%221.520.91%
合计18,707.64100.00%45,010.32100.00%33,671.88100.00%24,474.43100.00%

报告期内,公司来自于法院客户的收入分别为18,541.16万元、20,612.40万元、21,512.78万元及8,222.64万元,占比分别为75.76%、61.22%、47.80%及

43.95%。公司法院客户涵盖国内大部分法院,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公司主要向法院客户提供信息化建设及司法辅助服务。

报告期内,公司来自于企业客户的收入分别为4,215.16万元、7,691.31万元、14,456.37万元及7,350万元,占比分别为17.22%、22.84%、32.12%及39.29%。公司企业客户主要系国内软件及电子信息企业,包括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浪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接受该类客户委托,为其提供软件产品开发等,并最终由法院等终端客户使用。

报告期内,公司来自于银行客户的收入分别为1,069.86万元、3,506.27万元、6,693.84万元及1,864.56万元,占比分别为4.37%、10.41%、14.87%及9.97%。公司银行客户涵盖国内大部分大中型商业银行,包括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主要向银行客户提供案款管理系统相关的软件产品及运维服务。

报告期内,公司来自于电信客户的收入分别为426.73万元、1,269.71万元、1,275.99万元及1,188.57万元,占比分别为1.74%、3.77%、2.83%及6.35%。公司电信客户主要系国内大型通信企业,如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等,该类客户主要向公司采购智慧法院相关软件及硬件产品。

报告期内,公司来自于其他客户的收入分别为221.52万元、592.20万元、1,071.34万元及81.06万元,占比分别为0.91%、1.76%、2.38%及0.43%。公司其他客户主要系政法委、纪检委等机构和事业单位,公司向该类客户提供政法领域的信息化服务。

4、按季节性分析

2019年-2021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季节性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所属季度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第一季度6,792.7115.09%2,229.976.62%1,660.796.79%
第二季度7,814.2217.36%5,339.4515.86%4,999.5020.43%
上半年小计14,606.9332.45%7,569.4222.48%6,660.2927.21%
第三季度9,469.9821.04%8,065.1123.95%4,952.4020.23%
第四季度20,933.4046.51%18,037.3553.57%12,861.7452.55%
下半年小计30,403.3967.55%26,102.4677.52%17,814.1472.79%
所属季度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合计45,010.32100.00%33,671.88100.00%24,474.43100.00%

公司主要客户系法院、银行等政府部门及大型国企,由于大型企业、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在实施信息化建设过程中有较为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其审批、招标的安排通常集中在上半年,而系统调试、验收则更多集中在下半年,因此从公司收入的实现上看,行业季节性较强,下半年业务收入水平相对高于上半年。

华宇软件作为公司的直接竞争对手及可比上市公司,其2019年-2021年收入季节性分布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所属季度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第一季度45,393.427.89%25,034.527.46%48,026.6113.68%
第二季度169,960.0929.55%58,748.5317.51%89,325.2425.45%
上半年小计215,353.5137.44%83,783.0524.97%137,351.8539.13%
第三季度107,007.5818.60%69,052.4520.58%82,751.8523.58%
第四季度252,823.2143.96%182,748.9354.46%130,911.0937.30%
下半年小计359,830.7962.56%251,801.3875.03%213,662.9460.87%
合计575,184.30100.00%335,584.43100.00%351,014.79100.00%

由上表可见,华宇软件的收入季节性较为明显,收入主要集中在下半年,与发行人情况类似。

(二)营业成本分析

1、营业成本按成本项目的分析

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成本分别为10,647.81万元、13,919.53万元、19,518.59万元及9,415.13万元,主要系与项目相关的直接人工成本、外购产品及服务成本、项目间接费用及差旅费等,具体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直接人工成本4,970.3552.79%9,341.4447.86%5,707.5841.00%5,127.2148.15%
外购产品及服务2,880.8030.60%7,970.7540.84%6,048.3643.45%3,668.3834.45%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项目间接费用1,429.8915.19%1,827.189.36%1,744.1912.53%1,262.8911.86%
差旅费134.091.42%379.211.94%419.403.01%589.325.53%
营业成本合计9,415.13100.00%19,518.59100.00%13,919.53100.00%10,647.81100.00%

(1)直接人工成本

直接人工成本主要为开展软件开发及服务业务而发生的项目直接实施人员的薪酬。报告期内,人工成本分别为5,127.21万元、5,707.58万元、9,341.44万元及4,970.35万元,占主营业务成本比重分别为48.15%、41.00%、47.86%及

52.79%。

(2)外购产品及服务

公司外购产品及服务成本主要包括硬件软件及服务的采购,报告期内,外购成本分别为3,668.38万元、6,048.36万元、7,970.75万元及2,880.80万元,占主营业务成本比重分别为34.45%、43.45%、40.84%及30.60%。报告期内,公司外部采购产品及服务主要根据各个项目需求执行,不同的项目需求及采购量不同,有一定的波动性。

(3)项目间接费用

项目间接费用主要系软件产品及配套服务提供过程中,与项目执行相关的租赁费、办公费等其他费用以及项目管理人员的薪酬。报告期内,项目间接费用分别为1,262.89万元、1,744.19万元、1,827.18万元及1,429.89万元,占主营业务成本比重分别为11.86%、12.53%、9.36%及15.19%。

(4)差旅费

差旅费支出主要系项目人员的出差费用,报告期内分别为589.32万元、

419.40万元、379.21万元及134.09万元,占主营业务成本比重分别为5.53%、

3.01%、1.94%及1.42%。报告期内差旅费下降的原因主要系因疫情影响,公司项目人员出差减少所致。

2、营业成本按业务类型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不同业务的营业成本构成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业务类别

成本构成2022年1-6月2021年2020年2019年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信息化建设

直接人工成本3,456.1546.95%6,607.2841.67%4,376.2638.91%4,305.7046.06%
外购产品及服务2,558.6334.76%7,329.1346.22%4,967.0744.16%3,310.4435.41%
项目间接费用1,249.7116.98%1,634.3010.31%1,583.3514.08%1,167.7512.49%
差旅费96.591.31%285.721.80%321.362.86%564.936.04%
合计7,361.09100.00%15,856.43100.00%11,248.04100.00%9,348.82100.00%

司法辅助服务

直接人工成本1,511.6776.69%2,723.2682.22%1,327.6654.46%817.4971.00%
外购产品及服务246.8612.52%321.789.72%878.6136.04%235.0520.41%
项目间接费用175.148.89%174.555.27%140.325.76%82.487.16%
差旅费37.501.90%92.372.79%91.423.75%16.371.42%
合计1,971.16100.00%3,311.96100.00%2,438.01100.00%1,151.39100.00%

其他收

直接人工成本2.523.04%10.913.11%3.651.57%4.022.72%
外购产品及服务75.3290.88%319.8391.33%202.6886.81%122.983.26%
项目间接费用5.036.07%18.335.24%20.528.79%12.668.58%
差旅费--1.120.32%6.622.84%8.025.43%
合计82.87100.00%350.19100.00%233.48100.00%147.6100.00%

(1)信息化建设收入

报告期内,公司信息化建设收入的成本分别为9,348.82万元、11,248.04万元、15,856.43万元及7,361.09万元,主要由直接人工成本和外购产品及服务成本构成,占该类业务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81.47%、83.07%、87.89%及81.71%,占比较为稳定。

(2)司法辅助服务收入

报告期内,公司司法辅助服务收入的成本分别为1,151.39万元、2,438.01万元、3,311.96万元及1,971.16万元,与司法辅助收入增长相匹配。司法辅助服务成本主要由直接人工成本和外购服务成本构成,占该类业务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91.41%、90.50%、91.94%及89.21%,占比较为稳定。

(3)其他收入

报告期内,公司其他收入成本分别为147.60万元、233.48万元、350.19万元82.87万元,主要由外购产品及服务构成,占该类业务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83.26%、86.81%、91.33%及93.92%,主要系替法院代采的打印机、电脑等产品采购成本。

(三)毛利及毛利率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和主营业务毛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营业收入18,712.1645,023.4733,671.8824,474.43
其中:主营业务收入18,712.1645,023.4733,671.8824,474.43
营业成本9,415.4519,518.5913,919.5310,647.81
综合毛利9,296.7125,504.8819,752.3413,826.62
综合毛利率49.68%56.65%58.66%56.49%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规模、盈利能力不断增强,报告期内分别实现综合毛利13,826.62万元、19,752.34万元、25,504.88万元及9,296.71万元,2019至2021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35.82%,增速高于营业收入增长,主要原因系行业整体形势较好,公司业务规模扩大,而公司成本主要以人工成本为主,相对较为稳定,随着收入规模的增长,报告期毛利稳步增长。

1、毛利构成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构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业务类别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信息化建设8,830.7095.03%24,403.1395.73%18,706.2694.70%13,281.8396.06%
其中:软件产品开发6,395.7268.83%19,288.7475.67%14,081.9871.29%11,371.7682.25%
运维服务737.287.93%2,021.447.93%1,698.128.60%1,300.489.41%
智能终端547.325.89%1,061.954.17%1,754.948.88%37.730.27%
技术服务442.984.77%925.923.63%1,180.625.98%571.864.14%
平台运营707.407.61%1,105.084.34%-9.41-0.05%-
司法辅助服务461.214.96%987.883.88%891.304.51%447.003.23%
其他收入0.610.01%100.720.40%154.780.78%97.790.71%
业务类别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合计9,292.52100.00%25,491.73100.00%19,752.34100.00%13,826.62100.00%

注:上述产品毛利系―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相关产品毛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分别为13,826.62万元、19,752.34万元、25,491.73万元及9,292.52万元,毛利呈稳步增长趋势。报告期内,信息化建设毛利占比分别为96.06%、94.70%、95.73%及95.03%,是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的主要来源。

2、毛利率变动分析

(1)按业务类别分析毛利率变动分析

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构成及毛利率情况如下所示: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
收入占比毛利率毛利贡献率收入占比毛利率毛利贡献率
信息化建设86.55%54.54%47.20%89.45%60.61%54.22%
其中:软件产品开发48.40%70.64%34.19%64.14%66.81%42.85%
运维服务23.20%16.98%3.94%15.17%29.61%4.49%
智能终端5.95%49.14%2.93%4.01%58.81%2.36%
技术服务3.02%78.35%2.37%2.45%83.96%2.06%
平台运营5.97%63.30%3.78%3.68%66.78%2.46%
司法辅助服务13.00%18.96%2.47%9.55%22.97%2.19%
其他收入0.45%0.73%0.00%1.00%22.34%0.22%
合计100.00%49.67%49.67%100.00%56.64%56.64%
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
收入占比毛利率毛利贡献率收入占比毛利率毛利贡献率
信息化建设88.96%62.45%55.55%92.47%58.69%54.27%
其中:软件产品开发58.94%70.95%41.82%72.29%64.27%46.46%
运维服务15.52%32.50%5.04%17.00%31.26%5.31%
智能终端10.31%50.54%5.21%0.32%48.80%0.15%
技术服务4.11%85.30%3.51%2.86%81.73%2.34%
平台运营0.07%-37.37%-0.03%---
司法辅助服务9.89%26.77%2.65%6.53%27.97%1.83%
其他收入1.15%39.87%0.46%1.00%39.85%0.40%
合计100.00%58.66%58.66%100.00%56.49%56.49%

注:毛利贡献率=收入占比*毛利率

A、信息化建设报告期内,公司信息化建设收入的毛利率分别为58.69%、62.45%、60.61%及54.54%。公司信息化建设又进一步可以分为软件产品开发、运维服务、智能终端、技术服务及平台运营,具体毛利率情况如下: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
收入占比毛利率收入占比毛利率较上年变动
软件产品开发55.92%70.64%71.71%66.81%-4.14%
运维服务26.81%16.98%16.95%29.61%-2.88%
智能终端6.88%49.14%4.48%58.81%8.27%
技术服务3.49%78.35%2.74%83.96%-1.34%
平台运营6.90%63.30%4.11%66.78%104.15%
合计15.02%54.54%100.00%60.61%-1.83%

(续上表)

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
收入占比毛利率较上年变动收入占比毛利率较上年变动
软件产品开发66.26%70.95%6.68%78.18%64.27%0.77%
运维服务17.45%32.50%1.24%18.38%31.26%-6.68%
智能终端11.59%50.54%1.74%0.34%48.80%-
技术服务4.62%85.30%3.57%3.09%81.73%4.97%
平台运营0.08%-37.37%----
合计100.00%62.45%3.76%100.00%58.69%-0.24%

① 软件产品开发

报告期内,公司软件产品开发毛利率分别为64.27%、70.95%、66.81%及

70.64%,毛利率水平较高。报告期内,公司软件产品开发毛利率波动主要与承接的不同项目差异相关,其客户及产品类型、成本占比、定制化程度均会影响软件产品开发毛利率。报告期内,公司软件产品开发项目不同毛利率区间的收入占比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内容2022年1-6月2021年度
合同数量收入金额收入占比合同数量收入金额收入占比
毛利率60%以下的合同222,174.4024.02%6310,402.2636.03%
毛利率在60%以上(含)1626,879.5075.98%40818,468.1963.97%
合计1849,053.90100.00%47128,870.45100.00%
内容2020年度2019年
合同数量收入金额收入占比合同数量收入金额收入占比
毛利率60%以下的合同565,187.3826.14%445,770.1832.61%
毛利率在60%以上(含)31214,659.5673.86%23611,923.0867.39%
合计36819,846.94100.00%28017,693.26100.00%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报告期内,大部分软件产品开发项目毛利率高于60%,主要原因系:一方面,公司软件产品凭借良好的产品性能在法院信息化市场口碑良好,市场占有率提升,软件产品的成熟度提高,软件产品开发收入的增速高于成本增速;另一方面,2020年上半年因社保费用减免,人工成本下降,以及因疫情影响,差旅支出减少,因此2020年毛利率较2019年毛利率增长幅度较大。

② 运维服务

报告期内,公司运维服务毛利率分别为31.26%、32.50%、29.61%及16.98%,公司运维服务主要分为驻场运维与非驻场运维,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
收入占比毛利率收入占比毛利率较上年变动
驻场运维90.15%11.27%87.43%23.76%-4.68%
非驻场运维9.85%69.25%12.57%70.32%-9.00%
合计100.00%16.98%100.00%29.61%-2.88%

(续上表)

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
收入占比毛利率较上年变动收入占比毛利率
驻场运维92.03%28.44%2.53%90.06%25.91%
非驻场运维7.97%79.32%-0.43%9.94%79.74%
合计100.00%32.50%1.24%100.00%31.26%

报告期内,公司驻场运维服务毛利率分别为25.91%、28.44%、23.76%及

11.27%,非驻场运维服务毛利率分别为79.74%、79.32%、70.32%及69.25%,非驻场运维毛利率高于驻场运维毛利率的原因主要系对于非驻场运维服务,运维人员仅需在客户提出服务需求时前往客户处提供服务,因此产生的人工成本较低,毛利率较高。

报告期各期,驻场运维收入占运维收入的比例在85%以上,是运维收入的主要来源,驻场运维的毛利率分别为25.91%、28.44%、23.76%及11.27%,毛利率受不同项目及所在区域的影响,存在一定的波动,2022年上半年毛利率较低主要系人工成本上升以及项目受疫情影响所致。

