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并充分讨论后,对《关于聘任许文显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及《关于购买福建南平三元竹业有限公司厂房、土地使用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许文显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1、经核查许文显先生的简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146条、《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条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未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许文显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和专业能力,符合公司相应职位要求。
3、聘任许文显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许文显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二、关于购买福建南平三元竹业有限公司厂房、土地使用权暨关联
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能够节省土地招拍挂、厂房及基础设施建设时间,有利于加快元力新能源碳材料(南平)有限公司的建设步伐,加速形成公司碳材料在新能源领域应用的优势地位;此项关联交易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履行了必要的评估等程序,定价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未发现通过此项交易转移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董事会在该事项的审议过程,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 向建红 梁丽萍 刘俊劭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