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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27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号)

3-1-3-1

声 明保荐机构及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上市保荐书内容与格式》等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本上市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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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声 明 ...... 1

目 录 ...... 2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3

二、本次发行情况 ...... 11

三、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 11

四、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 ...... 12

五、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13

六、发行人履行的决策程序 ...... 14

七、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主板定位的说明 ...... 14

八、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上市条件的说明 ...... 16

九、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 22

十、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 24

十一、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 24

十二、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推荐结论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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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中文名称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Ananda Drive Techniques(Shanghai)Co., Ltd.
注册资本8,7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黄洪岳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1年9月6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5年12月22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从事驱动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电机用控制器、无刷电机的组装生产及销售,电动自行车(按本市产品目录经营)、电子元器件、五金交电、机械设备的销售;自有房屋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住所上海市闵行区光中路133弄19号A座1-2层
邮政编码201108
电话号码021-31371818
传真号码021-31371817
互联网网址http://www.ananda.com.cn/
电子信箱security@ananda.com.cn

(二)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电动两轮车电驱动系统研发、生产及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产品包括直驱轮毂电机、减速轮毂电机和中置电机三大系列电机,以及与电机相匹配的控制器、传感器、仪表等部件,主要应用于国内外电动自行车、电助力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滑板车等电动两轮车。经过多年的技术研发积累与生产销售实践,公司已成为行业中少有的具备电机、控制器、传感器、仪表等电驱动系统研发设计与生产能力的企业之一。

公司拥有较强的技术研发实力,自主研发了电动自行车用无线控制系统、高速电机转子可靠性技术、基于数据共享的电动车用控制系统、拼块式的内置磁钢切向充磁的无刷电机转子结构的装配方法等多项核心技术并实现产业化。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上海市“专精特新”企业,江苏安乃达为高新技术企业。截至2022年8月31日,公司共拥有各项专利98项,其中发明专利14项(国内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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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13项,美国发明专利1项),实用新型专利84项;公司共参与制定各类行业标准共计4项。公司国内市场销售以直驱轮毂电机为主,为国内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滑板车等车型配套,国内客户主要包括雅迪、爱玛、台铃、小鸟、新日、纳恩博等知名电动两轮车品牌商。公司境外市场销售以中置电机、减速轮毂电机及控制器等为主,为城市车、山地车、公路车、砾石车等各类电助力自行车车型配套,国外客户主要有MFC、Accell、Prophete等欧洲知名电助力自行车品牌商,公司外销产品销往荷兰、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多个国家。

(三)发行人核心技术及研发水平

1、发行人核心技术

发行人已掌握的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情况如下:

