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以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相关要求,董事会对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逐项自查,认为公司继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我们同意《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有利于增强公司的资金实力,引入新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有助于提升公司管理、优化公司产业布局,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位(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东莞市晶腾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晶腾达”)。本次发行后,晶腾达将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晶腾达构成公司关联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本次发行完成后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制定了相关措施,公司现有控股股东勤上集团、实际控制人李旭亮、温琦夫妇,本次发行完成后新控股股东晶腾达、新实际控制人李俊锋,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措施做出了承诺,公司所预计的即期收益摊薄情况合理,填补即期收益措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六、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截止2022年9月30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不存在财务报告或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编制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七、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编制的最近三年及一期的非经
常性损益表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在报告期内的非经常性损益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表的议案》。(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治强 秦弘毅 金小刚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