③ 智能终端

报告期内,公司智能终端毛利率分别为48.80%、50.54%、58.81%及49.14%,公司智能终端主要系向法院提供智能终端设备,属于嵌入式软件,由公司委托供应商生产智能终端硬件部分,并嵌入公司专有软件产品,再销售给客户。由于其以硬件作为载体,故硬件成本占比较高,使其毛利率相对于软件产品开发毛利率偏低。2021年智能终端毛利率上升的原因主要系智能终端硬件部分采购单价下降。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的智能终端主要以智慧送达服务终端为主,该类型终端与其他类型智能终端毛利率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
收入成本毛利率收入成本毛利率
智慧送达服务终端232.82103.1855.68%471.37187.3860.25%
其他类型智能终端881.01463.3447.41%1,334.21556.2558.31%
合计1,113.83566.5249.14%1,805.58743.6358.81%
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
收入成本毛利率收入成本毛利率
智慧送达服务终端1,758.72800.1554.50%47.7916.6165.25%
其他类型智能终端1,713.66917.2946.47%29.5122.9622.21%
合计3,472.371,717.4450.54%77.3039.5848.80%

④ 技术服务

报告期内,公司技术服务毛利率分别为81.73%、85.30%、83.96%及78.35%,主要系为客户提供接口服务、数据对接、数据迁移等服务,技术人员现场测试安装的周期相对较短,因此人工成本和差旅支出较低,使技术服务的毛利率相对较高。

⑤ 平台运营

2020年至2022年6月,公司平台运营毛利率为-37.37%、66.78%及63.30%,2020年该业务呈亏损状态主要系该业务处于发展初期,业务量较少,平台运营前期需要部署,前期投入较高,耗费的人工成本高。

B、司法辅助服务收入

报告期内,公司司法辅助服务收入的毛利率分别为27.97%、26.77%、22.97%及18.96%。相对于信息化建设,司法辅助附加值较低,人均创利较低,因此毛利率低于信息化建设毛利率,具体情况如下:

业务类别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金额金额变动金额变动金额
司法辅助服务收入(万元)2,432.384,299.8429.15%3,329.31108.29%1,598.39
司法辅助服务毛利(万元)461.21987.8810.84%891.3099.40%447.00
司法辅助毛利率18.96%22.97%-3.80%26.77%-1.19%27.97%
司法辅助平均人数(人)54749747.92%33692.00%175
司法辅助人均创收(万元)4.458.65-12.69%9.918.49%9.13
司法辅助人均创利(万元)0.841.99-25.07%2.653.85%2.55

注:司法辅助人均创收=司法辅助服务收入/司法辅助平均人数

司法辅助人均创利=司法辅助服务毛利/司法辅助平均人数

2021年司法辅助服务毛利率下降的原因主要系公司基于进一步开拓司法辅助业务市场的战略,扩大了子公司江苏诉服达司法辅助服务团队的人员储备,人工成本的上升拉低了该年度的毛利率。

C、其他收入

报告期内,公司其他收入的毛利率分别为39.85%、39.87%、22.34%及0.73%,对公司毛利的贡献较小。

(2)按客户类别分析毛利率变动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不同客户类别毛利率情况如下: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
收入占比毛利率毛利贡献率收入占比毛利率毛利贡献率
法院43.95%38.00%16.70%47.80%45.00%21.51%
企业39.29%59.35%23.32%32.12%72.32%23.23%
银行9.97%49.04%4.89%14.87%55.94%8.32%
电信6.35%74.46%4.73%2.83%79.21%2.25%
其他0.43%7.29%0.03%2.38%56.09%1.34%
合计100.00%49.67%49.67%100.00%56.64%56.64%
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
收入占比毛利率毛利贡献率收入占比毛利率毛利贡献率
法院61.22%53.50%32.75%75.76%52.79%39.99%
企业22.84%66.54%15.20%17.22%64.20%11.06%
银行10.41%74.35%7.74%4.37%77.68%3.40%
电信3.77%54.53%2.06%1.74%83.66%1.46%
其他1.76%51.87%0.91%0.91%65.07%0.59%
合计100.00%58.66%58.66%100.00%56.49%56.49%

注:毛利贡献率=收入占比*毛利率

报告期内,因公司法院业务和技术较为成熟,公司的毛利率主要来自于法院、企业及银行客户。公司主要客户不同业务类型的毛利率变动情况如下:

①法院客户

报告期内,公司法院客户在不同业务类型的毛利率变动情况如下: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
收入占比毛利率收入占比毛利率较上年变动
信息化建设73.98%39.55%81.60%50.68%-8.49%
其中:软件产品开发29.42%75.88%57.93%58.41%-8.58%
运维服务41.88%12.84%19.58%24.91%-5.64%
智能终端0.75%57.78%1.70%54.62%9.13%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
收入占比毛利率收入占比毛利率较上年变动
技术服务1.36%64.57%2.06%81.52%2.29%
平台运营0.57%43.45%0.33%10.62%-
司法辅助服务26.01%33.60%17.94%19.27%-5.77%
其他收入0.01%-3.21%0.46%40.20%0.21%
合计100.00%38.00%100.00%45.00%-8.50%

(续上表)

项目2020年度2019年
收入占比毛利率较上年变动收入占比毛利率
信息化建设82.58%59.17%4.00%90.83%55.17%
其中:软件产品开发60.86%66.99%6.29%72.25%60.70%
运维服务17.00%30.55%0.53%17.02%30.02%
智能终端2.48%45.49%0.99%0.28%44.50%
技术服务2.24%79.23%-0.52%1.28%79.75%
平台运营-----
司法辅助服务15.57%25.04%-2.30%8.00%27.34%
其他收入1.85%39.99%-1.95%1.17%41.94%
合计100.00%53.50%0.71%100.00%52.79%

公司软件产品主要应用于―智慧法院‖,应用终端以法院为主,其中,法院作为直接客户的收入占比超过60%,是公司最主要的客户群体。报告期内,法院客户的毛利率分别为52.79%、53.50%、45.00%及38.00%。2021年来自法院客户收入的毛利率下降的原因主要系公司承接法院客户项目规模扩大,根据该类客户的需求,需提供更多的第三方软硬件与发行人自有软件进行集成,因此外购软硬件成本占比较高,拉低了该年度法院客户的毛利率。

②企业客户

报告期内,公司企业客户在不同业务类型的毛利率变动情况如下: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
收入占比毛利率收入占比毛利率较上年变动
信息化建设98.41%64.89%98.46%72.03%5.57%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
收入占比毛利率收入占比毛利率较上年变动
其中:软件产品开发59.52%73.16%63.01%83.49%-0.93%
运维服务6.80%16.94%13.72%28.94%0.01%
智能终端14.31%48.63%9.50%59.19%7.08%
技术服务3.65%84.32%1.88%85.32%0.24%
平台运营14.12%64.63%10.36%68.75%106.12%
司法辅助服务1.58%46.19%1.52%91.60%13.43%
其他收入0.01%92.80%0.02%16.43%-16.74%
合计100.00%59.35%100.00%72.32%5.78%

(续上表)

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
收入占比毛利率较上年变动收入占比毛利率
信息化建设98.95%66.46%1.17%96.59%65.29%
其中:软件产品开发53.24%84.42%12.87%73.74%71.55%
运维服务17.35%28.93%-1.06%15.46%29.99%
智能终端24.06%52.11%-5.95%0.58%58.06%
技术服务3.97%85.08%6.86%6.81%78.22%
运营平台0.33%-37.37%---
司法辅助服务0.96%78.18%42.19%2.73%35.99%
其他收入0.09%33.17%9.13%0.68%24.04%
合计100.00%66.54%2.33%100.00%64.20%

报告期内,企业客户的毛利率分别为64.20%、66.54%、72.32%及59.35%,整体毛利率高于法院客户,主要系企业客户主要为阿里云、华宇软件等软件公司,在中标法院项目后,向公司采购部分项目,一般为纯软件项目,硬件采购较少,故毛利率相对较高。

③银行客户

报告期内,公司银行客户在不同业务类型的毛利率变动情况如下: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
收入占比毛利率收入占比毛利率较上年变动
信息化建设83.02%50.02%91.79%59.30%-15.17%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
收入占比毛利率收入占比毛利率较上年变动
其中:软件产品开发62.33%47.00%77.60%56.34%-16.09%
运维服务13.56%52.33%7.40%66.74%9.07%
智能终端--1.00%74.02%-
技术服务6.84%76.91%5.79%86.98%-2.96%
平台运营0.30%-41.58%0.00%95.94%-
司法辅助服务13.30%56.68%3.29%19.33%-46.06%
其他收入3.68%-0.66%4.92%17.69%-
合计100.00%49.04%100.00%55.94%-18.41%

(续上表)

项目2019年度2018年度
收入占比毛利率较上年变动收入占比毛利率
信息化建设98.69%74.47%-3.20%100.00%77.68%
其中:软件产品开发73.88%72.42%-16.34%60.63%88.77%
运维服务7.21%57.68%18.09%23.02%39.59%
智能终端-----
技术服务17.61%89.94%-0.23%16.35%90.17%
平台运营-----
司法辅助服务1.31%65.40%---
其他收入-----
合计100.00%74.35%-3.32%100.00%77.68%

报告期内,银行客户毛利率分别为77.68%、74.35%、55.94%及49.04%,2021年银行客户毛利率降低主要系与银行客户合作的大项目较多,集成程度较高,外购成本占比较大,进而拉低了2021年银行客户毛利率。

3、与可比上市公司毛利率的比较

(1)选取可比公司的标准

公司的主营业务系为客户提供电子政务领域的信息化建设,公司基于行业属性、应用领域、产品相关性等标准,选取了华宇软件、久其软件、榕基软件、中科软及新致软件五家可比上市公司,选取标准如下:

公司名称所属行业主营业务
华宇软件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子政务系统的产品开发与服务,主要面向政府、法院、检察院等领域的客户提供应用软件、系统建设服务和运行维护服务
久其软件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为客户提供管理软件(电子政务和集团管控)和数字传播两大业务
榕基软件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政府、质检、军事机关、电力和电信等行业应用软件的研发、推广,及相关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和服务业务

中科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解决方案设计、自主软件产品研发、大型行业应用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与服务
新致软件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专注于为金融机构提供基于自有产品的信息化通用解决方案
发行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子政务领域的信息化建设

发行人未选择竞争对手太极股份、东软集团作为可比公司,主要系太极股份与东软集团收入、资产规模较大,与发行人有较大差异。

发行人未选择竞争对手交大慧谷作为可比公司,主要系交大慧谷2020年及2021年均亏损,与发行人有较大差异。

综上所述,发行人选取的同行业可比公司全面且具有一定的可比性。

(2)与同行业公司毛利率比较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综合毛利率对比情况如下:

可比公司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华宇软件28.19%25.17%34.83%40.70%
久其软件23.21%31.31%25.86%32.31%
榕基软件42.23%36.87%36.77%37.26%
中科软31.93%29.52%28.02%25.17%
新致软件27.75%31.60%32.56%30.51%
平均值30.66%30.89%31.61%33.19%
发行人49.68%56.65%58.66%56.49%

发行人综合毛利率高于可比公司平均值,主要原因系发行人在产品收入结构方面与可比公司存在差异,相比可比公司,发行人收入规模相对较小,且主要来源于高毛利率的软件产品开发收入,故发行人综合毛利率较高。

由于中科软及新致软件主要为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提供软件产品及系统集成方案,主要客户群体存在差异,与发行人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华宇软件、久其软件(子公司华夏电通业务)及榕基软件主要客户群体包含法院,具有一定的可比性。同时,已过会同行业公司新视云,其主要为法院提供庭审公开系统,与发行人客户群体一致,其产品毛利率具有一定的可比性。发行人软件产品开发毛利率与可比公司类似业务毛利率对比情况如下:

可比公司业务名称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华宇软件应用软件40.89%35.08%54.80%62.87%
久其软件软件销售76.14%84.91%87.74%86.47%
其中:华夏电通[注1]智慧法院N/A55.53%69.66%64.83%
榕基软件软件产品及服务67.70%65.66%63.08%61.48%
新视云庭审公开N/A81.35%82.54%81.99%
平均值-61.58%66.75%72.04%73.20%
发行人软件产品开发70.64%66.81%70.95%64.27%

注1:久其软件于2015年收购华夏电通,华夏电通于2021年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其主要从事科技法庭业务,与发行人客户群体一致;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软件产品开发的毛利率与行业平均值较为接近,除华宇软件外,其他公司报告期内毛利率均较为稳定,与发行人毛利率变动趋势较为一致。

(四)期间费用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及财务费用相关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内容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金额占营业收入比例金额占营业收入比例金额占营业收入比例金额占营业收入比例
销售费用1,768.569.45%3,717.128.26%3,193.459.48%2,425.419.91%
管理费用1,639.998.76%2,802.266.22%2,091.836.21%2,002.728.18%
研发费用5,157.8927.56%9,105.7220.22%7,085.3621.04%5,780.6023.62%
财务费用-157.51-0.84%-117.11-0.26%-135.08-0.40%0.540.00%
合计8,408.9244.94%15,508.0034.44%12,235.5536.34%10,209.2641.71%

报告期内,公司的期间费用总额分别为10,209.26万元、12,235.55万元、15,508.00万元及8,408.92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1.71%、36.34%、

34.44%及44.94%,2019-2021年,随着收入规模的增长,占比略有下降。

1、销售费用

(1)销售费用构成和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分别为2,425.41万元、3,193.45万元、3,717.12万元及1,768.56万元,销售费用率分别为9.91%和9.48%、8.26%及9.45%,较为稳定。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公司销售费用总额逐年增加,具体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业务类别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职工薪酬1,027.3858.09%1,822.7349.04%1,378.9543.18%924.0538.10%
售后服务费270.5815.30%631.3016.98%794.2024.87%632.5126.08%
市场推广费135.207.64%478.5012.87%465.6214.58%408.2716.83%
差旅交通及运杂费68.873.89%181.904.89%125.053.92%134.685.55%
招投标服务费58.593.31%167.254.50%152.834.79%129.795.35%
业务招待费157.598.91%307.778.28%155.244.86%124.225.12%
其他50.332.85%127.673.43%121.583.81%71.892.96%
合计1,768.56100.00%3,717.12100.00%3,193.45100.00%2,425.41100.00%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主要由职工薪酬、售后服务费和市场推广费构成,合计占销售费用的比例分别为81.01%、82.63%、78.89%及81.04%。

① 职工薪酬

报告期内,公司计入销售费用的职工薪酬分别为924.05万元、1,378.95万元、1,822.73万元及1,027.38万元,占当期销售费用的比例分别为38.10%及43.18%、

49.04%及58.09%。

报告期内,销售人员薪酬总额逐年增加,主要原因系公司主营业务覆盖的法院客户数量的不断扩大以及业绩的不断提升,致使公司销售团队人数增加以及人均薪酬水平提升所致,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2020年2019年
金额金额变动金额变动金额
销售费用-工资薪酬(万元)1,027.381,822.7332.18%1,378.9549.23%924.05
销售人员平均人数(人)746650.00%4425.71%35
销售人员平均工资(万元/人)13.8827.62-11.88%31.3418.71%26.40

