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19号───────────────
关于对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宁波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夏崇耀,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袁黎雨,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关于对宁波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夏崇耀、袁黎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
施决定书〔2022〕23号)查明的事实,2017年11月,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宁波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就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事项与华宝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宝信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签署差额补足协议,公司实际控制人夏崇耀、袁黎雨与华宝信托、中信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上述协议和合同均约定对华宝信托、中信银行参与认购的公司股份提供投资本金安全及收益的保障性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认购方签署的上述协议和合同,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属于非公开发行事项中的重要内容,应当予以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及时告知并配合公司披露上述信息,影响投资者知情权,违反了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5号)第十七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
2.23条等相关规定。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0年)》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宁波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夏崇耀、袁黎雨予以
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