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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盈科技: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28

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为进一步增强回报股东意识,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及《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了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订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公司价值目标,持续采取积极的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政策,注重对投资者回报,切实履行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二、公司制订本规划考虑的原则

本规划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保持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未来三年(2023-2025年)具体的股东回报计划

(一) 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

(二) 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

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因素出发,可以在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三) 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比例

1、 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

(1)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 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② 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

③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5%。

(3) 如公司出现以下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情形时,可以不实施现金分红:

①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且超过3,000万元。

②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4) 在满足分红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④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 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在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四) 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余情况和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 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和政策的修改

公司每年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余情况、资金情况等提出、拟订。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利润分配方案需要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发表审核意见,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的意见,应当作为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附件提交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若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司可持续

经营时,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在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利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

(六) 利润分配方案的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对于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或按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以及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七) 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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