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3-031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调整及预
案修订情况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23年2月1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鉴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注册制相关法律法规已于2023年2月17日正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及预案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调整情况
项目 | 修订前 | 修订后 |
2、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股票。 |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在本次发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股票。 |
项目 | 修订前 | 修订后 |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含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集团)在内的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除中国有色集团外,其他特定对象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除中国有色集团以外的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所有投资者均以现金方式、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 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含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集团)在内的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除中国有色集团外,其他特定对象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除中国有色集团以外的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 本次发行的所有投资者均以现金方式、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
4、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 本次非公开发行采取询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派发现金股利:P1=P0-D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配股:P1=(P0+A×K)/(1+K)上述二项或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A为配股价,K为配股率。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 中国有色集团同意按照协议约定的价格认购东方钽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认购总额为人民币5,078万元。中国有色集团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询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的询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若本次非 | 本次发行采取询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上述二项或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A为配股价,K为配股率。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 中国有色集团同意按照协议约定的价格认购东方钽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认购总额为人民币5,078万元。中国有色集团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询价过程,但承诺接 |
项目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公开发行股票未能通过询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中国有色集团同意以发行底价作为认购价格参与本次认购。
受其他发行对象的询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若本次发行股票未能通过询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中国有色集团同意以发行底价作为认购价格参与本次认购。 | ||
5、发行数量 | 截至目前,公司的总股本为440,832,644股。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计算得出,且不超过132,249,793股(含本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440,832,644股的30%,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核准文件为准。若公司在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本变动事项,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在上述范围内,最终发行股数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 | 截至目前,公司的总股本为440,832,644股。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计算得出,且不超过132,249,793股(含本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440,832,644股的30%,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际发行股票数量为准。若公司在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本变动事项,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在上述范围内,最终发行股数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 |
6、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7,462.71万元人民币,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三个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7,462.71万元人民币,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三个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
项目 | 修订前 | 修订后 |
7、限售期 | 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后,若中国有色集团在认购完成后的股份比例较本次非公开发行之前十二个月内,增持幅度不超过2%(即:中国有色集团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后的持股比例-认购方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持股比例≤2%),则中国有色集团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若中国有色集团在认购完成后的股份比例较本次非公开发行之前十二个月内,增持幅度超过2%(即:中国有色集团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后的持股比例-中国有色集团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持股比例>2%),则中国有色集团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特定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发行对象取得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因公司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 本次发行结束后,若中国有色集团在认购完成后的股份比例较本次发行之前十二个月内,增持幅度不超过2%(即:中国有色集团在本次发行结束后的持股比例-认购方在本次发行前的持股比例≤2%),则中国有色集团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若中国有色集团在认购完成后的股份比例较本次发行之前十二个月内,增持幅度超过2%(即:中国有色集团在本次发行结束后的持股比例-中国有色集团在本次发行前的持股比例>2%),则中国有色集团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特定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发行对象取得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
9、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项目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0、决议有效期 |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若国家法律、法规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对本次发行进行调整。 | 本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对本次发行进行调整。 |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预案的主要修订内容
预案章节 | 章节内容 | 修订内容 |
公司声明 | 公司声明 | 补充本预案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 |
特别提示 | 特别提示 | 更新本次发行已经履行的审议程序 |
释义 | 释义 | 添加《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释义 |
第一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概要 | 四、本次发行股票方案概况八、本次发行方案取得批准的情况以及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 | 1、修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2、更新本次发行已经履行的审议程序和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
第二节 董事会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基本情况及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摘要 | 二、公司与中国有色集团签订的《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及《<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 修订《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及《<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
第三节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 一、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 注明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不包括相关项目截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日前已投入的金额 |
本次修订的具体内容参阅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相关公告。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25日