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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二〇二三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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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保荐人”或“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若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文件中所有简称和释义,如无特别说明,均与《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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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概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YanTai Metastar Special Paper Co.,LTD.注册资本:106,000,000元人民币实收资本:106,000,000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王志新成立日期:2009年5月26日公司住所: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原路3号邮政编码:264006互联网网址:http://www.metastar.cn/电子信箱:jucf@metastar.cn信息披露负责人:鞠成峰联系电话:0535-6955622传真号码:0535-6931150经营范围:芳纶纸及其衍生产品的制造、销售;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以自有资金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芳纶纸及其衍生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芳纶纸是一种由制纸级芳纶纤维经纤维分散、湿法成形、高温整饰等工艺技术制成的高性能新材料,具有高强度、耐高温、本质阻燃、绝缘、抗腐蚀、耐辐射等诸多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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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广泛应用于电力电气、航空航天、轨道交通、新能源、电子通讯、国防军工等重要领域,是制造业产业升级过程中的一种关键战略材料。
芳纶纸由美国杜邦公司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研发成功,并引领芳纶纸行业发展,其长期处于垄断地位。发行人通过自主研发,突破芳纶纸生产的“卡脖子”关键技术,打破国外技术垄断,成为国内第一家芳纶纸制造商,实现芳纶纸生产的国产规模化制备,有效弥补了我国芳纶纸产业链的短板。目前,发行人芳纶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居全球第二位,仅次于美国杜邦公司。
发行人是“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并于2021年8月被工业和信息化部列入“建议支持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第二批第一年)”。自成立以来,发行人坚持自主创新,高度重视研发,经过多年积累和发展,形成了一系列芳纶纸研发、生产的核心技术,承担的课题项目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山东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中国专利优秀奖”、“教育部技术发明一等奖”等多项荣誉。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三)简要财务概况
项目 | 2022年9月30日/2022年1月—9月 | 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度 | 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 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 |
资产总额(万元) | 53,296.92 | 44,223.74 | 33,640.56 | 30,506.22 |
股东权益合计(万元) | 29,216.74 | 28,015.67 | 27,287.68 | 24,494.94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股东权益(万元) | 29,216.74 | 28,015.67 | 27,287.68 | 24,494.94 |
每股净资产(元/股) | 2.76 | 2.80 | 2.73 | 2.45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 2.76 | 2.80 | 2.73 | 2.45 |
资产负债率(合并)(%) | 45.18 | 36.65 | 18.88 | 19.71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45.18 | 36.65 | 18.88 | 19.71 |
营业收入(万元) | 20,723.23 | 21,785.59 | 15,901.91 | 13,668.48 |
毛利率(%) | 31.97 | 28.76 | 25.59 | 28.37 |
净利润(万元) | 4,523.74 | 3,727.99 | 2,792.74 | 2,080.87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 4,523.74 | 3,727.99 | 2,792.74 | 2,080.87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 | 3,573.94 | 2,703.05 | 1,280.99 | 1,17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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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 | 3,573.94 | 2,703.05 | 1,280.99 | 1,171.13 |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 6,407.01 | 5,260.05 | 4,298.91 | 3,699.00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4.87 | 13.73 | 10.79 | 8.87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资产收益率(%) | 11.75 | 9.96 | 4.95 | 4.99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43 | 0.37 | 0.28 | 0.21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43 | 0.37 | 0.28 | 0.21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 1,309.46 | 2,374.17 | 2,283.73 | 2,727.39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 0.12 | 0.24 | 0.23 | 0.27 |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5.93 | 6.21 | 7.59 | 5.78 |
(四)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之日,泰和新材直接持有发行人9,686.0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为91.38%,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之日,国丰控股直接持有泰和新材18.44%的股份,其全资子公司国盛控股持有泰和新材1.54%的股份,国丰控股及其子公司国盛控股合计持有泰和新材19.98%的股份;国丰控股一致行动人裕泰投资持有泰和新材13.85%的股份,根据国丰控股与裕泰投资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书》:双方在泰和新材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提案以及表决上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双方意见不一致时,以国丰控股的意见为准,裕泰投资未经国丰控股书面同意不得增持泰和新材的股票。因此,国丰控股为泰和新材的控股股东,国丰控股的控股股东烟台市国资委为泰和新材及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1、控股股东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之日,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泰和新材(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证券简称:泰和新材,证券代码:002254),其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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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路10号 |
法定代表人 | 宋西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000165052087E |
公司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
经营范围 | 氨纶、芳纶系列产品的制造、销售、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服务;纺织品、日用百货、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的批发、零售;备案范围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成立日期 | 1993年5月20日 |
营业期限 | 1993年5月20日至长期 |
主营业务 | 氨纶、芳纶等高性能纤维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之日,泰和新材持有公司股份96,860,000股,持股比例为91.38%,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司法冻结,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最近一年及一期,泰和新材的主要财务数据(合并口径)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9月30日/2022年1-9月 | 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度 |
总资产 | 917,815.85 | 813,200.10 |
净资产 | 445,125.09 | 455,728.99 |
营业收入 | 280,255.45 | 440,401.25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30,484.07 | 96,565.87 |
注:泰和新材2021年度财务数据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2年第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烟台市国资委。
二、本次公开发行情况
1、发行股票类型:境内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2、每股面值: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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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股数:【】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与主承销商根据具体情况协商,并经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后确定);
4、定价方式:采用公司和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合格投资者网上竞价或网下询价等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5、每股发行价格:【】;
6、发行后市盈率:【】(按询价后确定的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每股收益按照【】年经审计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7、发行后市净率:【】(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确定);
8、发行对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且开通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权限的合格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9、预计募集资金总额和净额: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万元,净额为【】万元;
10、发行费用:【】;
11、承销方式:【】;
12、承销期:【】。
三、本次发行的股票符合北交所发行上市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发行程序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发行程序逐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2022年6月24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证券发行有关的相关议案,并提请发行人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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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2日,发行人召开发行人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2022年12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和《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可行性议案》等议案,对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使用的募集资金金额进行了调整。由于董事会已经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因此相关上市议案无需股东大会审议。
