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认真审阅了《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相关文件,经公司全体监事充分讨论,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公司法》《指导意见》《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确定的持有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参与对象的确定标准,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等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5、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能够进一步完善公司薪酬激励机制,建立和完善员工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与员工利益的充分结合,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内容,并同意将有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