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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2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二〇二三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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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保荐机构”或“国泰君安”)接受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航运”、“公司”、“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项目”)的保荐机构,本机构委派袁碧和李懿作为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本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职业精神,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职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的本发行保荐书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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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释 义 ...... 3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4

一、保荐机构名称 ...... 4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基本情况 ...... 4

三、保荐机构指定本次发行项目协办人和项目组其他成员基本情况 ...... 4

四、本次保荐的发行人证券发行类型 ...... 5

五、发行人基本情况 ...... 5

六、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关联关系的核查 ...... 6

七、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不存在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的核查 ...... 7

八、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7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10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保荐的一般承诺 ...... 10

二、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保荐的逐项承诺 ...... 10

三、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特别承诺 ...... 11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12

一、保荐机构推荐结论 ...... 12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具备合规性 ...... 12

三、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13

四、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15

五、关于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备案情况的核查结论 ...... 20

六、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 21

七、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 22

八、关于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核查情况 ...... 22

九、关于发行人报告期财务会计信息的核查情况 ...... 22

十、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 24

十一、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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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发行保荐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发行人、锦江航运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锦江有限公司前身上海市锦江航运有限公司,成立于1983年3月24日,2013年7月更名为上海锦江航运(集团)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本次发行公司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19,412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行为
本发行保荐书《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国泰君安、保荐人、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竞天公诚、发行人律师、律师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普华永道、会计师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章程》现行《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的《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市草案)》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保荐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报告期、报告期内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6月
报告期各期末2019年末、2020年末、2021年末及2022年6月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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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基本情况

本保荐机构指定袁碧、李懿作为锦江航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袁碧先生,2020年注册为保荐代表人。曾参与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李懿先生,2014年注册为保荐代表人。曾主持或参与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三、保荐机构指定本次发行项目协办人和项目组其他成员基本情况

国泰君安指定王也作为锦江航运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

王也女士:2019年获得证券从业资格,曾参与执行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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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等项目。王也女士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其他项目组成员包括:蔡伟成、殷敖、周宗东、邓博韬。

四、本次保荐的发行人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五、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nghai Jinjiang Shipping(Group)Co.,Ltd.
注册资本11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黄海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132212187M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1983年03月24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22年06月07日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龙居路180弄13号2楼
邮政编码200021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负责人汪蕊莹
联系电话021-53866646
传真号码021-63904798
公司网址www.jjshipping.cn
电子邮箱ir@jjshipping.cn
经营范围国际船舶集装箱运输,中国港口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台湾海峡两岸间海上直航集装箱班轮货物运输,近洋国际货物运输,上海与香港间的旅客运输,国内货物运输,船舶租赁和买卖业务,集装箱仓储、中转和租赁,船务咨询,旅客运输配套服务,船务代理和货运代理业务,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凭许可证经营),海员外派业务(为外国籍或港澳台地区籍海船提供配员,代理外派海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及申领相关证书,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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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关联关系的核查

(一)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截至2022年9月30日,保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衍生品投资部(含策略投资部)、融资融券部、绝对收益投资部、国泰君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计持有上港集团9,611,575股股份;保荐人国泰君安控股股东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直接持有上港集团172,814,922股股份,实际控制人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上港集团590,493,723股股份。国泰君安前述账户及其控股股东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合计直接持有上港集团3.32%的股份,从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3.32%。

除上述情况之外,国泰君安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其他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上海市国资委直接持有保荐人实际控制人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100%的股份。

除上述情况之外,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其他持有国泰君安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国泰君安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保荐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不存在国泰君安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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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五)关于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其他关联关系的说明

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影响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关系。

七、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不存在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2号,以下简称“《聘请第三方意见》”)的规定,国泰君安就本项目中本保荐机构和发行人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1、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保荐机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也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2、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中除聘请国泰君安、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等依法需要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发行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经核查,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发行人聘请第三方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八、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根据《证券法》《保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国泰君安制定并完善了《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投资银行类业务立项评审管理办法》《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管理办法》《投资银行类业务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投资银行类业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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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等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调查、内部控制、内部核查制度,建立健全了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内核的内部审核制度,并遵照规定的流程进行项目审核。

(一)内部审核程序

国泰君安设立了内核委员会作为投资银行类业务非常设内核机构以及内核风控部作为投资银行类业务常设内核机构,履行对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审议决策职责,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进行独立研判并发表意见。内核风控部通过公司层面审核的形式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端风险控制,履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者披露材料和文件的审核决策职责。内核委员会通过内核会议方式履行职责,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进行独立研判并发表意见,决定是否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报送和出具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根据国泰君安《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内核委员会由内核风控部、投行质控部、法律合规部等部门资深人员以及外聘专家(主要针对股权类项目)组成。参与内核会议审议的内核委员不得少于7人,内核委员独立行使表决权,同意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决议应当至少经2/3以上的参会内核委员表决通过。此外,内核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期为6个月。

国泰君安内核程序如下:

(1)内核申请:项目组通过公司内核系统提出项目内核申请,并同时提交经投行质控部审核的相关申报材料和问核文件;

(2)提交质量控制报告:投行质控部提交质量控制报告;

(3)内核受理:内核风控部专人对内核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满足受理条件的,安排内核会议和内核委员;

(4)召开内核会议:各内核委员在对项目文件和材料进行仔细研判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质量控制报告,重点关注审议项目和信息披露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并独立发表审核意见;

(5)落实内核审议意见:内核风控部汇总内核委员意见,并跟踪项目组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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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回复和补充尽调情况;

(6)投票表决:根据内核会议审议、讨论情况和投行质控部质量控制过程以及项目组对内核审议意见的回复、落实情况,内核委员独立进行投票表决。

(二)内核意见

国泰君安内核委员会于2022年10月28日召开内核会议对锦江航运项目进行了审核,投票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不同意,投票结果为通过。国泰君安内核委员会审议认为: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保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同意将锦江航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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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保荐的一般承诺

保荐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根据发行人的委托,保荐机构组织编制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保荐的逐项承诺

保荐机构已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并作出如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保荐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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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特别承诺

(一)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需披露的关联关系;

(二)保荐人及负责本次证券发行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未通过本次证券发行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三)负责本次证券发行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未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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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保荐机构推荐结论