公司销售人员薪酬主要包括固定薪酬及浮动奖金,浮动奖金主要与公司业绩增长及公司经营利润挂钩,2019年-2022年1-6月,销售人员的平均工资分别为

26.40万元、31.34万元、27.62万元及13.88万元,公司2021年新增支持中心,因此销售人员人数增长,且部分员工工作年限较短,拉低了平均工资。

② 售后服务费

售后服务费主要系公司在软件产品开发收入确认后继续为客户提供服务发生的费用,报告期内,公司售后服务费分别为632.51万元及794.20万元、631.30万元及270.58万元,公司售后服务费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售后服务费270.58631.30794.20632.51
主营业务收入18,707.6445,010.3233,671.8824,474.43
占比1.45%1.40%2.36%2.58%

由上表可知,2019年-2021年,公司售后服务费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呈下降趋势,主要系随着公司产品软件的不断成熟,相应的售后服务支出减少。公司各类产品及服务提供质保期的情况如下:

业务类型质保期条款情况
软件产品开发报告期内,公司产品销售合同中通常约定1-3年的质保期,少量合同不附质保期条款。
智能终端业务
技术服务报告期内,公司提供该类服务合同通常不附质保期条款。少量合同附有1-3年左右质保期的条款。
运维服务
司法辅助服务
平台运营

发行人在信息化建设中,软件产品开发、智能终端业务一般具有质保期,而

其他产品及服务大部分不包含质保期,主要原因系:

a、软件产品及智能终端业务金额相对较高,且均为验收时一次性确认收入,由于其均存在客观的维护、修复等需求,因此按照行业惯例,发行人对该类产品及服务,一般会约定1-3年的质保期。

b、技术服务为偶发的调试、开发、数据处理等工作,金额较小且无明确产品交付,按照行业惯例普遍较少适用质保期条款。

c、运维服务、司法辅助服务和平台运营系在一段期间内持续提供服务,按照行业惯例普遍较少适用质保期条款。

③市场推广费

公司市场推广费主要系公司为拓展业务,为客户提前提供软件产品及服务产生的费用,即在签订合同前安排项目人员进行软件产品试用,与软件产品开发收入的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市场推广费135.20478.50465.62408.27
软件产品开发收入9,053.9028,870.4519,846.9417,693.26
占比1.49%1.66%2.35%2.31%

由上表可知,2019年-2022年1-6月,公司市场推广费占软件产品开发收入的比例在2%左右,公司市场推广费主要系为客户提前提供软件产品及服务产生的费用,以人工费用为主,2021年度,随着发行人产品的不断成熟,市场地位及行业口碑的积累,市场推广费占软件产品开发收入比例有所下降。

(2)销售费用率与可比上市公司对比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和可比上市公司销售费用率情况对比如下:

可比公司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华宇软件11.83%4.78%8.59%7.25%
久其软件2.82%2.86%2.67%3.19%
榕基软件6.13%5.88%5.64%5.54%
中科软6.41%4.99%5.02%5.36%
新致软件6.05%6.29%5.60%5.01%
平均值6.65%4.96%5.50%5.27%
发行人9.45%8.26%9.48%9.91%

注:以上数据来源于Wind咨询。

由上表可见,发行人销售费用率高于可比上市公司平均值,主要原因系:相对于可比上市公司,公司收入规模较小,且正处于快速发展期,公司为开拓市场,提升公司市场占有率,市场推广及售后服务的支出相对较高,导致销售费用率高于可比公司平均值。

2、管理费用

(1)管理费用构成和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的管理费用分别为2,002.72万元、2,091.83万元、2,802.26万元及1,639.99万元,公司管理费用率分别为8.18%、6.21%、6.22%及8.76%。公司管理费用具体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业务类别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职工薪酬1,243.2375.81%1,866.4566.61%1,251.8459.84%1,033.6951.61%
租赁及物业费46.522.84%94.043.36%202.769.69%191.069.54%
咨询服务费48.212.94%184.496.58%188.919.03%59.872.99%
办公及其他日常维护费138.728.46%271.289.68%203.889.75%330.7216.51%
差旅交通及运杂费34.372.10%89.763.20%95.094.55%89.334.46%
业务招待及宣传费55.533.39%116.464.16%88.444.23%51.542.57%
折旧及摊销费71.634.37%155.965.57%39.781.90%37.351.87%
残保金及其他税金1.790.11%23.810.85%21.121.01%13.220.66%
股份支付------195.949.78%
合计1,639.99100.00%2,802.26100.00%2,091.83100.00%2,002.72100.00%

报告期内,公司的管理费用主要由职工薪酬、租赁及物业费、咨询服务费和办公及其他日常维护费构成,合计占管理费用比重分别为80.66%、88.31%、

86.23%及90.04%。

① 职工薪酬

报告期内,公司计入管理费用的职工薪酬分别为1,033.69万元、1,251.84万元、1,866.45万元及1,243.23万元,占当期管理费用的比例分别为51.61%、

59.84%、66.61%及75.81%。公司管理人员主要系公司行政、财务等管理人员,报告期内,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增长,管理人员平均人数从2019年的38人增加到2021年的59人,导致管理费用薪酬总额大幅增长,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2019年
金额金额变动金额变动金额
管理费用-工资薪酬(万元)1,243.231,866.4549.10%1,251.8421.10%1,033.69
管理人员平均人数(人)695911.32%5339.47%38
管理人员平均工资(万元/人)18.0231.6333.93%23.62-13.17%27.20

2019年-2021年,管理人员薪酬总额增加主要原因系因公司规模扩大管理人员人数增加,管理人员平均薪酬分别为27.20万元、23.62万元及31.63万元,2020年管理人员平均薪酬下降原因主要系随着业务规模增长,公司于2020年下半年招聘了部分行政部人员,上述人员入职时间较短,拉低了平均薪酬。2021年管理人员平均工资上升主要系随公司业绩增长,奖金提升。

② 租赁及物业费

报告期内,公司租赁及物业费分别为191.06万元、202.76万元、94.04万元及46.52万元,占管理费用比例分别为9.54%、9.69%、3.36%及2.84%。2019年-2020年,随着公司人员的增长,办公租赁场所相应增加,因此租赁及物业费支出增加。公司自 2021 年1月1日起执行经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租赁房产的相关费用从―租赁及物业费‖变更为在―折旧及摊销‖核算,导致 2021 年折旧及摊销增加,租赁及物业费下降。

③ 咨询服务费

报告期内,公司咨询服务费分别为59.87万元、188.91万元、184.49万元及

48.21万元,占管理费用比例分别为2.99%、9.03%、6.58%及2.94%,主要系公

司支付的中介机构费用。2020年金额较大,主要系当年公司完成了股份公司改制,并申报了IPO辅导,导致中介机构费用支出增加所致。

④ 办公及其他日常维护费

报告期内,公司办公及其他日常维护费分别为330.72万元、203.88万元、

271.28万元及138.72万元,占管理费用比例分别为16.51%、9.75%、9.68%及

8.46%。

⑤股份支付

2019年,公司股份支付费用为195.94万元,占管理费用比例为9.78%,主要系2019年12月,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南京置益合伙人郑建国将所持有的合伙份额5,179,859.00份以每份1.6667元的价格(折算为公司股份价格及数量分别为

50.00元/股和172,661.88股)转让给南京海益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南京海益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由34名公司员工组成,上述转让过程中,员工认购价格与公允价格的差额计提了195.94万元股份支付。

(2)管理费用率与可比上市公司对比情况

报告期各期公司和可比上市公司管理费用率对比情况如下:

可比公司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华宇软件16.31%5.92%8.05%8.02%
久其软件12.48%15.29%13.39%13.32%
榕基软件13.84%11.83%11.42%12.89%
中科软1.45%1.27%1.38%1.21%
新致软件5.61%7.79%6.09%6.16%
平均值9.94%8.42%8.07%8.32%
发行人8.76%6.22%6.21%8.18%

注:以上数据来源于Wind咨询。

根据上表,报告期内,发行人管理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基本一致。

3、研发费用

(1)研发费用构成和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分别为5,780.60万元、7,085.36万元、9,105.72万元及5,157.89万元,研发费用率分别为23.62%、21.04%、20.22%及27.56%。报告期内,公司为保持产品的技术领先性,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力度,使研发支出逐年增长。发行人研发费用具体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业务类别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职工薪酬4,842.2693.88%8,289.0291.03%6,301.8088.95%5,061.5787.56%
租赁及物业费0.280.01%53.170.58%293.144.14%262.044.53%
差旅交通及运杂费85.341.65%293.283.22%216.663.06%265.924.60%
咨询服务费--59.580.65%131.381.85%92.811.61%
折旧及摊销费196.263.81%347.323.81%78.941.10%69.261.20%
其他33.750.65%63.350.70%63.440.90%29.010.50%
合计5,157.89100.00%9,105.72100.00%7,085.36100.00%5,780.60100.00%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主要由研发人员工资薪酬构成,研发人员薪酬支出分别为5,061.57万元、6,301.80万元、8,289.02万元及4,842.26万元,占当期研发费用的比重分别为87.56%、88.95%、91.03%及93.88%。报告期内公司研发人员薪酬总额逐年增长的原因主要系公司重视研发团队建设,不断引进优秀的研发人才,不断完善激励机制,研发人员人均薪酬逐年递增,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2020年2019年
金额金额变动金额变动金额
研发费用-工资薪酬(万元)4,842.268,289.0231.53%6,301.8024.50%5,061.57
研发人员年平均人数(人)37934818.77%29314.45%256
研发人员平均工资(万元/人)12.7823.8210.75%21.518.78%19.77

(2)研发费用率与可比上市公司对比情况

报告期各期公司和可比上市公司研发费用率对比情况如下:

可比公司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华宇软件25.95%7.45%11.45%9.94%
可比公司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久其软件10.81%9.59%9.90%10.43%
榕基软件17.85%12.92%14.37%14.15%
中科软17.33%13.42%13.40%11.24%
新致软件10.51%9.46%9.40%8.18%
平均值16.49%10.57%11.70%10.79%
发行人27.56%20.22%21.04%23.62%

注:以上数据来源于Wind咨询。

根据上表,发行人研发费用率高于可比公司平均水平,主要原因系:相对于可比公司,发行人收入规模相对较小,且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故研发投入及占比相对较高。

4、财务费用

报告期内,公司财务费用分别为0.54万元、-135.08万元、-117.11万元及-157.51万元。发行人财务费用具体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业务类别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手续费1.79-1.14%4.44-3.79%4.42-3.27%3.48645.02%
利息收入-185.31117.65%-165.17141.04%-141.40104.67%-5.57-1032.84%
利息支出26.01-16.51%43.62-37.25%1.89-1.40%2.63487.82%
合计-157.51100.00%-117.11100.00%-135.08100.00%0.54100.00%

报告期内,公司财务费用主要由手续费、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及利息支出构成。

(五)其他收益

报告期内,公司其他收益分别为1,237.67万元、1,514.31万元、1,333.72万元及358.69万元,具体明细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304.011,238.391,420.031,208.38
进项税加计扣除44.3979.5571.6129.29
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10.2915.7722.48-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教育附加退税--0.19-
合计358.691,333.721,514.311,237.67

报告期内,公司其他收益主要系收到的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公司根据财政部2017年5月1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将报告期内取得的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科目。报告期内,政府补助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补助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与资产相关/与收益相关
增值税即征即退279.101,115.441,369.251,123.38与收益相关
稳岗补贴4.912.9537.79-与收益相关
产业扶持资金--13.0060.00与收益相关
上市资金补贴-120.00--与收益相关
高企奖励20.00--25.00与收益相关
合计304.011,238.391,420.031,208.38-

(六)营业外收支分析

1、营业外收入明细

报告期内,公司取得的营业外收入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无需支付的款项-38.24--
其他0.190.000.060.02
合计0.1938.240.060.02

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外收入分别为0.02万元、0.06万元、38.24万元及0.19万元,金额较小。

2、营业外支出明细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外支出金额较低,对公司经营成果不构成重要影响,营业外支出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对外捐赠-5.00--
其他0.130.090.030.01
合 计0.135.090.030.01

(七)报告期内税收情况分析

1、税金及附加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城市维护建设税45.90211.40188.10151.06
教育费附加19.6590.6280.6064.74
地方教育费附加13.1160.4053.7343.16
印花税1.958.3410.303.43
车船税-0.240.340.26
合计80.61371.00333.08262.65

2、企业所得税明细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当期所得税费用33.74844.04718.23146.72
递延所得税费用-407.26-103.10-127.20-46.69
合计-373.51740.95591.04100.03

报告期内,公司当期所得税费用的变化与利润总额的增减变化情况基本一致。

3、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缴纳情况

(1)企业所得税

报告期内,公司企业所得税年初余额、当年已交税额及年末余额汇总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年初余额743.64715.72-69.93-1.57
本年已交数636.83816.12-67.41215.08
年末余额140.56743.64715.72-69.93

(2)增值税

报告期内,公司增值税年初余额、当年已交税额及年末余额汇总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年初余额1,566.601,783.791,314.55923.14
本年已交数1,247.563,455.772,360.761,954.57
年末余额992.181,566.601,783.791,314.55

(八)资产减值损失情况

1、信用减值损失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信用减值损失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坏账损失272.30-806.95-501.62-383.51
合计272.30-806.95-501.62-383.51

2021年度发行人信用减值损失增加较多主要系业务增长导致应收账款增长以及新增支付南京幕府创新小镇开发有限公司保证金所致。

2、资产减值损失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资产减值损失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合同资产减值损失-103.03-106.13-44.59-
合计-103.03-106.13-44.59-

(九)投资收益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投资收益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48.0577.6634.40-1.00
理财产品利息收入140.34466.34223.27209.18
合计92.29543.99257.67208.18

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收益主要系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利息收入。

(十)非经常性损益

报告期内,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税后非经常性损益金额为147.87万元、

392.66万元、607.35万元及190.90万元,占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比例分别为3.46%、5.11%、6.27%及11.10%,占比较低。具体构成详见本招股说明书本节―九、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十一)净利润的主要来源及增减变化情况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利润主要来源于营业利润,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类别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营业利润1,432.5010,589.268,409.504,417.04
利润总额1,432.5710,622.418,409.524,417.06
营业外收支净额0.0733.150.020.01
净利润1,806.089,881.477,818.484,317.02
营业利润占利润总额比例100.00%99.69%100.00%100.00%

发行人主要为法院等客户提供电子政务领域的信息化建设,主要产品或服务包括:软件产品开发、智能终端、技术服务、运维服务和平台运营。此外,发行人还基于法院信息化建设,为其提供配套的司法辅助服务。

近年来,各级法院的信息化建设需求增加,相应的财政投入不断增长,为法院信息化行业的发展持续提供动力。报告期内,公司响应法院信息化发展战略,抓住下游细分行业市场需求,围绕―智慧法院‖的建设,产品及服务覆盖―智慧审判‖、―智慧执行‖、―智慧服务‖、―智慧管理‖四大领域,主营业务稳步提升,销售规模、盈利能力持续增长,具体盈利指标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类别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营业收入18,712.1645,023.4733,671.8824,474.43
营业利润1,432.5010,589.268,409.504,417.04
利润总额1,432.5710,622.418,409.524,417.06
净利润1,806.089,881.477,818.484,317.02
综合毛利率49.68%56.65%58.66%56.49%
净利率9.65%21.95%23.22%17.64%

