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58 证券简称:哈森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7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的4名激励对象已经离职,公司拟对该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8.5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年10月16日至2021年10月25日,公司将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内部OA办公系统以及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10月28日,公司披露了《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2021年11月5日,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于2021年11月6日披露了《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11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等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等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1年12月20日,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47名激励对象400万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披露了《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的公告》。
6、2022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修订<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进行修订,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公司层面第二个业绩考核期间由2022年度调整为2023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不变,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进行调整,其他未修订部分,仍然有效并继续执行。公司独立董事对调整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披露了《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等。
7、2022年11月11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修订<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8、2022年12月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对47 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23年2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的4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8.5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回购资金来源
(一)回购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二章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廖紫秀、刘方兰、刘燕、刘超等4人已经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上述4名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85,000股限制性股票由公
司回购注销。
(二)回购数量
本次回购总股数为85,000股,占本次激励计划所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4,000,000股的2.125%,占公司总股本221,360,000股的0.038%。自本激励计划授予日(2021年11月22日)至今,公司无发生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或缩股等事项,因此无需对回购数量进行调整。
(三)回购价格
激励计划“第十三章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原则”之“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规定: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时,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但出现以下情形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1、对公司发生本激励计划“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之“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中规定的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
2、激励对象发生本激励计划“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之“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中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送红股、送现金红利、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或缩股等事项,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在根据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后,未发生送红股、送现金红利、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或缩股等情形。根据上述规定,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3.56元/股加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四)回购资金的来源
公司本次用于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为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变动情况
证券类别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增减变动(股) | 本次变动后 | ||
数量(股) | 比例(%) | 数量(股) | 比例(%) | ||
无限售流通股 | 219,360,000 | 99.0965 | 0 | 219,360,000 | 99.1346 |
限售流通股 | 2,000,000 | 0.9035 | -85,000 | 1,915,000 | 0.8654 |
总股本 | 221,360,000 | 100.00 | -85,000 | 221,275,000 | 100.00 |
四、本次回购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不影响公司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第十三章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原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审核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影响。我们同意公司实施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
六、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相关资料,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有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廖紫秀、刘方兰、刘燕、刘超等4人因离职原因已不再符合激励计划的激励条件,上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85,000股限制性股票应予以回购注销。经监事会审议,公司回购注销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行为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不影响公司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数量、价格及回购资金来源等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减少注册资本所涉及的债权人通知、公告并办理股份注销登记及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程序。
八、备查文件
1、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