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事前认可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实控人为江西康铭盛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和监督,亦认真审阅了议案的相关资料,现基于独立、客观的判断发表了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实控人为江西康铭盛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敏先生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方集团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江西康铭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提供无偿担保是为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的需要,此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实控人为江西康铭盛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寿群、朱星文、阮军
202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