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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气: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会议决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25

证券代码:600875 证券简称:东方电气 公告编号:2023-007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3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决议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2月2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中国四川省成都市高新西区西芯大道18号本公司

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27
其中:A股股东人数26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H股)1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1,868,571,659
其中:A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1,777,779,132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H股)90,792,527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59.91
其中:A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57.00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2.91

202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A股股东和代理人人数26
2、出席会议的A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1,777,779,132
3、出席会议的A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A股股份总数的比例(%)63.98

2023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和代理人人数1
2、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90,792,527
3、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H股股份总数的比例(%)26.70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1、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张彦军先生。

4、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1人,董事俞培根、刘智全、张继烈,独立董事刘登清、黄峰、马永强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王志文、胡卫东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会议;

3、董事会秘书龚丹出席本次股东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审议及批准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1,777,745,33299.998129,0000.00164,8000.0003
H股86,265,52795.01391,751,0001.92862,776,0003.0575
普通股合计:1,864,010,85999.75591,780,0000.09522,780,8000.1488

(二) 202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议案议案名称:审议及批准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1,777,745,33299.998129,0000.00164,8000.0003

(三) 2023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议案

议案名称:审议及批准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H股86,265,52795.01391,751,0001.92862,776,0003.0575

(四)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是否当选
2.01选举宋致远为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1,857,356,90199.3998

(五)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1审议及批准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49,703,96699.932029,0000.05834,8000.0097
2.01选举宋致远为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43,445,07587.34830000

(六)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全部议案、A股类别股东会议全部议案及H股类别股东会议全部议案,均获得通过。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1、A股类别股东会议及H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的议案均为特别决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或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浒、张艳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中国境内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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