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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蕊斯: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01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3年2月2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将于2023年3月16日届满,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公司董事会提名赖春宝先生、杨宏伟先生、赖小龙先生、钱然婷女士、马林先生、范小荣先生6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三年,自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计算。

经核查,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是由于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所致,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运作需要。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提名的,且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6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未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关部门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次对上述6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审议、

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赖春宝先生、杨宏伟先生、赖小龙先生、钱然婷女士、马林先生、范小荣先生6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将于2023年3月16日届满,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公司董事会提名刘学先生、黄华生先生、廖县生先生3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三年,自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计算。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是由于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所致,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运作需要。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行提名的,且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3位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未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关部门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以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次对上述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刘学先生、黄华生先生、廖县生先生3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需将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三、关于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结合了公司实际情况,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规定,有利于调动公司相关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前提下,公司结合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及收益。公司本次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推进和公司正常运营,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刘学、廖县生、黄华生

2023年2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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