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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胜信息:监事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28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监事会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监事会是本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在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维护本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三条 监事会议事活动以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和召开监事会会议两种形式开展。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中包括两名股东代表监事和一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

第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

公司董事、总经理(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保障监事会工作的正常开展,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专门的办公场所。

第九条 监事会在履行职责时,有权向公司相关人员和机构了解情况,相关人员和机构应给予配合。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决议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的召集与通知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十三条 本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

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五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以内,监事会主席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监事会主席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第十六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特快专递,或者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书面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姓名、代理监事的姓名、代

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章。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第二十一条 受其他监事委托代理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充分保证与会每个监事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对审议的事项采取逐项表决的原则,即议题审议完毕后,开始表决,一项议题未表决完毕,不得表决下一项议题。表决分为同意、反对、弃权,每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会议的方式进行。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对需要以监事会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但监事之间交流讨论的必要性不大的议案,可以采取书面传签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以举手、记名投票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的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未作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作选择的,视为弃权。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宣布决议及报告通过情况,并应将表决结果记录在会议记录中。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才有效。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对决议表决同意并在决议上签字的监事(包括委托监事)要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反对或提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记录会议真实情况和与会监事的意见及建议,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开会的日期、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七)监事会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包括代理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监事既不按前述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会议记录、委托出席会议的监事委托书、决议的表决票、会议决议文件等作为本公司档案应与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名簿由公司予以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七章 监事会决议的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规定办理。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的规定与《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为准。本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要求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监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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