经过全面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内部运行规范,管理良好,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已具备了《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和《保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因此,国泰君安同意推荐锦江航运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具备合规性

(一)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经查验发行人提供的董事会会议资料和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发行人已就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事宜履行了以下决策程序:

1、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关于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的审核

2022年10月14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有关申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及可行性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制定<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市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涉及摊薄即期回报事项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填补回报措施相关承诺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并决定将上述议案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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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的审核2022年10月31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有关申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及可行性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制定<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市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涉及摊薄即期回报事项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填补回报措施相关承诺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3、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关于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的审核

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召开第一次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对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相关议案进行调整。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注册制下调整锦江航运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关于注册制下修改锦江航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已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本次发行上市召开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相关议案,已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尚需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

三、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关于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条件的情况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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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经核查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与监事会会议资料,发行人的公司架构及组织结构,发行人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简历、普华永道出具的《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的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2)第4511号)等资料,发行人已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法人治理结构,选举了独立董事,并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健全且至今运行良好的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已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经核查普华永道出具的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审计报告等财务资料,发行人主营业务近三年经营情况等业务资料,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已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普华永道针对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的财务报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2)第11040号),已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关于无重大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获取了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网络平台查询,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五)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注册管理办法》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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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并在主板上市规定了相关具体发行条件,发行人符合该等发行条件的具体情况详见本节之“四、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相关内容。

四、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的结论性意见及核查过程和事实依据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出具的《关于符合板块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以及公司章程、发行人工商档案、《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查阅了相关行业报告和市场研究资料,了解了近年来行业相关政策,对发行人所在行业的市场情况和竞争格局进行了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业务模式成熟、经营业绩稳定、规模较大,是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优质企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1、本保荐机构查验了发行人及其前身锦江有限的工商档案,发行人改制设立有关内部决策、审计、评估及验资文件,并核查了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发行人系由锦江有限整体变更而来:发行人前身锦江有限系于1983年3月24日设立并完成工商登记,于2022年6月7日按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其持续经营时间自有限公司设立之日起超过三年。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会议文件,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相关制度文件。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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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已经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本保荐机构查验了发行人审计机构普华永道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2)第11040号)、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重要会计科目明细账、重大合同、财务制度、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纳税资料、同行业公司经营情况、发行人的书面说明或承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审计机构普华永道出具的《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的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2)第4511号)、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与监事会会议资料,发行人的公司架构及组织结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业务及管理规章制度,并核查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的自我评估。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四)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1)本保荐机构查验了发行人控股股东上港集团及主要股东目前的实际经营情况和拥有资产情况,发行人的房地产权证、船舶等主要财产的权属凭证、相关合同以及商标等无形资产等资料,并通过对发行人生产运营的尽职调查,确认了发行人具备与经营有关的采购和销售系统,合法拥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办公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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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船舶以及商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均由发行人独立拥有或使用,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发行人资产的情况。

(2)本保荐机构查验了发行人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协议,抽查了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查看了发行人人事管理制度等文件,以及对有关人员的访谈,确认了发行人拥有独立的人事及工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考核体系,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产生;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亦未在上述企业领薪;发行人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发行人人员独立。

(3)本保荐机构查验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同时根据普华永道出具的《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的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2)第4511号),确认了发行人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职财务人员,具有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未与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发行人财务独立。

(4)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不动产权证等文件,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了实地走访。确认了发行人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范运作,并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发行人拥有独立的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与控股股东、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发行人的机构设置均独立于其他关联企业,也未发生主要股东干预发行人机构设置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发行人机构独立。

(5)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查阅了发行人与关联企业签订的相关合同、关联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其主营业务情况,确认了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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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同业竞争,也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本保荐机构查验了发行人公司章程、历次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会议文件,查阅了工商登记文件,查阅了发行人财务报告,确认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稳定;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主要系进行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完善而增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人员退休,以及股东提名董事变更,未对发行人经营管理的稳定性及经营政策的延续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不利变化;最近三年内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三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为上海市国资委。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本保荐机构查验了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历次验资报告、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财产权属证书、工商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文件,核查发行人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文件,确认了发行人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

根据普华永道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2)第11040号)及发行人律师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本保荐机构查阅分析了相关行业研究资料、行业分析报告及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发展规划等,核查分析了发行人的经营资料、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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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五)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1、本保荐机构查验了发行人现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核查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主营业务实际经营情况及开展相关业务所涉及的商标等资质情况,确认了发行人目前主要从事国际、国内海上集装箱运输业务,并查阅了所属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本保荐机构核查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涉诉情况,通过网络检索查询上述主体涉及诉讼、仲裁、贿赂、行政处罚等相关情形,查阅了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并与发行人律师进行了沟通核实。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3、本保荐机构查阅了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公告,取得并查阅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无犯罪证明、调查表并和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取得了相关人员的声明文件,核对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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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符合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条件。

五、关于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备案情况的核查结论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规和自律规则的规定,对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及其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及核查结果如下: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锦江航运存在股东2名,均为非自然人股东,相关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一)核查对象

序号股东名称股数(万股)占比(%)
1上港集团107,800.0098.00
2国客中心2,200.002.00
合计110,000.00100.00

(二)核查方式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全体非自然人股东的公司章程、登记资料、权益结构说明,查阅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查询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系统、私募基金公示系统、基金专户备案信息公示系统、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信息公示系统等。

(三)核查结论

经核查,发行人上述2名非自然人股东上港集团、国客中心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定义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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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经核查,根据发行人的发展规划,经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全部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计划利用募集资金额
1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际集装箱运输船舶购置项目190,767.65190,767.65
2上海海华轮船有限公司沿海集装箱运输船舶购置项目21,116.7421,116.74
3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集装箱购置项目87,118.0087,118.00
4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智能化船舶改造项目3,500.003,500.00
合计302,502.39302,502.39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所属的行业资料、研究报告、相关产业政策,确认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均已经获得立项核准、备案。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法规的说明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于“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际集装箱运输船舶购置项目”、“上海海华轮船有限公司沿海集装箱运输船舶购置项目”、“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集装箱购置项目”和“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智能化船舶改造项目”,上述建设项目均已在各项目建设当地的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此外,发行人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不需要取得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评审批文件。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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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对照《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公开承诺事项及其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进行了核查,同时核查了发行人及其法人股东关于出具相关承诺的内部决策程序。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函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发行人及其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相关承诺合法有效、内容合理、具备可操作性;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合法有效,具备可操作性。

