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增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提名增补黄惠民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董事会增补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2、经核查,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不存在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也不存在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增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提名增补王金峰先生、江广营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董事会增补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2、经核查,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不存在有《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也不存在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公司需将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此页为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签字页,本页无正文)
刘有鹏: 丁克坚: 朱丹:
陈结淼:
202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