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询问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核,2022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公司2022年度除为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提供担保,以及为公司合并范围外的韶关市曲江长青环保热电有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因股权出售后的遗留业务所致,截至2022年12月30日已完成担保人变更手续,原担保合同已失效)以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况。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对每笔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担保和逾期担保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及关联方的担保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及遗留业务的需要,公司及子公司不用支付任何担保费用。因此,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执行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文件的规定,能够严格控制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风险。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由于2022年度补贴电费未能及时全额到位,为进一步增强公司财务缓冲和风险缓释能力,保持稳定而充足的运营资金,公司决定暂不对2022年度利润进行分配,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上述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没有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章程》、《分红管理制度》及《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2024年)》的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制定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机制基本完整、合理、有效,且各项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保证了公司运作的规范。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法规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四、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准则,为公司作了各项专项审计及财务报表审计,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亦能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较好地履行了聘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
我们认为:本次拟续聘的审计机构诚信状况良好,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具备专业胜任能力与投资者保护能力,且符合独立性要求。本次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和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本次续聘公司财务、内控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议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议案,并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谭嘉因 | 包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