八、关于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核查情况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章程(草案)》和《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等文件,认为:发行人已对上市后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具体政策、决策机制与程序,以及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与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注重对投资者合理、稳定的投资回报;《公司章程(草案)》及招股说明书中对利润分配事项的规定和信息披露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健全、有效,有利于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九、关于发行人报告期财务会计信息的核查情况

根据《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的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2019年、2020年、2021年及2022年1-6月的财务会计信息开展了核查工作,对可能造成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重点事项予以关注。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主要供应商和客户、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是否存在新增客户、发行人的重要合同、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和发行人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期间费用、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情况、银行借款及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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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票据情况进行了核查,获取了发行人的相关资料清单、明细表、说明、原始单据及相关财务资料,分析了发行人主要财务指标是否存在重大异常等情况。同时,保荐机构通过发函询证、走访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实地查勘相关资产的真实状况等手段对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了有效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1、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指标不存在重大的异常;

2、发行人不存在以下可能造成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情形:

(1)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长。即首先通过虚构交易(例如,支付往来款项、购买原材料等)将大额资金转出,再将上述资金设法转入发行人客户,最终以销售交易的方式将资金转回;

(2)发行人或关联方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如直销模式下,与客户串通,通过期末集中发货提前确认收入,或放宽信用政策,以更长的信用周期换取收入增加;

(3)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

(4)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

(5)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当期成本,虚构利润;

(6)采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指使关联方或其他法人、自然人冒充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客户与发行人(即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服务企业)进行交易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等;

(7)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

(8)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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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加利润,粉饰报表;

(10)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可能估计不足;

(11)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等,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

(12)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情况。

十、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市场风险

1、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集装箱航运行业需求以及行业景气程度与宏观经济周期的关联度较高。世界宏观经济波动、全球贸易需求变化等因素将对公司下游客户需求产生影响,进而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产生影响。宏观经济走势的不确定性为公司未来发展带来风险,若未来宏观经济短期内出现周期性波动导致全球进出口贸易需求发生不利变化,可能会对公司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2、市场竞争导致的风险

公司业务以集装箱海上运输为主,行业内企业数量众多,包括国际航运巨头、大型国有航运企业集团以及其他中小型规模的航运企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虽然公司依托服务品质建立了稳定、多元化的客户群体,但未来公司仍将面临同行业竞争对手在航线布局、运力运价、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竞争。如果公司在市场竞争中未能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则其行业地位、市场份额可能下降,从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二)行业风险

1、集装箱航运行业的周期性风险

集装箱航运行业属于周期性行业,会受到宏观经济周期和行业经济周期波动的影响。若行业经济周期呈下行或低迷趋势,将影响集装箱物流的需求水平,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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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公司业绩产生消极影响。同时,集装箱航运行业的周期性还受到新船交付周期、二手船舶拆船周期、钢材价格变动周期、燃油价格波动周期等因素的影响。若公司无法正确判断行业经济的周期波动状况,将会导致公司航运业务的利润水平下降。

2、行业运力供给过剩风险

投入运营的船舶运力决定了集装箱航运行业的供给情况。对未来市场价格变动趋势以及钢材价格变动趋势的预期,将影响新造船舶订单和旧船拆船订单,进而影响集装箱船舶运力的供给。2021年度,受运价上涨的影响,新造船舶订单数量有一定幅度的增长,该部分新增运力将在未来投入航运市场。若运力供应出现过剩的情况,市场运价将可能出现下行风险,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3、运价大幅波动的风险

2021年以来随着国内外新冠疫情形势的逐步好转,全球经济恢复增长态势,国际贸易呈现较高景气度,全球集装箱航运市场持续复苏,同时受疫情防控等因素影响,部分港口出现拥堵情形,全球航运效率下降,带动市场运价波动上涨。未来如果随着全球疫情逐步常态化,航运周转效率将出现回升,运力短缺问题也将得到缓解,市场运价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回落,公司的经营业绩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

4、行业监管相关风险

公司的业务开展需获得交通、海事等行业监管部门的许可或批准,并取得相关经营资质许可。若公司在经营中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未能及时取得、更新或续期相关经营资质许可,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继而对业务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5、行业政策变化风险

航运行业作为国家重要的基础性产业,一直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近年来,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政府等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和鼓励行业发展的政策,如《水运“十四五”发展规划》《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交通强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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纲要》《关于大力推进海运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等。虽然国家大力支持航运行业的发展,但如果未来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发生变化和调整,可能会影响到公司所处的行业发展前景,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一定影响。

(三)经营风险

1、航运安全风险

公司的集装箱航运业务在运营过程中,可能存在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或人为疏失因素而造成集装箱损坏或灭失、装载的货物受损或灭失的风险。若发生安全事故,则可能导致公司面临向相关方赔偿、交通运输工具损毁等风险。公司已为其运输工具按照行业惯例购买相应的财产保险,若事故赔偿支出超出保险赔付金额,将导致公司承担成本增加,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2、环保风险

船舶运输所使用的燃油等燃料,易对环境产生污染。我国政府对环境保护的力度持续加强,鼓励航运企业向节能减排方向转型升级,近年来相继发布法律法规、政策予以引导和监管。国内方面,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对沿海控制区域的船舶燃油硫排放实施限制管控,以促进绿色航运发展和船舶节能减排等。国际方面,IMO制定了降低航运碳排放的明确目标,现有船舶效能设计指数(EEXI)也将于2023年生效。如未来我国环境保护部门、境外相关有权机构针对船舶节能减排实施更加严格的政策规定,将可能导致公司的经营成本相应增加,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3、经营成本上升的风险

