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显盈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28

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查阅相关资料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经过认真审核,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针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涉及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本次发行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备本次发行的资格和条件。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的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可行。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为本次发行编制的《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发行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填补措施,并由相关主体出具承诺以保证履行,充分保护了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该规则有利于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义务,保证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制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制定《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有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增加了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的具体事宜和授权范围合法合规,有利于推动相关事宜的快速推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祁 丽

蒋培登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