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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青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28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交的有关资料,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必要的问询及初步审查,基于客观、独立判断,我们对《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鉴于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并具备较为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执业经验和能力,为公司提供的审计服务规范、专业,审计团队严谨、敬业,能够较好地满足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以及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聘请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谭嘉因包强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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