十二、资产质量分析

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的资产总额分别为27,679.69万元、47,956.26万元、61,599.86万元及56,403.89万元,各类资产结构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2022.6.302021.12.312020.12.312019.12.31
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
流动资产53,530.9594.91%59,181.0996.07%47,160.6998.34%27,160.9498.13%
非流动资产2,872.945.09%2,418.773.93%795.571.66%518.751.87%
资产总额56,403.89100.00%61,599.86100.00%47,956.26100.00%27,679.69100.00%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规模呈增长趋势,2020年末和2021年末,分别比上期期末增加20,276.57万元和13,643.60万元,增长率分别为73.25%和28.46%。

从资产构成来看,报告期内公司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98.13%、

98.34%、96.07%及94.91%,流动资产占比较高,符合软件行业特点。

(一)流动资产构成及其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流动资产的构成如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2.6.302021.12.312020.12.312019.12.31
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
货币资金29,873.7655.81%9,997.0216.89%8,103.9517.18%1,698.726.25%
交易性金融资产609.101.14%29,263.9349.45%24,609.7152.18%14,886.4454.81%
应收账款9,598.2117.93%8,026.9113.56%6,474.0113.73%5,222.8719.23%
预付款项677.891.27%359.920.61%255.910.54%294.711.09%
其他应收款4,210.037.86%4,889.838.26%2,209.184.68%1,975.757.27%
项目2022.6.302021.12.312020.12.312019.12.31
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
存货3,920.647.32%3,068.225.18%3,889.078.25%2,994.8911.03%
合同资产4,451.868.32%3,426.805.79%1,600.493.39%--
其他流动资产189.450.35%148.450.25%18.370.04%87.550.32%
流动资产合计53,530.95100.00%59,181.09100.00%47,160.69100.00%27,160.94100.00%

报告期内,发行人流动资产主要由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账款、存货及合同资产构成,上述资产合计占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91.32%、94.72%、

90.88%及90.52%。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资产分别为27,160.94万元、47,160.69万元、59,181.09万元及53,530.95万元,2019-2021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47.61%。

1、货币资金

报告期内,发行人货币资金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6.302021.12.312020.12.312019.12.31
现金2.922.923.800.44
银行存款28,248.478,430.207,691.721,470.38
其他货币资金1,622.371,563.90408.43227.90
合计29,873.769,997.028,103.951,698.72

报告期内,公司货币资金期末余额分别为1,698.72万元、8,103.95万元、9,997.02万元及29,873.76万元,货币资金增加主要系随着公司经营业绩的增长带动经营活动现金增加以及投资者投入资本增加所致。

公司报告期期末其他货币资金主要系保函保证金等。

2、交易性金融资产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金额分别为14,886.44万元、24,609.71万元、29,263.93万元及609.10万元,系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将银行理财产品余额从其他流动资产重分类至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列示。报告期内,随着公司

经营业绩的增长带动经营活动现金持续流入以及投资者投入资本增加,公司货币资金增加,为提高资金利用率,公司将部分暂时闲置资金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3、应收账款

报告期各期,公司应收账款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6-30/ 2022年1-6月2021-12-31/ 2021年度2020-12-31/ 2020年度2019-12-31/ 2019年度
应收账款余额10,936.589,423.227,419.095,801.83
坏账准备1,338.371,396.31945.08578.96
应收账款净额9,598.218,026.916,474.015,222.87
营业收入18,712.1645,023.4733,671.8824,474.43
应收账款净额增长率19.58%23.99%23.96%90.37%
营业收入增长率-58.44%33.71%37.58%43.61%
应收账款净额/营业收入51.29%17.83%19.23%21.34%

(1)应收账款余额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5,801.83万元、7,419.09万元、9,423.22万元及10,936.58万元。2019年末至2021年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较上年末增加2,718.32万元、1,617.26万元及2,004.13万元,主要原因系发行人销售规模增长导致应收账款增加,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增长率与营业收入增长率整体趋势一致。2019年末-2021年末,应收账款净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保持在20%左右,较为稳定。2022年6月末,公司应收账款占收入比例较高,主要系公司收入主要集中在下半年确认,且财政支付集中在下半年,导致6月末应收账款占收入比例较高。

(2)应收账款质量分析

公司客户主要系法院客户,客户质地较好,回款较为及时。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及周转天数情况如下表:

项目2022-6-30/ 2022年1-6月2021-12-31/ 2021年度2020-12-31/ 2020年度2019-12-31/ 2019年度
应收账款净额(万元)9,598.218,026.916,474.015,222.87
项目2022-6-30/ 2022年1-6月2021-12-31/ 2021年度2020-12-31/ 2020年度2019-12-31/ 2019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2.126.215.766.14
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天)169.5457.9762.5358.59

如上表所示,2019年-2021年,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在60天左右,应收账款周转情况良好且较为稳定。报告期内,公司信用政策及执行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3)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情况分析

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政策详见本招股书―第八节/七/(五)应收款项‖,公司严格按照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政策计提坏账准备。

① 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分别计提578.96万元、945.08万元、1,396.31万元及1,338.37万元,占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对应为9.98%、12.74%、

14.82%及12.24%。不同类型的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6年30日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金额坏账准备金额坏账准备金额坏账准备金额坏账准备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10,936.581,338.379,423.221,396.317,419.09945.085801.83578.96
合计10,936.581,338.379,423.221,396.317,419.09945.085,801.83578.96

报告期内,发行人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按账龄计提坏账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账龄结构2022年6月30日
金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净额
1年以内8,287.18414.365.00%7,872.82
1-2年1,856.07371.2120.00%1,484.86
2-3年481.07240.5350.00%240.53
3年以上312.26312.26100.00%-
合计10,936.581,338.3712.24%9,598.21
账龄结构2021年12月31日
金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净额
1年以内6,709.33335.475.00%6,373.86
1-2年1,448.90289.7820.00%1,159.12
2-3年987.85493.9350.00%493.93
3年以上277.13277.13100.00%-
合计9,423.221,396.3115.62%8,026.91
账龄结构2020年12月31日
金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净额
1年以内5,327.31266.375.00%5,060.94
1-2年1,615.11323.0220.00%1,292.09
2-3年241.96120.9850.00%120.98
3年以上234.71234.71100.00%-
合计7,419.09945.0812.74%6,474.01
账龄结构2019年12月31日
金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净额
1年以内4,842.33242.125.00%4,600.21
1-2年683.69136.7420.00%546.95
2-3年151.4075.7050.00%75.70
3年以上124.41124.41100.00%-
合计5,801.83578.969.98%5,222.87

② 可比公司坏账计提政策对比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可比公司应收账款计提政策对比情况如下:

账龄华宇软件久其软件榕基软件中科软新致软件发行人
1年以内0%0-5%5%5%5%5%
1-2年5%10%10%10%10%20%
2-3年10%15%20%20%30%50%
3-4年30%20%100%40%50%100%
4-5年50%20%100%60%80%100%
5年以上100%100%100%100%100%100%

由上表可见,与可比公司相比,发行人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更为谨慎。

(4)应收账款客户分析

截至2022年6月30日,应收账款余额前5名客户的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客户名称与公司关系余额 (万元)占应收账款的比例(%)坏账准备 (万元)
1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非关联方550.065.03134.94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非关联方480.964.4073.95
3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关联方363.023.3218.15
4黑龙江裕达科创科技有限公司非关联方345.793.1617.29
5辽宁道润网络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非关联方311.522.8515.58
合计2,051.3618.76259.90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余额前5名客户的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客户名称与公司关系余额 (万元)占应收账款的比例(%)坏账准备 (万元)
1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非关联方906.549.62355.34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非关联方683.527.2586.27
3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关联方334.003.5416.70
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非关联方286.053.0454.35
5鞍山鸿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非关联方206.962.2010.35
合计2,417.0625.65523.01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余额前5名客户的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客户名称与公司关系余额 (万元)占应收账款的比例(%)坏账准备 (万元)
1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非关联方998.8213.46201.59
2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非关联方483.766.5224.19
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非关联方377.115.0819.05
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非关联方279.783.7739.75
5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非关联方264.693.5713.23
合计2,404.1832.40297.82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余额前5名客户的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客户名称与公司关系余额 (万元)占应收账款的比例(%)坏账准备 (万元)
1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非关联方877.6815.1367.63
序号客户名称与公司关系余额 (万元)占应收账款的比例(%)坏账准备 (万元)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非关联方737.6212.7138.79
3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非关联方273.504.7114.03
4山西恒益天成科技有限公司非关联方195.003.3628.20
5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非关联方167.422.898.37
合计2,251.2238.80157.02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应收账款中无持公司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单位欠款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部分企业客户存在背靠背付款结算方式,即企业客户在收到终端法院客户货款后向发行人支付对应的货款。

(5)第三方回款情况

发行人客户主要以法院客户为主,存在上级法院替下级法院回款或通过财政回款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内容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财政及上下级单位回款3,089.6810,368.8610,316.879,874.19
通过客户员工回款-56.426.462.00
第三方单位回款20.00-4.157.00
发行人业务员回款-23.0069.20-
第三方回款合计3,109.6810,448.2710,396.689,883.19
其中剔除财政及上下级单位回款后小计20.0079.4279.819.00
营业收入18,712.1645,023.4733,671.8824,474.43
其中剔除财政及上下级单位回款后占营业收入比0.11%0.18%0.24%0.04%

发行人客户主要系法院客户,法院客户回款通过财政及上下级单位付款具有合理性。报告期内,剔除财政及上下级单位回款的第三方回款占营业收入比例低于0.50%,金额较小。

4、预付款项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预付款项分别为294.71万元、255.91万元、359.92万元及677.89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09%、0.54%、0.61%及1.27%,主要系预付的房租及供应商货款。

5、其他应收款

报告期内,公司各期末的其他应收款金额分别为1,975.75万元、2,209.18万元、4,889.83万元及4,210.03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7.27%、4.68%、

8.26%及7.86%,主要系增值税即征即退款、保证金及押金等。

(1)其他应收款分类情况

单位:万元

款项性质2022.6.302021.12.312020.12.312019.12.31
保证金及押金4,538.345,011.362,005.131,655.04
往来款---67.50
应收暂付款62.1926.9836.4160.80
备用金12.4313.028.2071.39
增值税即征即退款127.62616.57610.18506.82
小计4,740.585,667.932,659.922,361.55
减:坏账准备530.56778.10450.74385.80
合计4,210.034,889.832,209.181,975.75

(2)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项前五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对象名称款项性质期末余额账龄占比坏账准备余额
1南京幕府创新小镇开发有限公司保证金及押金3,000.001年以内63.28%150.00
2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保证金及押金104.461年以内2.20%5.22
121.751-2年2.57%24.35
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保证金及押金171.511年以内3.62%8.58
7.291-2年0.15%1.46
4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鼓楼区税务局增值税即征即退款127.621年以内2.69%6.38
序号对象名称款项性质期末余额账龄占比坏账准备余额
5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保证金及押金14.901-2年0.31%2.98
65.932-3年1.39%32.96
12.743年以上0.27%12.74
合计3,626.20-76.49%244.67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项前五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对象名称款项性质期末余额账龄占比坏账准备余额
1南京幕府创新小镇开发有限公司保证金及押金3,000.001年以内52.93%150.00
2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鼓楼区税务局增值税即征即退款616.571年以内10.88%30.83
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保证金及押金300.001-2年5.29%60.00
125.343年以上2.21%125.34
4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保证金及押金104.461年以内1.84%5.22
121.751-2年2.15%24.35
5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保证金及押金171.511年以内3.03%8.58
保证金及押金7.291-2年0.13%1.46
合计4,446.9278.46%405.78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项前五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对象名称款项性质期末余额账龄占比坏账准备余额
1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鼓楼区税务局增值税即征即退款610.181年以内22.94%30.51
2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保证金及押金300.001年以内11.28%15.00
125.342-3年4.71%62.67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保证金及押金34.301年以内1.29%1.72
130.142-3年4.89%65.07
4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保证金及押金14.901年以内0.56%0.75
65.931-2年2.48%13.19
31.502-3年1.18%15.75
序号对象名称款项性质期末余额账龄占比坏账准备余额
35.943年以上1.35%35.94
5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保证金及押金121.751年以内4.58%6.09
合计1,469.98-55.26%246.68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项前五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对象名称款项性质期末余额账龄占比坏账准备余额
1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鼓楼区税务局增值税即征即退款506.821年以内21.46%25.34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保证金及押金3.631年以内0.15%0.18
342.841-2年14.52%68.57
3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及押金75.611年以内3.20%3.78
57.701-2年2.44%11.54
8.622-3年0.37%4.31
4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保证金及押金65.931年以内2.79%3.30
31.501-2年1.33%6.30
7.982-3年0.34%3.99
27.963年以上1.18%27.96
5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保证金及押金125.341-2年5.31%25.07
合计1,253.92-53.09%180.34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其他应收账款中无持公司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单位欠款情况。

6、存货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金额分别为2,994.89万元、3,889.07万元、3,068.22万元及3,920.64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1.03%、8.25%、5.18%及7.32%,其明细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6.30
账面余额跌价准备账面净值占合计净额比例
库存商品150.15-150.153.83%
发出商品----
合同履约成本3,770.49-3,770.4996.17%
合计3,920.64-3,920.64100.00%
项目2021.12.31
账面余额跌价准备账面净值占合计净额比例
库存商品57.32-57.321.89%
发出商品---0.00%
合同履约成本3,010.91-3,010.9198.13%
合计3,068.22-3,068.22100.00%
项目2020.12.31
账面余额跌价准备账面净值占合计净额比例
库存商品74.97-74.971.93%
发出商品----
合同履约成本3,814.10-3,814.1098.07%
合计3,889.07-3,889.07100.00%
项目2019.12.31
账面余额跌价准备账面净值占合计净额比例
库存商品44.21-44.211.48%
发出商品2,950.68-2,950.6898.52%
合同履约成本----
合计2,994.89-2,994.89100.00%

报告期内,公司存货主要以发出商品及合同履约成本为主,系已发货至现场但尚未调试验收完毕的行业应用软件及相关配套成本,合同履约成本系根据2020年1月1日新收入准则由发出商品调整列报所致。

公司报告期内存货的库龄结构表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库龄2022.6.302021.12.312020.12.312019.12.31
库存商品1年以内97.287.5850.7337.14
1-2年6.8747.6518.475.18
2-3年43.912.095.08-
3年以上2.090.000.681.89
合计150.1557.3274.9744.21
合同履约成本1年以内2,890.902,655.512,626.42-
1-2年791.34293.731,056.57-
2-3年62.3837.60124.54-
3年以上25.8724.076.57-
合计3,770.493,010.913,814.10-
发出商品1年以内---2,496.96
1-2年---304.86
2-3年---117.32
3年以上---31.80
合计---2,950.67

