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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睿雷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28

股票简称:纳睿雷达 股票代码:688522

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Naruida Technology Co., Ltd.

(珠海市唐家湾镇港乐路2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特别提示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睿雷达”、“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2023年3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发行人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殊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二、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3年3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公司就相关风险特别提示如下:

(一)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

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为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科创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本次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46.68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65.0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56.0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86.7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74.7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截至2023年2月15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该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28.86倍。

截至2023年2月15日(T-3日),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与发行人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具体如下:

证券 代码证券 简称T-3日股票收盘价 (元/股)2021年扣非前EPS(元/股)2021年扣非后EPS(元/股)2021年静态市盈率(扣非前)(倍)2021年静态市盈率(扣非后)(倍)
600990.SH四创电子33.320.86970.599038.3155.63
600562.SH国睿科技17.830.42350.374542.1047.61
300065.SZ海兰信15.550.06750.0196230.33794.74
002413.SZ雷科防务4.99-0.1796-0.2183--
算术平均值40.2151.62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3年2月15日(T-3日)。

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注1:以上数字计算如有差异为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造成。注2:2021年扣非前/后EPS=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3日总股本。注3:计算2021年扣非前后静态市盈率算术平均值时,剔除异常值海兰信、雷科防务。

本次发行价格所对应的发行市盈率为86.7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静态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三)流通股数较少的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3,866.68万股,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保荐机构跟投股份锁定期为24个月,部分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公司本次上市的无限售流通股为3,579.4092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约为23.14%。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四)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因而增加了上市初期被加大杠杆融券卖出导致股价暴跌的风险,而上交所主板市场则要求上市交易超过3个月后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此外,科创板股票交易盘中临时停牌情形和严重异常波动股票核查制度与上交所主板市场规定不同。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

三、特别风险提示

以下所述“报告期”,指2019年、2020年、2021年及2022年1-6月。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司的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一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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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产品单一,主要应用于气象领域,且采购周期较长,价格相较于X波段传统雷达较高,目前公司产品尚未受到中国气象局的大规模部署,主要依靠于各地气象局推动建设,市场空间受行业政策和各级财政预算影响较大

报告期内,X波段双极化(双偏振)有源相控阵雷达产品是公司营业收入的主要来源,发行人的雷达产品单一,主要应用于气象探测领域,公司的雷达整机产品具有固定资产的属性,不同于消耗品,具有较长的使用寿命,客户购买的需求连续性相对较低,因此其采购周期较长;同时,公司产品属于创新性产品,其价格相较于X波段传统雷达较高,公司客户主要是各地气象部门,目前公司产品尚未受到中国气象局的大规模部署,主要依靠于各地气象局推动建设,因此公司产品市场空间受行业政策和各级财政预算影响较大。

(二)报告期内公司产品销售区域集中,主要在广东省内,销售区域和新客户的拓展面临较大压力

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公司产品销售区域集中,报告期内,公司在广东省内的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比例分别为99.61%、79.02%、59.77%及91.66%,销售区域较为集中,且主要在广东省内,销售区域拓展面临较大压力。如果广东地区的竞争格局或市场需求出现变化,或者公司产品最终未能在其他省份形成规模化应用,可能对公司的销售收入造成不利影响,以上因素发生极端不利变化,可能造成公司营业利润下滑50%甚至亏损的风险。

(三)相控阵雷达应用在民用领域尚处于起步阶段,同行业老牌企业在资金、研发等方面更具综合优势,随着其他相控阵雷达生产企业逐步进入气象探测等民用领域,公司将面临更多的市场竞争,公司高的毛利率将难以维持

报告期内,公司的毛利率分别为82.01%、79.68%、80.28%及77.17%。目前相控阵雷达应用在民用领域尚处于起步阶段,同行业老牌企业主要包括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二研究院二十三所等,其在资金、研发等方面比发行人更具综合优势。随着其他相控阵雷达生产企业逐步进入气象探测等民用领域,公司将面临更多的市场竞争,公司高的毛利率将难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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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的客户主要为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受财政预算管理、采购制度、产品验收等因素的影响,公司上半年在手订单较少,收入确认季节性明显,主要集中在12月份公司客户主要为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前述客户通常采取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上半年进行项目预算审批,下半年组织采购验收交付,获取订单时间有一定的季节性;前述因素导致公司上半年的在手订单较少,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在手订单为2,064.59万元;2019-2021年,发行人第四季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53.20%、56.01%及71.30%,收入确认季节性明显,且主要集中在12月份。

公司收入呈现季节性波动,但公司的人工成本、费用等支出全年相对均衡发生,因此可能导致公司前三季度出现盈利较低或亏损的情形,公司经营业绩存在季节性波动。投资者不宜以半年度或季度报告数据推测全年主营业务收入或盈利情况。

(五)公司产品在其他应用领域尚待培育和推广

公司产品在其他应用领域尚待培育和推广,如民用航空领域竞争压力较大并呈现寡头竞争态势、公司产品也尚未取得民用航空领域相关许可证资质,水利监测、森林防火等应用领域尚待培育和推广,且公司产品X波段双极化(双偏振)有源相控阵雷达并非该些领域唯一的观测方式,在其他应用领域还面临其他观测手段的竞争。

(六)应收账款回收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分别为1,734.65万元、7,825.96万元、10,666.35万元及9,729.48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6.79%、27.53%、27.38%及

25.25%。公司客户主要为政府客户或事业单位,此类客户受其付款审批流程较为复杂,付款进度往往受其资金预算、上级主管部门拨款情况影响,付款周期一般较长,一旦客户付款延期或款项无法收回,将给公司带来一定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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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2年12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同意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126号),同意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方案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29号文批准。根据纳睿雷达的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纳睿雷达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交易,纳睿雷达A股总股本为15,466.68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3,579.4092万股于2023年3月1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纳睿雷达”,证券代码为“688522”。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3年3月1日

(三)股票简称:纳睿雷达;股票扩位简称:纳睿雷达科技

(四)股票代码:688522

(五)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15,466.68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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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次A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3,866.68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3,579.4092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11,887.2708万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128.5347万股,其中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获配股数为

128.5347股,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为3.32%。

(十)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关于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一)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如下:

