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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融化学:独立董事对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28

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董事会”)审议的有关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等情况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规定,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

1、经检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新增和存续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12月 31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据此,我们同意《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等情况的专项说明》。

2、经检查,公司于2022年为全资子公司华融化学(成都)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35,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额度,为全资子公司成都华融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3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额度,为全资子公司成都华融化学物流有限公司、成都华融化学工程有限公司分别提供不超过1,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额度,合计为四家全资子公司提供不超过67,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额度。上述担保额度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2022年8月12日)起12个月。2022年9月27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华融

化学(成都)有限公司为满足日常经营需要,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22年9月27日,公司与四川省成都市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公司为华融化学(成都)有限公司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1亿元人民币,担保期限为自《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022年10月8日,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华融化学(成都)有限公司转移债务共16,681,478.93元,并为该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涉讼担保。

我们认为,公司上述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同时,我们将对上述事项予以高度重视,以最大限度的维护公司权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通过对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了解,认为公司已经建立并完善了一系列的内部控制制度,形成了规范的管理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

公司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对子公司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能够按照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保证了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总结全面,对加强内部控制的目标明确。

公司目前的内部控制能够保证经营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防范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保证公司业务经营、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的可靠、完整、及时,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

据此,我们同意《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三、《2022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公司切实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据此,我们同意《2022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四、《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降风险促转型改造项目(一期) ”项目延期,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本次延期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调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实施主体等,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额及用途,不会对项目造成实质性改变,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

五、《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其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募投项目投资情况的调查,认为:本次终止消毒卫生用品扩能技改项目并将其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本事项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且有利于减少募集资金投资于市场前景不明确的项目。因此同意终止消毒卫生用品扩能技改项目并将其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为保证公司现阶段经营及长远持续发展需要,董事会提出的《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的经营状况、资金需求及未来发展等因素,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同时有利于保障公司分红

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也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时也有利于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据此,我们同意《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是依据公司规模及所处行业的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能更好地体现权、责、利的一致性,激发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发展。方案的制定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唐冲)已回避表决,会议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据此,我们同意《关于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八、《关于确认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关于确认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2022年度实际发生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为1,084.99万元,发生交易的类别包括采购原材料、接受租赁、采购服务、销售产品、提供劳务等。公司2022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系日常生产经营所需,交易价格按照同类业务的市场价格并经交易双方平等协商确定,定价公允合理,没有对关联方形成依赖,未影响公司独立性。

(2)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情况

自2022年度股东大会之日起至2023年度股东大会之日,公司预计与关联方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草根知本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甘肃金川新融化工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总额不超过34,910.00万元(具体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公司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业务的协调性。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允、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结算时间与方式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选择的合作关联方具备良好商业信誉,可降低公司的经营风险,有利于公司正常业务的持续开展。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形成对关联方的依赖,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本次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中,关联董事邵军、李建雄、张明贵就该议案回避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该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据此,我们同意《关于确认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并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金融机构综合授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2023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有助于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经营发展中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开拓业务,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本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据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金融机构综合授信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在确保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开展和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条件下,结合公司2022年度经营情况,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50,000.00 万元(包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中用于现金管理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不超过

50,000.00万元。该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暂时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据此,我们同意《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华融化学(成都)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10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额度,为全资子公司成都华融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15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额度,合计为上述全资子公司提供不超过25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额度(包含对子公司尚未到期的担保)。上述额度期限自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度股东大会之日。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信誉及经营状况正常,公司能够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风险可控。本次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担保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据此,我们同意《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续聘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3年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华信会计师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的能力和经验,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派驻的审计人员在公司审计期间勤勉职责,恪守尽责,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实施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较好地履行了双方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

义务。本次续聘其为2023年审计机构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续聘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3年审计机构的议案》,并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关于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有利于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降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责时可能引致的风险以及引发的法律责任所造成的损失,有利于保障公司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协助相关责任人员更好地履行其职责,促进公司发展。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关联董事回避该议案表决。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后,董事会无法形成决议。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将《关于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直接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姚宁

卜新平

2023年2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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