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国机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国机精工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董事蒋蔚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之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我们认为蒋蔚具备履行公司董事长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岗位的职责要求。董事会选举董事长的提名、审议及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同意选举蒋蔚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
二、关于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该事项可满足公司发展所需的流动资金需求,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公司经营实力,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结项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对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资格和各项条件,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及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制定的发行方案、《国机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国机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对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进行了认真分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的发展,符合未来公司整体战略方向,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亦对此做出了承诺,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
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战略发展要求,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编制了《国机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王怀书:
王 波:
孙振华:
202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