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于2023年2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该事项进行了事前审议,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发表以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发展战略、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论证分析切实、充分,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授权
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具体事项,有利于高效、有序落实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具体授权内容及授权期限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YING KONG(孔英) 刘国常 韦锶蕴
2023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