1、战略配售部分,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2、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将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6个月的限售期,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参与网下限售摇号的共有4,189个账户,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对应的账户数量为419个。根据摇号结果,所有中签的账户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6个月。这部分账户对应的股份数量为158.7361万股,锁定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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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本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规定,选取上市标准为“(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为每股46.68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为15,466.68万股,发行完成后市值为72.20亿元,符合“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的规定。

依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18,303.31万元,2020年和2021年净利润分别为6,659.14万元和9,661.62万元。2020年和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分别为5,419.12万元和8,320.78万元。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以及“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的规定。

综上,本公司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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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 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Naruida Technology 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11,60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XIAOJUN BAO(包晓军)
成立日期2014年5月22日
住所珠海市唐家湾镇港乐路2号
办公地址珠海市唐家湾镇港乐路2号
邮政编码519085
联系电话0756-3663681
传真号码0756-3663636
互联网地址http://www.naruida.com/
电子信箱IR@naruida.com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雷达、无线电导航设备专业修理;气象信息服务;软件开发;软件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集成电路设计;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机械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主营业务发行人是一家以科技创新为驱动,专注于提供全极化有源相控阵雷达探测系统解决方案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行人目前所生产的产品主要为X波段双极化(双偏振)有源相控阵雷达及配套的软硬件产品,目前主要应用于气象探测领域,并逐步在水利防洪、民用航空、海洋监测、森林防火、公共安全监测等领域进行市场化推广
所属行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龚雪华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及联系方式龚雪华,0756-366368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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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加中通持有公司55.42%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加中通为XIAOJUNBAO(包晓军)与SU LING LIU(刘素玲)合计持股98.36%的外商投资企业。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控股股东加中通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珠海加中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901241021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成立时间2014年01月08日
法定代表人XIAOJUN BAO(包晓军)
主要经营场所珠海市唐家湾镇港湾大道科技一路10号主楼第六层603房N单元(集中办公区)
出资额2.033346万美元
实缴资本2.033346万美元
经营范围综合管理服务(以上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内容,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2014年01月08日至2034年01月08日
股东构成姓名出资额(万美元)出资比例
XIAOJUN BAO(包晓军)1.04000051.1472%
SU LING LIU(刘素玲)0.96000047.2128%
珠海海纳致远科技中心0.0166730.8200%
LIN LI(李琳)0.0166730.8200%
合计2.033346100.00%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主要为实际控制人的持股平台,未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的业务
最近一年及一期合并报表财务数据(万元)项目2022年1-6月/ 2022年6月30日2021年1-12月/ 2021年12月31日
总资产51,464.8151,128.71
净资产45,719.7243,679.78
营业收入4,720.1218,303.31
净利润1,828.229,662.86

注:2022.6.30/2022年1-6月数据未经审计,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年度财务数据业经天健会计师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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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

XIAOJUN BAO(包晓军)和SU LING LIU(刘素玲)夫妇通过加中通共同控制公司55.42%股份,可以通过加中通对纳睿达的日常经营管理施加决定性影响,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如下:

XIAOJUN BAO(包晓军),董事长、总经理,男,1973年8月出生,加拿大国籍,加拿大境外居留权,护照号:HG08****,硕士学位。2006年6月至2013年5月,任美国雷神公司(加拿大)工程师;2013年8月至2014年4月,任美国超威半导体公司工程师;2014年5月至2020年11月,任纳睿达董事长、总经理;2018年5月至今,任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中心特聘专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2018年6月至今,任中国雷达气象学会雷达气象学委员会副主任委员;2018年6月至今,任广东省气象探测数据中心特聘专家。2020年1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SU LING LIU(刘素玲),董事、副总经理,女,1974年4月出生,加拿大国籍,加拿大境外居留权,护照号:HG16****,硕士学位。2005年4月至2014年4月,任加拿大统计国际公司统计岗位,2014年5月至2020年11月,任纳睿达董事、副总经理;2020年1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1、刘世良

刘世良系SU LING LIU(刘素玲)的父亲,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刘世良为SU LING LIU(刘素玲)的一致行动人。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刘世良直接持有发行人4.500%股份,其基本情况如下:

刘世良先生,在纳睿雷达无任职,1948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442522194806******。

2、刘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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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素红系SU LING LIU(刘素玲)的姐姐,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刘素红为SU LING LIU(刘素玲)的一致行动人。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刘素红直接持有发行人14.705%股份,其基本情况如下:

刘素红女士,在纳睿雷达无任职,1970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442522197009******。

3、刘素心

刘素心系SU LING LIU(刘素玲)的妹妹,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刘素心为SU LING LIU(刘素玲)的一致行动人。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刘素心直接持有发行人4.500%股份,其基本情况如下:

刘素心女士,在纳睿雷达无任职,1978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441602197811******。

2020年12月9日,XIAOJUN BAO(包晓军)、SU LING LIU(刘素玲)、刘世良、刘素红、刘素心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书》,约定各方在股东大会决策事项保持一致意见,如果各方没有达成一致表决意见的,以XIAOJUN BAO(包晓军)意见为准,因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各方均同意向发行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本协议有效期为自2020年12月9日至纳睿雷达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满36个月之日止。

(三)本次发行后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

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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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持股情况

(一)现任董事会成员

公司本届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公司现任董事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姓名提名人职位任职期限
1XIAOJUN BAO(包晓军)加中通董事长2020.12.08-2023.12.07
2SU LING LIU(刘素玲)加中通董事2020.12.08-2023.12.07
3邓华进加中通董事2020.12.08-2023.12.07
4曹春方加中通独立董事2020.12.08-2023.12.07
5陈坚加中通独立董事2020.12.08-2023.12.07

公司现任董事简历如下:

1、XIAOJUN BAO(包晓军),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简历详见本节“二、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

2、SU LING LIU(刘素玲),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简历详见本节“二、(二)

