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材料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对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规定的事项
鉴于近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了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相关制度规则,为符合最新监管要求,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及《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经公司及中介机构对本次交易进行认真、充分的自查论证后,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符合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各项规定。
2、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二)》的事项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二)》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业绩补偿协议》《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二)》的生效条件进行了补充约定。本协议的签署系为了符合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
的最新监管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二)》。
3、关于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事项《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根据股票发行注册制的相关制度规则及相关资料,对前期编制的本次交易的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进行了修订和更新。同意《重组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相关内容。
4、关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的事项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上交所发布的《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前后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过渡期安排的通知》等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定,公司本次重组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将由中国证监会核准调整为由上交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公司拟于近日向上交所提交本次交易的申请文件符合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定以及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同意向上交所提交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任一 | 黄峰 | 彭正昌 |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