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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发展: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28

事前认可意见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规定,我们作为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了相关文件,在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拟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经审慎核查,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以下事前认可意见:

1.本次修订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用于收购青岛红蝶新材料有限公司75%股权、5万吨/年动力电池专用高纯硫酸锰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有利于公司强化主业发展,进一步降低关联交易,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力。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红星集团)在内的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红星集团已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并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主板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红星集团持有公司35.83%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红星集团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方案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有关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同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也需回避表决。该等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保发 张咏梅 马敬环

2023年2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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