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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科技:关于2022年度资产核销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28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资产核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科技”“本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资产核销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资产核销具体金额及原因

(一)资产核销金额

本次核销的资产系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即本公司对安徽淮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化股份”)的参股股权投资,初始出资金额为45,000,000.00元,收到破产清算债权分配款计4,542,039.26元,核销金额为40,457,960.74元。

(二)资产核销原因

核销原因系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安徽淮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化集团”)、淮化股份合并破产程序,破产财产分配已执行完毕。具体如下:

1.参股淮化股份情况

2007年12月,经本公司2007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本公司参与发起设立淮化股份。淮化股份注册资本为60000万元,本公司出资4500万元,按1:0.67折股,折合2996.99万股,占总股本的4.99%(详见东华科技2007-021号《对外投资公告》)。在2007年参股淮化股份之时,经协商并达成一致,本公司与淮化股份的控股股东淮化集团签订《股份回购协议》,约定本公司有权视淮化股份上市前景及经营状况自主选择股权退出时机,并由淮化集团回购本公司所持的全部股份或

负责推荐其他公司购买,以健全公司资本退出机制,防控投资风险。

2.淮化股份等破产清算情况

由于环保从严督查,淮化股份于2018年下半年全面停产并持续至今。截止2018年12月31日,淮化股份已资不抵债。2019年5月,安徽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淮化集团依法破产工作方案。鉴于上述情况,淮化股份于2019年7月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淮化股份解散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等议案。2019年9月,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淮化集团和淮化股份合并破产案件。2021年8月,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淮化集团和淮化股份合并破产案件。

3.与淮化集团诉讼情况

自2016年始,本公司着手处置所持有的淮化股份的股权,与淮化集团就执行《股份回购协议》事项进行协商,但最终未能达成协议。2018年8月,本公司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淮化集团履行《股份回购协议》所规定的义务。2019年2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本公司诉讼请求。2019年3月,本公司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6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7月,本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再诉申请。202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1513号】,指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2020年11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确定本公司对淮化集团享有本金4500万元及利息2101.8万元之债权。

2021年3月,本公司收到淮化集团破产清算第一次债权分配款计3,855,451.93元。2021年8月,本公司收到淮化集团破产清算第二次债权分配款计686,587.33元。

4.计提减值及公允价值变化情况

本公司根据淮化股份、淮化集团的经营状况以及法律专业人员的意见综合判断,2018年计提资产减值准备2250万元。2019年1月1日起,本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将该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报表列示项目由“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至“其他权益工具投资”。2019年,本公司认为该股权投资已基本不具有价值,截至2019年底,将该项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减记为0元。

2022年度,本公司根据实际收到的两笔债权分配款4,542,039.26元对应转回该部分公允价值,最终确认公允价值减少金额为40,457,960.74元。

二、本次资产核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核销的股权投资系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所得税后金额为34,389,266.63元,核销后计入留存收益,不影响公司2022年度利润。本次资产核销事项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真实反映了企业财务状况,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政策要求,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资产核销不涉及公司关联方。

三、董事会关于本公司2022年度资产核销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核销资产遵照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本次核销资产基于谨慎性原则,依据充分,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真实反映了企业财务状况。

四、监事会、独立董事关于本公司2022年度资产核销的意见

1.监事会关于2022年度资产核销的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核销资产是基于谨慎性原则而作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等规定,核销资产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该核销事项提交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程序规范。

2.独立董事关于2022年度资产核销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通过对公司核销资产事项进行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核销资产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资产实际情况,不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不涉及利润操纵。公司该核销事项审议程序规范,我们一致同意实施该项核销。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3.董事会关于2022年度资产核销的合理性说明;

4.独立董事关于2022年度资产核销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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