序号核心技术名称技术先进性及具体表征对应专利或其他技术保护措施应用产品类型
1力矩传感技术力矩传感器是通过检测人力踩踏产生的力,控制电机按比例输出驱动扭矩,从而实现人力踩踏力矩越高,电机按照程序设定的比例输出扭矩越大,实现电机助力驱动,达到节能、省力、操控体验性好的目的。本技术通过对力矩传感器进行巧妙地结构设计,实现电机输出的高精度控制。(1)一种电动助力自行车力矩传感系统及电动助力自行车:US10363991B2(美国发明)、2014108487222(发明); (2)可动态测量旋转力矩的转轴系统:2015204548706(实用新型); (3)霍尔型力矩传感器及电机:2017210921952(实用新型); (4)应变片型力矩传感器及电机:2017210914906(实用新型); (5)电动自行车用链条传动中轴力矩传感装置:2021227558835(实用新型)中置电机、力矩传感器
2高速电机转子可靠性技术该技术有效降低转子漏磁,提高电机性能,且配合牢固,磁钢不会甩出,磁钢不正对气隙,有效提高了抗退磁能力、功率密度和磁密,且明显提高了电机的可制造性,更适合批量生产。(1)拼块式的内置磁钢切向充磁的无刷电机转子结构及方法:201310705654X(发明); (2)拼块式的内置磁钢切向充磁的无刷电机转子结构及电机:2013208441094(实用新型); (3)一种电机转子磁钢的固定结构:2011201251418(实用新型); (4)采用内置磁钢切向充磁的无刷电机转子结构:2014205066960(实用新型); (5)轮毂式直流电机结构及电动车:2021216075554(实用新型)中置电机、减速轮毂电机
3智能控制系统设计技术该技术采用力矩传感器、速度传感器以及控制器相结合的智能控制系统,最终实现电机助力和人力踩踏共同驱动的目的,使骑行过程省力且节能。在结构上,采用特殊设(1)电动助力自行车及其中置电机驱动系统:2013105781718(发明); (2)电动助力自行车及其中置电机驱动系统:2013207294079(实用新型); (3)一种电动车用中置电机的结构:中置电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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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核心技术名称技术先进性及具体表征对应专利或其他技术保护措施应用产品类型
计的减速结构、传动结构以及简单可靠的力矩传感器,同时,采用优化的电机设计,最终使得电机的体积小、重量轻,更能与车辆融入一体。2013201638449(实用新型); (4)电动助力自行车及其中置电机驱动系统:2016210423261(实用新型); (5)电动自行车及其中置驱动系统和驱动方法:2016210423153(实用新型); (6)电动助力自行车及其中置电机驱动系统:2019204011959(实用新型); (6)轮毂力矩传感装置及交通工具:2021225144248(实用新型)
4高精度低噪音控制技术以正弦波驱动代替传统的方波驱动,并采用三相位置传感器和电感,可以得到连续的三相电流,有效降低了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所产生的噪音和震动,并且具有电机控制精度高等特点。电动自行车的电机控制器及其控制方法:2012102604312(发明)中置电机、控制器
5高可靠保护电路技术该技术通过巧妙的电路设计,占用很少的芯片及控制系统资源,达到可实时检测电动自行车的行车状态。一旦车辆失控,保护电路即刻启动,从而达到保护骑乘者安全的目的。该电路设计简单,维修方便。(1)电动自行车防失控保护电路:2011101045538(发明); (2)电机控制器短路保护电路:2011101218128(发明)中置电机、控制器
6数据共享技术该技术通过通讯网络将控制器、电机、电池整合在一起,应用数据共享算法,实现网内设备数据相互共享及各设备的状态信息、参数信息的共享,提高电机控制系统的实时性和共享性。系统出现故障时,通过故障诊断修复仪来综合整车信息,解决电机维护困难的问题。基于数据共享的电动车用控制系统:2015106590242(发明)中置电机、控制器
7无线控制技术该技术将蓝牙技术与电动自行车控制器集成于一体,控制器与智能终端通过蓝牙无线连接,APP上显示电动自行车的运行参数、状态参数及产品故障情况,并可通过更改APP上的挡位信息调节电动自行车档位。该技术的应用提高了电动自行车智能化水平和行车安全性,可以预测整车故障以提高电动自行车的维修效率,降低用户损失并减少用户等待时间,优化售后服务。(1)电动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用无线控制系统:2015106731804(发明); (2)电动自行车用无线面板:201520805785X(实用新型); (3)一种电动自行车电机无线控制装置:2011204468597(实用新型)中置电机、控制器