公司主要经营国际、国内海上集装箱运输服务,经营成本主要包括港口相关费用、燃油成本、船舶折旧、船舶租赁费用等。

港口相关费用是公司向港口码头商采购码头装卸服务等港口相关服务时支付的费用。若未来港口相关费用上升,对公司经营业绩可能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燃油成本是公司日常经营的重要支出项目,燃油价格与国际原油价格关联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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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易受宏观政治、经济因素影响而发生波动,若未来国际原油价格发生大幅上涨,将会加大公司的燃油成本。自有船舶折旧由船舶购置成本决定,船舶购置成本与船舶租赁费用受航运市场供需水平的影响呈现周期性波动的特性。若公司未能准确把握购船、租船时机,以相对较高的价格水平增加运力,将导致公司后续的经营成本上升。

4、专业人才流失的风险

航运行业发展所依赖的技术日趋复杂,大大提高了对从业人员综合素质的要求。公司在航运人才的招聘、培训和管理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但未来随着人才竞争的日益加剧、个人需求的日益多样化,专业人才可能因各种主客观因素从公司离职。如公司不能及时引进新的专业人才,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盈利能力造成风险。

5、服务质量及品牌运营风险

公司专注于集装箱航运业务,一直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多样化、差异化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广泛认可,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但未来若因服务品质管控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公司的服务质量和品牌形象,将对公司的生产运营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四)内部控制风险

1、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较高,存在不当控制的风险

公司的控股股东上港集团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110,000万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100%。本次发行后上港集团仍将为公司控股股东。如果上港集团利用其控制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或其他方式对公司的发展战略、重大经营、财务决策、人事任免、利润分配等方面实施不当控制,将可能会给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带来不利影响。

2、业务规模扩张产生的管理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的业务和资产规模会进一步扩大,员工人数预计也将相应增加,这都对公司的制度建设、运营管理、资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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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财务规范、人才梯队建设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管理层的业务素养和管理水平不能满足业务规模扩大对公司各项规范治理的要求,将可能带来一定的管理风险,并制约公司长远发展。

3、子公司较多带来的内控管理风险

目前公司子公司数量较多,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较为复杂,对公司内部管理、统筹规划、生产组织、技术保障、项目研发和业务支持等方面提出较高要求,如果公司管理层不能持续保持高效的管理水平,保证公司的运作机制有效运行,将可能因管理漏洞和内部控制不力而造成不利影响。

(五)财务相关风险

1、经营业绩波动或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营业收入分别为333,911.66万元、342,970.27万元、537,241.19万元、325,143.24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32,252.39万元、45,638.09万元、119,266.13万元、96,947.69万元,营业收入与净利润均持续增长。

随着行业竞争逐渐加剧,考虑到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如全球经济增长乏力、国家宏观经济周期波动、行业监管政策调整、安全事故风险、环境保护风险、运价波动、燃油价格上涨、人工成本上升以及企业快速扩张带来管理难度的提升与资金、人员储备的不足等,若多种不确定性因素集中发生,或者出现其他预期外将会对企业产生重大冲击的风险事件,而公司未能及时响应客户需求、有效面对市场竞争或其他挑战,公司经营业绩存在下滑的风险。在极端情况下,公司有可能发生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度下降幅度超过50%的情况。

2、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18.47%、24.74%、35.75%和

42.64%。受航运市场供需结构及市场价格变动、公司自身业务结构及船队规模变动等因素的综合影响,毛利率存在一定波动性。如果公司受到行业监管政策、市场供需关系、燃油价格变动等因素的影响,主营业务毛利率可能发生较大波动,从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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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汇率波动及汇兑损益的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国际、国内海上集装箱运输业务,业务收入主要以美元、日元等外币结算。报告期内,公司汇兑损益分别为-2,115.66万元、4,343.53万元、7,111.43万元和654.30万元,存在一定波动。随着国家持续推动汇率市场化改革,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弹性增强,汇率波动幅度可能较大。若人民币对美元、日元等结算货币持续升值,且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规避汇率风险,则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4、固定资产及使用权资产减值的风险

公司固定资产及使用权资产主要由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船舶和集装箱构成。截至2022年6月末,公司固定资产及使用权资产账面价值占资产总额的比例为

31.95%,占比较高。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固定资产及使用权资产中均不存在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技术陈旧、损坏或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情况。但若未来公司经营业绩未能保持良好发展态势,船舶制造技术更新迭代等情况发生,可能会出现固定资产及使用权资产减值的风险。

(六)募集资金投向相关的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于国际集装箱运输船舶购置项目、沿海集装箱运输船舶购置项目、集装箱购置项目和智能化船舶改造项目。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可能面临政策变化、经济波动、市场需求变化、行业竞争、安全环保、成本上升或外部市场环境出现重大变化等诸多不确定因素,如果公司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可能导致项目不能如期完成或顺利实施,进而导致募投项目盈利达不到预期水平,对公司整体盈利造成不利影响。

2、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相应增加。但由于募集资金使用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如果公司未来业务规模和净利润未能产生相应幅度的增长,预计短期内公司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股东即期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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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七)其他相关风险

1、股票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股票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上市后公司股票的市场交易价格将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而呈现一定的波动性,其中除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等基本因素之外,还包括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国际和国内经济形势、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因此,公司提醒投资者,在投资公司股票前,不但应了解本节所列明的与公司相关的各项风险,还应当充分了解股票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

2、突发事件、不可抗力风险

在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无法排除因政治、政策、经济、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战争等在内的不可抗力事件对公司的资产、人员以及供应商或客户造成损害,如台风、海啸、地震等自然灾害都会对航运行业的正常经营形成制约,由此引发的船舶搁浅、碰撞、沉船、火灾、机械故障等各种意外事故可能对船舶、船载货物甚至港口造成损失,导致人员伤害,造成运输线路中断、运输时间延迟,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形。

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公司经营的冲击

新冠疫情暴发后,各国不同的封锁政策限制了港口的流通,全球港口持续堵塞,制约了全球集运行业能力。同时,为防止疫情扩散,各国各地相继采取了一定范围内的交通管制,这些管制措施降低了人员流动,延迟了各类企业的有序复工,使得公司船舶调度、船员安排难度皆有所增加。若未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全球范围内持续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公司的经营及扩张将受到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

