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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25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等相关议案前,已对公司提交的有关会议资料进行审阅。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所有相关会议资料以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及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可行,论证分析切实、详尽,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黄风林、王建玲、刘希章

2023年2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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