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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长虹:关于对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28

上证公监函〔2023〕0007号

关于对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四川长虹,A股证券代码:600839;

赵其林,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对外担保相关进展披露不及时的违规行为。

2021年10月27日,公司披露公告称,拟为下属子公司的经销商(包括但不限于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易购)提供总额不超过10亿元的担保。2021年12月17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签订《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苏宁易购拟向银行申请的借款5.2亿元及利息、违约金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约定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但公司未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就相关担保进展事项及时予以披露,仅按照内部制度办理了豁免信息披露的审批流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9

条的规定,公司对苏宁易购提供担保事项不符合信息披露豁免要求。2021年12月20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事项。

另经查明,2021年12月25日至12月27日期间,苏宁易购向前述银行合计申请借款5.2亿元,期限1年。该笔贷款于2022年12月24日至26日陆续到期,苏宁易购偿还1.94亿元、逾期3.26亿元,公司于12月25日至26日收到代偿通知,因履行担保责任累计向银行偿还3.26亿元。2022年12月27日,公司披露担保进展公告,就上述为苏宁易购提供担保、担保逾期及承担担保责任事项予以披露。

公司股东大会前期授权为苏宁易购提供总额不超过10亿元的担保,后续公司实际签订担保合同时,未及时披露为苏宁易购提供担保的进展事项,直至担保逾期后才予以披露,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9.11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赵其林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等有关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赵其林予以监管警示。

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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