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控股子公司申请银团贷款及为其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内蒙古博源银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根化工)银团贷款提供担保,我们认为该担保为银根化工解决项目建设部分资金需要,有助于推进其项目建设,促进其长远发展。
银根化工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公司控股股东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源集团)同时为本次银根化工银团贷款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银根矿业其他股东内蒙古纳百川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纳百川)、鄂尔多斯市纳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纳丰投资)、内蒙古博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按其持股比例为公司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银根化工为公司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整体风险在可控制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为银根化工银团贷款担保事项。
二、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内蒙古博源银根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根水务)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目的是为了解决银根水务供水专用工程部分结算资金需要,推进阿拉善塔木素天然碱开发利用项目供水专用工程竣工投产。
银根水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博源集团以其全资子公司纳丰投资和纳百川合计持有银根矿业的股权比例为公司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银根矿业另一股东内蒙古博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按其持股比例为公司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银根水务为公司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整体风险在可控制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为银根水务融资租赁业务担保事项。
三、关于开展资产池业务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部分控股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开展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每家银行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资产池业务,可以提升公司流动资产的流动性,减少公司货币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本次开展资产池业务事项。
独立董事:隋景祥、韩俊琴、张世潮、董敏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