十一、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一)公司的行业地位和市场占有率

公司主要从事国际、国内海上集装箱运输业务。截至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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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共经营40艘船舶,包括25艘自有船舶和15艘租赁船舶,总运力达到3.62万TEU。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根据国际权威研究机构Alphaliner的数据,公司总运力位列国内集装箱班轮公司第8位,世界集装箱班轮公司第35位。2019至2021年度,公司上海日本航线、上海两岸间航线市场占有率稳居行业第一。经过多年来精益求精的服务创新与稳定发展,公司已发展成为区域内以服务著称、以品质取胜的知名集装箱班轮企业。

近年来,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国际地位日趋稳固,航运资源高度集聚、航运服务功能健全、航运市场环境优良、现代物流服务高效,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不断增强。2022年度,上海港集装箱吞吐量突破4,730万TEU,连续13年排名世界第一。公司以上海港为母港,拥有强大的港口支撑,业务辐射国内沿海、两岸间、东北亚、东南亚、美洲等区域。在全球大型航运企业纷纷加强港航一体化的背景下,公司具备天然的港口优势。近年来,公司正积极加大各航线对现有客户的渗透程度并计划逐步开拓新客户,未来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以及服务水平的升级,公司在行业内的市场地位和市场占有率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二)主要竞争对手情况

公司主要从事国际、国内海上集装箱运输业务,通过查询公司主要竞争对手招股说明书和年度报告等公开资料,其基本情况如下:

1、中远海控(股票代码:601919.SH)

中远海控成立于2007年1月,是一家主要从事集装箱航运业务的公司,主要从事国际、国内海上集装箱运输服务及相关业务,并提供集装箱和散杂货码头的装卸和堆存服务。截至2022年9月末,中远海控经营船舶503艘,总运力

291.05万TEU,船队规模位于行业第一梯队。中远海控于2007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1-6月,中远海控营业收入分别为1,510.57亿元、1,712.59亿元、3,336.94亿元和2,107.85亿元,净利润分别为103.50亿元、131.87亿元、1,038.53亿元和766.91亿元。

2、宁波远洋(股票代码:601022.SH)

宁波远洋成立于1992年7月,是一家综合性航运公司,主要从事近洋航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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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贸航线和内支航线的集装箱运输业务,并经营干散货运输业务、干散货无船承运业务及航运代理业务。截至2022年8月末,宁波远洋经营船舶84艘,其中自有船舶42艘,租赁船舶42艘,2022年1-6月平均总运力5.75万TEU。宁波远洋于2022年12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1-6月,宁波远洋营业收入分别为51.14亿元、30.32亿元、38.14亿元和22.70亿元,净利润分别为1.88亿元、3.04亿元、5.21亿元和3.92亿元。

3、海丰国际(股票代码:1308.HK)

海丰国际成立于2010年4月,是一家以提供综合运输及物流解决方案为主要业务的物流集团,主要从事集装箱航运物流业务、干散货船舶租赁业务及土地租赁服务。截至2022年6月末,海丰国际经营船舶97艘,其中自有船舶74艘,租赁船舶23艘,总运力14.05万TEU。海丰国际于2010年10月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1-6月,海丰国际营业收入分别为108.39亿元、109.96亿元、192.06亿元和151.52亿元,净利润分别为

15.45亿元、23.08亿元、74.42亿元和78.54亿元。

4、万海航运(股票代码:2615.TW)

万海航运成立于1965年2月,是一家位于中国台湾的大型海运公司,主要从事船舶运输业务,船舶及集装箱租赁业务、船务代理业务、港口集装箱集散站经营业务和船舶及集装箱买卖业务。截至2022年6月末,万海航运经营船舶152艘,其中自有船舶100艘,租赁船舶52艘,总运力42.91万TEU。万海航运于1996年5月在中国台湾证券交易所上市。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1-6月,万海航运营业收入分别为169.68亿元、190.04亿元、524.87亿元和350.48亿元,净利润分别为8.35亿元、26.36亿元、238.07亿元和159.44亿元。

5、中谷物流(股票代码:603565.SH)

中谷物流成立于2010年3月,是一家专业从事集装箱货物运输的公司,主要从事集装箱货物国内沿海及陆路运输业务,并提供东南亚航线及东北亚航线集装箱货物运输服务。截至2022年3月末,中谷物流共经营船舶110余艘,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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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船舶40艘,租赁船舶70余艘,总运力240万载重吨。中谷物流于2020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1-6月,中谷物流营业收入分别为99.00亿元、104.19亿元、122.91亿元和72.28亿元,净利润分别为8.62亿元、10.24亿元、24.06亿元和15.43亿元。

(三)发行人的竞争优势

1、优越的区位优势

公司作为上海本土的航运企业,以上海港为母港,具备天然的区位地理发展优势。上海是中国经济发展最快、开放程度最高、创新能力最强的区域之一,是我国最大的经济中心城市,是长三角城市群的核心城市,也是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城市。2021年,上海的生产总值达4.32万亿元,经济总量位列全球城市第四,口岸货物贸易总额突破10万亿元,保持世界城市首位。襟江面海的上海,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高质量发展,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基本建成,国际科创中心形成基本框架,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显著提升。上海港作为我国重要的沿海港口,位于我国海岸线与长江黄金水道“T”型交汇点,是长江与沿海运输通道构成的水运网络枢纽,前通中国南、北沿海和太平洋,后贯长江内河流域,航运网络四通八达,地理位置得天独厚。上海港的核心货源腹地长江流域是我国经济总量最大的经济带。随着国家“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战略的实施,近年来长三角地区贡献了全国近四分之一的GDP,2022上半年对全国外贸的增长贡献率近40%,经济腹地的强劲优势给上海港的发展形成巨大推力。2022年,上海港国际集装箱吞吐量突破4,730万TEU,连续十三年位居世界第一。上海港作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桥头堡与长江流域经济带江海联运的重要枢纽,已成为引领长三角,带动长江流域,辐射全国的港口龙头。

依托于优越的地理位置、发达的经济腹地,突出的港口规模等优势,2020年和2021年,上海在国际航运中心城市综合实力排名中位列第三,仅次于新加坡和伦敦。为进一步提升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能级,上海市人民政府编制了《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十四五”规划》,2021至2025年,上海将发挥航运产业聚集辐射效应,强化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推动港航高质量一体化发展,全方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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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航运发展软实力,从而营造更具国际竞争力的航运企业营商环境。