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

3、邓华进,男,公司董事,197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商业金融硕士。1992年7月至1999年1月任中国南方航空股份公司珠海直升机公司企业管理部副总经理;1999年2月至2000年5月任中国南方航空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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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直升机公司行政总务部总经理;2004年6月至2005年10月任昆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副总经理;2005年11月至2007年10月任珠海威丝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总裁特别助理兼投资总监;2007年10月至2012年7月任珠海威丝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12年8月起历任珠海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投资总监、珠海金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4年5月至2016年1月任力合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2020年10月至2020年11月担任纳睿达董事。于2020年12月8日开始担任公司董事。

4、曹春方,男,公司独立董事,198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管理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2012年6月博士毕业于南开大学商学院;2012年9月至2017年10月于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任教;2017年11月起进入中山大学管理学院任教;现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会计本科学术主任、会计学教研室主任。2020年12月至今任广州华银健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顺科智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8月至今任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于2020年12月8日开始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5、陈坚,男,公司独立董事,198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国际商法和国际私法硕士。2002年10月至2014年12月任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2015年1月至今任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2016年1月至2018年9月任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8月至今任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6月至今任复兴亚洲丝路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于2020年12月8日开始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现任监事会成员

公司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3名职工代表监事,2名股东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监事通过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现任董事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姓名提名人职位任职期限
1李匡匡职工代表大会监事会主席2020.12.08-2023.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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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郑炜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监事2020.12.08-2023.12.07
3安羽职工代表大会职工监事2020.12.08-2023.12.07
4陈亮加中通监事2020.12.08-2023.12.07
5李垣钜加中通监事2020.12.08-2023.12.07

公司现任监事简历情况如下:

1、李匡匡,男,监事会主席,198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通信与信息系统硕士,中级工程师;2004年7月至2016年10月任炬力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嵌入式软件服务部经理;2016年10月至2017年12月任珠海市小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经理;2017年12月至今任公司嵌入式软件主任。于2020年12月8日开始担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2、郑炜宏,男,职工监事,198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机械设计学士;2012年6月至2014年7月任美的集团机电事业部品质工程师;2014年7月至2017年10月任珠海通能科技有限公司质检负责人;2017年11月至今任公司质检主任。于2020年12月8日开始担任公司监事。

3、安羽,男,职工监事,197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2000年5月至2000年9月任贵州振华集团国营长红机械厂技术员;2000年10月至2003年3月任佳能珠海有限公司PE工程师;2003年4月至2008年2月任珠海得佳电子有限公司结构工程师;2008年4月至2018年2月珠海一多监测科技有限公司主管;2018年3月至今任公司机械部主任。于2020年12月8日开始担任公司监事。

4、陈亮先生,监事,1984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2010年10月7月至2011年10月,任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经理;2011年11月至2014年10月,任广州华普达照明有限公司销售工程师;2014年10月至2016年1月,任Bridgelux,Inc应用工程师;2016年1月至今,任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2020年10月至2020年12月任纳睿达监事;2020年12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5、李垣钜,男,公司监事,1984年出生,中国国籍,工商管理硕士,无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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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永久居留权;2014年9月至2020年7月任江门市科创润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项目经理;2020年7月至今任广东毅达汇顺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高级投资经理。于2020年12月8日开始担任公司监事。

(三)现任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共有6名高级管理人员,均由董事会聘任。具体如下:

序号姓名职位任职期限
1XIAOJUN BAO(包晓军)总经理2020.12.08-2023.12.07
2SU LING LIU(刘素玲)副总经理2020.12.08-2023.12.07
3LIN LI(李琳)副总经理2020.12.08-2023.12.07
4刘远曦副总经理2020.12.08-2023.12.07
5林静端财务总监2021.02.09-2023.12.07
6龚雪华董事会秘书2021.01.08-2023.12.07
副总经理2023.02.17-2023.12.07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如下:

1、XIAOJUN BAO(包晓军),董事长、总经理,简历详见本节“二、(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

2、SU LING LIU(刘素玲),董事、副总经理,简历详见本节“二、(二)公

司实际控制人情况”。

3、刘远曦,男,副总经理,198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硕士学历,取得加拿大多伦多大学电子工程硕士学位。2007年7月至2009年6月于加拿大时络科技有限公司兼职高级软件设计工程师;2011年8月至2014年1月于加拿大超微半导体公司担任高级硬件设计工程师;2014年5月至2020年11月担任纳睿达副总经理,2020年12月至今,担任纳睿雷达副总经理。

4、LIN LI(李琳),男,副总经理,1973年出生,加拿大国籍,博士学历。取得加拿大蒙特利尔大学微波工程博士学位,南京理工大学电磁场和微波技术硕士学位,南京理工大学电子工程学士学位。2007年5月至2008年3月,于SDPComponents Inc.担任设计工程师;2008年3月至2010年3月,于加拿大麦吉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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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担任博士后;2010年3月至2014年12月,于加拿大蒙特利尔大学担任副研究员;2014年12月至2020年11月担任纳睿达副总经理,2020年12月至今,担任纳睿雷达副总经理。

5、林静端,女,1979年4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级会计师、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广东商学院本科毕业,管理学士学位。2006年8月至2012年11月,任康乐保(中国)有限公司成本主管;2012年11月至2017年3月,历任霍尼韦尔朗能电器系统技术(广东)有限公司财务主管;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任佛山市楼兰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财务经理;2018年10月至2020年11月,任纳睿达财务部主任;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任纳睿雷达财务部主任。2021年2月至今,担任纳睿雷达财务总监。

6、龚雪华,男,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1984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华中师范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经济师。2008年6月至2013年2月,历任浙江俊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企管科科长、证券事务代表等职务;2013年5月至2020年12月,历任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等职务;2021年1月至今任纳睿雷达董事会秘书。2022年2月至今任纳睿雷达副总经理。

(四)核心技术人员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1、XIAOJUN BAO(包晓军),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简历详见本节“二、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

2、刘远曦,公司副总经理,简历详见本节“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三)现任高级管理人员”。