8电机密封及防护技术通过对电机端盖、轴孔、出线孔等容易进水的部分进行巧妙的结构设计,实现超强的防护性能,使车辆行驶在阴雨天或水中不容易进水,从而大大提高电机的使用寿命,降低维护成本。(1)电机端盖导胶槽方案的防水结构:2013208298823(实用新型); (2)适用于轮毂电机端盖的防水机构:2014205066759(实用新型); (3)适用于自行车电机轴上出线防水的新型结构:2015202119689(实用新型); (4)适用于电动自行车及电动摩托车电直驱轮毂电机、 中置电机、减速轮毂电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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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核心技术名称技术先进性及具体表征对应专利或其他技术保护措施应用产品类型
机轴上出线防水结构:2019210233699(实用新型); (5)适用于电动车轮毂电机的密封结构:2019211994305(实用新型); (6)轮毂电机的防水结构:2020208763666(实用新型); (7)轮毂电机的鼓刹结构及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2021220164480(实用新型)
9外转子磁路优化技术该技术通过特殊的结构设计,摒弃传统的弧形磁钢而采用方形磁钢,做到在磁性不降低的前提下减少磁钢用量,降低加工成本,减少了电机成本。一种电动车用电机磁钢的固定结构:201120125123X(实用新型)直驱轮毂电机、减速轮毂电机
10轮毂电机的快拆轴技术该技术可以实现轮毂电机的无工具快速拆卸安装,便于进行户外更换轮毂电机或进行电动车维修。用于电动车轮毂电机的快拆轴结构及其电动车:201320843802X(实用新型)直驱轮毂电机、减速轮毂电机
11电机呼吸散热技术该技术为在轮毂电机外表面设置有导流凸起,巧妙地使轮毂转动时,两侧呼吸孔处形成压差,带动轮毂内部的热空气流出,可以最大限度发挥轮毂电机性能。同时,保证轮毂电机内部空气流通的同时,避免热膨胀及负压吸入水损坏电机。所用材料容易清洗和更换。大大提高了电机的使用寿命。轮毂电机呼吸散热结构:2017207201299(实用新型)直驱轮毂电机、减速轮毂电机
12无位置传感器控制技术该技术采用非常规检测转子位置的方法启动驱动电机,使电机速度达到设定值时,再通过单片机对反电动势的采样,以及特殊电路的处理来对驱动电机进行精确控制。从而省去容易损坏的位置传感器,减少了电机及控制系统的引出线数量,提高电机及控制系统可靠性,降低电机生产成本,简化生产工艺,降低了电机的维修难度及售后服务成本。(1)高启动性能电动自行车无霍尔电机控制器:2016200805448(实用新型); (2)无位置传感器检测电路及控制器:2016200820448(实用新型)控制器
13多极速度型助力传感器技术该技术充分地将机械、电子、磁学及软件技术有机结合,简化了传统的助力传感器结构。采用霍尔弹性角度差计数,提高助力传感器测试精度。设有开关电源模块,检测其本身是否正常工作,避免不必要的检测误差问题。提高智能型电动自行车的骑行舒适感,使骑行爬坡省时省力。(1)一种电动自行车及其多极速度型助力传感器系统:201520786658X(实用新型); (2)适用于电动自行车的中轴力矩传感装置:2021228177883(实用新型)传感器
14自动螺丝机快该技术结构合理,操作方便。能够有效快速的实现多机种壳体间的适用于自动螺丝机的切换结构:2019212001022(实用新型)直驱轮毂电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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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核心技术名称技术先进性及具体表征对应专利或其他技术保护措施应用产品类型
速切换技术互相切换。并且有效的减少了结构件的磨损,使结构件定位更准确。中置电机、减速轮毂电机、控制器
15齿轮油脂自动补偿机构技术该技术通过采用集油罩和推油板收集油脂,微型电磁线圈推动推油板的结构,补偿因齿轮高速转动甩出的油脂,从而解决电机在长时间使用后噪音变大的问题。(1)一种自行车中置电机齿轮油脂自动补偿机构:2020210478699(实用新型); (2)行星齿轮安装固定结构:2021222199501(实用新型)中置电机、减速轮毂电机

