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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自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28
证券代码:300490证券简称:华自科技公告编号:2023-012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974号),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4,493,267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14.1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909,999,997.37元,扣除保荐承销费、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及印花税共计17,755,657.64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892,244,339.73 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23年2月16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23]7081号《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用于存放和管理全部募集资金。

公司、子公司深圳前海华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子公司永州卓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子公司城步善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均简称“甲方”)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高新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长沙麓谷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兴路支行(以下均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账户名称开户银行专户账号专户金额募集资金用途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万家丽路支行368190100100246109150,000,000.00城步儒林100MW/200MWh储能电站建设项目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福元路支行43050175403600000681400,000,000.00冷水滩区谷源变电站100MW/200MWh储能项目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高新支行73190414841071390,000,000.00工业园区“光伏+储能”一体化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18058801040004022255,405,657.79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城步善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麓谷支行791901808063770870城步儒林100MW/200MWh储能电站建设项目
永州卓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5859794551530冷水滩区谷源变电站100MW/200MWh储能项目
深圳前海华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兴路支行820101000039286470工业园区“光伏+储能”一体化项目
合计895,405,657.79-

注: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系部分发行费用暂未扣除所致。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指定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房子龙、杨皓月可以在乙方工作时间或营业时间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话及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本义务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结束且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之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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