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的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在公司2021年度的审计工作中,能够遵循客观、公正、严谨的执业准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的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的2021年度内控审计机构,在公司2021年度的审计工作中,能够遵循客观、公正、严谨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相应的内控审计服务。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的2022年度内控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增加公司及下属公司2023年度在招商银行信贷额度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下属公司增加2023年度在招商银行信贷额度主要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及资金管理的需要,相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交易事项公平、合理,未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增加公司及下属公司2023年度在招商银行信贷额度的关联交易,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是为确保招商中铁的正常运营,满足招商中铁的经营发展需要,同时,招商中铁各股东也按股权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本次财务资助的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内,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关联交易,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曹文炼、沈翎、周黎亮、李兴华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