由上表可知,公司各期末存货主要集中在1年以内。

7、合同资产

自2020年1月1日起,公司执行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将客户尚未支付合同对价,但本公司已经依据合同履行了履约义务,且不属于无条件(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款的权利,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合同资产。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以净额列示,不同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不予抵销。2020年末、2021年12月末和2022年6月末,公司合同资产账面净值分别为1,600.49万元、3,426.80万元及4,451.86万元,主要系应收项目质保金及运维收入等按期间确认的应收款项。

单位:万元

项目2022.6.302021.12.312020.12.31
账面余额减值准备账面净值账面余额减值准备账面净值账面余额减值准备账面净值
应收货款2,803.53146.332,657.201,540.7377.721,463.011,088.0062.651,025.35
应收质保金1,972.65177.981,794.662,107.36143.561,963.80627.6452.50575.14
合计4,776.18324.324,451.863,648.09221.293,426.811,715.64115.151,600.49

8、其他流动资产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其他流动资产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6.302021.12.312020.12.312019.12.31
IPO中介费用179.25136.79--
预缴所得税0.340.990.3471.02
待获取抵扣凭证的增值税进项税9.8710.6718.0316.53
合计189.45148.4518.3787.55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其他流动资产余额分别为87.55万元、18.37万元、148.45万元及189.45万元,主要由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预缴所得税等构成,2021年其他流动资产金额增多主要系新增IPO中介费用。

(二)非流动资产构成及其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非流动资产的构成如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2.6.302021.12.312020.12.312019.12.31
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
长期应收款143.174.98%142.455.89%173.3521.79%--
长期股权投资680.0123.67%429.5617.76%53.406.71%--
固定资产220.297.67%241.649.99%168.8321.22%150.7429.06%
使用权资产937.4532.63%1,094.1845.24%----
无形资产16.710.58%18.000.74%16.622.09%15.382.97%
长期待摊费用69.152.41%94.023.89%87.5511.00%184.0035.47%
递延所得税资产806.1828.06%398.9216.49%295.8237.18%168.6232.51%
合计2,872.94100.00%2,418.77100.00%795.57100.00%518.75100.00%

报告期内,发行人非流动资产主要由固定资产、使用权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及递延所得税资产组成,合计占非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97.03%、69.41%、

75.61%及70.77%。

1、长期应收款

2020年末、2021年末及2022年6月末,公司的长期应收款分别为173.35万元、142.45万元及143.17万元,主要系应收融资租赁款。

2、长期股权投资

2020年末、2021年末及2022年6月末,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分别为53.40万元、429.56万元及680.01万元,主要系对参股公司辽宁速服达、行声远的投资。

3、固定资产

公司的固定资产包括办公设备和运输设备,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报告期各期末,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150.74万元、168.83万元、241.64万元及

220.29万元。

报告期内,发行人固定资产的构成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2.6.302021.12.312020.12.312019.12.31
一、账面原值合计:587.76553.69410.50326.60
办公设备434.57400.50257.31173.41
运输设备153.19153.19153.19153.19
二、累计折旧合计:367.47312.05241.67175.86
办公设备233.67181.99124.7282.81
运输设备133.80130.06116.9693.04
三、减值准备合计----
办公设备----
运输设备----
四、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合计220.29241.64168.83150.74
办公设备200.90218.51132.6090.69
运输设备19.3923.1336.2460.15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不存在固定资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情况,故未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4、使用权资产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执行的新租赁准则,公司将租赁的资产计入使用权资产科目核算。

2022年6月末,公司使用权资产账面价值为937.45万元,占非流动资产的比例为32.63%,公司作为承租人租赁的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期末账面价值
房屋及建筑物2,242.311,304.86-937.45
合计2,242.311,304.86-937.45

5、无形资产

报告期内,公司的无形资产主要系软件,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无形资产分别为15.38万元、16.62万元、18.00万元及16.71万元。公司软件采用直线法按5年摊销。

6、长期待摊费用

报告期内,公司的长期待摊费用主要系装修费,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长期待摊费用分别为184.00万元和87.55万元、94.02万元及69.15万元。公司装修费采用直线法按3年摊销。

7、递延所得税资产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分别为168.62万元、295.82万元、398.92万元及806.18万元,主要由资产减值准备、预计负债、可抵扣亏损及内部交易未实现利润形成。其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6.302021.12.312020.12.312019.12.31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
资产减值准备1,662.69256.461,617.59250.211,060.23162.68578.9683.13
预计负债1,026.40153.96983.41147.51868.89130.30556.3083.33
可抵扣亏损2,665.35395.7623.921.2034.141.714.240.21
内部交易未实现利润----4.511.1338.911.95
合计5,354.44806.182,624.92398.921,967.77295.821,178.41168.62

(三)资产周转能力分析

1、资产周转能力指标分析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营运能力指标如下表所示: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2.126.215.766.14
存货周转率(次/年)2.695.614.043.81

2019年-2021年,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6.14、5.76、6.21,整体较为稳定。报告期内,公司信用政策及执行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2019年-2021年,发行人存货周转率逐年上升,主要系随着项目数量及收入的增长,存货周转速度加快。

2、资产周转能力和可比上市公司比较分析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和可比上市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对比情况如下:

可比公司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华宇软件0.483.502.683.46
久其软件2.716.395.375.36
榕基软件1.494.604.364.12
中科软2.466.625.695.08
新致软件0.611.681.622.05
平均值1.554.563.944.01
发行人2.126.215.766.14

注:以上数据来源于Wind咨询。

整体而言,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与可比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应收账款周转率不同主要系不同公司所处行业、客户群体、信用政策等不同所致。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和可比上市公司存货周转率对比情况如下:

可比公司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华宇软件0.522.931.732.98
久其软件10.9317.8631.0791.74
榕基软件0.140.410.460.56
可比公司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中科软2.609.5412.1511.72
新致软件1.334.064.135.11
平均值3.106.969.9122.42
发行人2.695.614.043.81

注:以上数据来源于Wind咨询。

报告期内,公司存货周转率与可比公司存在差异,主要原因系:公司及可比公司均属于软件及信息服务行业,为客户提供软件产品及技术服务,并非生产型企业,存货主要为外购的硬件及系统集成产品等,与各个公司的业务类型、收入规模及结构相关,导致存货周转率存在差异。

十三、偿债能力、流动性与持续经营能力的分析

(一)主要债项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负债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6.302021.12.312020.12.312019.12.31
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
流动负债16,782.8693.98%23,378.9094.05%20,287.0195.89%14,703.4396.35%
非流动负债1,074.146.02%1,480.145.95%868.894.11%556.303.65%
负债总额17,856.99100.00%24,859.04100.00%21,155.90100.00%15,259.73100.00%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负债主要以流动负债为主。

1、流动负债分析

报告期内,发行人流动负债的构成如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2.6.302021.12.312020.12.312019.12.31
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
应付账款2,732.1716.28%2,816.0012.05%2,508.6312.37%1,793.7212.20%
预收款项------8,546.3158.12%
合同负债7,570.8045.11%11,621.5949.71%9,871.5048.66%--
应付职工薪酬3,303.0719.68%4,587.6919.62%3,905.5019.25%2,710.9218.44%
项目2022.6.302021.12.312020.12.312019.12.31
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
应交税费1,195.257.12%2,452.1410.49%2,729.2013.45%1,458.239.92%
其他应付款410.182.44%407.331.74%289.211.43%194.261.32%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518.773.09%478.082.04%----
其他流动负债652.193.89%1,016.064.35%982.984.85%--
合计16,782.86100.00%23,378.90100.00%20,287.01100.00%14,703.43100.00%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流动负债分别为14,703.43万元、20,287.01万元、23,378.90万元及16,782.86万元,整体随经营规模的扩大而增长。报告期内,发行人流动负债主要由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合同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和应交税费构成,合计占流动负债的比例分别为98.68%、93.73%、91.87%及88.19%。

(1)应付账款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1,793.72万元、2,508.63万元、2,816.00万元及2,732.17万元,占流动负债的比例分别为:12.20%、12.37%、

12.05%及16.28%,发行人应付账款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6.302021.12.312020.12.312019.12.31
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
货款2,382.5887.20%2,239.0179.51%2,034.2881.09%1,449.5180.81%
服务费349.6012.80%570.8420.27%457.1818.22%331.2218.47%
其他--6.150.22%17.170.68%12.980.72%
合计2,732.17100.00%2,816.00100.00%2,508.63100.00%1,793.72100.00%

报告期内,公司应付账款主要由货款和服务费构成,应付账款逐年增长的原因主要系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导致应付账款增加。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应付账款中无应付持公司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单位款项的情况。

(2)预收款项及合同负债

2019年末,公司预收款项余额8,546.31万元,占流动负债的比例为58.12%,主要系预收客户的货款。自2020年1月1日起,公司执行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将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货款从―预收款项‖重分类至―合同负债‖。2020年末、2021年末及2022年6月末,公司合同负债余额分别为9,871.50万元、11,621.59万元及7,570.80万元。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账龄一年以上预收款项及合同负债前五名的明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份序号客户名称金额占比
2022年1-6月1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430.125.68%
2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92.051.22%
3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65.740.87%
4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62.970.83%
5新疆易辰伟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54.990.73%
合计705.879.32%
2021年度1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429.163.69%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44.531.24%
3福建东方时代科技有限公司90.910.78%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80.230.69%
5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65.600.56%
合计810.426.97%
2020年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393.523.99%
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309.033.13%
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38.572.42%
4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信息中心198.842.01%
5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62.111.64%
合计1,302.0713.19%
2019年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078.0512.61%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889.6610.41%
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350.864.11%
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73.280.86%
5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71.420.84%
合计2,463.2728.82%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预收款项及合同负债中无持有公司5.00%以上(含

5.00%)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单位款项。

(3)应付职工薪酬

公司应付职工薪酬余额主要为期末计提未发放的工资及奖金。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付职工薪酬余额分别为2,710.92万元、3,905.50万元、4,587.69万元及3,303.07万元,占流动负债的比重分别为18.44%、19.25%、19.62%及19.68%,主要为短期薪酬。

(4)应交税费

报告期内,公司应交税费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6.302021.12.312020.12.312019.12.31
增值税992.181,566.601,783.791,314.55
企业所得税140.90744.63716.061.10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4.5541.2277.2332.77
城市维护建设税14.3055.6686.0863.22
印花税3.1023.874.561.43
教育费附加6.134.2536.8927.09
地方教育费附加4.0915.9024.5918.06
合计1,195.252,452.142,729.201,458.23

(5)其他应付款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其他应付款余额分别为194.26万元、289.21万元、

407.33万元及410.18万元,主要系待支付的报销款,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6.302021.12.312020.12.312019.12.31
待付报销款385.94381.92273.66162.03
代扣代缴个人社保公积金15.5021.163.313.37
关联方往来款--2.002.63
其他8.744.2510.2326.22
合计410.18407.33289.21194.26

(6)其他流动负债

2020年末至2022年6月末,公司其他流动负债为982.98万元、1,016.06万元及652.19万元,主要系待转销项税额。

2、非流动负债分析

报告期内,发行人非流动负债的构成如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2.6.302021.12.312020.12.312019.12.31
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
租赁负债47.744.44%496.7333.56%----
预计负债1,026.4095.56%983.4166.44%868.89100.00%556.30100.00%
合计1,074.14100.00%1,480.14100.00%868.89100.00%556.30100.00%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非流动负债主要由租赁负债及预计负债构成,其中,租赁负债系企业根据新租赁准则,确认的租赁负债。

预计负债,系公司于各年末计提的产品质量保证,余额分别为556.30万元、

868.89万元、1,480.14万元及1,074.14万元。

(二)偿债能力分析

1、偿债能力指标分析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及利息保障倍数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2022年1-6月/2022.6.302021年度/2021.12.312020年度/2020.12.312019年度/2019.12.31
流动比率(倍)3.192.532.321.85
速动比率(倍)2.922.382.121.62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31.01%40.14%43.05%54.15%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1,808.5311,294.208,578.304,559.02
利息保障倍数(倍数)52.28244.524,444.491,681.24

报告期内,公司的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均大于1,资产负债率较低,说明公司具备较强的偿债能力。

2、偿债能力和同行业上市公司比较分析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和可比上市公司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对比情况如下: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
华宇软件3.302.482.872.322.141.573.462.91
久其软件1.060.961.971.861.911.782.112.08
榕基软件1.450.481.520.541.630.731.690.88
中科软1.561.131.551.421.541.431.601.50
新致软件2.371.812.682.332.211.971.761.52
平均值1.951.372.121.691.891.502.121.78
发行人3.192.922.532.382.322.121.851.62

注:以上数据来源于Wind咨询。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流动比率及速动比率与可比公司基本一致。

(三)股利分配情况

2019年9月19日,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分配股利9,784,173.20元。2020年1月18日,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分配股利28,776,980.00元。

(四)现金流量情况及变动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现金流量表主要项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8,548.388,831.099,420.714,382.00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3,432.56-7,665.41-14,176.84-3,582.41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72.86-584.477,118.78-978.42
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14,711.32581.202,362.65-178.83

1、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4,382.00万元、9,420.71万元、8,831.09万元及-8,548.3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12,618.2946,932.5836,122.1625,699.98
收到的税费返还768.051,109.051,556.151,165.65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569.311,388.46502.251,705.63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13,955.6549,430.1038,180.5628,571.27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3,992.498,292.877,313.054,779.35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15,535.0023,246.0716,187.2313,293.00
支付的各项税费2,037.724,695.322,874.212,532.61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938.814,364.752,385.363,584.31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22,504.0340,599.0128,759.8524,189.26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8,548.388,831.099,420.714,382.00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别为:25,699.98万元、36,122.16万元、46,932.58万元及12,618.29万元,对应的营业收入分别为24,474.43万元、33,671.88万元、45,023.47万元及18,712.16万元,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与公司营业收入的比值(销售收现比)分别为105.01%、

107.28%、104.24%及67.43%,2019年-2021年销售收现比均大于1,公司的营业收入能够较好的转换为现金流入。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的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的关系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净利润1,806.089,881.477,818.484,317.02
加:资产减值准备-169.27913.08546.21383.51
固定资产折旧56.3885.4965.8252.40
使用权资产折旧253.60441.99--
无形资产摊销7.197.014.613.82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30.8693.6896.4583.12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失-5.081.26--
固定资产报废损失----
财务费用25.68-112.70-134.722.63
投资损失-92.29-543.99-257.67-208.18
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407.26-103.10-127.20-46.69
存货的减少-852.42820.84-894.17-399.40
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2,407.71-5,622.75-3,602.61-3,008.06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6,794.152,968.825,905.513,005.89
其他---195.94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8,548.388,831.099,420.714,382.00

2、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3,582.41万元、-14,176.84万元、-7,665.41万元及23,432.56万元。详细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70,145.1741,012.1241,101.0029,306.94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53.40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0.80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25,000.00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95,145.9741,012.1241,101.0029,360.33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64.91179.0398.46241.74
投资支付的现金41,648.5045,498.5050,620.0032,701.00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559.38-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30,000.003,000.004,000.00-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71,713.4148,677.5355,277.8432,942.74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3,432.56-7,665.41-14,176.84-3,582.41

报告期内,公司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及投资支付的现金主要系购买及赎回理财产品所致。

