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3284 证券简称:灵鸽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年2月27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年2月23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根据《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本案件计划于2023年3月28日开庭。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启发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杭一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名为“一种混合 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后,于2020年8月25日获 得专利授权,专利号为2019214122040。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以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生产、销售的一种与原告实用新型专利相同或等同技术结构的一种混合装置,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2019214122040号专利权的行为;
2、判令没收并销毁被告的侵权产品及半成品;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受到专利侵权的经济损失2300万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律师费用8万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维权费用。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案尚未开庭,且本公司无侵权行为,本次诉讼尚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案尚未开庭,且本公司无侵权行为,不会产生诉讼赔偿,对公司财务无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2023)苏02民初38号案件《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
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