2、发行人研发水平

发行人为高新技术企业、上海市“专精特新”企业,其子公司江苏安乃达为高新技术企业,拥有丰富的研发储备、强大的研发能力和高效的研发团队。截至2022年8月31日,发行人共拥有各项专利98项,其中发明专利14项(国内发明专利13项,美国发明专利1项),实用新型专利84项。凭借行业领先的技术水平,发行人参与了《电动自行车用电动机及控制器》《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电动摩托车及电动轻便摩托车用DC/DC变换器技术条件》和《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驱动用电动机及其控制器》共4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起草制定。截至目前,发行人已掌握了高速电机转子可靠性技术、智能控制系统设计技术、力矩传感技术等行业关键核心技术。近年来,发行人综合运用上述核心技术,相继开发了应用于电助力自行车领域的减速轮毂电机、中置电机、控制器、传感器等电动两轮车电驱动系统产品,产品线持续丰富,产品结构不断优化。

(1)研发机构的设置及人员情况

发行人在上海设置研发中心,负责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工作。凭借丰富的研发经验以及对电动两轮车行业未来趋势的把握,根据市场需求变动调整自身研发战略和研发方向,并依靠充足的技术储备、优秀的研发能力以及高效的研发团队,发行人力求在短时间内开发出符合市场需要、具备发展前景的新产品。同时,江苏安乃达设有技术中心,天津安乃达设有技术部,为生产线的工艺优化、客户的定制化需求提供技术支持。

通过研发机构的设置、研发制度的建立、研发流程的控制等多方面优化,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备的技术和产品创新机制,使产品质量和技术能力始终在行业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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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先进水平,保障发行人持续创新能力和新产品的持续开发。

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共有188名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20.57%。发行人在生产经营中会不定期对生产人员及研发人员进行培训,以持续的提高生产技术水平。

(2)研发投入情况

发行人非常注重对技术研发的投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江苏安乃达均为高新技术企业。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费用的支出随着营业收入的增长而相应增长,分别为2,218.68万元、2,864.06万元、4,221.60万元和2,358.87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4.10%、3.73%、3.58%和3.31%。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费用及占营业收入比例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2020年2019年
研发费用2,358.874,221.602,864.062,218.68
营业收入71,351.94118,010.8276,886.1154,159.35
研发费用占比3.31%3.58%3.73%4.10%

未来,发行人将继续加大研发投入,实现自身技术实力的进一步积累,并促进技术成果产业化的持续推进。

(四)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项目2022.6.30 /2022年1-6月2021.12.31 /2021年2020.12.31 /2020年2019.12.31 /2019年
资产总额(万元)103,686.8586,441.3456,654.9243,643.8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万元)52,052.4742,525.6925,948.3018,806.30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32.85%29.72%31.96%16.59%
营业收入(万元)71,351.94118,010.8276,886.1154,159.35
净利润(万元)9,361.8112,940.047,813.882,461.4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9,361.8112,940.047,813.882,461.4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9,483.6712,379.237,589.092,414.95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1.081.550.950.30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1.081.550.95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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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2022.6.30 /2022年1-6月2021.12.31 /2021年2020.12.31 /2020年2019.12.31 /2019年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9.82%39.48%34.39%14.09%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863.219,683.8511,421.88-405.87
现金分红(万元)-4,510.00820.00-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3.31%3.58%3.73%4.10%

(五)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市场竞争风险

公司着眼全球竞争,在电动两轮车电驱动系统领域拥有一定市场地位。虽然公司拥有了一定的经营规模和品牌知名度,但仍面临着较为严峻的市场竞争。境外市场上,公司与博世、禧玛诺、八方股份直接竞争,公司作为欧洲市场后进入者,有较大的竞争压力;国内市场处于成熟阶段,市场竞争较为充分,若进一步出现恶性竞争的情形,将会对公司国内销售产生不利影响。公司面临国内外的竞争压力,若不能及时有效予以准确应对,可能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增速放缓或下滑。

2、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磁钢、定子、端盖、轮毂、漆包线、芯片等。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中直接材料占比均在90%以上,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产品成本的影响较大。若未来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且公司未能合理安排采购或及时转嫁增加的采购成本,将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3、下游客户相对集中的风险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已与雅迪、爱玛、台铃、MFC、Accell、Prophete等国内外知名电动两轮车品牌商建立了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报告期内,公司来自前五大客户的收入占比分别为73.27%、71.20%、70.67%和73.55%,前五大客户收入占比处于较高水平。