3、LIN LI(李琳),公司副总经理,简历详见本节“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三)现任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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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不含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获配的股份);上述人员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况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不含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获配的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位间接持股主体限售期间接持有公司股数(万股)间接持有公司股权比例
1XIAOJUN BAO (包晓军)董事长兼总经理加中通自上市之日起60个月3,288.11028.346%
纳睿达成自上市之日起60个月15.2330.131%
2SU LING LIU(刘素玲)董事兼副总经理加中通自上市之日起60个月3,035.17926.165%
3邓华进董事创盈二号自取得发行人股票之日起36个月或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孰晚0.2760.002%
4李匡匡监事会主席纳睿达成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3.4940.030%
5郑炜宏职工监事纳睿达成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1.0000.009%
6安羽职工监事纳睿达成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1.3620.012%
7LIN LI (李琳)副总经理加中通自上市之日起60个月52.7160.454%
8刘远曦副总经理加中通自上市之日起60个月52.7160.454%
9林静端财务总监纳睿达成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1.1520.010%

注:间接持股数系各人员通过间接持股主体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其计算方式为:间接持股数量=间接持股主体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各人员所持有间接持股主体的出资份额比例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近亲属的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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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姓名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1刘素红1705.78014.705%
2刘世良522.0004.500%
3刘素心522.0004.500%
合计2,749.78023.705%

注:刘世良为公司实际控制人SU LING LIU(刘素玲)之父亲,刘素红为SU LING LIU(刘素玲)之姐姐,刘素心为SU LING LIU(刘素玲)之妹妹。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债券情况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五、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一)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不存在已经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为了调动员工积极性、增强团队凝聚力、实现员工个人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一致性,公司通过员工间接持股或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进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发行前,LIN LI(李琳)、刘远曦通过加中通间接持有公司105.4310万股,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0.91%;员工持股平台纳睿达成持有公司106.4880万股,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0.92%,具体情况如下:

1、LIN LI(李琳)、刘远曦持股情况

(1)LIN LI(李琳)、刘远曦股权授予情况

2019年10月,LIN LI(李琳)以0.016673万美元认缴加中通新增注册资本

0.016673万美元,珠海海纳致远科技中心以等值人民币0.119715万元人民币认缴0.016673万美元,加中通注册资本增加至2.033346万美元。其中,珠海海纳致远科技中心为发行人副总经理刘远曦100%控股企业。

(2)LIN LI(李琳)、刘远曦服务期设置及股份支付情况

根据LIN LI(李琳)、刘远曦与发行人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对两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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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服务期为发行人上市后三年。本次LIN LI(李琳)及刘远曦通过增资加中通,间接获取了发行人股权,视为对两人股权激励,该部分股权已确认股份支付费用1,187.20万元,在服务期内按期进行分摊。

2、纳睿达成持股情况

(1)纳睿达成的备案情况

纳睿达成系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因此不适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备案。

(2)员工持股在平台内部的流转、退出以及股权管理机制

根据公司的《2019年第一期员工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0年第一次修订)》(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员工持股在平台内部的流转、退出以及股权管理机制如下:

“第二十四条 禁售期是指授予日至解禁日之间的期间。公司与激励对象均确认,禁售期为自授予日起至公司上市之日起满叁年。”

“第二十九条 禁售期内激励对象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实施平台的出资份额。禁售期届满后激励对象可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实施平台合伙协议的前提下转让实施平台出资份额,激励对象如需转让出资份额或办理退伙,应在公司每年11月份规定的期限内统一进行,在此期限外,激励对象不得转让实施平台出资份额或办理退伙(届时如果公司制定了新的转让或退出办法的即按新的转让或退出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取得的实施平台份额在解禁后,除遵守上述转让限制外,还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限售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激励对象为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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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2、激励对象为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三十一条 退出原则

1、激励对象的任何退出必须符合本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及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禁止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敏感期、禁止交易期间主动减持。

2、激励对象退出时,其所持实施平台出资份额只能转让给公司董事会或其指定第三方,或直接办理退伙。任何激励对象均无权通过转让、委托代持、质押或其他变相方式,将其直接持有的实施平台出资份额,转让给其他未经公司董事会书面同意的第三方。

3、除非按照本管理办法退出需要转让或注销相关份额,否则任何激励对象均无权要求实施平台普通合伙人、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实施平台出资份额。

4、除非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规范性文件或本管理办法规定,否则在激励对象退出时,退出前激励对象已取得的相关收益(包括但不限于持有期间的分红收益、减持收益等)不予追回。

第三十二条 参与员工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发生如下情形,对于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权对应的其持有的实施平台份额,董事会指定第三人全部强制性予以全部或部分回购,回购价格为激励对象授予时之原始授予价格或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价格或对应公司股权当时的可比市场价这三种价格中之最低价: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失职渎职或因前述行为而被判定承担任何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2、以作为或不作为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回扣、索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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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恶意或因重大过失泄露公司商业秘密,自营或参与他人经营与公司相同相似业务,贪污,盗窃,渎职等行为;

3、因重大责任事故或安全事故而受到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处分的;

4、因业绩或绩效考核不佳、无法胜任工作、违反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等而被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5、公司上市前或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不满三年,激励对象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

(3)纳睿达成股权授予情况

1、纳睿达成入股,股权激励实施

2019年10月,纳睿达成以5.94元/注册资本的价格出资200.00万元认缴公司33.667万元注册资本,参照2019年最后一次外部投资者入股公司整体估值

12.5亿元作为公允价格,本次授予已确认股份支付999.45万元,并在剩余服务期内按期进行分摊。

2、2019年12月,纳睿达成第一次合伙人股权转让

在首次股权激励实施时,公司拟通过纳睿达成授予公司员工YUCAI WANG(王育才)17.3051万元股权激励份额,由于公司员工YUCAI WANG(王育才)为外籍身份,不满足直接成为平台的合伙人的条件,该部分股权激励份额由普通合伙人于瑶暂时持有。2019年12月,于瑶将前述份额转让给YUCAI WANG(王育才)的配偶胡燕妮,该部分股权激励份额已做股份支付,不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

3、2020年1月,纳睿达成第二次合伙人股权转让

2020年1月,吕维剑因离职将纳睿达成2.1401万元出资份额即1.070%的股权转让给于瑶,并于2020年3月完成工商变更。发行人对离职员工前期已确认的股份支付金额进行冲回,参照最近一次外部投资者入股公司整体估值12.5亿作为公允价格,对于瑶受让的份额确认新的股份支付,并在剩余服务期内按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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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分摊,本次转让不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

