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发展

sz000628
2025-06-06 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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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发展:监事会关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27

的审核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

二、本次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修订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二次修订稿)》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制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对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实施的必要性、项目实施的可行性等相关事项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六、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对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作出的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七、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订稿)》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上述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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