公司作为上海本土的航运企业,将有机会享受更多的区位政策红利。公司成立之初即承担着振兴上海地方国有航运业的重任,历经国资国企改革,实现了上海地方国有航运资源的集聚。公司将依托上海庞大的经济体量与市场需求,借助上海港及国际航运中心高度集聚的航运资源、功能健全的航运服务、高效完善的现代物流,实现企业自身的高质量可持续性发展。

2、聚焦的航运网络体系优势

(1)班轮航线聚焦核心市场

公司班轮航线聚焦核心市场,航线网络通达国内沿海及两岸间、东北亚、东南亚等亚洲主要近洋区域和北美、南美等部分远洋区域,航线网络、航线班期稳定可靠。

在东北亚航线市场,公司以精品航线为依托,为客户提供高质量、差异化的精品服务,稳步推进中日航线“两个圆心”布局。公司不断将航线精品服务向周边区域辐射,航线布局稳步向南北双向延伸。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已开通上海日本、太仓日本、青岛日本等精品航线,并通过东北亚、东南亚区域串联航线实现了华北、华东、华南至日本的航线互动,形成了境内口岸自北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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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对接日本关东、关西、关中、九州等基本港的丰富航线网络。

在东南亚航线市场,近年来,公司陆续开通了上海泰越、上海菲律宾、日本泰越、上海香港海防等航线,以航线精品服务培育市场和客户,逐步提升公司在东南亚市场的品牌知名度。与此同时,公司通过航线环形设计,形成了东南亚、东北亚区域双向辐射及货源联动,进一步增强航线服务能力,提升航线整体经营效益。此外,公司还将航线向南亚区域拓展,现已开通印度航线,丰富了东南亚航线网络布局。在国内航线市场,公司秉持精品服务理念,先后开通了上海-中国台湾、太仓-中国台湾等航线,航线服务覆盖高雄、台中、基隆等主要港口,形成了华东地区、华北地区与台湾地区之间航线互动的良好局面。此外,公司从南至北持续稳定布局沿海航线,航线服务贯穿华东、华北、华南地区,在满足市场对沿海各个港口运输服务需求的同时,加强了公司近洋航线与国内航运业务的对接协同。

此外,公司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开始逐步运营远洋航线,陆续开设了美西航线、巴西航线等,将业务拓展至美洲市场,为客户持续提供点到点的远洋航线精品服务。

为更好地支持公司开展集装箱班轮运输服务,公司从船队和箱队两方面入手,为公司精品服务夯实根基。船队方面,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自有船舶25艘,租赁船舶15艘,公司通过自有与租赁相结合以满足现有航线对船舶运力的需求,同时公司致力于优化船舶与各航线的适配性,从而提升运营过程中的经济性与节能减排效果;箱队方面,公司各类干货箱、特种箱配备齐全,箱队整体状况良好且呈现“年轻化”趋势,能够满足各航线不同客户的多样化需求。

聚焦核心市场的航线布局是公司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助推公司成为东北亚航线、东南亚航线、国内航线经营上具有重要影响力的航运企业,同时助力公司牢牢把握航运市场发展趋势、紧跟RCEP、“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实施抢占先机。公司的航线布局规划与国家战略高度契合,公司通过紧跟国家战略实施及行业发展步伐,为自身的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强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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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套服务网点提供保障

作为国际航运企业,国际集装箱班轮航线的业务性质就决定了跨国经营的发展方向和经营方式。作为上海本土企业,公司较早迈出了“走出去”的发展步伐,并且跟随业务发展,境内外设点结网的步伐也进一步加快。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已布局上海、青岛、大连、天津、厦门、武汉、南通、太仓、重庆、温州、广州、连云港、宁波等13个境内网点以及中国香港、中国台湾、日本、韩国、越南、泰国、菲律宾、印度、新加坡、马来西亚、美国、巴西等国家或地区涉及的12个境外销售和服务网点,配套航线的服务网点为班轮运输服务、进出口货量揽取提供了保障,服务触角延伸的同时也将精品服务理念贯穿到境内外网点,促进公司更加高效、灵敏地应对市场变化。通过境内外网点双向发力、互联互通,以围绕航线经营提供完善的配套支持服务,进一步加强了公司航线经营的稳定性与抗风险能力。

(3)综合物流延伸服务链条

公司围绕集装箱运输主业经营,积极拓展延伸航运物流服务链条,构建全流程资源和业务互相联动的产业布局,积极响应国家对于推进多式联运、调整运输结构的战略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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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组建物流中心负责公司物流延伸业务规划、物流产品设计、物流资源整合、重点客户推广、业务运作监控等物流相关职能,服务范围从单一的水路运输逐渐走向综合物流服务。同时,公司围绕海上集装箱运输主业,将下属多家航运物流相关企业进行充分的业务统筹和产业协同,将航运代理、集装箱堆存等主业配套业务有机融合,助力主业健康发展。公司由此形成了完整的航运产业链条,在细分领域依靠产业链一体化,实现横向扩大规模与纵向垂直一体化整合。公司通过对航运产业链条上各类资源的整合利用、优化配置,降低了各大环节对外依存度,可以有效抵御行业周期波动,加强公司端到端的物流运输能力以及抗风险能力,进而提升了客户的认可度以及公司盈利的稳定性。

3、服务创新和品牌形象优势

公司坚持“客户至上、诚信经营、精品服务”的发展理念,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提供个性化、定制化的服务,追求卓越的服务品质,以优质服务体现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精品航线扩大市场影响力

公司深耕亚洲集装箱航运市场,以客户为中心,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安全、可靠、定时、快捷”的航运服务。公司通过“两定一快”的标准化服务模式,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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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期定港定时、交货时间定时、单证货物信息传输快速准确,打造了上海日本、太仓日本、青岛日本等多条精品航线,为客户提供高准班率的精品航运服务。