3、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978.42万元、7,118.78万元、-584.47万元及-172.86万元。详细现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120.009,999.00-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400.00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400.00120.009,999.00-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3.80-2,880.22978.42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569.06704.47--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572.86704.472,880.22978.42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72.86-584.477,118.78-978.42

公司2020年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系当年收到股东增资款。

(五)流动性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负债为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及合同负债、应付职工薪酬等。应付账款为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商业信用负债,预收款项及合同负债系收到的客户预收货款,应付职工薪酬主要系期末计提但尚未发放的员工薪酬;同时,报告期内,公司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均为正;随着公司盈利能力的不断提升,以及未来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可预见的未来也不存在流动性的重大不利变化情形,因此公司的流动性风险水平较低。

(六)持续盈利能力分析

公司是一家专注于为客户提供电子政务领域的信息化建设的综合服务提供商。报告期内,公司客户主要系全国各级法院,还覆盖了企业、银行、纪检委等相关机构。

报告期内,发行人分别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4,474.43万元、33,671.88万元、45,023.47万元及18,712.16万元,2019年-2021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35.63%;净利润分别为4,317.02万元、7,818.48万元、9,881.47万元及1,806.08万元,2019年-2021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51.29%。

公司将以本次发行新股和上市为契机,以公司发展战略为导向,通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巩固和增强公司在行业的市场优势地位,促使公司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不断提升公司价值,实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报告期以及可预见未来,公司经营模式不会发生重大变化,主要产品结构不会发生重大不利调整,公司在持续经营能力方面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或风险因素。

十四、资本性支出分析

(一)报告期内的重大资本性支出

报告期内,公司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分别为

241.74万元、98.46万元、179.03万元及64.91万元。

除上述支出外,公司无重大资本性支出事项。

(二)未来可预见的重大资本性支出

公司未来可预见的重大资本性支出主要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内容请见本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募集资金运用与未来发展规划‖部分。

十五、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或有事项及其他重要事项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重要的非调整事项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重要的非调整事项。

2、其他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说明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需要披露的重要期后事项。

(二)或有事项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需要说明的或有事项。

(三)重要承诺事项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重要承诺事项。

(四)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可能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或有事项。

十六、盈利预测

报告期内,发行人未编制盈利预测报告。

第九节 募集资金运用与未来发展规划

一、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概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计划

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公司本次募集资金运用围绕主营业务进行,全部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资额项目备案情况环境影响登记表
1智能化司法办案平台升级建设项目29,840.1029,840.10鼓行审备[2021]11号不适用
2智能化司法服务平台升级建设项目17,120.2017,120.20鼓行审备[2021]9号不适用
3研发中心建设项目25,415.7925,415.79鼓行审备[2021]10号不适用
4营销网络建设项目8,377.448,377.44不适用不适用
5补充流动资金19,246.4719,246.47不适用不适用
合计100,000.00100,000.00-

为充分抓住市场机遇,提高公司市场地位,公司将根据各项目的实际进度,使用自有资金用于项目建设,本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先行置换截至募集资金到位之日已投入项目的资金。若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项目投资需要,资金缺口将由公司自筹解决。

(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建立

《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于2021年1月26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募集资金专户储存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使用

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3、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4、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公司应当按规定接受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检查,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

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深交所提交,同时在深交所网站披露。

(三)募集资金对发行人主营业务发展的贡献、对发行人未来经营战略的影响、对发行人业务创新创造创意性的支持作用

1、募集资金对发行人主营业务发展的贡献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向“智能化司法办案平台升级建设项目”、“智能化司法服务平台升级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通过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首先,发行人可以通过对现有产品进行升级和迭代,对现有产品条线进行丰富和完善;其次,发行人通过研发中心项目,可以大幅提升公司的技术研发实力;接着,发行人可以通过营销网络建设项目,提高发行人的销售能力;最后,发行人可以通过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提升资金实力。

本次募投项目聚焦发行人主营业务,可以进一步加码发行人形成的包括智慧审判、智慧执行、智慧服务、智慧管理业务在内“智慧法院”业务体系,加强发行人的技术储备,拓宽发行人的销售渠道,提高发行人的整体竞争力,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发展作出贡献。

2、对发行人未来经营战略的影响

公司以法院信息化业务为基础,通过不断创新满足下游客户需求,在国内电子政务领域已经拥有较强的技术水平和行业口碑。未来三年,公司将持续保持高水平的科研投入,力争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地位。

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较好的契合了公司未来经营战略,可以帮助发行人进一步加码现有业务,提升技术水平,提供行业竞争力,对发行人未来经营战略有着有利影响。

3、对发行人业务创新创造创意性的支持作用

当前,智慧法院的建设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的创新举措,属于创新创造创意性领域。发行人业务是对智慧法院建设的有力支撑,有利于不断推进法院的智慧化建设,实现我国司法体系公开、公平,提高司法办事效率。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及核心技术紧密结合,属于向创新创造创意性领域的投资,有利于为发行人业务创新创造创意性提供支持。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现有业务和技术的关系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是为升级公司现有产品,丰富产品体系,提升研发能力而设计的。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为公司未来业务的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具体而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和技术的关系如下:

“智能化司法办案平台升级建设项目”、“智能化司法服务平台升级建设项目”均系对发行人现有的产品进行的升级,以提高产品性能,增加产品功能,丰富产品系列。

“智能化司法办案平台升级建设项目”通过建设和升级“立案风险智能预警系统”、“执行实体化运行系统”、“静默化监督管理系统”等系统,对发行人现有的智慧审判、智慧执行、智慧管理、智慧服务业务进行升级,提升现有技术水平。

“智能化司法服务平台升级建设项目”通过建设升级“网上诉讼服务系统”、“线下诉讼服务系统”、“自助诉讼服务系统”,进一步加码发行人现有的智慧服务业务,提升现有技术水平。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系对发行人现有研发能力进行提升。基于该项目,发行人将通过引进先进设备和优秀技术人才,搭建基础研发平台,对公司共用基础技术和各种新兴技术发展趋势进行追踪与研究,并基于现有的技术,根据客户和行业需求进行一些前瞻性技术研究,落实新技术研究和新应用,为行业团队提供技术和能力支撑。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系对发行人现有营销网络进行升级和扩充,发行人将通过布局新的营销网点,引进销售人才,搭建营销网络的方式,全面提升公司的销售能力,拓宽销售渠道,增强客户服务能力,提高客户粘性,为公司业务的发展提供支持。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介绍

(一)智能化司法办案平台升级建设项目

1、项目概述

项目名称:智能化司法办案平台升级建设项目

实施主体: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投资额:29,840.10万元

公司拟通过本次“智能化司法办案平台升级建设项目”,升级智能化司法办案平台,进一步巩固公司在法院行业的地位,促进公司持续发展。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南京市鼓楼区,项目新建办公用房为智能化司法办案平台的开发及升级的相关人员提供办公场所,总建筑面积为8,400.00平方米。

2、项目建设必要性

(1)有利于响应国家政策要求,加快推进审判体系现代化建进程

《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提出,要将信息化贯穿我国现代化进程始终,加快释放信息化发展的巨大潜能,以信息化驱动现代化,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指出,加快建设智慧法院是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要从推进国家法治建设、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高度,认识和推动智慧法院建设,切实发挥先进科学技术对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审判执行、服务司法管理的重要保障作用。

发行人此次募投项目“智能化司法办案平台升级建设项目”,符合上述文件精神,有利于响应国家政策要求,加快推进审判体系现代化进程。

(2)有利于顺应下游市场发展,巩固行业地位

近年来,全国法院深入推进智慧法院建设,不断完善智慧审判、智慧执行、智慧服务、智慧管理,推动诉讼服务和审判辅助智能化。同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及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在法院信息化领域应用,为更好的服务法院客户,公司亟需加大对创新技术的研究投入,运用新技术、新架构建设智能化的司法办案平台,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满足日益增长的客户需求。本项目拟打造“智慧法院”生态体系,通过电子卷随案同步生成与深度应用打造智能立案、智能送达、智能阅卷、智能裁判、数字化执行、智慧服务、智慧管理等办案新模式,积极助力法院推进应用智能化,将有效提升法院的智能化建设水平,推动法院各项工作变革和提升,并进一步巩固公司在法院行业的地位。

3、项目建设可行性

(1)国家相关政策为项目实施提供保障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国家对政务信息化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先后发布《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十三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的通知》等文件,明确我国政务信息化工作要求。2016 年 12 月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专门提出―支持?智慧法院‘建设,推行电子诉讼,建设完善公正司法信息化工程‖,标志着智慧法院建设已经纳入国家信息化发展整体战略和规划。2017 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7-2021)》和《智慧法院建设评价指标体系(2017版)》等文件,为我国法院信息系统和法院信息服务行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指导作用,有效推动我国法院信息化产业的快速发展。

本项目系智慧法院建设的具体实施,良好的国家政策环境,将为项目实施提供有效的保障。

(2)丰富的客户资源,为本项目的实施提供了后续保障

公司长期深耕电子政务核心软件领域,已与全国多家法院建立了合作关系,拥有较为丰富的客户资源。报告期内,发行人客户涵盖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

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地方人民法院,市场空间广阔。发行人丰富的客户资源,可以为本项目的实施提供较好的后续保障。

4、投资概算

本项目总投资29,840.1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工程和费用名称金额(万元)占比
1建筑工程费4,452.0014.92%
2设备及软件购置费12,588.0042.18%
2.1设备购置费7,939.8026.61%
2.2软件购置费4,648.2015.58%
3安装工程费134.750.45%
4工程建设其他费用7,815.6226.19%
4.1土地购置费3,119.2110.45%
4.2研发费用3,510.0011.76%
4.3其他费用1,186.413.98%
5预备费1,093.563.66%
6铺底流动资金3,756.1712.59%
合计29,840.10100.00%

5、项目组织形式及建设

本项目由通达海组织实施,建设地点位于南京市鼓楼区,项目新建办公用房为智能化司法办案平台的开发及升级的相关人员提供办公场所,总建筑面积为8,400.00平方米。

6、项目建设具体情况

(1)项目投资进度

本项目建设期拟定为2年。项目进度计划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准备、勘察设计、工程施工、设备采购、设备安装调试、人员招聘与培训及竣工验收等。具体进度如下表所示:

序号建设内容月 份
24681012141618202224
1项目前期准备**
序号建设内容月 份
24681012141618202224
2勘察设计***
3建筑施工与装修***
4设备购置、安装及调试****
5人员招聘与培训********
6竣工验收*

(2)项目选址和土地情况

本项目建设选址地位于南京市鼓楼区,发行人与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8月18日签署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资购买位于南京市鼓楼区幕府创新小镇的地块,地块面积为17,249.34平方米。发行人将该地块作为募投项目用地。

(3)项目审批备案情况

本项目已取得南京市鼓楼区行政审批局出具的《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鼓行审备[2021]11号)审批备案。

(4)项目环保情况

本项目属于污染因素简单、污染物种类少、毒性低的无特别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不属于重度污染行业。

本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及固体废弃物等均将经过严格的处理,排放均将满足严格的环保标准要求,同时固体废弃物将由专业公司回收,以确保不产生环境保护问题。

本项目不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7、效益分析

本项目建设期为2年,预计税后项目投资内部收益率为22.71%,税后投资回收期为6.10 年(含建设期2年),预计项目达产后,正常年营业收入可达37,350.00万元,正常年净利润可达9,588.13万元。

(二)智能化司法服务平台升级建设项目

1、项目概述

项目名称:智能化司法服务平台升级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投资额:17,120.20万元公司拟通过本次“智能化司法服务平台升级建设项目”,升级智能化司法服务平台,进一步巩固公司在法院行业的地位,促进公司持续发展。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南京市鼓楼区,项目新建办公用房为智能化司法服务平台的开发及升级的相关人员提供办公场所,总建筑面积为4,600.00平方米。

2、项目建设必要性

(1)打造智能化司法服务平台,提升司法服务水平

司法公正是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有效保障,也是党通过司法途径保持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纽带。司法服务水平的提高,有利于进一步夯实司法公正根基,保障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智能化司法服务平台主要面向人民群众,提供智能化的诉讼服务、司法公开、司法宣传等服务,开辟司法为民的领域和渠道,拓展司法公开的深度和广度,创新公众沟通的方式和渠道。构建“集约高效、多元解纷、便民利民、智慧精准、开放互动、交融共享”的现代化司法服务体系,实现全方位服务。升级智能化司法服务平台,一方面可以建立畅通的群众诉讼维权渠道和及时的信息反馈机制,增强人民法院与群众的密切联系,另一方面使得司法过程更加公开,拉近司法和社会公众之间的距离,推动形成全面知法、尊法、学法、用法的社会环境,有力推进法治社会、法治国家建设。

(2)推进信息化、智能化进程,助力司法服务行业发展

近年来,随着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化、智能化已经在社会、经济、生活等多个层面发挥重要作用,推动着相关行业

的发展。司法服务是司法领域重要组成部分,是涉及国家秘密,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司法服务领域的信息化、智能化发展是司法服务行业发展的重要方向和主要推动力。

本次“智能化司法服务平台升级建设项目”为各级法院、诉讼当事人、各类关联机构提供便捷的集约化、一体化的司法综合服务平台,推动公司司法服务平台的技术升级,助力我国司法服务行业发展。

3、项目建设可行性

(1)智慧司法服务市场规模持续增长

根据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全国共有3,525个法院和10,759个人民法庭,其中包括31个高级人民法院和386个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38,498件,同比上升10.7%;地方各级法院受理案件3,156.7万件,同比上升20.3%;全国法院法官人均办案228件,同比增长13.4%。日益增加的司法需求,使得智慧司法服务行业发展前景良好,也将为项目的实施提供保障。

(2)公司研发基础为智能化司法服务平台升级建设提供保障

技术创新是推动公司发展的重要动力,也是公司产品研发的必要基础。随着人民法院智慧法院建设的推进,公司在行业技术领域不断积累,形成了自身的核心技术体系。目前公司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研发管理架构、深厚的技术基础、丰富的软件开发经验以及成熟的业务输出体系,为本次智能化司法服务平台升级建设提供有效的技术保障。

4、投资概算

项目建设总投资17,120.2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金额(万元)占比
1建筑工程费2,438.0014.24%
2设备及软件购置费6,395.4037.36%
2.1设备购置费4,487.0026.21%
2.2软件购置费1,908.4011.15%
3安装工程费64.880.38%
序号项目名称金额(万元)占比
4工程建设其他费用5,540.0732.36%
4.1土地购置费2,463.5814.39%
4.2研发费用2,430.0014.19%
4.3其他费用646.493.78%
5预备费598.743.50%
6铺底流动资金2,083.1012.17%
合计17,120.20100.00%

5、项目组织形式及建设

本项目由通达海组织实施,建设地点位于南京市鼓楼区,项目新建办公用房为智能化司法服务平台的开发及升级的相关人员提供办公场所,总建筑面积为4,600.00平方米。

6、项目建设具体情况

(1)项目投资进度

本项目建设期拟定为2年。项目进度计划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准备、勘察设计、工程施工、设备采购、设备安装调试、人员招聘与培训及竣工验收等。具体进度如下表所示:

