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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诚: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就本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2、公司本次调整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编制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等相关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符合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2023年2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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