2001年,公司为进一步满足市场需求,在精品航线的基础上,推出连接日本主要港口的出口HDS服务(Hot Delivery Service),并注册了“HDS”商标。2009年,公司在上海日本关东航线试点推出了进口HDS服务,成为国内首家提供进出口双向HDS服务的集装箱班轮公司。目前公司的HDS服务已全面覆盖日本各基本港。HDS服务依托精品航线高准班率的优势,通过优化管理、船岸联合、多方协作等方式,致力于第一时间驶出港口、最早到港向客户交货,为客户提供“精确到小时”的快速交货服务,相较于“按天交货”的行业通行做法,其服务水平处于行业领先地位。HDS服务助力客户实现“零库存”的物流管理要求,从而为客户创造更大的时效性价比,使客户以相对优惠的物流成本享受到更加便捷高效的运输服务,获得了较高的市场认可度。2019年,公司在HDS服务的基础上,推出针对卸货港为东京的上海日本航线Super HDS服务。公司通过构建精品航线、HDS以及Super HDS多层级的服务模式,聚焦客户高品质航运细分需求,提供了高效的海上运输解决方案,并不断提升服务能力,不断为客户创造更大价值,公司在市场的品牌影响力也随之提升。

(2)特色服务增强市场认可度

公司针对客户差异化需求,为客户提供挂衣箱、冷藏箱等特种箱运输服务,以及特种货物运输服务等特色服务,相关特色服务进一步增强顾客的满意度,提高公司的市场认可度。

特种箱运输服务方面,公司通过改造普通集装箱,提供特色挂衣箱服务。特色挂衣箱服务可为成衣,尤其是易皱不宜折叠的高档服装,提供无包装运输,不仅节约了包装材料与人工,还能切实保证运输过程中服装的质量;公司的运营船舶皆配置了数量充足的冷藏箱插座接口,可提供温度范围为±25℃的储存环境,满足客户各类冷藏货物运输需求;此外,公司在现有冷藏箱试点安装基于物联网技术应用的IBOX产品,实现了冷箱货物全程可视化管理与控制,在为客户提供运输环节全程信息跟踪服务的同时,提高了公司冷藏箱的管理水平。

特种货物运输方面,公司可承运符合国际公约、相关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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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以及港口特殊规定的、满足船舶适航条件的特种货物。公司具备丰富的特种货物运输经验,持续更新特种货物运输新要求。公司拥有一套完备的特种货物的接载、运输、装卸、仓储堆存及申报流程,拥有专业的特种货物管理团队,人员由资深船长及长期从事货物配载工作的专业人员组成,不仅熟悉各类危险品的产品性质、运输要求,而且能在确保船舶、货物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向客户提供适运解决方案,满足客户需求并确保货物运输质量。

(3)品牌建设提升市场美誉度

公司高度重视品牌形象的建立和维护,具有良好的市场声誉和行业认可度。公司将“着力成为以集装箱运输为核心的区域性卓越航运企业”作为企业愿景,将“诚信、精品、便捷”作为企业品牌内涵。目前,公司凭借优异的服务品质,赢得了庞大、稳定、丰富的客户群体,建立长期稳定的客户关系。截至目前,公司与国内外知名企业优衣库、宜家、夏普、松下、索尼、耐克、东芝、DHL、近铁物流、日立物流、三井仓库、住友集团等建立了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公司在客户中积累了广泛的认知度和良好的品牌形象,在行业里面积累了广泛的知名度,优异的口碑促进公司跻身区域航线经营品牌的前列。

公司曾连续多年荣获“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名牌”等称号,并先后荣膺行业内“中国货运业大奖”、“综合服务十佳集装箱班轮公司”、“最佳窗口服务集装箱班轮公司”、“承运人创新大奖”等荣誉。良好的市场口碑和品牌形象,为公司增强客户黏性、扩大市场份额、巩固行业地位打下良好的基础,已成为公司核心竞争力之一。

4、先进的数字信息管理系统优势

公司高度重视信息化建设,立足顶层设计,以构建完善的智慧航运系统为目标,以推进EIS(Executive Information System)管理驾驶舱建设为发力点和突破点,打造适应公司集装箱物流体系的数字信息化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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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IS管理驾驶舱是公司“一站式”决策支持信息管理系统,能打破数据隔离,整合不同信息系统,促进数据的利用和挖掘,支持关键经营指标分析及决策场景落地,使管理者能够直观、及时、准确地掌握经营概况。为顺利建成EIS管理驾驶舱,公司在数字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和新兴数字技术应用方面着力布局。

在数字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方面,公司围绕集装箱运输管理系统、船舶管理系统、财务管理系统、人力资源管理系统,通过信息化技术将公司业务经营过程中与集装箱、船舶、财务、人力等相关的数据进行整合、挖掘、分析,用于管理层的经营决策。

(1)集装箱运输管理系统以集装箱为抓手,从前端客户订舱、后端业务处理的角度出发构建公司集装箱运输业务处理平台,可满足航线业务精准管理、可视化运营、中心化服务、全程物流、一站式客户服务等功能需求。该系统利用电子数据交换技术(EDI)获取仓库、堆场、码头等上下游企业标准化报文,并通过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开发,实现与财务管理系统、船代系统、Cargosmart等第三方订舱平台互联互通,实现了公司集装箱运输业务内外部数据精准交互、高效联动。此外,该系统增强了客户线上服务体验,一方面通过对接交易电商服务平台及应用程序,进一步丰富了客户对于多样化的交易模式选择,另一方面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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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多节点数据实时传输技术,为客户提供全程物流运输可视化的产品体验。

(2)船舶管理系统主要用于综合管理公司船舶使用情况,是公司实现船舶岸基管理、船岸联动的有效手段。船舶与岸基两端系统可通过卫星通信或4G/5G实现数据实时交互,便于船舶与岸基管理部门进行互联互通,实现对于船舶实时位置、作业情况、船舶油耗、备料情况的动态更新。公司可以借助船舶管理系统合理安排船舶保养计划,对船舶各类证书进行统一管理。该系统有利于强化公司对船舶的集中高效管控,提升公司的船舶管理水平。此外,公司同步推进智能船舶数字化营运支持系统(Digital Operation Support System, DOSS)在现有船及新造船的应用。该系统可以提供船舶全生命周期的能效管理、营运碳强度指标CII监测与评估、设备状态监测评估、航线安全评估等功能,从而为管理人员提供准确的预先判断和有效的解决策略,为公司的船舶营运提供有力支持。在新兴数字技术应用方面,公司积极引入区块链、物联网及AI技术到公司业务流程当中。