若上述主要客户未来因经营变化降低对公司的产品订单需求,或公司因产品或服务质量不符合客户要求导致双方合作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则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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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际贸易摩擦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外销收入分别为9,800.51万元、16,310.27万元、28,327.69万元和17,403.60万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8.25%、21.45%、

24.27%和24.57%,公司外销客户主要集中在荷兰、德国、法国和意大利等欧洲地区。近年来,伴随着全球产业格局的深度调整,部分西方发达国家开始推动中高端制造业回流。我国中高端制造业在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中,面临不断增加的国际贸易摩擦和贸易争端。

公司所生产的中置电机、减速轮毂电机及配套电驱动系统产品主要应用于国外电助力自行车,而电助力自行车的终端消费市场主要集中于欧洲等发达国家地区,且报告期内公司外销占比逐年提高。2019年以来,欧盟对中国电助力自行车整车出口施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但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欧盟对中国电助力自行车零部件不存在任何管制政策。

若未来电助力自行车主要进口国贸易政策出现不利变化,可能对公司电助力自行车电驱动系统相关产品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5、应收账款坏账损失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款项(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与应收款项融资三者合计)金额分别为17,239.20万元、20,296.44万元、30,845.79万元和45,485.31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1.83%、26.40%、26.14%和31.87%(年化)。

随着公司营业收入的快速增长,应收款项金额可能持续增加。若公司主要客户出现违约等情形,将发生款项未能及时收回或无法收回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的现金流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6、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当前市场环境、产业技术水平、行业发展趋势等因素做出的,均经过详细、慎重、充分的研究论证。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规模较大,若上述项目在实施过程及后期经营中,如宏观政策、相关行业政策和市场环境等方面发生不利变动,行业竞争加剧、技术水平发生重大更替,或因募集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等其他不可预见因素等原因造成募投项目不能如期完成或顺利实施,将可能对项目的完成进度和投资收益产生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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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情况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1.00元
发行股数及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本次拟公开发行股份的数量不超过2,90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00%。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发行价格【】元/股
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户并可买卖A股股票的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三、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

保荐机构指定本次证券发行项目保荐代表人为许伟功、钱铮。许伟功先生,中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上海投行总部总监、保荐代表人。曾主持或参与了拱东医疗(605369.SH)、新风光(688663.SH)、鑫磊股份(301317.SZ)等IPO项目,国电南自(600268.SH)、智云股份(300097.SH)等再融资项目,全信股份(300447.SZ)、实达集团(600734.SH)等重组项目,鑫富药业(002019.SZ)收购方财务顾问项目,以及多家企业的改制重组、上市辅导等工作,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钱铮先生,中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上海投行总部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曾主持或参与了浙江新能(600032.SH)、浙版传媒(601921.SH)、赛克思液压科技等IPO项目,宝信软件(600845.SH)等再融资项目,三七互娱(002555.SZ)等重组项目,以及多家企业的改制重组、上市辅导等工作,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保荐机构指定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为茆路。茆路先生,中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上海投行总部副总裁,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曾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新风光(688663.SH)科创板IPO项目、鑫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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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301317.SZ)创业板IPO项目、众辰科技主板IPO项目、某互联网企业IPO项目、某电梯公司创业板首发项目,对于企业改制重组、上市辅导等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陆鹏峰、王博学、薛力铭。陆鹏峰先生,中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上海投行总部副总裁,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曾作为主要成员参与了鑫磊股份(301317.SZ)创业板IPO项目、中翰生物创业板IPO项目、某建筑设计公司主板IPO项目,具备较为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实践经验。

