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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源环保:关于对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南通京源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24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3〕0006号

关于对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南通京源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

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京源环保,A股证券代码:688096;

李武林,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暨实际控制人;

南通京源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苏海娟,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9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事实,2021年3月29日,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源环保或公司)通过供应商向李武林控制的南通京源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源发展)提供借款,金额合计546万元。2021年4月,京源发展通过供应商全额退回相关款项。公司未按规定对上述关联交

易进行审议并披露临时公告,也未在2021年半年报、年报中披露上述事项。根据2023年1月21日公司披露的《关于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相关事项的情况说明及整改措施的公告》,京源发展迟至2023年1月19日才按照4.35%的年化利率向公司足额支付利息11,223.16元。

公司通过供应商向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提供借款,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实际控制人李武林利用其控制地位,通过其控制的关联方从公司获取借款,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第1.4条、第

4.1.4条等有关规定。

根据江苏证监局《决定书》认定,李武林作为上市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暨实际控制人,其实际控制的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其本人知情并同意;苏海娟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参与并实际执行了资金占用的过程,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科创板上市规则》第4.2.1条、第4.2.3条、第4.2.4条、第4.2.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第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关联方南通京源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暨实际控制人李武林、时任董事

会秘书苏海娟予以监管警示。

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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