4、2021年2月,纳睿达成合伙人被除名

张寿鹏由于长期失联及旷工,于2020年10月被发行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纳睿达成全体合伙人及发行人董事会同意纳睿达成将张寿鹏从合伙人中除名,纳睿达成对张寿鹏投资份额进行减资退回,并于2021年2月完成工商变更。

5、2021年2月,纳睿达成第三次合伙人股权转让

2021年2月,因YUCAI WANG(王育才)离职,公司董事会决议由纳睿达成普通合伙人于瑶受让该部分份额。YUCAI WANG(王育才)配偶胡燕妮将持有纳睿达成17.3051万元出资份额即8.669%的股权转让给于瑶,本次股权变动已于2021年3月完成工商变更。发行人对离职员工YUCAI WANG(王育才)前期已确认的股份支付金额进行冲回。于瑶受让并非以获取其服务为目的,仅为暂时持有并重新授予给其他员工,无从中获益,本次转让不确认股份支付、不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

6、2021年5月,纳睿达成第四次合伙人股权转让

2021年5月,刘会涛因离职,将纳睿达成2.1591万元出资份额即1.082%的股权转让给激励对象XIAOJUN BAO(包晓军),并完成了工商变更;发行人对离职员工刘会涛前期已确认的股份支付金额进行冲回,参照最近一次外部投资者入股公司整体估值38亿作为公允价格,对XIAOJUN BAO(包晓军)受让刘会涛的股权确认新的股份支付,并在剩余服务期内按期进行分摊。本次转让不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

2021年5月,XIAOJUN BAO(包晓军)获取了房产证明,XIAOJUN BAO(包晓军)具备了外籍人士成为境内合伙人的条件,公司董事会决议指定XIAOJUN BAO(包晓军)受让于瑶承接YUCAI WANG(王育才)对应股权激励份额,并完成了工商变更。公司参照最近一次外部投资者入股公司整体估值38亿作为公允价格,对XIAOJUN BAO(包晓军)受让于瑶承接YUCAI WANG(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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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才)对应股权激励份额确认了新的股份支付,并在剩余服务期内按期进行分摊。本次转让不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

7、2021年8月,纳睿达成第五次合伙人股权转让

2021年8月,余锐仁因个人原因离职,将纳睿达成0.3900万元出资份额即

0.195%的股权转让给激励对象XIAOJUN BAO(包晓军),并完成了工商变更;发行人对离职员工余锐仁前期已确认的股份支付金额进行冲回,参照最近一次外部投资者入股公司整体估值38亿作为公允价格,对XIAOJUN BAO(包晓军)受让余锐仁的股权确认新的股份支付,并在剩余服务期内按期进行分摊。本次转让不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同月,刘文苹因个人原因离职,将纳睿达成2.1591万元出资份额即1.082%的股权转让给激励对象XIAOJUN BAO(包晓军),并完成了工商变更;发行人对离职员工刘文苹前期已确认的股份支付金额进行冲回,参照最近一次外部投资者入股公司整体估值38亿作为公允价格,对XIAOJUN BAO(包晓军)受让刘文苹的股权确认新的股份支付,并在剩余服务期内按期进行分摊。本次转让不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

8、2022年6月,纳睿达成第六次合伙人股权转让

纳睿达成原合伙人陈俊及刘光勇离职,其分别将所持有的纳睿达成4.6700万元出资额及1.8732万元出资额转让给XIAOJUN BAO(包晓军),并完成了工商变更。发行人对离职员工陈俊及刘光勇前期已确认的股权激励费用在本期给予转回,参照最近一次外部投资者入股公司整体估值38亿作为公允价格,对XIAOJUN BAO(包晓军)受让陈俊及刘光勇的股权确认新的股权激励费用,并在剩余服务期内按期进行分摊。本次转让不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纳睿达成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类别入职时间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公司职务
1于瑶普通合伙人2015/7/2713.19766.610%总经理助理
2黄辉有限合伙人2014/11/2024.480812.264%研发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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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类别入职时间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公司职务
3刘航有限合伙人2015/3/2321.259210.650%研发总监
4王永刚有限合伙人2015/12/1417.42478.729%研发总监
5黄玉宁有限合伙人2015/4/812.78846.406%研发总监
6曹虎文有限合伙人2015/6/811.93265.978%研发总监
7李新星有限合伙人2017/2/207.55683.786%销售总监
8郭微有限合伙人2016/4/126.63943.326%采购主任
9李匡匡有限合伙人2017/12/156.54913.281%研发主任
10林政汉有限合伙人2016/11/96.50563.259%研发工程师
11彭锦伦有限合伙人2017/6/53.95381.981%研发工程师
12辛永豪有限合伙人2017/6/163.47881.743%研发工程师
13韦小军有限合伙人2017/7/242.90361.455%研发工程师
14安羽有限合伙人2018/3/192.55231.279%研发主任
15付舒有限合伙人2018/4/22.31131.158%生产总监
16吴章敏有限合伙人2017/10/102.19851.101%研发工程师
17XIAOJUN BAO(包晓军)有限合伙人2014/5/2228.556514.305%董事长、总经理
18杨精波有限合伙人2019/5/52.15911.082%研发总监
19林静端有限合伙人2018/10/222.15911.082%财务总监
20陈志彬有限合伙人2018/7/272.15911.082%项目经理
21黎美仪有限合伙人2017/4/172.09661.050%会计
22许晓敏有限合伙人2016/12/261.91650.960%研发工程师
23郑炜宏有限合伙人2017/11/171.87540.939%研发主任
24安仲伦有限合伙人2018/5/21.82680.915%研发工程师
25郑愿宾有限合伙人2017/5/171.82420.914%机械服务工程师
26何柳有限合伙人2018/4/181.52640.765%研发主任
27陈珂莹有限合伙人2017/3/61.35730.680%总经理秘书
28谭云鹏有限合伙人2018/5/21.29930.651%研发工程师
29肖珊有限合伙人2015/5/111.11820.560%研发工程师
30李保红有限合伙人2017/8/160.94850.475%生产工程师
31马飞飞有限合伙人2017/10/270.89170.447%生产工程师
32李立有限合伙人2018/4/20.76510.383%生产工程师
33白培健有限合伙人2018/3/50.67910.340%生产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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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类别入职时间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公司职务
34苏兴欢有限合伙人2018/6/260.43770.219%测试工程师
35袁秋梅有限合伙人2018/6/110.28940.145%仓库管理员
合计199.6185100.000%-