(1)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可靠性高、可用性高等特点,公司作为首批引入区块链技术的航运企业,通过供应链上下游系统间的互联互信,积极推动公司与港口间的高效协作,优化客户服务流程,提升客户满意度。公司依托全球航运业务网络(GSBN)数据平台,紧跟区块链技术创新应用场景拓展,通过进口口岸链条与相关参与方在区块链上相链接,改变纸质单证多级、多次传递的传统模式,为客户提供无纸化、高效透明的换单解决方案,客户的换单手续在安全性的前提下得以大大简化,将传统以天计时的进口换单放货流程缩短至以小时级,有效提升了公司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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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主动适应物联网发展趋势,为全面配合交通运输部加快推动冷藏集装箱港航服务提升行动,公司作为首批试点企业,深入推进基于物联网的冷藏集装箱发展,在现有箱队逐步配置冷藏集装箱智能监控物联网终端设备IBOX,通过采集冷藏集装箱状态信息与无线网络通信的方式实现了冷藏集装箱运输全程可视化,切实保障货物运输安全可控,有效加强集装箱管控效能及多维度风险防控能力。

(3)在AI智能应用方面,公司在集装箱运输管理系统、财务管理系统的多个业务流程的应用场景部署了AI驱动的流程自动化机器人(Robotic ProcessAutomation)。RPA机器人能够捕获并解释现有的应用信息,从而按照公司设定的执行规则和操作规程来执行具有重复性的交互业务。RPA相比传统的人工操作,工作效率和准确性大幅提高,可以有效降低公司在可替代性、重复性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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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力成本投入,避免人为操作错误,缩短业务处理时间,从而提升公司业务响应速度以及服务运营效率。

5、组织架构和人才资源优势

公司致力于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具备能够适应公司业务规划的组织架构,能够为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以及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公司不断优化组织架构,成立了高效集约的单证中心,通过操作职能和相应资源的集中管理,对内实现人员及业务模式的标准统一,进而降低人工成本,加强管控力度,实现管控能力与效益水平的同步提升。公司对外建立了统一的服务窗口,管理公司各类航线订舱业务,提供全球化单证服务,实现了标准化服务延伸,进一步降低了航运主业经营成本,做到跨前一步管控风控,提升工作效率与专业度。与此同时,公司同步推进财务共享中心、商审中心落地,通过“高效、统一、兼容”的共享理念,构建标准化的数据平台,进一步统一公司财务及商审管理的执行与管控标准,从而实现管理效率及效能的提升。

优质的船员队伍是公司航线经营安全高效的基石,为精品服务提供重要支撑。公司是上海首批国家海事局批准的具备海员外派资质的机构,在国际海员招聘、培训、派遣和管理方面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集聚国际海员资源管理优势,通过多元用工机制、长效培训机制和稳定保障机制,打造规模适量、结构优化、素质过硬的船员队伍,目前公司拥有一支高水准的自有高级船员队伍,稳定服务于公司现有船队,并将伴随公司前进步伐不断发展壮大。同时,公司拥有完善的业务与管理人才培养机制,通过包括启航、远航、领航在内的“三航”计划培养岗位能手、专业骨干和管理岗位后备梯队,为公司持续打造多层级、专业化的人才梯队。目前公司拥有一支数量充足、梯队完备、素质优良、适应公司转型发展的管理与核心业务队伍。

6、企业文化和经营理念优势

公司积极践行并不断推进企业文化建设,在工作中筑牢“客户至上,诚信经营,精品服务”的经营理念,在实践中坚持“荣誉、利益、命运共同体”的核心价值观,在发展中秉承“着力成为以集装箱运输为核心的区域性卓越航运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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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企业愿景,传承和发扬具有航运特色的企业文化理念,公司的企业文化与经营理念为企业发展提供持续的内生动力。

同时,为推动企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公司一以贯之坚持绿色发展的经营理念,并将“创绿色航运,享便捷物流”作为企业使命,在当前“双碳”背景下积极践行企业社会责任。公司坚持制度化、规范化管理,通过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提高了公司标准化环境管理能力。公司不断深化绿色航运理念,高度重视并持续追踪LNG、甲醇燃料等新能源船舶及岸电技术在航运业的实践应用,持续优化船队绿色化管理水平。此外,公司大力支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在公司船队范围先后完成加装舵球及扭曲舵、加装消涡鳍等改造应用,率先推行针对现有船舶提出的能效指数(EEXI)限值要求和营运碳强度指标(CII)评级要求。公司与中国船级社上海分社签订EEXI&CII履约合作协议,为航运企业履行能效国际公约做出良好示范。

(四)公司竞争劣势

航运行业为资金密集型行业,在船舶购建投入以及日常运营方面资金需求量较大。近几年来,随着公司的快速发展,公司面临扩大规模、完善航线运力布局的需求,需要大量资金支持。如难以筹集到足够的发展资金,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将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若公司本次成功发行股票并上市,将有利于拓宽公司的融资渠道,增强公司资本实力,并依托自身积累的丰富经验和技术继续扩大经营规模,推动公司持续快速发展。

(五)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发行人所处行业正处于稳定成长阶段,属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发行人业务目标明确,市场基础坚实,财务状况良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其竞争优势,未来发展前景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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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王 也
保荐代表人:
袁 碧李 懿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郁伟君
内核负责人:
刘益勇
保荐业务负责人:
李俊杰
总裁:
王 松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贺 青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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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本公司已与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签订《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协议》(以下简称“《保荐协议》”),为尽职推荐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本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袁碧、李懿具体负责保荐工作,具体授权范围包括:

1、协助发行人进行本次保荐方案的策划,会同发行人编制与本次保荐有关的申请材料。同时,保荐机构根据发行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

2、保荐代表人应当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中有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进行审慎核查,其所作的判断与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有权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相关费用由发行人承担。

3、协调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联系,并在必要时根据该等主管机构的要求,就本次保荐事宜作出适当说明。

4、保荐代表人的其他权利应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双方签订的《保荐协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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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袁 碧
李 懿
法定代表人:
贺 青

授权机构公章: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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