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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发展: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的书面审核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28

书面审核意见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下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认真审核了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证券发行相关文件(下称证券发行文件),并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条件。

2、公司本次发行的方案和预案切实可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方向,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发挥协同效应,提高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扩大业务规模,优化产业布局,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4、鉴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完整会计年度,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等相关规则的具体规定,公司本次发行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且会计师事务所亦无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鉴证报告。

5、公司制定的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相关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合理性与可行性,有利于保障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6、公司控股股东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红星集团)认购公

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体现了对公司的信心与支持,有利于促进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红星集团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及公司与红星集团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内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公司编制的《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等证券发行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8、公司本次证券发行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文件的书面审核意见》之签章页)

全体监事签名: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程永波 康文韬 陈 波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3年2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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