(二)上市后的行权安排

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不涉及期权激励计划,不涉及上市后的行权安排。

六、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公司发行前总股本为11,600.00万股,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为3,866.68万股,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姓名发行前发行后限售期限
持股数 (万股)持股比例持股数 (万股)持股比例
加中通6,428.720055.420%6,428.720041.565%自上市之日起60个月
刘素红1,705.780014.705%1,705.780011.029%自上市之日起60个月
刘世良522.00004.500%522.00003.375%自上市之日起60个月
刘素心522.00004.500%522.00003.375%自上市之日起60个月
格金广发184.90401.594%184.90401.195%自取得发行人股票之日起36个月或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孰晚
景祥鼎富177.48001.530%177.48001.147%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港湾科宏175.74001.515%175.74001.136%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珠海金控162.16801.398%162.16801.048%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万联广生154.04801.328%154.04800.996%自取得发行人股票之日起36个月或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孰晚
云起盛世138.73601.196%138.73600.897%自取得发行人股票之日起36个月或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孰晚
华金领越135.60401.169%135.60400.877%自取得发行人股票之日起36个月或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孰晚
高泰云天123.30801.063%123.30800.797%自取得发行人股票之日起36个月或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孰晚
湖北天泽123.30801.063%123.30800.797%自取得发行人股票之日起36个月或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孰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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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姓名发行前发行后限售期限
持股数 (万股)持股比例持股数 (万股)持股比例
纳睿达成106.48800.918%106.48800.688%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前沿产投98.60000.850%98.60000.637%自取得发行人股票之日起36个月或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孰晚
毅达创投91.52400.789%91.52400.592%自取得发行人股票之日起36个月或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孰晚
互联二号91.52400.789%91.52400.592%自取得发行人股票之日起36个月或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孰晚
农金高投77.02400.664%77.02400.498%自取得发行人股票之日起36个月或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孰晚
毅达汇邑61.01600.526%61.01600.394%自取得发行人股票之日起36个月或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孰晚
长江成长61.01600.526%61.01600.394%自取得发行人股票之日起36个月或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孰晚
至远叁号58.58000.505%58.58000.379%自取得发行人股票之日起36个月或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孰晚
雨花盛世55.44800.478%55.44800.358%自取得发行人股票之日起36个月或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孰晚
穗开新兴46.28400.399%46.28400.299%自取得发行人股票之日起36个月或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孰晚
高投云旗46.28400.399%46.28400.299%自取得发行人股票之日起36个月或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孰晚
陈勇40.02000.345%40.02000.259%自取得发行人股票之日起36个月或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孰晚
天泽中鼎38.51200.332%38.51200.249%自取得发行人股票之日起36个月或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孰晚
瑞发二期38.51200.332%38.51200.249%自取得发行人股票之日起36个月或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孰晚
信德二期30.85600.266%30.85600.199%自取得发行人股票之日起36个月或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孰晚
智汇一号30.85600.266%30.85600.199%自取得发行人股票之日起36个月或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孰晚
天禾大健康30.85600.266%30.85600.199%自取得发行人股票之日起36个月或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孰晚
中比基金30.50800.263%30.50800.197%自取得发行人股票之日起36个月或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孰晚
创盈二号12.29600.106%12.29600.079%自取得发行人股票之日起36个月或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孰晚
中证投资--128.53470.831%自上市之日起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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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姓名发行前发行后限售期限
持股数 (万股)持股比例持股数 (万股)持股比例
网下摇号抽签限售股份--158.73611.026%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
二、无限售流通股
社会公众股东--3,579.409223.143%-
合计11,600.0000100.000%15,466.6800100.000%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 (万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加中通6,428.720041.56自上市之日起60个月
2刘素红1,705.780011.03自上市之日起60个月
3刘世良522.00003.37自上市之日起60个月
4刘素心522.00003.37自上市之日起60个月
5格金广发184.90401.20自取得发行人股票之日起36个月或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孰晚
6景祥鼎富177.48001.15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7港湾科宏175.74001.14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8珠海金控162.16801.05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9万联广生154.04801.00自取得发行人股票之日起36个月或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孰晚
10云起盛世138.73600.90自取得发行人股票之日起36个月或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孰晚
合计10,171.576065.77--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3,866.68万股,约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15,466.68万股。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1,285,347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3.32%,获配金额为59,999,997.96元,无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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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仅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组成,跟投机构为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投资”),无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

(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1、投资主体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投资主体为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代码/注册号91370212591286847J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方浩
注册资本1,400,0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2年4月1日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01户
营业期限自2012年4月1日营业期限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金融产品投资,证券投资,股权投资(以上范围需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未经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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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数量及金额

中证投资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假如本次发行规模不足人民币10亿元,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2)假如本次发行规模在人民币10亿元以上、但不足人民币20亿元,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3)假如本次发行规模在人民币20亿元以上、但不足人民币50亿元,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4)假如本次发行规模在人民币50亿元以上,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依据《承销指引》,本次发行规模在本次发行规模在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中证投资跟投比例为本次发行规模的4.00%,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中证投资已足额缴纳战略配售认购资金,本次获配股数为

128.5347万股,初始缴款金额超过最终获配股数对应的金额的多余款项,依据中证投资缴款原路径退回。

3、限售期限

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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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3,866.68万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46.68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市盈率:86.77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发行前一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3.42倍(按每股发行价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0.54元(按照2021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3.66元(按照2022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80,496.62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2月24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7-40号)。经审验,截至2023年2月24日止,公司完成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3,866.68万股的公开发行,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6.68元,股款以人民币缴足,计人民币180,496.62万元。公司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所有股票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5,081.06万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5,415.56万元。

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15,081.06万元(不含税)。根据《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7-40号),发行费用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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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内容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
承销及保荐费12,634.76
审计及验资费1,600.00
律师费用245.28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509.43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91.58
合计15,081.06

