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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龙微纳: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27

名单的核查意见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以上激励对象包含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建波先生、李小红女士的女儿李怡丹女士及儿子李怡成先生。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李怡丹女士为公司董事、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对公司未来经营决策的把控、重大经营事项的管理以及投资者关系的维护等

方面起到关键作用;李怡成先生为公司董事、销售副总经理,对公司技术研发、经营管理、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关键作用。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有助于促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业务骨干人员的稳定性和积极性,从而有助于公司长远发展。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2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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