保荐机构经过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上市有关议案召集的会议及作出的决议,其决策程序及决议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具体事宜的授权程序合法、内容明确,合法、有效。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逐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1、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本次发行为同一种类股票,每股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组织结构图、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决策与监督机构,聘请了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设置了销售部、技术研发部、财务部等职能部门,且各职能机构和部门均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3、根据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分别对发行人2022年1-9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出具的“XYZH/2022BJAA5B0006号”、“XYZH/2022BJAA50108号”、“XYZH/2021BJAA50246号”、“XYZH/2020QDA10233号”《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注册办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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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4、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
(三)项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书面确认,并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等网站公示信息,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有关规定
1、发行人于2015年9月9日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批准,发行人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券代码为833394。目前,发行人股票在创新层挂牌,符合《注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组织结构图、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决策与监督机构,聘请了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设置了销售部、技术研发部、财务部等职能部门,且各职能机构和部门均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3、根据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分别对发行人2022年1-9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出具的“XYZH/2022BJAA5B0006号”、“XYZH/2022BJAA50108号”、“XYZH/2021BJAA50246号”、“XYZH/2020QDA10233号”《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4、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编制,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2022年9月30日、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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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22年1-9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5、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核查,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人主营业务为芳纶纸及其衍生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书面确认,并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中国证监会等网站公示信息,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最近一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1、经核查,发行人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如前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
规定的相关条件,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净资产为29,216.74万元,不低于5,000.00万元,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预计不少于100.00万股,发行对象预计不少于100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10,600.00万元。发行人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00万元,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
(五)项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预计发行后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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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7、根据发行人同行业公司的市盈率情况及发行人最近一次融资情况,预计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后市值不低于2亿元;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2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分别为2,703.05万元,202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9.96%,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3条第(一)项规定的市值和财务指标标准及第2.1.2条第(七)项的规定;
8、根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保荐机构的审慎核查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4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最近36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最近12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股转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的情形;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的情形;
(5)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未按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的情形;
(6)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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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及《北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申请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性条件。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一)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之日,本保荐机构持有发行人股份10.00万股,占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为0.09%。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之日,除上述情况外,本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中泰证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之日,中泰证券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处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之日,中泰证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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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之日,中泰证券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中泰证券作出以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项 | 工作安排 |
(一)持续督导事项 | 在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及其后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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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机构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 1、督导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并有效执行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相关制度; 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履行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2、督导发行人及时向保荐机构通报将进行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 1、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在发行人发生须进行信息披露的事件后,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1、督导发行人执行已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制度,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 2、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储存、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3、如发行人拟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保荐机构要求发行人通知或咨询保荐机构,并督导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 1、督导发行人执行已制定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制度,规范对外担保行为; 2、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3、如发行人拟为他人提供担保,保荐机构要求发行人通知或咨询保荐机构,并督导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 1、指派保荐代表人或其他保荐人工作人员或保荐人聘请的中介机构列席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对上述会议的召开议程或会议议题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 2、指派保荐代表人或其他保荐人工作人员或保荐人聘请的中介机构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实地专项核查。 |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 1、发行人已承诺全力支持、配合保荐机构做好持续督导工作,及时、全面提供保荐机构开展保荐工作、发表独立意见所需的文件和资料; 2、发行人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并督促其协助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做好保荐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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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 洪保荐代表人:刘学亮、王作维联系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证券大厦邮政编码:250100联系电话:0531-68881040传真号码:0531-68889883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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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陈 成
保荐代表人:
刘学亮 王作维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朱锋
内核负责人:
战肖华
保荐业务负责人:
姜天坊
保荐机构总经理:
冯艺东
保荐机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王 洪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