注:上述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发行上市手续费等费用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

十、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165,415.56万元

十一、发行后公司股东户数:35,670户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 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3,866.6800万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

128.5347万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262.2953万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2,262.2953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475.8500万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452.6113万股,放弃认购数量23.2387万股。

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23.2387万股,包销股份数量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部分后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62%,包销股份数量占本次发行总规模的比例为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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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对上述报表及其附注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2〕7-533号)。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本公司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截止日为2022年6月30日,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天健会计师已对公司2022年末的资产负债表,2022年1-12月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审阅,并出具“天健审[2023]7-3号”审阅报告。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具体情况详见“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四、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的相关财务信息和经营情况”。《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公司预计2023年一季度营业收入约3,415~4,194万元左右,同比增长约26%~55%左右,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794~1,125万元左右,同比增长约10%~56%左右,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735~1,066万元左右,同比增长约53%~121%左右。上述2023年1-3月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测算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且不构成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主要经营状况正常,主要采购情况、销售情况、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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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9550880051431200800
2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9550880051431200990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727676781913
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8110901012001567931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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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作为纳睿雷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中信证券承诺,本保荐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本保荐机构已取得相应支持工作底稿,同意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予以保荐,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19层
保荐代表人1姓名:王昌 联系电话:18620290050
保荐代表人2姓名:张锦胜 联系电话:0755- 23835260

三、为公司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中信证券为纳睿雷达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为王昌、张锦胜,具体情况如下:

王昌,男,保荐代表人,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总监,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拥有14年投资银行工作经历,曾负责或者参与的项目包括:金三江、纳睿雷达、省广集团、恒大冰泉、混沌天成、有道汽车等公司的改制重组、IPO 等项目,以及华金资本重大资产重组、汤臣倍健跨境并购LSG、厦门象屿借壳上市、广州工控收购润邦股份控制权、格力金投收购欧比特控制权、广州智能装备集团收购中科博微控制权等并购重组项目,瀚蓝环境可转债、光库科技非公开发行等再融资项目,粤泰股份公司债等债券项目张锦胜,男,保荐代表人,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董事总经理,拥有22年投资银行工作经历,曾先后负责或参与的项目包括2004年达安基因IPO、2007年北京银行IPO、2016年裕同科技IPO、2022年纳睿雷达IPO等首发项目,万科2007年公开增发、TCL公司2009年非公开发行、TCL公司2013年非公开发行、瀚蓝环境2019年可转债、光库科技2020年非公开发行、雄塑科技2021年非公开发行等再融资项目,招商蛇口吸收合并招商地产整体上市、友博药业借壳九芝堂上市、上海莱士收购同路生物、深赤湾跨境收购招商局港口、中粮地产跨境收购大悦城等资产重组项目,具有丰富的IPO、再融资和并购重组实操经验。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加中通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十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加中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加中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加中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期间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加中通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4、加中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加中通根据自身资金需求情况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在减持公司股份前后,应按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加中通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加中通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加中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加中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加中通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

付加中通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XIAOJUN BAO(包晓军)、SU LING LIU(刘素玲)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十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期间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5、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根据自身资金需求情况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在减持公司股份前后,应按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

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刘世良、刘素红及刘素心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十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根据自身资金需求情况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在减持公司股份前后,应按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四)股东珠海金控、港湾科宏及景祥鼎富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

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根据自身资金需求情况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4、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企业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企业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五)股东纳睿达成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根据自身资金需求情况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在减持公司股份前后,应按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企业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

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企业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六)股东万联广生、瑞发二期、穗开新兴、天泽中鼎、高泰云天、湖北天泽、华金领越、前沿产投、信德二期、格金广发、农金高投、高投云旗、智汇一号、创盈二号、至远叁号、天禾大健康、雨花盛世、云起盛世、陈勇、毅达创投、毅达汇邑、互联二号、长江成长及中比基金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自本人/本企业取得的公司股权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两者孰晚为准,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本企业根据自身资金需求情况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4、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本企业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本企业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本企业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本企业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七)间接持股的董事邓华进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或自本人间接取得的公司股权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两者孰晚为准,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期间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5、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根据自身资金需求情况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在减持公司股份前后,应按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

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八)间接持股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LIN LI(李琳)、刘远曦/监事李匡匡、安羽、郑炜宏/高级管理人员林静端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期间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5、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根据自身资金需求情况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在减持公司股份前后,应按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二、本次发行前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公司董事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长XIAOJUN BAO(包晓军)、董事SU LING LIU(刘素玲)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十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期间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5、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根据自身资金需求情况减持股份

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在减持公司股份前后,应按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发行人董事邓华进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或自本人间接取得的公司股权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两者孰晚为准,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期间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5、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根据自身资金需求情况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在减持公司股份前后,应按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二)公司监事的承诺

发行人的监事李匡匡、安羽、郑炜宏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期间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

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5、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根据自身资金需求情况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在减持公司股份前后,应按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四)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LIN LI(李琳)、刘远曦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期间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5、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根据自身资金需求情况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在减持公司股份前后,应按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总经理XIAOJUN BAO(包晓军)、副总经理SU LING LIU(刘素玲)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十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期间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5、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根据自身资金需求情况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在减持公司股份前后,应按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LIN LI(李琳)、刘远曦、林静端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

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期间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5、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根据自身资金需求情况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在减持公司股份前后,应按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一)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的相关要求,制定了《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将启动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如下:

1、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则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且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公司董事会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制订或要求相关责任主体提出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并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方案履行相关义务。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依次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份

1)发行人董事会应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所述情形出现10个交易日内,参照公司股价表现并结合公司经营状况确定回购价格和数量区间,拟定回购股份的方案,并对外公告;回购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30个交易日内,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在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如有)承诺就该等回购事项议案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单次资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归属于公司净利润的20%;

②单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如果第(1)项与本项冲突的,以本项为准;

③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④公司回购股份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条件;

⑤公司按上述条件实施回购后三个月内再次出现触发回购情形的,在该三个月内不再履行回购义务。

4)在实施上述回购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则公司董事会可终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股价稳定措施的下述启动条件情形出现10个交易日内,拟定增持计划,明确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方式和期限及完成时间,对外公告;并于公告日后30个交易日内以合法的方式完成增持计划。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应符合:

