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进行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基于客观公正、独立判断的立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董事会审议的本次发行涉及的相关议案及文件进行认真阅读后,就公司2023年2月24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等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该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并提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及拟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有利于公司顺利推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上述相关事宜,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徐晋诚、林逸、龚俊杰
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