王博学先生,中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上海投行总部高级经理,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曾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上海瀚讯(300762.SZ)创业板IPO项目,天宸股份、西安宏盛等上市公司的年报审计,具备专业的财务知识及较为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实践经验。

薛力铭先生,中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上海投行总部高级经理。

四、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

保荐机构经自查并对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进行核查后确认,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如下:

1、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或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股份的情况;

3、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4、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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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中泰证券除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之外,中泰证券及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业务往来情况,不存在影响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五、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上市保荐书,相关结论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承诺如下: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上市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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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承诺自愿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六、发行人履行的决策程序

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2022年1月28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相关的议案。

2022年2月12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相关的议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已获得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批准,发行人董事会已取得股东大会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授权,内部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七、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主板定位的说明

(一)发行人业务模式成熟

发行人产品主要为用于电动两轮车的各类电机、控制器、传感器、仪表等电驱动系统产品,是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助力自行车、电动滑板车等电动两轮车的核心部件之一。经过多年的发展,电动两轮车电驱动系统及其下游电动两轮车行业已基本形成了充分竞争的市场格局。

经过十余年发展,发行人已结合自身主要产品、行业发展趋势、市场需求状况、上下游发展情况、企业发展阶段等因素,形成了目前稳定的经营模式,具体表现如下:

采购模式方面,发行人原材料主要为磁钢、定子、端盖、轮毂、漆包线等,发行人采购主要基于发行人产品生产和销售的需要。一般情况下,采购部门首先根据月销售计划和月生产计划,结合采购周期、最小订购量、在途量和库存等情况,进行采购周期和数量的分析,编制采购计划,并由采购部门根据需求选择合适的供应商签订合同。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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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模式方面,发行人销售以直销模式为主,存在少量的贸易商模式。发行人主要通过参与国内外大型自行车展览会、主动拜访等方式获取客户,通过不断的技术积累、产品创新和市场开拓,发行人积累了越来越多的电动两轮车行业知名客户。报告期内,发行人客户主要包括雅迪、爱玛、台铃等国内电动两轮车品牌商以及MFC、Accell、Prophete等欧洲知名电助力自行车客户,其经营规模和整体实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与发行人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生产模式方面,发行人的生产主要基于销售计划进行。由销售部门下达批量生产任务单、月销售计划、新产品样品任务单,生产部门形成月生产计划,仓管部门负责备料并将物料放至生产现场指定区域,生产部门按照生产作业指导书要求组织生产,生产部门生产作业完成后,由仓管部门确认无误后办理入库手续。整个生产期间,质量部门按照相关标准或检验规范进行半成品检验、成品检验、最终检验、入库检验、出货检验、巡检等品保检验程序。报告期内,发行人生产活动稳定开展,产能利用率保持在较高水平。

研发模式方面,发行人坚持自主创新为主、对外产学研合作为辅的研发模式。发行人在上海设置研发中心,负责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工作;江苏安乃达设有技术中心,天津安乃达设有技术部,为产线的工艺优化、客户的定制化需求提供技术支持。

综上,发行人所处行业成熟且具有稳定广阔的市场需求,能够支撑发行人未来经营业绩的稳定可持续发展,发行人已在采购、销售、生产、研发等方面均形成了成熟的业务模式,报告期内,公司业务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公司经营模式的主要因素未出现重大变化,在可预见的一段时间内公司经营模式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二)发行人经营业绩稳定

报告期内,发行人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54,159.35万元、76,886.11万元、118,010.82万元和71,351.94万元,最近三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47.61%;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分别为2,414.95万元、7,589.09万元和12,379.23万元和9,361.81万元,最近三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126.41%。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业绩较好且稳定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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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规模较大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资产总额分别为43,643.86万元、56,654.92万元、86,441.34万元和103,686.85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分别为18,806.30万元、25,948.30万元、42,525.69万元和52,052.47万元。报告期内,发行人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54,159.35万元、76,886.11万元、118,010.82万元和71,351.94万元,营业收入持续增长。综上,发行人经营规模、业务规模较大。