①公司已采取回购股份措施,但仍满足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②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条件;

③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公司上市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

④单一完整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30%;

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上述条件实施增持后三个月内再次出现触发增持情形的,在该三个月内不再履行增持义务;

3)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则可终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增持行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后取得的公司股份将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进行减持。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在满足下述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情形的10个交易日内,依照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拟定增持计划,明确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方式和期限及完成时间,对外公告;并于公告日后30个交易日内以合法的方式完成增持计划。

2)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应符合:

①公司已采取回购股份措施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采取增持股份措施,但仍满足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②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条件;

③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及津贴总和的20%;

④单一完整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及津贴总和的50%;

⑤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上述条件实施增持后三个月内再次出现触发增持情形的,在该三个月内不再履行增持义务。

3)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则可终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行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后取得的公司股份将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进行减持。4)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3、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程序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条件。

4、未能履行本预案的约束措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稳定股价义务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如本公司董事会未能制订或实施需由公司实施的稳定股价方案,董事会应向投资者说明具体原因,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2)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提出或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自未能履行约定义务之日起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暂时扣留,直至其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实施稳定股价的措施,公司自其未能履行约定义务当月起扣减相关当事人每月薪酬的20%,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

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总额或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并保证以同意本预案内容作为提名、选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标准之一,要求或责成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和本预案的相应要求。

(二)相关主体关于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将努力保持公司股价的稳定,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公司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增持股票及其他义务。

如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约定的措施予以约束。

2、控股股东承诺

加中通将努力保持公司股价的稳定,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加中通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增持股票及其他义务。

如加中通未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约定的措施予以约束。

3、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将努力保持公司股价的稳定,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增持股票及其他义务。

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约定的措施予以约束。

4、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努力保持公司股价的稳定,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增持股票及其他义务。

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约定的措施予以约束。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详见本节之“重要承诺事项”之“(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和本节之“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重要承诺及履行情况”之“(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及“(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本次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如本公司因存在欺诈发行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部门认定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本公司承诺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等有权机构确认后5个交易

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本公司将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股份购回义务。

(二)控股股东承诺

1、加中通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本次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如公司因存在欺诈发行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部门认定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加中通承诺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等有权机构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加中通将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股份回购义务。

(三)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本次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如公司因存在欺诈发行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部门认定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本人承诺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等有权机构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本人将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股份回购义务。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强募集资金安全管理,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有效地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从根本上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2、积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尽快获得预期投资收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与公司发展战略,可有效提升公司业务实力、技术水平与管理能力,从而进一步巩固公司的市场地位,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与综合竞争力。公司已充分做好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涉及行业进行了深入了解和分析,结合行业趋势、市场容量及公司自身等基本情况,最终拟定了项目规划。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随着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全部建设完成,公司业务覆盖能力、项目管理效率、信息化水平等将有较大提升,预期将为公司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

3、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水平

公司将继续加大对产品的研发投入,加快研发成果转换步伐,开发新产品,以提升公司的销售规模和盈利能力。

实行成本管理,加大成本控制力度。公司积极推行成本管理,严控成本费用,提升公司利润率水平。即:根据公司整体经营目标,按各部门职能分担成本优化任务,明确成本管理的地位和作用,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公司盈利水平。

4、进一步完善现金分红政策,注重投资者回报及权益保护

公司进一步完善现金分红政策,并在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等文件中作出制度性安排,同时,公司将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给予广大投资者合理的回报,并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

5、公司关于承诺履行的约束措施

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措施和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如公司非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公司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公司因违反承诺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4)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措施。

(2)如公司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制定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控股股东承诺

(1)在任何情况下,本企业均不会滥用控股股东地位,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3)未来若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就涉及填补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发布新的监管规定,且本企业已出具的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时,本企业将及时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2、实际控制人承诺

(1)在任何情况下,本人均不会滥用实际控制人地位,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上市前,若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就涉及填补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发布新的监管规定,且本人已出具的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时,本人将及时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则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7)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上市前,若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就涉及填补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发布新的监管规定,且本人已出具的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时,本人将及时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承诺将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上市后三年)>的议案》的议案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

(二)控股股东承诺

本法人珠海加中通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睿雷达”或“公司”)的控股股东,承诺将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上市后三年)>的议案》的议案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

(三)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作为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睿雷达”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承诺将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上市后三年)>的议案》的议案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

八、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投资者损失数额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已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在召开相关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无虚假记载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承诺事项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中信证券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律师

发行人律师上海精诚律师承诺:“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所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验证,确保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复核验资机构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复核验资机构天健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联合中和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未履行公开承诺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如果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事项后10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二)控股股东承诺

1、加中通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加中通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加中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加中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加中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加中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加中通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加中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加中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

除外;

(3)如果加中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加中通的部分;

(4)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在加中通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期间,公司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加中通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加中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加中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加中通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加中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三)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如果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在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公司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将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如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如有);

(4)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5)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6)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7)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五)股东刘世良、刘素红、刘素心、港湾科宏、珠海金控、景祥鼎富、纳睿达成、万联广生、瑞发二期、穗开新兴、天泽中鼎、高泰云天、湖北天泽、华金领越、前沿产投、信德二期、格金广发、农金高投、高投云旗、智汇一号、创盈二号、至远叁号、天禾大健康、雨花盛世、云起盛世、陈勇、毅达创投、毅达汇邑、互联二号、长江成长及中比基金承诺

1、本人/本企业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本企业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如果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本企业的部分;

(4)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十一、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公司承诺如下: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2、本公司历史沿革中股权代持情形已经清理,不存在股权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相关股东为离开证监会系统未满十年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从

证监会会机关、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离职的工作人员,从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离职的会管干部,在发行部或公众公司部借调累计满12个月并在借调结束后三年内离职的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的非会管干部,从会机关、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调动到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并在调动后三年内离职的非会管干部)的情形;

4、除中信证券通过持有金石投资有限公司股权,从而间接持有珠海华金领越智能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海富长江成长股权投资(湖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财产份额,进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间接持股占比极小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5、本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6、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二、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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