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认真审阅了《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文件,经公司全体监事充分讨论,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公司法》《指导意见》《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确定的持有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参与对象的确定标准,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等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5、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能够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骨干员工,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公司员工对公司的责任意识,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6、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后,监事会无法对本议案形成决议,相关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实施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202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