(四)发行人具有行业代表性

发行人产品主要为用于电动两轮车的各类电机、控制器、传感器、仪表等电驱动系统产品,是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助力自行车、电动滑板车等电动两轮车的核心部件之一,发行人产品主要包括直驱轮毂电机、中置电机和减速轮毂电机三类。

1、发行人已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根据《2021年中国两轮电动车智能化白皮书》以及欧洲自行车产业协会现有统计数据测算,2019-2021年,发行人直驱轮毂电机产品在国内的市场占有率分别为6.58%、6.59%和6.58%,直驱轮毂电机行业技术成熟且市场竞争较为激烈,发行人占据了较高的市场份额且基本保持稳定;2019-2021年,发行人中置电机、减速轮毂电机产品在欧洲的市场占有率分别为2.62%、4.87%和8.78%,发行人中置电机、减速轮毂电机销量保持增长,市场份额处于快速增长趋势。因此,发行人的产品在国内外市场已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2、发行人下游客户稳定且具有代表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客户主要包括雅迪、爱玛、台铃等国内电动两轮车品牌商以及MFC、Accell、Prophete等欧洲知名电助力自行车客户,其经营规模和整体实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在行业内具有代表性,发行人与其建立了持续稳定的合作关系。

3、发行人已掌握了行业关键核心技术

发行人为高新技术企业、上海市“专精特新”企业,其子公司江苏安乃达为高新技术企业,拥有丰富的研发储备、强大的研发能力和高效的研发团队。截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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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31日,发行人共拥有各项专利98项,其中发明专利14项(国内发明专利13项,美国发明专利1项),实用新型专利84项。凭借行业领先的技术水平,发行人参与了《电动自行车用电动机及控制器》《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电动摩托车及电动轻便摩托车用DC/DC变换器技术条件》和《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驱动用电动机及其控制器》共4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起草制定。截至目前,发行人已掌握了高速电机转子可靠性技术、智能控制系统设计技术、力矩传感技术等行业关键核心技术。近年来,发行人综合运用上述核心技术,相继开发了应用于电助力自行车领域的减速轮毂电机、中置电机、控制器、传感器等电动两轮车电驱动系统产品,产品线持续丰富,产品结构不断优化。

综上,发行人在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与下游代表性客户建立了持续稳定的合作关系,掌握了行业关键核心技术,发行人具有行业代表性。

八、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上市条件的说明

(一)发行人符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1、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1)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相关条件

发行人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独立董事、职工代表监事,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2)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三)项相关条件

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2022]200Z0680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发行人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连续盈利,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营业收入分别为54,159.35万元、76,886.11万元、118,010.82万元和71,351.94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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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2,414.95万元、7,589.09万元、12,379.23万元和9,483.67万元,发行人现有主营业务能够保证可持续发展,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

(3)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相关条件

根据天册律师出具的“TCYJS2023H0178号”《法律意见书》、“TCLG2023H0261号”《律师工作报告》、公开信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等相关主体不存在上述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4)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五)项相关条件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

2、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相关条件

①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工商登记文件、营业执照、银行账户信息、《公司章程》,查阅了发行人股改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及相关复核报告、天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前身安乃达有限成立于2011年9月6日,于2015年12月22日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上述成立时间计算,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已在三年以上。

②保荐机构查阅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主要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查阅了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表,查阅了发行人的组织结构图及相关部门职责,查阅了报告期内历次三会会议决议及相应的会议通知、表决情况、会议记录等过程资料,查阅了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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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聘任合同、劳动合同,查阅了天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独立董事、职工代表监事,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因此,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2)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相关条件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财务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查阅了重要会计科目明细账、重大合同、信用报告、银行对账单、业务流程单据等资料,查阅了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访谈了发行人财务总监等主要管理人员。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容诚会计师已对发行人报告期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容诚审字[2022]200Z0680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容诚会计师对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出具“容诚专字[2022]200Z0480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因此,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3)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相关条件