序号建设内容月 份
24681012141618202224
1项目前期准备**
2勘察设计***
3建筑施工与装修*****
4设备采购、安装与调试****
5人员招聘与培训***
6竣工验收*

(2)项目选址和土地情况

本项目建设选址地位于南京市鼓楼区,发行人与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8月18日签署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资购买位于南京市鼓楼区幕府创新小镇的地块,地块面积为17,249.34平方米。发行人将该

地块作为募投项目用地。

(3)项目审批备案情况

本项目已取得南京市鼓楼区行政审批局出具的《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鼓行审备[2021]11号)审批备案。

(4)项目环保情况

本项目属于污染因素简单、污染物种类少、毒性低的无特别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不属于重度污染行业。

本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及固体废弃物等均将经过严格的处理,排放均将满足严格的环保标准要求,同时固体废弃物将由专业公司回收,以确保不产生环境保护问题。

本项目不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7、效益分析

本项目建设期为2年,预计税后项目投资内部收益率为20.29%,税后投资回收期为6.48年(含建设期2年),预计项目达产后,正常年营业收入可达20,250.00万元,正常年净利润可达4,938.70万元。

(三)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项目概述

项目名称: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实施主体: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投资额:25,415.79万元

公司拟通过本次“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提升自身技术水平,加强科研能力,为公司业务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持。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南京市鼓楼区,拟新建综合楼一幢,作为研发中心投入使用,总建筑面积为2,000.00平方米。

2、项目建设必要性

(1)改善公司研发环境,提高整体研发水平

作为高新技术企业,技术研发实力是企业安身立命之本,研发环境的优劣直接影响到公司的研发效率与质量。通达海现有研发团队具备优秀的技术实力和行业经验,且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吸引更多的顶尖人才,人员规模也在不断扩大。然而,公司目前的研发中心区域较为拥挤,公司研发人员、研发场地及研发设施等现状无法满足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亟需扩大研发中心规模以保证研发人员的优质工作环境与设备的高效运行。

本次“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从场地、人员、设备三个方面着手,可极大改善公司的研发环境,从而有效提升产品研发效率与创新能力、加速研发课题的转化效率、提高公司整体研发水平,助力公司在智慧法院领域长期可持续的发展。

(2)实现公司发展战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创新能力是企业核心竞争力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研发中心建设是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内容。多年来,公司坚持以技术创新为导向,依靠技术进步保持核心竞争力和行业领先地位。

为了实现公司发展战略,持续保持和扩大公司的领先优势,不仅需要全体员工的努力,更需要一个强有力的研发支撑平台。公司研发中心定位于行业发展需要的关键技术研发,并逐步扩展到其他新的应用领域,可以为实现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提供强有力的技术和产品保证。加大研发投入,建设研发中心将成为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升核心竞争力、保持市场领先地位的必然选择。

3、项目建设可行性

(1)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本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项目范畴。同时,《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提出,要加强信息技术服务创新,面向重点行业领域应用需求,进一步增强信息技术服务基础能力,提升“互联网+”综合集成应用水平。鼓励和支持发展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新

一代信息技术建立面向政府服务和社会治理的产品和服务体系。另外,《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提出建设“智慧法院”,提高案件受理、审判、执行、监督等各环节信息化水平,推动执法司法信息公开,促进司法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提出,加快建设智慧法院是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要从推进国家法治建设、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高度,认识和推动智慧法院建设,切实发挥先进科学技术对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审判执行、服务司法管理的重要保障作用。因此,国家政策为本项目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本项目建设符合以上国家政策要求,可在政策的支持下顺利实施。

(2)丰富的技术积累和人才优势是项目实施的基础

公司作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一直注重技术创新,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努力探索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持续增加研发投入,将研发能力提升作为公司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与此同时,公司培养了一大批业务人才、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形成了丰富的业务人才梯队和技术人才梯队,这为公司稳健、持续和高效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通过多年的研发投入和技术积累,公司已掌握了多项核心技术,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研究成果。公司扎实的技术水平和成熟的专业团队为研发中心的建设提供有力的保障。

4、投资概算

项目建设总投资25,415.7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金额(万元)占比
1建筑工程费1,120.004.41%
2设备及软件购置费10,112.4039.79%
2.1设备购置费7,885.7031.03%
2.2软件购置费2,226.708.76%
3安装工程费123.090.48%
4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3,203.2251.95%
4.1土地购置费7,417.2229.18%
4.2研发费用5,115.0020.13%
4.3其他费用671.002.64%
5预备费857.073.37%
合计25,415.79100.00%

5、项目组织形式及建设

本项目由通达海组织实施,建设地点位于南京市鼓楼区,项目新建综合楼一幢,作为研发中心投入使用,总建筑面积为2,000.00平方米。

6、项目建设具体情况

(1)项目投资进度

本项目建设期拟定为2年。项目进度计划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准备、勘察设计、工程施工、设备采购、设备安装调试、人员招聘与培训及竣工验收等。具体进度如下表所示:

序号建设内容月 份
24681012141618202224
1项目前期准备**
2勘察设计***
3建筑施工与装修*****
4设备采购、安装与调试****
5人员招聘与培训***
6竣工验收*

(2)项目选址和土地情况

本项目建设选址地位于南京市鼓楼区,发行人与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8月18日签署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资购买位于南京市鼓楼区幕府创新小镇的地块,地块面积为17,249.34平方米。发行人将该地块作为募投项目用地。

(3)项目审批备案情况

本项目已取得南京市鼓楼区行政审批局出具的《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鼓行审备[2021]10号)审批备案。

(4)项目环保情况

本项目属于污染因素简单、污染物种类少、毒性低的无特别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不属于重度污染行业。

本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及固体废弃物等均将经过严格的处理,排放均将满足严格的环保标准要求,同时固体废弃物将由专业公司回收,以确保不产生环境保护问题。本项目不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四)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1、项目概述

项目名称: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实施主体: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投资额:8,377.44万元

公司通过本次“营销网络建设项目”,拟在南京、成都、武汉、北京、广州、沈阳、西安分别设立营销中心,并于杭州、合肥、福州、济南、昆明、贵阳等15个城市设立营销网点,进行适应性装修,共计租赁总建筑面积为13,380.00平方米。

2、项目建设必要性

(1)拓展业务覆盖区域,满足业务发展需求

公司自成立以来专注于从事电子政务行业,产品和服务已经覆盖江苏、安徽、浙江等多个省市的各级法院。目前,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迅速扩大,现有的营销体系已经不能够覆盖公司快速增长的业务范围,亟需拓展营销服务网点布局,扩大辐射半径。

本项目拟在华东区、西南区、华中区、华北区、华南区、东北区、西北区等区域设立七个区域营销中心,在各区域中又分别设立15个营销网点,引进更多高素质营销人才,有助于公司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业务布局,进一步拓展公司业务覆盖领域,巩固及开拓公司的营销渠道,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

(2)扩大公司品牌影响力,增强市场竞争力

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正在逐步规划符合当地特色的智慧法院建设。随着智慧法院在全国范围内的建设,公司的营销服务体系需逐步完善,公司产品在已覆盖地区的品牌影响力有待进一步加强,公司营销渠道的广度和深度仍有较大的拓展空间。本项目营销网络建设,不仅有助于完善公司现有的营销服务体系,提升各级法院对公司品牌、产品的体验和认知程度,而且本项目建设也是巩固公司在全国市场的战略部署,增强公司在行业内的品牌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的现实需要。

3、项目建设可行性

(1)经验丰富的营销团队为项目实施提供了保障

公司现已在全国部分省市建立了营销网点,在营销管理方面,公司坚持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多样化的管理方法;在业务推广等方面,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部控制体系;在人员构成方面,公司拥有一支配置基本完备的市场营销管理团队,市场人员大多具有多年行业销售管理经验,利用对法院应用需求的敏锐洞察力,利用长期提供优质服务而形成的品牌影响力,不断开辟新的销售区域,积累了丰富的市场拓展经验。完善的营销管理制度和经验丰富的营销团队,均为本次营销网络建设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2)丰富的客户资源为项目实施提供了市场基础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深耕法院行业,与全国多家法院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同时有比较成熟的原型产品及大量类似项目实施成功案例。

在智慧执行领域,公司的基础型软件“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总计覆盖了全国2,749家法院,占法院总数的78.45%,市场占有率全行业第一。

在智慧审判领域,公司的基础型软件“审判流程管理系统”总计覆盖了全国989家法院,占法院总数的28.22%,市场占有率全行业第二。

综上,公司具有丰富的客户资源,并且在市场上保持良好的口碑,为本项目的市场消化能力提供保障。

4、投资概算

项目建设总投资8,377.4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金额(万元)占比
1租赁办公用房装修费2,409.6028.76%
2设备及软件购置费2,697.9032.20%
2.1设备购置费1,220.7014.57%
2.2软件购置费1,477.2017.63%
3工程建设其他费用2,871.0134.27%
3.1租赁费2,596.6131.00%
3.2前期工作费30.000.36%
3.3职工培训费122.201.46%
3.4办公及生活家具购置费122.201.46%
4预备费398.934.76%
合计8,377.44100.00%

5、项目组织形式及建设

本项目由通达海组织实施,拟在南京、成都、武汉、北京、广州、沈阳、西安分别设立营销中心,并于杭州、合肥、福州、济南、昆明、贵阳等15个城市设立营销网点,进行适应性装修,共计租赁总建筑面积为13,380.00平方米。

6、项目建设具体情况

(1)项目投资进度

本项目建设期拟定为3年。项目进度计划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准备、项目选址与租赁办公网点、装修改造、设备采购与安装、人员招聘与培训、竣工验收、试运营等。具体进度如下表所示:

序号建设内容月 份
369121518212427303336
1项目前期准备**
2项目选址与租赁办公网点*****
3装修改造*****
4设备采购与安装****
5人员招聘与培训*****
6竣工验收、试运营**

(2)项目选址和土地情况

本项目主要采取租赁的方式展开,不存在取得土地的情况。

(3)项目审批备案情况

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上述营销网络建设项目不属于需要发改委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4)项目环保情况

本项目属于污染因素简单、污染物种类少、毒性低的无特别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不属于重度污染行业。

本项目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及固体废弃物等均将经过严格的处理,排放均将满足严格的环保标准要求,同时固体废弃物将由专业公司回收,以确保不产生环境保护问题。

本项目不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五)补充流动资金

1、补充流动资金概况

公司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拟将本次募集资金中的19,246.47万元用于补充公司日常运营及发展所需的流动资金。

2、必要性分析

公司目前正处于业务扩张期,为保持公司业务持续快速发展,推动公司新产品的开发落地和及时推广,公司在研发和市场的投入势必加大,同时也将吸引更多优秀的研发、管理和市场人才加盟,公司人力成本也将随之上升。随着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的业务规模将会进一步扩大,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所需的货币资金、应收账款等流动资金需求将持续增加,公司亟需补充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以支持业务快速发展的需要,而目前公司融资渠道单一,融资规模有限。因此,公司需要补充一定规模的流动资金以保障公司持续健康的发展。

四、募集资金运用对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如下:

(一)对资产结构和偿债能力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流动资产将大幅增加,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将会提高,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财务结构进一步优化。

(二)对净资产收益率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短期内难以完全产生效益,而募集资金的到位将使公司净资产值大幅度提高。因此募集资金到位后,由于净资产规模的扩大,短期内将会导致净资产收益率有所下降。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成投产,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水平将大幅度增长,盈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

(三)新增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折旧摊销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预计每年新增较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项目投产初期,该部分新增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折旧摊销费用将会对公司的盈利产生一定的压力,但随着项目的达产,营业收入将会逐步提高,盈利能力将逐步增强。因此,从长远的角度看,新增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折旧摊销不会对公司未来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对未来经营成果的影响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目前的主要业务,以公司核心技术为基础,针对主要客户的市场需求变动情况,并充分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对现有平台进行升级迭代,并建设新型研发平台,从而进一步巩固公司主营业务方面已经确立的市场地位,并不断提升公司的产品竞争力及技术创新能力,以适应重点行业客户需求的不断升级,提高客户的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因此,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将对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的不断提升产生长远的积极影响。

五、公司的战略规划、为实现战略目标已采取的措施及实施效果、未来规划采取的措施

(一)公司的战略规划

公司以法院信息化业务为基础,通过不断创新满足下游客户需求,在国内电子政务领域已经拥有较强的技术水平和行业口碑。未来三年,公司将持续保持高水平的科研投入,力争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地位。公司将依托于主营业务,根据国家政策和战略发展需求,加强技术创新,延伸产业链深度,拓宽应用领域和市场,以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公司将探索新的业务模式和下游应用领域,加快转型升级的步伐,注重团队建设,建立人才团队激励政策,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力争成为电子政务信息化领域的领导者,实现公司全面发展。

(二)为实现战略目标已采取的措施及实施效果

经过多年发展,公司已经树立起良好的品牌知名度和公司形象,在国内法院信息化领域已取得一定的市场地位。

为保持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继续推动未来技术稳步创新,通过本次募集资金投入,公司将进一步提升技术转化能力,通过智能化司法办案平台升级建设项目和智能化司法服务平台升级建设项目,进一步完善信息化平台建设,通过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进一步深耕电子政务信息化领域的研究。公司将秉承一贯坚持的发展策略,以技术和创新为向导,巩固市场地位,拓宽市场领域,助推自身发展。公司为实现战略目标已采取的措施及实施效果如下:

技术研发方面,自创立以来,公司一直重视技术研发,参与制定了多项行业标准,获得了多项荣誉,取得了多项软件著作权和软件产品证书。目前,公司产品已经形成较强的技术壁垒,形成了多项核心技术。公司在技术研发方面的持续投入和深耕,是公司实现产品升级的关键动力,也是公司实现业务持续增长、核心竞争力不断加强的基础。未来,公司将继续加码技术研发,为实现战略目标提供稳定的技术环境。

市场开拓方面,公司目前客户范围已经覆盖全国近3,000家法院,未来,公司一方面将加强市场渠道的拓宽,并进一步深耕客户需求,挖掘潜在市场;另一方面,公司拟将在法院行业的成功经验进行有效复制,进一步拓宽在金融机构、检察院、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市场。人才培养方面,公司已经建立起较为成熟的管理团队、研发团队和销售团队,公司核心团队稳定,在公司任职的期限较长,有着丰富的行业经验,公司通过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会建立起更加良好的科研环境,有利于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提高公司的软实力,为实现公司的战略目标提供团队人才基础。

(三)未来规划采取的措施

1、人才梯队建设

公司未来将进一步加强人才梯队的建设,一方面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研发技术体系,建立更加精细化的激励机制,提高公司现有业务团队和研发团队的主观能动性,并通过组建“技术专家-技术骨干-技术储备人员”的人才梯队,在内部形成良性的人才培养模式。另一方面,通过改善研发环境,提升企业知名度等方式,吸引外部人才加入,促进公司技术水平的提高。

2、加强市场开拓

公司将保持技术为核心的营销策略,在已经进入的下游市场,依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一步扩大现有市场。在新开发的市场,依靠自身技术优势,针对客户需求,提供更优质的服务,逐步形成品牌效应,获得新的发展。在尚未进入的市场,要加强科技研发,突破行业壁垒,消除技术瓶颈,使得公司产品获得更加广泛的应用。同时,立足自身现有业务,尝试SaaS、PaaS等新运营模式,进一步贴近市场需求,拓展市场空间。

