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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华能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25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薛令光先生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根据其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总经理的提名、聘任、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聘任薛令光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二、《关于聘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聘任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均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根据其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上述人员的提名、聘任、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聘任牛延军先生、柴有国先生、张立生先生、张广山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柴有国先生为公司总会计师;聘任张广山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聘任杜峰先生为公司总法律顾问,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独立董事:贺佑国、张保连、栾华、宋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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