①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商标、专利、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以及房产、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主要财产的权属凭证等资料,查阅了发行人人事管理制度、员工名册、员工工资明细表,查阅了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表,查阅了发行人财务管理制度、银行开户资料、税务登记资料等,查阅了发行人的组织结构图及相关部门职责、公司治理相关制度、会计管理相关文件,查阅了公司三会会议决议及相应的会议通知、表决情况、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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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记录等过程资料,查阅了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相关资料,查阅了相关主体签署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查阅了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②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业务合同、采购明细表、销售明细表,查阅了发行人工商档案资料,查阅了公司三会会议决议及相应的会议通知、表决情况、会议记录等过程资料,查阅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聘任合同、劳动合同。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三年内,发行人主营业务为电动两轮车电驱动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最近三年内,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③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商标、专利、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以及房产、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主要财产的权属凭证等资料,查阅了发行人征信报告,函证了发行人的银行,检索了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信息,查阅了法院、仲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查阅了行业研究资料、行业分析报告及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产业政策等,查阅了天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因此,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4)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相关条件

①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所属行业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产业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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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查阅了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的资质证书、报告期内主要业务合同;查阅了工商、税务、土地、环保等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为电动两轮车电驱动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②保荐机构检索了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信息,查阅了公安机关针对相关主体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查阅了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调查表。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③保荐机构检索了中国证监会网站、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公开信息,查阅了公安机关针对相关主体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查阅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表。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因此,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发行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3.1.1条第(一)项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发行人符合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工商档案资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本次发行相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文件,确认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本总额为人民币8,700.00万元,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2,900.00万股,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本总额不低于5,000.00万元。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3.1.1条第(二)项规定的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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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以上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工商档案资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本次发行相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文件,确认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2,90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00%。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3.1.1条第(三)项规定的上市条件。

(四)发行人财务指标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保荐机构查阅了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2019-2021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2,414.95万元、7,589.09万元、12,379.23万元,累计为2.24亿元;2019-2021年经审计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为2.07亿元;2019-2021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累计为24.91亿元。

因此,发行人最近三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三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亿元。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财务指标符合《股票上市规则》3.1.2条第

(一)项规定的标准,发行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3.1.1条第(四)项规定的上市条件。

(五)发行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九、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如下:

序号事项工作安排
(一)持续督导事项在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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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事项工作安排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履行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2、督导发行人及时向保荐机构通报将进行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1、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在发行人发生须进行信息披露的事件后,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已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 2、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储存、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3、如发行人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保荐机构要求发行人通知或咨询保荐机构,并督导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已制定的对外担保制度,规范对外担保行为; 2、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3、如发行人拟为他人提供担保,保荐机构要求发行人通知或咨询保荐机构,并督导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7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和业务状况、股权变动和管理状况、市场营销、核心技术以及财务状况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及时获取发行人的相关信息。
8根据监管规定,在必要时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所需的相关材料并进行实地专项核查。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1、指派保荐代表人或聘请中介机构列席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对上述会议的召开议程、会议议题等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 2、指派保荐代表人或聘请中介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主动信息跟踪和现场调查。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1、发行人和为发行人提供专业服务的其他中介机构应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为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机构所聘请的中介机构人员履行保荐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保荐机构对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时,可以与中介机构进行协商,并可要求其做出解释或者出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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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洪保荐代表人:许伟功、钱铮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360号陆家嘴投资大厦13层邮政编码:200122联系电话:021-20235882传真号码:021-20235657

十一、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

十二、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推荐结论

作为安乃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中泰证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并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认为安乃达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发行人持续发展。因此,中泰证券同意作为保荐机构推荐安乃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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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茆 路

保荐代表人:

许伟功 钱 铮

内核负责人:

战肖华

保荐业务负责人:

姜天坊

保荐机构总经理:

冯艺东

保荐机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王 洪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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