3、加强信息化管理

公司将利用自身技术优势,进一步完善公司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在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基础上,加强信息化管理建设,对采购、销售、研发等多个工序进行信息环节上的进一步优化,从而达到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精度的效果。

4、融资计划

在本次融资成功后,公司的资本实力和资产规模将得到进一步提升,公司将按照计划重点做好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努力创造良好的经营业绩,给予股东回报。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未来仍需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融资。公司将结合业务发展需要和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凭借良好的资信,通过银行贷款等措施筹集现有业务快速发展急需的流动资金。公司不排除今后将选择证券市场,通过发行新股、债券等方式来筹措资金,以满足公司发展的需要,确保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节 投资者保护

一、投资者关系的主要安排

(一)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

1、信息披露制度

公司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对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信息披露的程序、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信息披露文件的档案管理与查询、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等做了详细规定。

2、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 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3、信息披露流程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流程:(1)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召集有关人员召开会议,确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制订编制计划;(2)各相关部门按定期报

告编制计划起草相关文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证券部;(3)证券部编制定期报告草案;(4)定期报告草案由董事会秘书审查;(5)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讨论定期报告草案;(6)董事会秘书将经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讨论修改后的定期报告草案送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7)审计委员会将审订的定期报告草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8)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9)监事会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10)董事长签发定期报告;(11)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流程:(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以及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A、证券部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告;B、涉及独立董事意见的,应当一并披露;C、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长签发;D、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2)公司涉及本制度所列的重大事件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A、公司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证券部提交相关文件;B、证券部编制临时报告;C、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长签发;D、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公司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送报告或公司在信息披露指定的媒体刊登相关信息的,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的信息及资料拟定或者组织拟订,经董事长审定后报送或刊登。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当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二)投资者沟通渠道的建立情况

公司制定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规定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包括充分披露信息原则、合规披露信息原则、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诚实守信原则、高效低耗原则、互动沟通原则。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便捷方式,提高沟通效率、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

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2)股东大会;(3)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4)一对一沟通;(5)电话咨询;

(6)邮寄资料;(7)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8)路演;(9)现场参观;(10)公司网站。

(三)未来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划

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将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高公司的诚信度,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者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的良好关系,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通过建立与投资者之间通畅的双向沟通渠道,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治理结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将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1、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2、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3、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4、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5、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公司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

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二、股利分配政策

(一)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

《公司章程(草案)》规定了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将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优先于其他分红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现金分红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一般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该年度实现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现金分红后公司现金流仍然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现金分红无需审计)。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再融资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5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和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5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预分配方案,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并分别经监事会和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

3、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分别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应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二)本次发行前后股利分配政策的差异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股利分配政策不存在重大差异情况。

三、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经发行人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可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进行利润分配,留存的未分配滚存利润全部由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的新老股东按上市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四、股东投票机制

《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对股东投票机制作出了规定,包括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法定事项采取网络投票方式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表决、征集投票权等,具体内容如下: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表决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实施按照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执行。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根据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五、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建国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

(5)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之锁定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2、公司股东南京置益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

(4)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之锁定另有要求的,本企业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徐东惠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

(5)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之锁定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4、公司董事童俊、曹伟、高级管理人员张志华、任国华、施健伟、张思必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

(4)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之锁定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5、公司监事辛成海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

(4)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之锁定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6、公司监事唐锡勇、黄珏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

(4)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之锁定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7、公司股东讯飞投资、方煜荣、盛元智创、融聚汇纳、葛淮良、点点贰号、鼓楼发展基金、徐景明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股份中,于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前十二个月内,通过增资扩股取得的首发前股份,锁定期为自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锁定36个月。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

(3)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之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本企业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8、公司股东史宇清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

(3)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之锁定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二)持有公司发行前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郑建国承诺

(1)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2)本人在持有发行人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同时减持比例不超过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限售规定。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披露减持计划,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人减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公司上市后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上述承诺约束。

2、南京置益、徐东惠承诺

(1)本人/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本企业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本人/本企业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2)本人/本企业在持有发行人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比例不超过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本企业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限售规定。本人/本企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披露减持计划,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人/本企业减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公司上市后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上述承诺约束。

3、辛成海承诺

(1)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2)本人在持有发行人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比例不超过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限售规定。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披露减持计划,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3)本人减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公司上市后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上述承诺约束。

4、史宇清承诺

(1)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2)本人在持有发行人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比例不超过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限售规定。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披露减持计划,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3)本人减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公司上市后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上述承诺约束。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1、稳定股价的措施

(1)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金额相应调整),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预案。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在公司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触发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公司稳定股价的主要措施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1)公司回购股份公司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和公司章程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在公司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成就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回购股份的金额与数量原则如下:

①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80%;

②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且连续12个月内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如上述第①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孰低者执行;

③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暂停实施。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1、公司回购股份‖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一)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中的相关情形尚未消除;或公司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1、公司回购股份‖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于出现上述情形起30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买卖股票,则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于出现上述情形之日起20+N个交易日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具体内容。

增持股份的金额与数量原则如下:

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10%;单一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60%。上述累计分红金额应扣除本次回购前已用于实施回购的部分。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暂停实施。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一)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中的相关情形尚未消除;或公司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出现上述情形起20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出现上述情形之日起20+N个交易日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向公司送达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确定方式、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具体内容。

增持股份的金额与数量原则如下:

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10%;单一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在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3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暂停实施。

4)其他事项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上述增持或回购义务时,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要求,就发行人制订的《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预案》,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共同承诺如下:

1)已了解并知悉《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预案》的全部内容;

2)愿意遵守和执行《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预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承诺将按照《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中国证监会认定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则本公司承诺将依法按照《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当《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预案》中约定的预案触发条件成就时,公司将按照《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承诺》履行回购公司股份的义务。

以上为本公司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如本公司未能依照上述承诺履行义务的,本公司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建国承诺

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人承诺将按照《依法承担赔

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或由本人依法回购其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中国证监会认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则本人承诺将按照《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依法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当《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预案》中约定的预案触发条件成就时,本人将按照《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承诺》履行回购公司股份的义务。

以上为本人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如本人未能依照上述承诺履行义务的,本人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上市的行为,包括招股说明书在内的本次发行及上市申请文件所载之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亦不存在本公司不符合本次发行及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2)如本公司存在任何欺诈发行上市行为,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依法回购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价格根据届时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本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本公司因欺诈发行上市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建国承诺

(1)发行人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上市的行为,包括招股说明书在内的本次发行及上市申请文件所载之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亦不存在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2)如发行人存在任何欺诈发行上市行为,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自行和/或督促发行人依法启动购回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程序,回购价格根据届时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因发行人欺诈发行上市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如果公司本次发行成功,发行当年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为降低本次发行及上市对本公司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本公司拟通过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提高本公司盈利能力和水平、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措施来提升本公司整体实力,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回报。本公司承诺采取以下措施:

(1)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本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本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从而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规范、有效的使用。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募集资金到位后,本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以增强本公司盈利水平。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盈利,本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增强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3)提高本公司盈利能力和水平

本公司将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扩大品牌影响力,提高本公司整体盈利水平。本公司将积极推行成本管理,严控成本费用,提升本公司利润水平。此外,本公司将加大人才引进力度,通过完善员工薪酬考核和激励机制,增强对高素质人才的吸引力,为本公司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4)强化投资者回报体制

本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本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本次发行及上市后适用的本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并制定了本公司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充分维护本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供本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将积极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理由,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2、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为维护发行人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出具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行为;

(4)承诺支持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公司的股权激励(如有)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如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出具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3)承诺依法行使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权利,不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在上市后将严格依照《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司章程(草案)》及《南京通达

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及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如遇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的,公司将及时根据该等修订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并严格执行。如本公司未能依照本承诺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本公司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八)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公司对招股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因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在投资者缴纳本次发行的股票申购款后至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的时间段内发生上述情况,对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的股票申购款加计该期间内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发生上述情况,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如因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和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4)本公司承诺在按照上述安排实施退款、回购及赔偿的同时,将积极促使本公司控股股东按照其相关承诺履行退款、购回及赔偿等相关义务。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建国承诺

(1)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因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采取下列措施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在投资者缴纳本次发行的股票申购款后至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的时间段内发生上述情况,本人及发行人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的股票申购款加计该期间内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发生上述情况,本人及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如因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采取如下措施依法赔偿投资者的直接经济损失:

①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公司招股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②投资者损失将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合理确定。

3、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若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4、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承诺

(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因本所过错致使相关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因本公司过错致使相关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九)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建国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自营、与他人共同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通达海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2、在本人担任通达海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主动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合营、合作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通达海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会协助(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技术支持、资金资助)、促使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通达海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如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面临或可能取得任何与竞争业务有关的商业机会,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在同等条件下赋予公司该等商业机会,除非:(1)为公司利益考虑,须由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过渡性地参与或投资竞争业务(例如为把握商业机会由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先行收购或培育);且(2)在出现前述情形时,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同时就解决前述情况制定明确可行的整合措施并公开承诺。

3、若发行人主营业务范围变化等原因导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及企业所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本人将终止从事构成同业竞争的相关资产、业务或权益,或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将该等资产、业务或权益出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发行人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收购该等资产、业务或权益,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使有关交易的价格公平合理。

4、本人承诺也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为任何第三方,劝诱或鼓励通达海的任何核心人员接受其聘请,或用其他方式招聘通达海任何在职的核心技术人员。本人将不会利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进行损害通达海利益的经营活动。

5、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构成本人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其效力至本人不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日终止。

(十)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建国承诺

(1)本人承诺并促使本人和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指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及其前述关联人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关联企业不利用本人的控制性地位及影响在业务合作等方面谋求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2)本人承诺并促使关联人及关联企业不利用本人的控制性地位及影响谋求与通达海及其控制的企业达成交易的优先条件;

(3)本人承诺并促使关联人及关联企业以市场公允价格的条件与通达海及其控制的企业进行交易,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亦不利用关联交易从事任何损害通达海及其控制的企业利益的行为;

(4)不以拆借、占用或由公司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任何方式挪用、侵占发行人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不要求发行人为关联人提供任何形式担保。

(5)本人承诺并促使关联人及关联企业尽量避免或减少与通达海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6)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违反本承诺约定的义务与责任,而给通达海及其控制的企业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本人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构成本人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其效力至本人不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日终止。

2、持股5%以上股东南京置益承诺

(1)本公司将尽量避免与通达海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2)本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与通达海及其控制的企业进行交易,而给通达海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损失,本公司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构成本公司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本承诺函自本公司签署之日起生效,其效力至本公司不再是通达海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不再持有通达海股份孰早之日终止。

3、持股5%以上股东徐东惠、辛成海、史宇清承诺

本人将尽量避免与通达海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与通达海及其控制的企业进行交易,而给通达海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损失,本人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构成本人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其效力至本人不再是通达海持股5%以上股东或不再持有通达海股份孰早之日终止。

4、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尽量避免与通达海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与通达海及其控制的企业进行交易,而给通达海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损失,本人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构成本人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其效力至本人不再是通达海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日终止。

(十一)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1)若公司未能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或其他公开的承诺,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公司将:

A、在公司股东大会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未履行承诺的内容、原因及后续处理等,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B、自愿接受社会监督,中国证监会等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督促公司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同时接受中国证监会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处理;

C、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给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D、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的,将变更承诺或提出新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若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履行或者未能按期履行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或其他公开的承诺,公司将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A、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B、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建国承诺

本人作为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通达海”)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人所作出的相关公开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或履行相关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公司及投资者权益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申请,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以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本人在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时回避表决;

(3)将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归属于公司。

如因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1)将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如有)由公司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 未履行承诺而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若本人在赔偿完毕前进行股份减持,则减持所获资金交由上市公司董事 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人承诺履行完毕或弥补完上市公司、投资者的损失。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积极采取变更承诺、补充承诺等方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

3、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作为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通达海”)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本人所作出的相关公开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

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或履行相关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公司及投资者权益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申请,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以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本人在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时回避表决;

(3)将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归属于公司。

如因本人承诺未能履行、 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1)同意公司扣发本人工资、奖金、津贴或现金分红(如有)等,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若本人在赔偿完毕前进行股份减持,则减持所获资金交由公司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人承诺履行完毕或弥补完上市公司、投资者的损失。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积极采取变更承诺、补充承诺等方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

(十二)发行人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发行人现有股东均具备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3)发行人不存在以发行人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4)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十三)已触发条件的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上述承诺人不存在已触发条件的承诺事项。

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重大合同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出具日,公司正在履行的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如下:

(一)销售合同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正在履行的超过500万元的重要销售合同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合同对手方合同标的合同金额签署日期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兵团法院2022年度审判相关业务及办公系统升级、运维服务合同647.002021.12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兵团法院集约化编目和送达服务项目合同555.162021.12
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天河区人民法院2022-2025年信息化运维项目1,006.002022.4
4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中院审判辅助服务无纸化项目657.902022.6
5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2024年信息化运维项目(子项目2:计算机系统业务软件资源运维、桌面运维及网络安全服务)1,235.802022.6
6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度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质效型运维服务985.002022.12
7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全程智能辅助系统978.002022.12
8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升级项目采购合同2,465.002023.1

(二)采购合同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正在履行的超过100万元的重要采购合同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供应商名称合作标的合同金额签署时间
1广东省恒迅技术有限公司天河区人民法院2022-2025年信息化运维项目769.092022.4
2北京控网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办公办案系统优化项目100.002022.7
3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软法院审判管理系统软件采购400.002022.10
4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综合业务系统运维项目(开发部分)102.112022.11
5江苏运时数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数治税精诚共治平台建设项目185.362023.1

二、对外担保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无对外担保情况。

三、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重大违法行为

(一)发行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二)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刑事诉讼、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作为一方当事人可能对发行人产生影响的刑事诉讼、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最近3年涉及行政处罚、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情况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最近3年不存在涉及行政处罚、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情况。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第十二节 声明

一、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事: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郑建国 徐东惠 汤 军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曹 伟 朱跃龙 冀 洋

_____________

陈晓龙

监事: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辛成海 唐锡勇 黄 珏

未担任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张志华 任国华 施健伟

_____________

张思必

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

本公司或本人承诺本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郑建国

年 月 日

三、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一)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协办人:

李 佳

保荐代表人:

沈玉峰 程万里

法定代表人:

周 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三、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二)

本人已认真阅读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的全部内容,确认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总经理:_______________

李 军

董事长:_______________

周 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四、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律师:

阚 赢 谢文武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吴朴成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五、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周立新 何 丹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钟建国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六、资产评估机构声明

本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

邓士丹 胡晶晶

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

徐伟建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七、验资机构声明

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周立新 何 丹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钟建国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八、验资复核机构声明

第十三节 附件

一、备查文件

(一)发行保荐书(附: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

(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三)发行人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

(四)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招股说明书的确认意见

(五)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六)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七)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八)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九)公司章程(草案);

(十)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十一)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查阅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三、备查文件的查阅地点

(一)发行人: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16号联创大厦B座20层

电话:025-86551940

传真:025-51887512

联系人:张思必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电话:021-23219000传真:021-63411627联系人:沈玉峰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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